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制度第1篇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等十个***策文件的通知》(浙委办〔2019〕75号),《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暂行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制度,是省委、省***府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我省工作、服务或创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强我省的综合竞争力,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全省各级公安、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及时组织学习,掌握文件精神。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具体工作人员,配备相应设备。公安、人事部门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工商行***管理、科技、建设、外事办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使审核发证的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持证人可享受的待遇得到落实,确保《居住证》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居住证》的制作和签发

《居住证》主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机关、证件编号等基本内容。

《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免费发放。各地公安、人事部门不得向《居住证》申领人收取工本费等费用。?

《居住证》的签发机关为市公安局或县(市、区)公安局。《居住证》及《申领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登记表》应当加盖签发机关的印章,印章暂用户口专用章代替。

三、《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居住证》人员的基本信息应纳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采用省、市两级建库模式,由省公安厅开发后,供各地公安机关免费安装使用。

四、《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和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和有效期限由各市***府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居住证有效期限一般应为1年、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五、《居住证》的申领

(一)人事部门审核

申领《居住证》,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县(市、区)以上人事行***部门提出申请。

1.申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见附件2);

(2)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业绩证明材料;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证件照3张;

(4)在受聘地的居住证明;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2.办理步骤:

(1)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向申领人出具相关材料受理凭据(见附件3)。

3.办理要求:

人事行***部门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见附件4);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领人。

(二)公安机关核发?

申领《居住证》应由申领人本人凭《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1.申领人需提交的材料:

(1)已经人事行***部门审核签注的《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和《〈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步骤

(1)窗口民警当场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编制证号。《居住证》证号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按照地区代码(前6位数字,按GB/T2260-2019编制)、申领居住证顺序编码(后4位数字,按发证顺序)组合而成。如温州市公安局核发的第一个《居住证》,其证号为:3303000001;瑞安市公安局核发的第一个《居住证》,其证号为:3303810001。

居住证有效期满重新办证或遗失补证的,证号仍用原号码;持有《居住证》人员,为其随同来本省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的,其配偶或子女与申领人使用同一《居住证》证号。

(3)采录信息。扫描照片,根据申领人提交的材料,将申领人的基本信息录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

(4)打印《居住证》和《申领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登记表》,粘贴照片,交由申领人核对、签名后,发给《居住证》。

3.办理要求:

对申领材料齐全的,窗口民警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全的,退回材料,并应当向申领人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

六、《居住证》的换领、补领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重新向人事行***部门申请。逾期未续办的,居住证自然失效。

持有人遗失《居住证》,应当及时向《居住证》签发机关挂失和补领。

七、《居住证》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居住证》签发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

(二)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三)持有人符合落户条件,已在申领办证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落户手续的。

八、《居住证》的管理

居住证制度第2篇

北京居住证制度制定原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里聚集了越来越多的人口。人口的聚集,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人口膨胀、交通拥堵、环境恶化、住房紧张、就业困难等城市病,加剧了城市负担,同时也制约城市化发展。据统计,北京人口20xx年就已超2100万,由此导致的交通拥堵、大气污染等,更是北京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在本次市委全会上,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也成为会议决定的重要内容。

大多数城市都有人口规模的目标,北京在20xx年前制定的目标是到20xx年人口达到1800万。城市规划中有关人口的总规划如何制定,人口总量如何制定是一个需要多方衡量论证的事情。是回到1800万还是放宽到2500万,下一步怎么做很有学问。陆杰华认为,人口的总规划需要参考的指标很多,包括城市经济发展、资源容量等。

北京要做新的人口总规划,应该先将城市定位明确。陆杰华说,1993年提出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对北京的定位是国家首都***治文化中心、历史名城,人口规模的控制则主要从经济和就业角度考量。但的城市发展和局面不一样了,北京未来会将城市功能定位成怎样的,直接影响到人口调控的效果,只注重数量上的宏观概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人口问题。以业控人、以房管人、以证管人的管理模式并不创新,而是后置的末端管理手段。

