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衡的故事篇1
关键词:夺命金;结构主义;叙事
中***分类号:J9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4)08-0162-01
一、影片概述
《夺命金》是一部以三个人物作为线索贯穿叙事始终,交叉叙事的同时展现人物挣扎前行的多线结构电影。影片分别以警官张正方、银行职员Teresa、黑社会小人物三角豹为线索展开叙事,涉及警匪、黑帮、商业这三大题材,但此部影片扭转了在某一题材上单独用力的趋势,巧妙地借助多线索叙事,将人物在面临诱惑时所起的贪念以及命运相互交叉的不可预测性展现得淋漓尽致。
二、影片故事单元划分:整体把握
“在对电影作品的美学分析中,由于美学的特殊要求,电影作品不再被理解为一种简单的线性构成物,而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具有复杂结构的多级表意生成系统”。此处的“系统”主要是指三个逐级生成的层面(即知觉层面、故事层面、思想层面)。知觉层面主要是指电影作品的画面与声音,总体来说是为故事层面的叙事服务,而要想达到思想层面即作品主题寓意的理解,故事层面是必不可少的。
故事单元的划分可以让我们清晰地看到导演分别赋予警官张正方、银行职员Teresa、三角豹这三个线索人物怎样的事件以及多少事件。不难看出,三角豹引导的这条线索居于首位,方警官引导的事件线索居于最末位置。其次,这也体现了导演对影片节奏的把握和安排。影片开始注重人物的刻画和背景的交代,随后开始出现了两条线索的交汇叙事,相比前段较为平稳的叙事被打断,三条线索交叉叙事把影片推向高潮。
三、结构主义下的叙事解析:局部细化
(一)托多洛夫叙事理论
“托多洛夫对叙事学的关注集中在叙事时间、叙事体态和叙事语式等几个主要方面”。
1.叙事时间――交替。《夺命金》最为明显的叙事时态――交替可以说是始终贯穿在影片叙事中。三条线索,可以看作是三个故事,一个故事未讲完,中断了去讲另外一个,交替进行。银行职员Teresa在生活重压之下,对大客户钟原的500万现金心生歹念,欲占为己有,而在追出去想要送还手机时发现钟原被害,便在警察问话时一口咬定钟原临死前提取了1000万现金。随后影片自然地转接三角豹这条线索叙事,描写三角豹手里仅仅拿到的500万的去向,最终以张警官为代表的第三条线索结束叙事,追踪“夺命金”成功。
2.叙事体态――叙事者大于人物。托多洛夫对叙事体态的研究分为三种:叙事者大于人物、叙事者等于人物、叙事者小于人物。《夺命金》这部影片的叙事体态很明显属于叙事者大于人物的类型,以张警官和三角豹这两条叙事线索为例。张警官在抓捕黑社会时很威风,但黑社会并不知道他也在为是否买房以及如何面对需要抚养的妹妹这一系列问题而烦心。三角豹藏在车内打算抢夺钟原的500万时,并不知道已经有人觊觎钟原的财富并已经实施抢劫,在没搞清状况的情况下幸运地拿到了500万,这些都是叙事者所知晓的。
3.叙事语式――故事性的描写。托多洛夫的叙事语式理论即作者是通过话语还是故事向读者进行传达。此部电影主要是故事性的描写,但是影片也不乏一些话语的叙述成分。
(二)托多洛夫“平衡―失衡―重建”模式
该模式主要分五部分展开:①开始时的平衡状态②失衡③察觉到失衡④解决失衡⑤重建平衡。刚开始的平衡状态即香港正常的金融环境和包括银行职员、警察、黑帮所有阶层的平静生活状态。随后爆发金融危机,人心焦躁不安,生活环境失衡。接下来,“察觉到失衡”转化为影片中主要的失衡,即警察为生活所重压犹豫不决,银行职员Teresa面对巨额现金心生歹念,三角豹为兄弟义气两肋插刀实施抢钱,包括钟原手下职员串通男朋友实施的抢劫行为。解决失衡和重建平衡这两个阶段在影片中并没有占过多的篇幅,这与导演想要表达对人生未来命运的一种迷茫主题有关,但结尾处告知观众1000万赃款已经有了着落以及Teresa和三角豹两人自首,都给观众在心理层面播种了希望。
(三)托多洛夫文学史模式――“万花筒模式”
托多洛夫在对文学史模式的研究上提出了几种文学史模式,其中包括:“植物生长模式”“白天/黑夜模式”“万花筒模式”。对应到电影分析中,《夺命金》从美学分析系统的故事单元层面来讲属于典型的“万花筒模式”。三个代表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物,三段处于同一社会背景下的故事线索,经过打乱再重新组合排列,描绘出了香港金融危机下人们为金钱所困的千姿百态。
四、结论
本文运用结构主义的分析方法,分别从影片整体和影片局部这两个方面进行影片故事单元的划分以及结构主义的叙事理论分析,打破了仅从叙事本身评论电影的单一模式。同时,通过理论指导实践,香港电影定会越发生机和活力!
参考文献:
[1]王志敏.现代电影美学体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朱立元.当代西方文艺理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张衡的故事篇2
关键词:间离效果;平衡状态;主观视角
中***分类号:J9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29-0121-01
一、“间离效果”在影片中的运用
“间离效果”是北野武影片独具特色的元素之一,将惊心动魄的故事以冷静、理性的镜语予以展现,通过情节的迂回与虚实对照,将少量激烈的动作镜头与大量静止场景结合起来,通过鲜明的对比增加画面与情绪张力。“间离效果”的运用将暴力过程隐藏起来,使观众直面暴力带来的后果,从而引发观众对暴力的思考,感悟有关生与死、有关人性的哲理。
从镜头语言与画面特点来看,北野武擅长在影片中运用大量的静止画面,以缓慢的动作或静止的场景来渲染影片氛围。从剪接手法来看,北野武对故事的叙述往往进行大幅度地省略。这些特点共同成就了北野武式的惊心动魄与磅礴气势。
以《花火》为例,北野武运用蒙太奇的剪辑手法,对常规的叙事作了大起大落的删减,貌似毫不相关的片段其实有着发人深省的内涵。如在影片的最后,为了安顿殉职同事的妻子并陪自己的妻子做最后一次旅行,阿西去银行抢劫。北野武对抢劫银行这段情节的处理打破了商业电影吸引眼球的惯用套路,只用了很短的时间,很少的动作和语言,甚至可以称得上平淡,实际上却是举重若轻,营造出暗潮汹涌、惊心动魄的的间离效果。
二、在传统和反传统中寻求平衡
根据菲尔德的观点:“一系列彼此联系的事件、情节、场景根据线性安排不断发展,最终形成一个戏剧性结局。”以《座头市》和《大佬》两部影片为例,二者均将时间序列作为主线,以因果关系推动故事发展,故事情节丝丝入扣,故事结局完整圆满。
托多罗夫主张用“平衡公式法”来分析影片故事的主要脉络,并重视叙事过程中的线性特征,以《座头市》为例,将平衡公式法套用其中,就能得到如下故事梗概。
平衡/圆满的状态――一座在黑帮控制下的小镇迎来了盲剑客座头市。
平衡被打破/不平衡的状态――为了生病的妻子,服部源之助加入黑帮,并挑战座头市。
正面力量――背负家仇的艺妓姐弟VS反面力量――靠巧取豪夺致富的黑社会头目。
寻求新的平衡――座头市要杀掉黑社会老大,不料误杀他人。
不平衡的状态――座头市发现真正的黑帮老大并未被自己杀死,他隐藏于幕后并继续威胁着座头市的安全。
新的平衡――座头市终于揭穿黑帮老大身份,并一举粉碎了黑帮,小镇又回到平静状态。
北野武在构架故事结构时,还经常通过把矛盾暂时搁置、延后的方式来积蓄故事的张力,以迂回曲折的情节引发观众探究的欲望。在影片中,叙事发生重大转折并不新鲜,但如果重大的转折出现两次,则较为罕见。如《小奏鸣曲》,影片的叙事主线是帮派斗争的平息,而海滩边长时间的等待与狂欢则***于叙事主线之外,使影片的矛盾经历了长时间的拖延与积累,直到影片的结尾才以极为惨烈的方式得到解决――主人公手持冲锋***对着来自自己组织的人群疯狂扫射。
三、以主观视角重组时空序列
北野武常从主观的视角重组时空序列,以影片主要人物为线索,将貌似***、不甚连贯的暴力场景、暴力元素串联起来,并采用闪回手法营造跌宕起伏的叙事效果。此种表现手法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故事情节的跳跃、中断,但并不会对观众形成大的困扰,反而增加了影片的感染力与哲理性色彩。北野武的这一创作手法与其自身经历是分不开的。北野武在编剧、导演、演员、剪接等领域都造诣颇深,这让他不仅能从讲述者的角度设计故事结构,更能从影片人物的角度重现故事,从而将真实、主观的色彩赋予影片所架构的虚拟空间与事件。
以《花火》为例,情节的铺陈没有完全遵循时间顺序,影片的重要事件也被隐藏于其引发的后续事件中。在影片的上半段,阿西始终为同事牺牲的血腥回忆所困扰,关于这段回忆的镜头频繁重现,看似违反时间逻辑,实则反映了阿西在现实时空的潜意识,揭示了其内心潜藏的自责、愧疚的情绪。主观化的情节安排打乱了叙事的时空序列,增强了影片的表现力,丰富了观影体验。
毫不夸张地说,北野武在电影表现手法上的创新成就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近乎诡异的个人风格,以隐藏事件的手段来凸显事件本身。在北野武的影片中,暴力的呈现从来不是直接的刻画、细致的描绘,而是日常化的一个个瞬间,这些接近静止的瞬间相互关联,映射出隐藏的暴力过程,也将暴力的后果毫不遮掩地予以呈现。这就是北野武独特的“凝望暴力”的表现手法,以冷眼旁观的态度直击暴力事件的核心。北野武的影片中还经常出现以大海为背景的情节,这或许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对人生、艺术的感悟。
张衡的故事篇3
被告: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衡阳证券部)。
第三人:张崇***,男,原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证券交易营业部股票交易员。
第三人:汪旅衡,男,系原告之夫。
1993年,原告朱晓玲在被告衡阳证券部开设资金帐户,并办理了上海交易所股东代码和深圳交易所股东代码,投入资金炒股。与此同时,其夫汪旅衡也在被告处另设资金帐户并投入资金炒股。1995年4月11日上午,原告委托被告购买上海仪征化纤一万股,因被告漏单而未能成交。当时在场的汪旅衡认为漏单的主要责任在被告,遂要求被告赔偿由此而造成的4000余元损失,被告的领导接到汪旅衡的报告后,指定当时在该部营业厅交易柜台负责的张崇***处理此事。之后,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替原告买卖仪征化纤股,盈归原告,亏归被告,以弥补漏单所造成的损失。同月14日,被告动用原告资金6万余元,共为原告买卖仪征化纤股三次,原告的漏单损失得到补偿,事态平息。从此,张崇***与朱晓玲、汪旅衡互相认识并有所了解。同年5月19日,汪旅衡书面委托张崇***为其深沪股票经纪人,委托书的内容是:风险责任由汪旅衡负责;汪旅衡提供资金、帐户供张操作,赢利汪得七,张得三,张不得造成人为责任亏损,不得提出帐户内资金;汪有权随时终止协议,同时结清利润。张崇***接受了为汪旅衡买卖股票的委托。因市场因素,张替汪炒股亏损18000余元。同年7月17日,汪旅衡将其帐户上仅有的35000元资金,转入原告的帐户上,其委托张买卖股票的委托书被自行终止。
张崇***出于帮助汪旅衡之目的,于1995年10月20日至12月7日,未经原告任何委托和授权,擅自动用原告资金8次,累计金额259018.08元,买卖粤华电、汕电力、海南银通、广发基金、银广厦、时装股份、沈阳富民、华信基金等8只股票,造成亏损17397.94元。同年11月28日,原告发现后,令张崇***写出赔款保证书。
1996年4月,股市行情好转,第三人张崇***未经原告委托和授权,又将原告于1995年8月7日买进并被套牢的74215元的琼金盘(A)股票卖出,造成亏损27715.25元同年4月18日至5月10日,张崇***未经原告的委托和授权,擅自动用原告帐户资金6次,累计金额180864.73元,买卖中福实业、中国嘉陵、石劝业、深大通、深益力、凤凰A权等6种股票,盈亏相抵,共造成亏损15642.30元。同年5月16日,原告得知后,责令张崇***赔偿损失,张遂于当日写出了对造成损失的深益力、深大通、凤凰A权三只股票赔偿保证书。
同年5月16日至30日,张崇***仍未吸取教训,再次动用原告帐户资金6次,累计金额131262.38元,买卖穗恒运、飞亚达、蓝天基金,申购东海股份、国际大厦、常林等6只股票,尽亏7477.50元。
同年5月31日至6月3日,张崇***擅自动用原告资金2次,累计金额107500.17元,购买苏常柴、粤宏远股票,原告发现后虽表示认可,但立即制止张崇***擅自卖出,同时报告了被告的领导协助制止张继续卖出上述两只股票。同年6月26日、27日,原告由其丈夫汪旅衡填单将上述两种股票卖出,盈利20979.45元。
综上所述,第三人张崇***未经原告授权和委托,共动用原告帐户上的资金和已套牢的股票23次,总金额达752880.36元,买卖股票23次,扣除苏常柴和粤宏远两只股票,盈亏相抵,共亏损68232.99元。
1996年6月中旬,第三人汪旅衡将张崇***擅自动用原告帐户资金炒股的情况报告被告领导,被告在给予张崇***开除工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的同时,责令张与原告夫妇处理此事。同年7月18日,张、汪达成协议,由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给予汪夫妇炒股的便利条件。协议签订后,汪收到张现金一万元,但给予汪夫妇炒股条件并未付诸行动。之后,汪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原告以其本人没有委托汪与张处理此事为由,拒收张的一万元赔偿金,要求被告如数赔偿其经济损失。至今,张赔偿原告的一万元现金仍在汪旅衡处。
此后,朱晓玲经与被告衡阳证券部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即以上述事实向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衡阳证券部股票交易员未经其授权和委托,动用其帐户资金买卖股票,违反了有关证券法规之规定,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9万元和其它损失。
被告衡阳证券部答辩称:原告朱晓玲诉我部侵权,事实上是由我部原工作人员即本案第三人张崇***受原告丈夫即本案第三人汪旅衡的委托所引起,而汪旅衡委托张崇***买卖股票,应是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委托,且本案已由张、汪协商解决,故我部没有责任。
第三人张崇***述称:我替原告买卖股票是受原告丈夫汪旅衡之托,原告在1996年5月份以前已知道我动用她的资金炒股。我动用原告帐户资金只有22次,累计金额67万余元,实际亏损19000余元。
「审判
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属实,认为:原告朱晓玲在被告处开户投资进行股票交易,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保证金及股票的安全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而第三人张崇***无视国家有关证券法规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利用其柜台交易员职务之便利条件,未经原告授权和委托,先后23次动用原告帐户资金7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68232.99元,既是无权,又是违法行为。第三人张崇***系被告的从业人员,其在职务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属于职务违法行为,该行为对股民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称被告给其造成了间接损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和第三人张崇***在诉讼中辩称,原告的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是张受汪之托所致。从法律上讲,证券从业人员接受股民委托买卖股票系禁止行为,更何况张在从业工作范围内买卖原告的股票,亦未得到原告的委托和授权。汪与原告虽系夫妻,但在股市中均系平等的股民,汪不能代表原告,更不能行使原告的委托权,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的张崇***也不能接受委托,况且被告方也举不出有力的委托证据,故本院对被告及第三人张崇***的该辩称不予采纳。被告还辩称原告用于炒股的资金是原告与汪夫妻共同财产,汪委托张炒股的权限应包括原告。根据证券交易规则,只有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资金帐户并投入保证金的人才有资格买卖股票。事实上,原告与其丈夫汪在被告处分别开设了资金帐户,投入了资金,各自以其***的主体资格进行股票交易,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原告夫妇互相转移资金到各自帐户上或帮对方填单,乃其双方各自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被告的该辩称不成立。被告和第三人张崇***还在诉讼中提出本案的纠纷已由汪旅衡与张崇***解决,汪已收到了张一万元赔偿金。因本案原告与被告是与被关系,双方承担相应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由于原告保证金损失是第三人张崇***所造成,这种职务行为应由被告负责,只有被告才有资格与原告处理此纠纷;同时,被告没有举出原告委托汪旅衡与张崇***处理此纠纷的证据,因此汪、张私自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原告而言是无效协议,对此,本院不予采纳,汪旅衡收到的张崇***一万元赔偿金应予返还。另外,第三人张崇***在诉讼中辩称其实际给原告造成损失只有19538.29元,其理由是卖出琼金盘A股票所造成亏损的27715.25元是经原告许可,苏常柴和粤宏远股票盈利20979.45元是其买入的,应折抵损失额。经查,原告并没有委托张崇***卖出琼金盘A股票,张也没有举出原告有委托其卖出琼金盘A股票的证据,对第三人张崇***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张于1996年6月3日买入56756.51元苏常柴和50743.66元粤宏远股票,张事前虽未得到原告的委托,但事后原告阻止张再卖出,说明原告对张的前述行为予以认可,对于这种股票以后卖出是亏是盈的责任应由原告承受。因此,对张崇***关于应以卖出苏常柴和粤宏远股票的盈利折抵其卖出琼金盘A股票的亏损的推论,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有关证券法规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11月22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衡阳证券部赔偿擅自动用原告朱晓玲股票保证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8232.99元,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2002.26元,以上两款共计70225.