北京居住证制度相关评论坦白而言,对于北京这样的大型城市而言,人口之多、管理之杂、房价之高,已经达到了不宜人类居住的地步。但即便是这样,因为北京的资源多、机会多,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仍然选择加入浩浩荡荡的北漂大***。城市的管理者,面对无法破题的城市病如雾霾、堵车和逢雨便涝也是愁上眉梢控制人口事宜就便摆上了桌面

自由迁徙说的永远是候鸟,而不是国人;完全放开北京的户籍,可能引发的是北京人口的几何倍数增长,这自然很不现实。但是,只管理、不服务的暂住证制度,已经饱受诟病,不仅仅加剧了城乡二元户籍体制下的身份歧视,还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在北京居住了一二十年,却还是暂住,听起来就是个中国式笑话。于是乎,在暂住证和户籍制度之间,也便发明了居住证。

居住证,当然有其进步意义。就上海、深圳等已经实行了此制度的城市而言,居住证制度在当下这种户籍制度之下,最大程度上还原了城市福利的公平。而北京市相关负责人也表态,居住证制度可以附载社会服务功能,比如与社保福利挂钩。同时,居住证如果开始实施,意味着为1984年开始实施的暂住证时代画上了句号。这都是值得称赞的地方。

居住证制度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区域内或在本市跨县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证制度。

宜昌市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行***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居住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生育情况、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服务处所、居住事由、联系方式、本人照片、证件有效期和发放机关。

第五条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六条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发放。

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承担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采集、居住证发放等具体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代办或网上办理。

第七条流动人口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预算。

第二章申领与发放

第八条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居住登记,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申领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但本人要求申领居住证的除外:

(一)年龄未满十六周岁或已满六十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九条本市各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流动人口变更市内居住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单位内居住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统一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并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租赁房屋居住,房屋出租人应督促其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流动人口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可以申领一本居住证。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或所在单位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发放居住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口头或书面告知申领人补齐材料后发放居住证。

第十五条居住证的有效期根据下列情形确定:

(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为五年;

(二)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

(三)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为二年;

(四)其他流动人口居住证有效期一年。

流动人口居住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居住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办延期手续,延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居住证管理实行年审制。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居住证发放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月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年审。逾期未申请年审的,居住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首次领取、换领居住证或办理变更、延期手续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门按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居住证。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居住证持有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权益和服务

第二十条流动人员持本市居住证,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权益和服务:

(一)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

(三)申请办理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

(四)参与社区组织的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五)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以及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先进评比;

(六)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七)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八)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由居住地***门安排学校就读;

(九)传染病防治服务,子女中的适龄儿童享受国家扩大免***规划保健服务;

(十)市、县人民***府规定的其他权益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在同一地居住三年以上,并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本人可以优先申请取得居住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在同一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具有稳定职业和本人所有的住房,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本人可以申请取得居住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市各级人民***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房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在履行各自的服务管理职责时,应核实流动人口的身份证和居住证。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由公安机关依照《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诉讼。

第二十八条居住证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居住证制度第4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载明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有效期)

《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3年和5年。

第五条(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信息系统)

《居住证》的信息系统应当实现市、区(县)两级***府及其***府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居住证》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等的具体办法,由市信息化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管理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县)人民***府负责本规定在其行***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门负责居住证件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信息、房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府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受相关行***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承办居住证件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八条(受理机构)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的材料)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居住登记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就业的,提供综合保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二)作为人才引进的,提供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能力业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三)投靠亲友、就读、进修等需长期居住的,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管理部门核定。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要求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居住证的发放)

相关行***管理部门应当自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出具受理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证工作。

对符合申领要求的,经***门签发后,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发给《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要求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居住证》由*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信息的登记和采集)

《居住证》的基本信息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负责登记;相关行***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增加采集与其管理职能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工本费)

《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门、市价格行***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章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子女就读)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限内,为其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管理部门按规定安排就读。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卫生防***)

《居住证》的持有人随行的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者十六周岁以下的《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市计划免***等传染病防治服务。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

《居住证》的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综合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证照办理)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科技申报)

《居住证》的持有人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可以申报*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可以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二十条(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可以按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第二十一条(参加评选)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其他待遇)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章相关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息变更)

《居住证》的持有人在申领《居住证》时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续签)