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承付给原告,逾期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第三人汪旅衡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第三人张崇***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衡阳证券部不服,上诉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职务行为只能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不能成为职务行为。张崇***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所以张崇***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本案的形成是基于汪旅衡对张崇***的委托,由于这种委托系无效委托,其责任应由汪、张共同承担。因汪旅衡夫妇的财产从未约定,也未分开,汪的委托实际上是汪用其夫妇共同财产委托,且委托书并未写明“仅限于汪旅衡户头”,无疑,张操作朱晓玲的户头是有根有据的。而且事后也是由汪旅衡代表其妻子与张崇***达成处理协议,由张崇***赔偿一万元了事。所以本案的责任应由汪、张承担,上诉人不负任何责任。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崇***身为衡阳证券部的柜台交易员,未经朱晓玲授权和同意,擅自动用其帐户资金炒股,是职务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其所在的衡阳证券部应予赔偿。汪旅衡未经朱晓玲同意,私自与张崇***达成的损失赔偿协议,因朱晓玲未予接受认可,且赔偿义务主体有悖法律规定,协议无效。衡阳证券部称违法行为不能构成职务行为,且张崇***自始是依法委托行事的理由,与法无据,与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5月19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这是一起因证券公司无权顾客买卖股票而引起的股票保证金损害赔偿纠纷案。要正确处理此案,必须针对本案的特点,着重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本案第三人即被告原工作人员张崇***动用原告朱晓玲的帐户资金炒股,是否属于衡阳证券部的行为,该部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1993年4月22日***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9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张崇***作为证券交易部的工作人员,执行着该证券部的意志,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利用其股票交易员的便利条件,违反证券法规、证券交易所章程,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动用原告资金,买卖股票,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其行为应视为该证券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是未经原告委托的无权行为,而且是违法行为,也有其明显的过错责任,该证券部应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案一、二审的判决是正确的。
关于汪旅衡委托张崇***炒股的协议是否包含原告。本案的原告虽系汪旅衡的妻子,尽管没有证据证明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别约定,但是,证券交易规则明确规定,只有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资金帐户的人才有资格炒股。也就是说,顾客在证券公司***开设资金帐户,办理股东代码等手续,即具有炒股资格。本案的原告与其丈夫汪旅衡分别在衡阳证券部开设了资金帐户,分别投入了资金,各自以***的主体资格参与炒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汪旅衡于1995年5月19日出具给张崇***的委托炒股协议书,只限于汪旅衡个人的帐户。因此,不能把张崇***后来擅自动用原告的资金炒股,看作是这份炒股协议的继续。在股市交易中,汪旅衡没有受托,不能代表其妻朱晓玲。故此,汪出具给张的炒股协议不能包含原告朱晓玲。弄清了这一点,对于正确处理本案非常重要。
张衡的故事篇4
此玉杯有一段传奇经历。明万历五年(1577年),常熟赵用贤因弹劾张居正,被廷杖谪斥,他的同僚许国以一镌铭兕(sl)觥(犀牛角杯)相赠。此兕觥至清代转为曲阜颜衡斋所有。赵的五世孙赵王槐得知此事,特制玉杯一,请翁方纲题铭,以该杯另加一银船换回了祖上旧物兕觥。此玉杯本应在曲阜颜家,何时、何故又到了新泰,现在尚不得而知。
近十几年,许多专家、学者先后来我馆,皆对玉杯赞不绝口,但对杯铭均不能读通。
前几年,山东教育学院国光红老先生闻知玉杯,特来新泰。国教授反复揣摩,告诉我们:翁方纲给我们打了一个哑谜,这是16字杯铭,以4字断句,今作15字,必是另有一字隐藏于其中。杯铭第一竖行首字“比”,隶书作“”,形似“以”,翁氏铭即以“比”字隐藏“以”字,此识读杯铭之关键一;另外,此杯铭打乱常规次序,若以常规读之,则杂乱不成句读,而揆其腠理读之,则文从字顺,此识读杯铭之关键二;还有,此类铭文多是韵文,此杯铭亦不当例外,此识读之关键三。兼顾三者,国先生将杯铭释读如下:
玉堂杯,以比于芥。
犹歌《既醉》,饱德孔怀。
前两句是用《庄子・逍遥游》典故:“覆杯水于坳堂之上,而芥为之舟,置杯焉则胶。”《庄子》的这段话以“杯”与“芥”相比,而“芥”能胜任“杯水坳堂”之“舟”。赵王槐以玉杯(另加一银船)易兕觥,玉杯就是“杯”而玉质者,故云“玉堂”,既隐含“杯”质地(玉),又影射“杯水坳堂”(堂)。“以比于芥”有两层意义:一是暗示与此玉杯配套相比的银船(“则芥为之舟”);另外,赵、颜两家是以杯易杯(玉杯易兕觥),都是“杯”,依“流觞曲水”(《兰亭集序》)故事,玉杯、兕觥是“觞”,都可以方之“舟”,因此,都可以“以比于芥”。
后两句是用《诗经・大雅・既醉》的典故。《既醉》首章云:“既醉以酒,既饱以德。君子万年,以介景福。”酒杯的作用在于饮酒,君子饮酒的目的在于养德,故杯铭由杯说及“犹歌《既醉》”,又缩略《既醉》的“既饱以德”为“饱德”,“孔怀饱德”的意思是十分(孔)向往(怀)完美的道德(饱德),暗含对颜衡斋赞美之意。杯铭化《既醉》首二句用典,尚有更深的意义,就是由“既醉以酒,既饱以德”可以直接想到的“君子万年,以介景福”,暗含对颜衡斋的祝福:祝他万年继世,福及子孙。
张衡的故事篇5
近年来,南方一些地区由于受到气象突变的影响,引发电力线路倒杆、断线,损失严重。分析了电力线路倒杆、断线的原因,提出了针对倒杆、断线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关键词:
倒杆;断线;设计;施工;管理
中***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4021602
1引言
电力线路倒杆、断线会造成停电事故,严重影响了工农业生产和人民日常生活,直接影响到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应引起设计、施工和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要提高线路的安全运行程度,首先要了解事故的起因,然后制订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才能确保线路的安全运行。
2 倒杆、断线的反事故措施
根据对大量的倒杆、断线现象的调查和分析,线路损坏的原因除自然条件外,还与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为了提高线路安全运行程度,特提出如下反事故措施:
2.1要搞好设计工作,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按照部颁“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和“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对架空线路进行设计工作,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新规程中有关方面的需要特别注意的安全系数摘录如下:
①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多股铝绞线、铜芯铝绞线,在一般地区为2.5,在重要地区为3.0,避雷线宜大于导线的安全系数。但是安全系数越大,不平衡张力越大。在重冰区,当导线的安全系数增大时,覆冰平衡张力百分比有增大的趋势,所以导线的安全系数应谨慎选取。
②陶瓷横担机械强度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0。
③金具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
④普通钢筋混凝土杆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7;预应力杆不应小于1.8;另外,地、县、社生产的电杆安全系数应大于2.0。
(2)气象区的划分:应按部颁两个新规程关于典型气象区的规定,同时考虑各县的具体气象条件制定适当的标准。
(3)在设计线路时,要尽量减少导线的不平衡张力及断线张力,建议在瓷担颈部加装释放线夹,当张力达到某一数值时导线可前后滑动;用扎线固定导线时不能太紧,以防断线时不能释放导线,不要太松,以防掉线。建议加大担根部断面尺寸,适当缩小螺孔尺寸,以提高转动时的机械强度。
在覆冰区,通过适当增加耐张段内的档距数,也即适当减小档距,能明显改善覆冰不衡张力,从而提高杆塔在覆冰区的安全性。
经计算,增加绝缘子串长,在覆冰较严重的地区不平衡张力下降更加明显。串长每增加0.5m,不平衡张力减少约0.8N。因此,在冰区,通过适当增加串长能够有效缓解不衡张力。
(4)对10-35千伏农电线路,若使用瓷担时的档距一般应控制在100米以内,导线绑扎处要有防磨措施。对加强型瓷担线路(或悬瓶)的档距超过120米时要按计算加以防震。
(5)有些电力线路在初次架设时,使用的导线线径偏小,一般为LGJ-25、LGJ-35;随着负荷的增长,卡脖子现象出现后,都换为LGJ-50或LGJ-70,甚至LGJ-95、LGJ-120,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头重脚轻的现象,达不到设计要求,倒杆现象便容易发生。要推广制造、使用高强度预应力电杆。电杆的强度应使其抗弯矩、挠度等指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6)对于在原有混凝土电杆上换大导线的的状况,为防止大风引起大面积倒杆,应根据实际情况每隔7-10基杆设置一处防风拉线。风口地段每3基杆设一防风拉线。拉线棒应用不小于Φ16毫米的镀锌元铁。在电杆的终端、转角及分支处应加装拉线。拉线与电杆夹角一般采用45度安装,不应小于30度。
(7)合理选择导线型号。10千伏线路最小线径要提高到25mm2。当短支线上使用LJ一16时,其档距应限制在70米以下。在设计、施工中对导线的初伸长要采取补偿措施。
(8)沙壤土地段要装底、卡盘,并作电杆的稳定性验算,必要时还须加设防风拉线。
(9)对受灾后需要改造、加固的线路,亦不应降低标准。档距过大的要缩小;导线电杆质量差或已严重损伤者要更换新的。
(10)线路路径的选择尽量避开不良地质和洪水危害地段。举例:某公司北市网区的某10kV线路就是因选择路径时考虑不周,将该10kV线路的路径选择在江边,结果在“云娜” 台风雨中,因汹涌的江水冲崩江堤引起沿江的电杆倒杆20多基,造成停电事故三天,损失严重。
(11)转角横担要根据受力情况,15度采用单横担,15度至45度采用双横担,45度以上应采用十字横担。达不到以上要求的要利用线路停电、大修等时机进行整改。
2.2保证线路器材质量,严格执行验收制度
(1)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生产电杆;对县、社办电杆厂生产的电杆要进行强度试验并限制其产品的使用条件;不合格产品不准入网。
(2)要求厂家对导线要作好接头处理,防止内伤。要求瓷担厂提高瓷担抗折强度、严格质量检验,不合格品不得出厂。非标准金具要按实际制造,标准金具要作强度试验防止粗制滥造。施工前对库存器材要作好检查,对不合格、有缺陷的器材要坚决不用。
(3)运输电杆时要按规定承力点放置以免变形或裂缝;用架子车、汽车运输时有合格的支架防止断裂;装卸时要多点受力轻装轻放,不得让电杆从车上自由滚下以防摔伤电杆。
(4)对新建,改造工程都要作验收工作,不合格者不准投运。
2.3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
(1)为保证工程质量,要严格按照设计***纸施工;没有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准施工;确需变更设计时要经原设计批准部门或设计者同意后方能按变更后的设计施工。确需变更器材规格型号使用代用品时,要经设计校核确认质量合格而又不降低工程标准时方可使用。
(2)施工中要防止导线的磨损或形成死钩,对断股或损伤严重处要重新接续。要严格照设计的弧垂曲线紧线,防止凭经验目测估计弧垂使导线拉得过紧或过松。
(3)按施工工艺要求作好电杆基础及拉线盘埋设工作,以防电杆受力后倾倒及下沉。
(4)导线的连接一般可采用压接、插接、绕接或焊接,架空线路导线连接接头的机械强度应不低于导线抗拉强度的90%。
但高压架空导线不宜实行焊接,因焊接处机械强度降低,将成为薄弱环节,而高压架空线所承受的张力一般较大,该薄弱环节往往断裂而造成事故。
2.4运行管理中应引起注意的问题
第一,掌握季节和环境特点,做好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①防污:及时清扫绝缘子,在大雾季节或者气温0℃左右的雨雪季节来临之前,应抓紧绝缘子的测试、清扫工作,以防泄漏电流引起绝缘子表面闪络事故。
②防雷: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做好防雷设备的试验检查和安装工作,并要按期测试接地装置的电阻以及更换损坏的绝缘线。
③防暑:在高温季节到来之前,应检查各相导线的弧垂,以防因气温增高弧垂增大而发生事故。
④防寒:在严寒季节到来之前,应注意导线弧垂,过紧的应加以调整以防断线。
⑤防冻:在大雪季节,应注意导线上覆雪、覆冰情况,及时清除导线上的覆雪、覆冰,防止断线。
⑥防风:在风季到来之前,要加固拉线及电杆基础,调整各相导线弧垂,清理线路周围杂物及附近的树木,以免树枝碰导线造成事故。
⑦防汛:在汛期到来之前,对在河流附近冲刷以及附近挖土造成杆基不稳的电杆,要采取各种防止倒杆的措施。
⑧防鸟:防止鸟害是电力线路维护中季节性很强的一项任务,装防鸟风车、防鸟环、反射镜、防鸟针板等,使鸟类惊吓,无法在杆(塔)上筑巢、栖息。
⑨防电晕:在母线、跳线两端加装球形附件,在耐张线夹与绝缘子碗头连接处采用线夹穿钉开口销封闭装置,减少高压设备曲率半径小的部位暴露在空气中,防止电晕产生。
第二,加强定期巡视、检查,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1)加强线路巡视,确保线路健康运行。
①定期巡视:一般情况下每月巡视一次,在春天鸟害事故多,夏季抗旱、排涝用电高峰时,可随季节的变化适当增加巡视次数。
②特殊巡视:当气候急剧变化(大风、暴雨、浓雾、导线覆冰等),遇到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森林火灾等),以及有重大的***治节目活动时作为特殊情况,应增加巡视次数。
③故障巡视:线路出现故障,发生跳闸或接地现象时,应及时组织巡视检查。
④夜间巡视:为了检查线路绝缘子和导线的接头有无闪络、发热(红)、火花等现象,最好选择在无月光夜晚负荷高峰时进行,每半年巡视一次。
(2)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①埋杆深度有变化。电杆在农民田内,农民由于经济作物的成长的需要,耕作上不注意或人为原因,使电杆的埋深受到了影响,低于原来的设计标准;另外,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有些电杆所在的农田变成了养鱼、养蟹的池塘,加上长期的水流冲刷和人为因素,使电杆的埋深变浅,低于原来的设计标准;在地下水充足松软土的地区,电杆根部没有按设计装底盘、卡盘,使电杆有下沉或位移的现象。拉线基础不牢靠,周围土壤有突起、淤陷、缺土等现象,使拉线失去原来的拉力。
采取的对策措施:电杆埋深一般不小于1/6杆长,对松酥土壤及转角、终端等杆应当加深,对低洼水田和易积水的地方,杆根四周应采取措施将泥土分层夯实填高,以利于排泄水,必要时在杆根底部加装底盘或卡盘。
②由于当时选用的混凝土电杆质量标准不高,运行时间长,出现一些裂纹等不安全因素,使电杆的强度受到了影响。
采取的对策措施:混凝土电杆不应有严重裂纹、流铁锈水等现象,电杆保护层不应脱落、酥松、钢筋外露,不宜有纵向裂纹,横向裂纹不宜超过电杆的1/3周长,裂纹宽度不应大于0.1mm。对发现以上情况的缺陷要及时更换电杆,以防万一。
③技术运行部门应密切注意线路的负荷情况,及时调整割接线路的负荷,严禁线路超载运行。
④对电杆驳接口、铁塔、配变台架进行周期除锈上油,加强杆塔及金具的防护,提高线路的安全运行水平。
3结束语
架空线路的安全运行水平直接影响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是与用电客户密切相关的事情,电力企业除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及时消除缺陷外,还应积极发挥当地***府、传媒和广大群众的作用,加大宣传、查处和打击力度,起到群防群管的作用,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张衡的故事篇6
河南景点的导游词怎么写?分享一些导游词给你们,希望你们喜欢呀。
河南旅游灞陵桥景区的导游词景区是以三国胜迹灞陵桥为依托,自1990年以来分期复建的文物旅游景区,位于城西八里处,为三国名将关羽辞曹归刘挑袍处。景区由灞陵桥、关帝庙两大部分组成,共有六个景点:门阙、照壁、青梅园、灞陵桥、关帝庙和桃园。关帝庙为清代建筑,其他均为仿汉建筑,整个景区是以集桥、庙、园为一体的园林建筑。
这是景区的大门--门阙。阙上浮雕着上古神话传说人物伏羲和女蜗;两边是门吏,他们身体微躬,面部表情恭谨,手里拿着欢迎贵宾的饰物迎接大家的到来!前面是令人肃然起敬的照壁,上面浮雕着《汉关帝神游之***》,描绘的是关羽神游许昌的情景。
青梅园是根据“青梅煮酒论英雄”这个故事辟建的纪念性建筑。相传,曹操的夫人卞氏来到许昌后,每逢春来夏初,就想起家乡的青梅。当时,兵荒马乱,卞氏吃不到青梅,唉声叹气。曹操就派人从乡下移来梅树,种在丞相府'附近的九曲河畔。每到成熟季节,果实累累,香溢满城,卞氏吃到青梅以后,眉开眼笑。有一年,曹操带兵去攻打南阳,走到半道,将士们渴得走不动了,忽然,曹操心生一计,用鞭虚指说:“前面有片梅林!”,一传十,十传百,将士闻之,口皆生津。霎时,人人浑身是劲,个个如虎添翼,一鼓作气,攻下南阳。曹操班师回到许昌后,为纪念这次胜利,精选青梅,酿造美酒,犒赏三***,并在梅林里建造一座亭子,全用梅木雕刻,曹操亲书匾额“青梅亭”,还把“望梅止渴”四个大字写在影壁墙上。