《居住证》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续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之内,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办理续签手续。

第二十五条(挂失、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门注销《居住证》:

(一)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申领要求的;

(二)持有人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

(三)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第二十七条(转办常住户口)

《居住证》的持有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本市常住户口。

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服务)

各相关行***管理部门和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境内来沪人员申领《居住证》、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就业和社会保险、房屋租赁、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防***、治安管理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与其他相关规定的衔接)

按照《引进人才实行〈*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申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本规定实施后,境内引进人才申领、续签《居住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境内引进人才除享受本规定的相关待遇外,还享受《引进人才实行〈*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一条(居住登记的办理)

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包括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实施细则)

居住证制度第5篇

一、《人才居住证》申领条件

凡外地来我市工作,不改变其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人才居住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普通院校大专学历且属于年度《*人才开发专业指导目录》中需要或紧缺专业的人员

(三)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具有普通院校中专学历且属于年度《*人才开发专业指导目录》中紧缺专业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员

(五)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或急需人才。

二、《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员待遇

(一)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以及我市科技人员享有的相应***策

(二)可以参加公务员招录。经我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通过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机关聘用

(三)可以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和登记

(四)其子女在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由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部门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五〉可以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可以不转移,如在我市离退休,应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离开我市时,我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我市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其出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证明,并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七)可以参加我市工伤保险

(八)可以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我市住房公积金帐户,享受我市的同等待遇。离开我市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手续

(九)在我市工作并暂住1年以上,须出国(境)从事紧急商务活动的,可以在我市申请因私出入国(境)证件

(十)可以购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为其所购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牌号,并按有关规定申领驾照

(十一)可以为随同来我市的配偶申领《人才居住证》,并享有相应的待遇

(十二)符合落户条件、愿意取得我市户籍的,可以落户。

三、《人才居住证》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申领人员填写的《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及其近期免冠照片

(二)申领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书

(三)申领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身份证及有关业绩证明材料

(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五)在我市的居住证明

(六)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七)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人才居住证》办理程序

(一)市人事局自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定《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发放《人才居住证》,《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1年、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个人或用人单位凭《人才居住证》办理相关事项。

(二)《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员因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事局办理《人才居住证》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

(三)《人才居住证》有效期满,需延期办理新证的,用人单位应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办理换证手续。

(四)《人才居住证》遗失,持证人应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五)聘用(劳动)合同期满或解聘后,由聘用单位负责收回《人才居住证》,送市人事局归档。原持证人持市人事局开具的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

居住证制度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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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陆学艺,杨桂宏:“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④谢宝富:“居住证积分制:户籍改革的又一个‘补丁’?―上海居住证积分制的特征、问题及对策研究”,《人口研究》,2014年第1期。

⑥唐钧:“差强人意的居住证制度”,《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5年第3期。

⑦汪芸,闫继锋,卢彩静:“高校学生户口迁移现状与户籍制度改革对策―以驻秦皇岛高校大学生户口迁移现状为例”,《现代交际》,2013年第3期。

居住证制度第7篇

 

一、居住证制度的内涵以及它的前世今生

 

(一)居住证制度的内涵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积极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①。居住证是我国本土创造出来的,不是借鉴国外经验的产物,以我国流动人口管理为基础。笔者通过参阅各地居住证的相关规定,并归纳总结,得出居住证制度的基本定义:居住证是依照流动人口的申请,各地***府以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以及便利流动人口为目的而主导实施,首先进行审查,合格后颁发的具有登记流动人口基本居住状况和与福利待遇相关的居住凭证。***府可依据居住证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和核对。居住证制度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过渡性策略,对于流动人口权益的保障起着不容小觑的作用。

 

(二)居住证制度的基本发展历程

 

人才居住证是居住证的前身,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以及对人才的关注。国家从1990年开始,鼓励高素质人才享有人才居住证。这一***策首先在北京、上海、广州施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口的不断增多,2004年起,人才居住证开始扩展到所有的流动人口。居住证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起着和暂住证相似的作用,即可以便利人口登记。同时,居住证也在使流动人口享有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权利。自实施以来,其作用不断显现,截至2012 年12 月,已出台了居住证管理方面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城市已达到39个②。 在2010 年,《关于2010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在全国性文件中提出,要对暂住人口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将居住证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随后,国家又出台了很多全国性文件用以规定居住证制度的推广实行问题。居住证制度成为户籍改革的关键制度的地位已不可取代。2015年,《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颁布,标志着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及内容中的9项基本公共服务,6项便利无疑是进步。