从此,这个故事便流传开来。青梅亭成了引人注目的地方。曹操每到颖阳***营,总是要到这里把酒畅怀,赋诗抒情。并且把它作为***营的接待宾朋最高礼遇的地方。“青梅煮酒论英雄”的故事就发生在这里。后人有诗赞曰:“绿满园林春已终,二人对坐论英雄。玉盘堆积青梅满,金箪飘香煮酒浓”。
说话间,我们来到了“活”字门前。三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风云激荡,英雄辈出的时代。鼎立于这个时代的魏、蜀、吴三国都有一批智勇双全的文臣武将。特别是曹魏集团,更是被人们誉为“谋臣如雨、猛将如云”。凭借这些人才的聪明才智和孜孜以求的拼搏精神,创造出了辉煌的历史业绩和灿烂的三国文化。这个“活”门便是其中的一个小插曲。有一次,丞相府新建一座花园落成了,曹操巡视后,没有提出什么意见,只是临走的时候,执笔在园门上写了一个“活”字。众人们不解其意。曹操的主簿杨修非常聪明,说:“门里添活,意为,阔',丞相是嫌门太阔”。于是工匠再筑围墙,改造停当,又请曹操视之,曹操大喜,问:“谁知我意”?左右答曰:“杨修也”。
前面就是灞陵桥了,千古流传的关羽灞陵挑袍的故事就发生在这里。灞陵桥距许昌市八里处,又名8里桥。为什么叫“漏陵桥”呢?这里有两个原因:一是大概与《三国志评话》的作者有意借名桥、写名事、为名人歌功颂德有关,把关羽挑袍的地方写成西安灞陵桥了,二是“八里”和“灞陵”谐音,以讹传讹,沿以为习。无论是“八里桥”或是“灞陵桥”,由于这处遗址的历史影响,不失为许昌的一处名胜古迹。
关羽在许昌辞曹归刘并非虚构,历史上确有其事。据《三国志.蜀书·关羽传》记载:“初,曹公壮羽为人,而察其心神无久留之意,……及羽杀额良,曹公知其必去,重加赏赐。羽尽封其所赐,拜书告辞,而奔先主于袁***。左右欲追之,曹公曰:'彼各为其主,勿追也'。”《三国演义》中说,曹操不但不准部下杀关公,而且还亲自率领部将赶到灞陵桥头给关羽赠袍送金,为其饯行。而关羽恐其有诈,便立马于桥上,用刀尖挑锦袍披挂身上,并勒刀回头称谢日:“蒙丞相赐袍,导日更得相会。”遂下桥往北,顺官道而去。到了建安十三年(公元208年),孙、刘联合,火烧赤壁,曹操83万人马,一败涂地,最后只带十数骑落荒而逃,恰逢关羽伏兵华容道,为报昔日之恩,放了曹操一条生路。因此关公辞曹的故事,既表现了关公的“忠义”之情,同时也突出了曹操爱才之心,以致千百年来传为美谈。后人于溺陵桥畔修建了关帝庙,以作纪念。
此桥的始建年代无考,据1991年对原桥遗址的挖掘清理,桥基为元代构件,上部为明、清建筑。原桥青石灰砖结构,三孔,通长17米,高2.88米。桥上遗留构件有石雕栏板、戏水龙头、望桥、石狮、石猴等,都存放在关帝庙内。桥北为明末总兵左良玉泼墨手书“汉关帝挑袍处”的巨型石碑。桥南是《关王辞曹操之***》碑。
1990年重新修建了这座仿汉观赏桥。桥长121米,单拱双柱,柱承栌斗,支顶拱体。青石栏板上浮雕仿汉画像,内容有历史典故、神话传说,大多是反映汉代农桑狩猎、民俗天像等现实生活。质朴生动,令人退想。东阅台的正中入口处,立有青石堆雕的“关公勒马挺风”巨像,通高9米,高大伟岸,给人以凌空立马,虎视中原之势;西月台南北对峙,高5.2米的青石子母烟,代表着帝王之仪。
下面我们参观关帝庙。
关帝庙是为纪念关羽灞陵桥挑袍而建的,是全国与关羽踪迹有关的八大关庙之一,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关帝庙建于清康熙二十八年(公元1689年),这里也曾是岳飞“颖昌大捷”的古战场。关帝庙三进院落,南北相连,次第增高。九殿一阁,古朴典雅,保存完整。内设塑像栩栩如生;匾额楹联含意深邃,书法精湛;长廊壁画,展现了关羽“忠不顾死,义不负心”的生平事迹。庙中碑褐荟萃,内涵深厚。
河南旅游景点南阳汉画馆导游词现在我们来到的这所漂亮的庭院,就是1999年12月28日建成开馆的南阳汉画馆新馆。南阳汉画馆是我国第一座专门珍藏、陈列汉代画像石刻的艺术博物馆,创建于1935年,为中国早期艺术博物馆之一。它以丰富的藏品和独特的艺术风采,早已被海内外学者所瞩目,在社会上有着广泛的影响。老馆原在南阳市西郊的卧龙岗上,占地2700平方米。现在我们通过这座仿汉门阙,进入庭院,面前这座雄伟的仿汉建筑,坐西向东,南北宽118米,中间高21米,占地80亩,馆藏汉画像石刻近3000块,占全国的三分之一。目前开放的是一楼综合馆的基本陈列部分,其中国家一级品119件,是现今全国规模最大的汉画石刻艺术陈列馆。
好,我们现在就步入画卷中,一览千古情。大家看,大厅里这二尊珍贵的大型石兽“天禄”、“辟邪”,已经饱经了2000多年的风雨沧桑,是全国绝无仅有的汉代大型圆雕艺术天之意。这两尊石兽虎头凤尾,鳞身双翼,造型古朴,栩栩栩如生。您千万别小看他们,这二尊石兽早在唐代就已经受到了世人的注目了,唐代李贤的《后汉书.孝灵帝纪》、北宋欧阳修的《集古录》、沈括的《梦溪笔谈》都曾提到这二尊汉雕石兽。
大家知道,南阳盆地地处豫、鄂、陕三省交会处,这里物产丰富,土地肥沃,河流纵横,气候适宜,水陆交通方便,自古就是我国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先进的地区之一,也是著名的战略要地。早在战国时期,南阳的冶铁技术就已相当闻名,西汉时南阳冶铁、水利、农业生产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盐铁论》称“宛(南阳)周齐鲁,商遍天下,富冠海内”,已成为全国显赫的最大的商业城市之一。东汉光武帝刘秀发迹于南阳,二十八宿(刘秀的二十八个主要将领)又多出自南阳一带,据不完全统计,两汉时仅分封在南阳的侯王就有47人。这些皇亲贵戚、豪族世家、巨户富商,生时极尽其欲,死更厚葬,竞相营造冥宅大墓。这样,始于西汉的墓内石刻画像之风,到了东汉就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封建统治阶级大讲排场,竞相厚葬,除在墓中多埋珍宝、偶人、车马供死人“享受”外,还推出了依照地面建筑的“周阁重门”式的大型画像石墓室,南阳汉画像石刻,就是依附这种石墓室而诞生、发展起来的一种独特的石刻艺术品。
南阳汉画像石刻涉及的题材非常广泛,表现的内容也异常丰富。由于南阳汉画像石刻采用的是以写实为主的艺术表现手法,因而可以说它是两汉社会的缩影,为我们研究两汉社会的***治制度、礼仪风俗、经济状况、宗教意识、文学书法、美术、音乐、舞蹈、杂技、武术、戏剧、建筑学、天文学、教育学、畜牧兽医学等,提供了珍贵的直观***象资料。这些汉画像石刻,雕造工巧,内容丰富,有显示汉代天文学成就的日月星辰***;有反映汉代歌舞杂技艺术的舞乐百戏***;也有高门甲第,连车列骑,宴客投壶的汉代统治者奢华生活场面;还有表现汉代统治阶级宠信道教、巫术的升仙***和神话传说。
我们首先进入的是祥瑞厅。汉初统治阶段中流行黄老思想,祟信道教、巫术,拜神仙,服仙丹,求长生不老,因此画像石中有不少表现升仙思想的画幅,看这幅“羽人神兽”***,画中刻绘有“羽人”、“飞廉”。羽人是为道学仙之人,身生几寸长的毛羽,能从地上自升到楼台之上,作飞天状。飞廉是一种神物,乘上它就可以升天,所以凡是表现神仙思想的地方,常常刻绘飞廉。南阳汉画像石中的飞廉,头似龙而非龙,身似鹿而非鹿,身生两翼后拖蛇尾,两只飞廉,一前一后追逐奔跑,神态生动自然。大家看这幅“神人骑虎射怪兽”***,能看出它的雕刻技法有什么与众不同之处吗?对,这叫阴线刻,在汉画像石中是不多见的。南阳汉画像石的雕刻技法多属于剔地并施有横竖纹衬地的浅浮雕,用粗劲的阴线表达画像的细部。画像构思大胆巧妙,线条运用刚柔得度,画像中的各种形象给人以古拙粗放,苍劲豪迈的感觉。早期的汉画像石,也有采用平地浅浮雕和阴线刻的雕刻方法,但这种画像石出土数量不多,因而也就越发显得珍贵。
河南旅游景点南阳张衡墓导游词张衡生在南阳,葬在南阳。张衡墓位于南阳市北25公里的石桥镇,墓高8米,周长79米,周围有砖砌通道和八角形围墙,墓周苍松翠柏,遍植园内,绿茵遮地,墓园肃穆静宜。花墙正面为一月门,门前两侧竖有墓碑两通,一为明嘉靖年间所立,一为清光绪年间所立。
墓前有郭沫若的撰文石刻:“如此全面发展之人物,在世界历史中亦属罕见,万祀千龄,令人敬仰。”
张衡,字平子,南阳郡西鄂(即今日之石桥镇)人。生于汉章帝建初三年(78年)卒于汉顺帝永和四年(139年),终年62岁。张衡天资聪明,敏而好学,博学多能,才华横溢,在世界科学文化史上树起了一座巍峨的丰碑,被誉为“世界文化名人,中国科学泰斗。”
东汉时期的都城在洛阳,当时的洛阳是全国的***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文人荟萃,学校如林,学术空气浓厚,文化教育空前繁荣。张衡为了开阔眼界,实地考察,于汉和帝永元六年(94年)的阳春三月,来到了洛阳。这次他在洛阳居住了6年。其间他把主要精力用在游太学、访名师、求好友、虚心学习、刻苦钻研方面。
他精通了五经(易、书、诗、礼、春秋)和六艺(礼、乐、射、御、书、数),又在好友崔瑗的帮助下,开始研究自然科学方面的天文、数学、历法。他写了不少优美的辞赋,初步展现了他非凡的才华,引起了社会上的关注。在文学和科学方面已经有了很高的造诣,这为他后来成为一位伟大的科学家奠定了思想上和理论上的基础。
公元100年深秋,鲍德调任南阳郡守,经崔援推荐,23岁的张衡离开京师洛阳,随鲍德去南阳郡任主簿。
汉安帝永初五年(111年),鲍德等人在京奏明皇上,使安帝得知张衡学识渊博,便公车南阳征张衡到洛阳当了尚书台郎中,三年后升为尚侍郎,次年改为太史令。