 

二、居住证所体现的宪法权益

 

(一)体现宪法的人权保障

 

人权是不断发展完善的,是随着社会现实的不同而变化和扩展,是动态变化的过程,每个时代的人权都具有不同的特征。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它来源于基本人权,是基本人权的法定话。之所以这部分应然形态的人权被宪法保障,是因为这些权利带有“根本性、基础性和决定性”,“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③。因此,宪法对已有人权进行确认和法定话,同时保障着人权事业的发展。人权的每一点进步都会促进宪法中基本人权的发展与完善,而宪法的进步与前进又会对人权的进步起着推动作用。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居住证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体现着宪法中关于公民平等享有***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权利的规定,即体现的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是宪法关乎人权保障与人文关怀的规定。流动人口的权益在其中得到充分保障,其劳动权、就业权、子女受教育权、社会发展权等都在居住证制度的羽翼下得以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来自不同地区的流动人口也平等享有宪法权利。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居住证制度体现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

 

平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宪法原则最核心的体现。户籍制度为社会蒙上一层屏障,巨大的藩篱遮挡了平等权的本来面目。来自不同地区的人被冠以外来人口的头衔,本地居民享有超出外来人口的相应生活上,教育上,以及职业发展上的优待。居住证制度正是打破这种藩篱的强大武器,为每个流动人口都享有和本地人相同的权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是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权的重要方式。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也可以享有社会保险,子女教育以及自身就业的相关福利待遇。

 

2、居住证制度是对公民迁徙自由权的确认

 

物品的移动,譬如水果、钢铁的跨省,跨州移动需要受到关注,个人的迁徙自由就显得更加的重要,需要受到强有力的保护。自由迁徙在美国和澳大利亚宪法中都通过判例予以确认,并没有直接在宪法中规定。我国同样重视对公民迁徙自由的保护,没有规定在宪法中但重视程度不减。我们可以理解为此项自由非常重要以至于不需要规定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我国宪法没有禁止,说明公民当然的享有迁徙自由的权利。这种没有宪法规定而由宪法条文引申的迁徙自由被称之为默示性迁徙自由,并有着充分的法理基础和宪法依据④。居住证制度排斥了户籍制度对公民的隔离与束缚,流动人口可以享有和本地居民相同的社会公共服务以及相关福利。因此居住证制度保障了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实现,使得公民真正享有了迁徙自由的权利。默示性的权利在这时得到了实质上的实现。

 

3、居住证制度有利于实现公民权利的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中都会遭遇不测,一旦现实中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是情况发生,救济方式显得尤为重要。有了救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才有现实基础。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对人权的法定话,因此,当侵权发生时,人民法院也直接依据现行法律规范对公民的侵权情形予以救济。各地不同的关于居住证制度的规定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实现,那么,流动人口权利受到侵犯,同样可以和其他公民权利一样受到保障。公民可采取多种方式,例如诉讼、申诉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有了救济的权利才是真正实质的权利。这样,公民就更加放心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体现了宪法中对知识分子的重视

 

我国《宪法》第 23 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各地出台的居住证制度大都将学历作为重要的要求,对知识分子予以更多的待遇。如《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第 9 条中对于申领《居住证》的人员这样规定: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作为人才引进的,提供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能力业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这是对人才的重视,对知识分子的优待。是坚持科教兴国,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体现。各地的居住证制度的开端也都是由人才引进作为初始条件的。着不仅鼓励了公民积极学习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也对城市建设提供了良好的人才储备和发展前提。一举多得。高端人才进入本地可以逐步提高城市的整体发展水平,可以说,知识分子是居住证制度发展的有力推动力量。有了这一前提条件,居住证制度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受益的群体也会更多。这无疑体现了宪法对于知识分子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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