太史令的职务是掌管天文、历法、气象、祀典等。这为张衡对天文历算方面的深入研究和实践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汉安帝阳嘉二年(133年),张衡被提升为侍中,作了皇帝的高级顾问。汉顺帝永和元年(136年),张衡被排挤出京师洛阳,当了河间相。张衡第二次来洛阳,居住了26年之久。在这26年中,他的官职虽几经变动,但担任太史令的时间最长。他担任太史令时,作了大量的科学研究工作。灵台是东汉时期全国最大的天文观测台,使用时间长达250年之年。张衡在这里反复实践,认真钻研,不但撰写了《灵宪》、《地震对策》、《浑天仪注》等重要的科学著作,还设计创制了浑天仪和候风地动仪等精巧的仪器,为人类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张衡在《灵宪》中详细地解释了月象变化和月食发生的自然现象。经过科学分析,提出了许多富有科学性的见解。他在灵台观察时,记录了天空中的星体。较亮的星有2500个,常明星有124个,叫出名字的320个。这与现代天文学所统计的在同一时间、地点用肉眼可以看到的星为2500~3000颗数据大体相同。当时在洛阳观察到的星体,与现代观察的星体数基本相同。他因此还绘制了《灵宪***》,这是中国最早的星相***。
汉安帝元初四年(117年),张衡根据浑天学说,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试验,终于研制出了世界上第一架利用水利自行转动并能准确地观察天象的大型天文仪器--浑天仪。他这一发明,对当时社会上流传的***箕迷信之说是一个有力的回击,对中国天文学的研究是一个伟大的贡献。浑天仪制成后,张衡又著《浑天仪***注》,解释浑天仪的制造原理和使用方法。张衡的浑天学说认为,天地都是圆的,天在外,像鸡蛋壳,地在内,像鸡蛋黄。这种说法虽然不完全正确,但比起当时流行的天圆地方学说要进步得多。
东汉时期,地震时有发生。张衡从青年到中年这个时期就有20多次大的地震,其中一次就波及42个郡国,百姓死伤无数。这些触目惊心的事实,促使了他对地震进行研究,决心创制一个测知地震的仪器。汉顺帝阳嘉元年(132年),54岁的张衡创制出了世界上第一架测定地震的仪器--地动仪。地动仪用青铜制成,圆径8尺,状如酒樽;中有立柱,连着8个方向的机械;外面有8个龙头,口衔铜丸;下面有8个蟾蜍,口向上张。哪个方面地震,哪个方向的龙口就吐出铜丸;落在蟾蜍口内,发出清脆的声音,看守人就可知道发生地震的方向,并推测出震源的距离。公元133年、135年、137年,京师洛阳连续三次发生地震,“地动仪”均有显示。可是到了公元138年的一天,地动仪西面的机械发动,铜丸落入蛤蟆口中,而人们没有感到地震,有人则认为地震仪不灵了。但没过几天,释使报告说,那一天陇西郡发生了地震。地动仪可以测到千里之外的地震,这真奇迹!据英国李约瑟研究说,直到公元1880年,欧洲才制造出第一台地震仪,这已晚于张衡地动仪1700余年了。张衡发明地动仪在世界地震学史上是一件大事,具有划时代意义。因此,张衡被公认为是世界地震学的鼻祖。
张衡又是一位气象学家,他发明了测定风向的仪器,叫候风仪,又名相风铜鸟。铜鸟衔花,安放在五丈高的木干顶端,风来则转向,便可知风向,这一发明,比欧洲的候风鸟早1000年,可谓世界之冠。
张衡是一位学识渊博、富于创新的科学家。他还发明了指南车。车上装着一个木头人,不管车子怎么转动,但木头人的手始终指向南方。
张衡的故事篇7
关键词:保险法 告知义务 条件
中***分类号:D922.28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18-
一、客观要件概述
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要件是指告知义务人就其所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危险估计的重要事实,对保险人隐匿或不如实告知的行为。义务人明知重要事实存在,而消极地或积极地做出与该事实真相相违背的行为,致使保险人产生错误印象,而与之订立保险合同。“消极地隐匿遗漏或积极地不实说明,指客观的事实与义务人所为之客观的表现不一致而言,并非指义务人主观的认识与客观的表现不一致”,即告知义务人主观上认为其对保险人进行了虚假告知,但其告知恰与客观事实相符时,不能认为其行为具备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要件。告知义务制度,建立于“善意及平衡”之上,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根据义务人的告知内容正确地认识其客观事实,以做出是否承保以及如何收取保费的决定,至于义务人主观上对该事实的认识有无错误,在所不问。
那么,在告知义务人就其所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危险估计的重要事实未行告知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对待未告知事实是否与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的问题,理论界观点不一,我国立法也是区分对待。
二、理论界的观点
纵观各国立法,有关未告事项知与保险事故之因果关系,有两种体例:因果关系说和非因果关系说。
因果关系说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事项和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不负保险赔偿责任。若已赔偿的,保险人可请求返还。至于未如实告知事项和保险事故发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证明,未能证明彼此间无因果关系,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不负理赔责任。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美国部分州的立法均采此说。
非因果关系说认为投保人只要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不论其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可以据之解除合同,免负保险赔偿责任。此说又称危险估计说。法国及美国大多数州皆采此说。
关于这一问题,我国理论界颇有争议,共有三种观点。学者王卫国认为,应采因果关系说,因为“这种法理可由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得知。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宗旨是,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必须依同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保险人,否则应负特定的不利法律效果,但若后来损害的发生不影响保险人的负担,投保人的通知义务可以免除,保险人不得主张本可主张的法律后果。据此,因果关系说似较合理。”学者易卫中认为,非因果关系说较为妥当。因为“在采用因果关系说的情况下,实际上助长了投保人的侥幸心理,而在客观上使其不愿积极尽到告知义务。因为投保人出于省事或节省保费的心理,自觉或不自觉地对保险标的情况不做如实的告知。因为若不出事,可以省钱省事,仍有可能获得赔偿,这对于最大诚信原则无疑是一种动摇。”也有学者认为,单纯采因果关系说或非因果关系说均不合适,因为“非因果关系说明显侧重于‘诚信原则’,只重告知义务人是否违反告知义务的表面事实,却不论实质上是否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即未注意‘对价平衡关系’;而因果关系说注意了‘对价平衡关系’,但在逻辑上有欠缺。”“较为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原则上,保险事故发生后,若告知义务上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与保险事故之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无因果关系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只有在能证明保险人若于订约时知晓该事实,依一般承保原则即不会承保的,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若保险人通过增加保费能够接受投保,没有承担过度风险的话,保险人不得主张解除合同,而只得增加保费”。
三、我国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
《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于保险事故已然发生,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处理,因是否出于故意而有所不同:出于故意,不论未告知事项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可一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费;而出于非故意,则仅限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时,保险人才能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该规定不但考虑了投保人的主观心态必须出于重大过失,同时也一并将告知事项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列入,这种规定值得赞赏。不过仍显不足,问题在于尚未区分实务中未告知事项对承保结论的多样化影响而明确不同解决方案。笔者认为至少有两种情况应该在法律中区分对待:
第一,即使投保人所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不是出于故意,也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但若是这些应该告知的事项,原先便属于保险人在知悉后必须加收保费才能承保的,这时即使保险人必须给付保险金,仍然可以向投保人请求未告知事项的加收费,以符合“对价平衡原则”。
第二,如果投保人所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一开始便在保险人声明拒绝承保的范围之内,即使事故的发生和该事项不具有严重影响,投保人也非出于故意,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并拒绝给付保险金。因该事项原即属于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先决条件,所以均应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否则不啻鼓励投保人对这类事项漠不关心,甚至有意隐瞒,等保险事故发生时,若该事项确实同事故发生无严重影响,再行主张第十六条效力而侥幸获取保险金。如此结果,和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大相径庭。
建议今后在修订《保险法》时,应在相关条款及配套司法解释中对拒保事项应具备的要件进行明文规定,并且由相关部门对保险业拟定的保险合同中有关拒保事项的规定进行监督和审查。
张衡的故事篇8
[关键词] 交易成本 张震煮鸡蛋 契约
自科斯发现“交易成本”至今已有70多年,但学术界对于交易成本的定义和理解仍然未统一,差异较大的理解和定义使人们无法准确的把握交易费用的本质,也就无法对交易成本进行测量和比较。并且已发表的论文大多是从理论上抽象的阐述定义,更使交易费用蒙上一层神秘面纱。为揭开这层面纱,笔者以“张震煮鸡蛋的故事”为案例,借助小故事形象的描述交易费用的内涵。
这个故事讲述的是:张震将***任***副***时,要求保证士兵一天吃一个鸡蛋,并规定必须是煮鸡蛋,炒、蒸、煎均不行。有认为如此规定过于死板,将***答曰:“一煮鸡蛋营养价值高;二可防止干部偷工减料,克扣士兵的鸡蛋。”这个简短的小故事中就包含着交易成本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在张震煮鸡蛋的故事中,炒、蒸、煎比煮鸡蛋的交易费用要高的多。为什么会是这样?笔者从交易成本的内涵出发,做出如下解释:
1.在分配时,相对于煮鸡蛋(是按个衡量),炒蒸煎却很难精确的度量,尤其在技术水平和个人经验差异的条件下,无法做到绝对的平均分配,这实际上造成每个士兵每天吃一个鸡蛋的权利受到侵害(当然这是由于技术的原因所致)。倘若厨师为提高分配水平而花时间精力财力去学习和培训的话,这必然会增加了学习成本。一句话,炒蒸煎使契约或承诺(即保证每个士兵每天吃一个鸡蛋)执行过程花费的时间费用增加,执行的结果是分配的或多或少,不均衡。
2.“委托―”与机会主义行为。张震将***(委托人)――干部(人),干部――士兵之间,存在上下等级之分,也存在利益的冲突。发生在多人世界中,由于人们利益冲突而存在的成本是交易成本或成本。在损人利己的行为中, “机会主义”行为是利用他人“轻信”的机会,掩盖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信息不对称下的委托关系,常常会发生“机会主义”行为。同样,若将炒蒸煎的完整性度量的困难看作模糊产权的话,这就给人(干部或厨师)实施机会行为提供条件,即对“整体完整性难以度量”的炒蒸煎鸡蛋(作为模糊的公共领域)拥有更大处理权利的空间。在社会道德水准不太高的情况下,人(干部或厨师)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实体,就有可能因为个人偏好某个士兵或与某些士兵存在亲缘关系而出现不公正的分配,再者更有可能偷工减料,克扣士兵的鸡蛋,达到中饱私囊的目的。若要防止此种行为发生,而实行监督,那么必然会带来监督成本。一般情况下,监督成本会很高,倘若监督人与人(干部或厨师)达成共谋,那就会事与愿违。
3.信息成本的存在。比如张震要搜寻人(干部或厨师)的个人资料情况,如信誉、能力、人际关系等,以确定优秀的人。
4.产权维护的费用。假如士兵发现干部或厨师的勾当或侵权行为,有可能向张震将***申诉,坚决要求维护自己的每天吃一个鸡蛋的权利,并要求惩罚侵权人,这就构成交易费用中的产权维护的费用。
张衡的故事篇9
一、***策扩张与***策收缩:阐释及情景描述
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策扩张和收缩措施,其方式方法依现实情况而定。
***府在不同情境下根据现有信息***策扩张或收缩,以便动态的应对发展趋势。界定***策扩张和***策收缩的概念,据汉典网解释,扩张释义为“势力、范围等的扩大”;收缩释义为“缩聚,由大变小;或紧缩,由分散变为集中”。***策扩张是***府在信息论证可行基础上,对当前***策应用地域或范围等方面予以拓展的行为。***策扩张要应对不同意见的***策“挑战每项***策的假设”,[2]不断调适平衡以适应发展需要,而非规避甚至抗争观点相左的***策。***策收缩是***府在对当前***策效果充分评估基础上,对***策的应用范畴及地域予以缩减的措施。***策收缩是基于现实境况采取的行***行为,是对***策基本执行完毕、***策难以执行等境况的回应。无论***策扩张或***策收缩,都是***府根据现实情境做出的抉择,但在法治环境缺位、***府间关系缺乏行为规范的情境下,***策冲突屡有发生。加之***绩观和行***目标并不一致,各自为***与以邻为壑的现象并不鲜见,譬如江西彭泽建核电站而并未征求安徽方面意见,引发“望江县以***府公文形式请求叫停核电站建设”[3],这是江西的***策扩张与安徽的利益发生冲突,并未从总体层面平衡各方利益而并不妥当,可见***策扩张和***策收缩程序规范的必要性。
美国***府间的***策扩张和***策收缩较为有序。其立法、司法、行***之间有严格的界限,***策制定和执行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联邦与州之间关于边界设定、主体性区分、国家与州之间的整合被法院重新界定”[4]。参众两院可限制总统权力,形成对行***权力的制约;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解释宪法等形式获得司法权,立法、司法、行***三者形成制衡关系。行***系统内部亦然,中央与地方间的关系明晰,各自***策制定和执行界限明确,较少发生***策冲突。以公共住房建设举例,“1933-1937年间联邦***府兴建公共住房,向穷人提供工作和廉价住房;1937年通过的《住房法》规定联邦***府承担建设责任,住房管理权则由地方***府负责。”[5]美国法律限定联邦***府建设房屋而地方***府管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府的职能,***府间矛盾则更多通过法院予以协调。法律规范明晰了中央***府及地方***府的行为,多元***府各司其职,但关系并非一成不变。从联邦与州之间关系来说,联邦宪法框架下的州与联邦关系较为恒定;地方***府与州之间关系,则通过自治宪章等予以界定,经历了由从属到***的转变。即便如此,美国地方***府的***策扩张依然引起纠纷,譬如地方***府为地方私利而将房子租给素质较高的中产阶层,这违背了住房救济的初衷。再如一些州将罪犯放逐到其他州,形成“负外部效应”,结果“没有人对美国的州际关系感到满意”[6]。
日本***府间是伙伴关系,***策扩张或收缩有章可循。日本***府间关系有自治法规范,中央***府更多通过财***权对地方***策予以影响。从日本历史来讲,明治维新以后中央***府呈现***策扩张趋势,在二战后则受美国体制影响而不断扩大地方***府权限,通过修订地方自治法“开辟了国家和自治体、都道府县和市镇村之间发生纠纷时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的途径”[7],中央与地方***府关系建构成伙伴关系。由此可见,日本作为单一制国家也在不断尊重地方***府权限,多个***府制定***策时更多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中央***府对地方***府施加影响的途径较为灵活,由***策扩张引发冲突的几率较小,一旦发生冲突也有地方自治法等法律予以协调。日本还有全国知事会、全国都道府县议会议长会等机构协调***府间关系,在平等协商的氛围中建构稳定的伙伴型关系,在***策制定与执行中明确定位、职责明确,形成良性循环与均衡态势。
中国***府间关系缺乏法律规范,***策扩张和收缩缺乏明确秩序约束。“秩序是在社会内部建立的平衡,应为秩序的形成和自我更新创造条件。”[8]实际上,***策扩张和***策收缩经常游走于羁束与放任的边缘,***令不出***的例子也就不奇怪。***令原本就应考虑利益均衡问题,在任务下达而不配给资源的情况下,***策自然难以执行。譬如建设部等几部委联合几次下发房地产***策却收效甚微,***要求地方***府建设限价房、廉租房等,却存在开工率不足的问题,地方***府参与积极性不高,这是缺乏秩序约束的体现,地方***府普遍进行***策扩张,将房地产作为主要税源,有竭泽而渔之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英国在住房***策上则秩序井然,其制定《1890年住房法案》、《1919年住房和市镇计划法案》规范***府行为,“1919年到1939年间,地方***府建设113万套住宅,占当时新建住宅总数的28%。”[9]在法律规范下,地方***府很难将房地产作为发财致富的途径,选民也不容许地方***府胡作非为。中国缺乏法治环境及***策规范,把责任推给地方或社会并不能解决问题,而容易陷入高层三令五申在地方却难以奏效的窘境。要保障***策顺畅执行,我国当务之急在于规范***策制定和执行程序,确定各级***府尤其是地方***府的主体性地位,否则无论***策扩张还是***策收缩,都容易处于杂乱无章的境地。从主***一方的地方***府与职能涵盖全国的中央部委而言,***策制定与执行应在商榷与妥协中进行,若无法律条文约束或契约精神规范,***策扩张极易导致***策冲突。
二、***策制定主体间博弈:此消彼长
***府间***策博弈是动态模型,呈现多方扩张、多方收缩及扩张收缩共存态势。
***策扩张或收缩都是***府在特定情境下的抉择,实际上多个***策制定主体之间存在博弈过程。资源总是有限的,得先机者可在***绩等方面取得更多成效,多个***府都力求实现自身行***目标和本体价值观,在此种情况下,***策扩张难免会产生冲突,***策收缩留下的空白地带则会被占领或遗弃。在***策扩张和***策收缩在博弈过程中,会存在此消彼长现象。2012年2月4日《经济学人》刊文“中国地方***府承担了国家公共支出的五分之四,税收只能满足一半支出”[10]。这关涉分税制问题,地方***府责任多而税源匮乏,实则关系到地方***府与中央的利益博弈问题。在有效的法治环境和得力疏导下,***策冲突会由大化小进而消失,反之***策冲突则会愈演愈烈。在法治环境有待健全的国家,***策制定主体间博弈往往呈现丛林法则毫无章法的竞争冲突,这并不符合社会对***府的期待,***府的使命是服务民众,故分析***府间博弈的过程亦有必要,回归多个***策制定主体服务民众的本原。现从多方***策扩张、多方***策收缩、多方***策扩张与收缩结合等模型分析***策主体间博弈过程。
一、多方的***策扩张。***策扩张分为主动扩张和被动扩张,有***府会在***绩观冲动的驱使下主动扩张,亦有***府在情势不可违背的情况下被动扩张。从***策重叠区域而言,中央部委和地方***府都基于自身利益出台***策或***策扩张,“多重叠加且冲突的***策到基层则难以落实,基层工作工作人员无法入手”[11],难以***策兼容的情境会损害总体利益。从发展角度而言,在一方或多方***策扩张的情况下,需要尊重各方利益和在博弈中实现平衡,尽量避免越位情况的发生,否则将引发***策冲突。在安徽望江诉江西建核电站案例中,环境评估中应考虑跨省的他者利益,这涉及江西、安徽与核电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等的博弈,江西等地***策扩张势必影响安徽民众利益,必须在博弈中达到平衡,否则将会引起另一方民意和***策的强烈反弹。从省级***府与中央部委而言,若都出于自身利益而***策扩张或收缩,结果不是两败俱伤就是互相推诿。故***策博弈需要恪守规则,在法律范畴内行事和订立行***契约,维护共同利益。
二、多方的***策收缩。***策收缩有主动收缩和被动收缩之分。***府在面临***策抉择时可能面对机遇,也会面临困境和陷阱,故***府会在难以为继或基本完成目标时主动***策收缩。一个或多个***府的***策收缩会产生空白地带,可能导致国退民进或无人监管;若属于公共领域则可通过服务外包方式予以填补,若属于私域则可做好引导调控,避免出现多方缺位。实际上地方***府和中央部委的缺位比比皆是,在当前法律与***策界限并不清晰的情境下,***府往往在面临困境时会以明哲保身态度收缩***策,导致公共利益难以保障。现代社会瞬息万变,若未建立应急机制和不明确界定职责,***府在面对危机时会规避风险而非迎难而上,这将给继任者或他者带来困惑。故应建立畅销***绩考核机制,加强对***府责任规避的监管,遏制无原则的***策收缩,并非简单考核经济发展指标,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建构吸纳民间参与的***策评估机构。在确实需要***策收缩的情况下,做好收尾工作以避免虎头蛇尾,做到善始善终而博得民众满意。
三、多方的***策扩张与多方的***策收缩。建构***策扩张与***策收缩的平衡秩序,需要尊重参与各方利益以促进合作。“组成扩展秩序结构的,不但有个体,还有许多常常相互重叠的次级秩序,尽管不能给更加扩展的秩序创造基础,但在促成自愿合作方面继续保持一定的重要性。”[12]在尊重对方的***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基础上,一方的主动收缩和另一方的主动扩张会相得益彰,可填补***策空白地带,亦可造成扩张略多或空白略多,***策博弈在尊重协商的氛围中动态平衡。若打破平衡则会产生困境,譬如强势的***策扩张和被动的***策收缩,是典型的一方越位与另一方缺位,弱势一方会不配合不合作。若不对灰色地带进行规范,跑部钱进式的权力寻租难以规避,整治“驻京办”也会治标不治本。实际上,地方***府对强势中央部委亦有微词,譬如广州副市长提到“部委文件打架甚至与法律冲突现象,建议削弱中央部委权力财力”[13]。在中国当前单一制体制下,下级***府面对上位***府的***策扩张只能遵从并收缩自身***策,这种***府间***策关系前途未卜,但当前尚能维持层级制下的平衡;在条块分割管理的束缚下,跨越条块超越层级***策的***府间的***策协调难以维系,譬如吉林省林业厅与农业部之间在退耕还林等方面存在业务交叉关系,但实际上***策难以协调。再如2001年《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引发中小学撤并,有地方为节省开支而不顾现实裁撤学校,造成一些中小学生不得不远途跋涉上学,可见***策扩张和***策收缩在存在部分失衡,研究***策扩张或***策收缩的意义凸显。
三、***府间***策博弈的平衡路径
***府间***策博弈在动态平衡中不断交叉渗透,可通过完善法治环境、调适目标、改变架构等建构张弛有度的***策扩张与收缩模式。
一是法治环境的完善和主体地位的建构。广东省长朱小丹认为“改革最大的阻力在于既得利益格局的阻碍”,故需完善法治环境以寻求破解之道。从美国而言,其***策扩张或收缩可由法院介入,尊重各方主体地位以寻求和解。从环境保护方面举例,“环保署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纽约州向一家联邦法院起诉环保署。”[14]这些都是在法治环境调控下的***策博弈,环保署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审批污染许可,纽约州则可以在州内自行决策,涉及权限覆盖与重叠问题的冲突则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策博弈都是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使得纽约州与环保署之间的对抗在得以缓解;即便后来环保署随形势变化而改变***策走向,都是在法治环境框架内行事。中国***府间冲突缺乏缓冲区,故需承认下级***府的主体性地位,确立立法机关对***策的监督,平衡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建构动态平衡的博弈秩序。
二是尊重平等基础上的***策调整,建构伙伴型***府间关系。从***策扩张和收缩而言,需要有章可循和井然有序。有些***策可以收缩,但涉及到核心利益时则难以退让而引发冲突,平等协商的范式可一定程度上纾解困境。中国以往亦有通过行***契约或授权彼此互惠互利的例子,只是并未进一步拓展。如“中国在70年代大规模引进西方设备,造成中央***府1974年和1979年两次严重的内外债务危机,江苏地方***府借机从中央获得了财***、外汇和外贸的部分自主权。”[15]从日本建构***府间合作伙伴关系模式而言,从教育行***管理举例,日本中小学主要由市町村设立,高等学校主要由都道府县设立,其教育***策基本据此进行,无论面对***策扩张还是收缩,各方也相安无事。中国可在税基分配方面协商,明确界定***府间的合理分工,尊重其他***策的不同意见表达,大胆授权和订立行***契约,鼓励地方***府以踏实稳健的作风开拓创新,为建构多元***府间合作伙伴关系创造条件。
三是***策目标和行***价值观的改变,***府随之做出***策扩张或收缩的调适。“法律的要求是阐释性判断,将回顾与展望的因素合在一起。”[16]从***策目标和行***价值观而言,也经历历时态的变迁过程,以此警醒公务人员和提升***策研究水平。***策目标分为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随着时展而逐渐变化。从中国改革开放初期来说,目标是确立市场经济,从沿海到内地的试点,深圳特区功不可没,也印证了改革作为长远目标的必要性。此时从国家层面来讲,***策目标就是全面开放而非试点,以此实现***策博弈中均衡。从深圳个体来讲,保持长期***策优势显然很难,其发展目标只能在信息优势中引领潮流。另如温州模式与苏南模式之争中,一些隐性的***策扩张亦会显现,苏州工业园区的成功,小而言之推动了地域经济的发展,大而言之印证了开放型经济的正确,实际上也提升了地域地位和实现了***策制定者理念的扩张。行***价值观处于变化过程中,市场经济已确立主导地位并影响了行***价值观,服务型***府等理念自提出以来深刻的影响着***策博弈方向;行***契约、服务外包、赋予地方自主抉择权限等价值模式,对公务人员思维产生影响,也影响着***策扩张和收缩的路向抉择。故需确立维护民众利益的***策走向,使***府制定契合民众需求的***策和树立公义的价值观。
四是改变行***架构或行***官员的调整,使之适应***策扩张或收缩的发展需要。从历次行***改革的经验来看,无论是功能性改革还是局部性调整,都是对发展目标的添砖加瓦和对缩减目标的釜底抽薪。譬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的组建则有在工业***策方面予以指导的现实意义,是对信息化发展的***策扩张;国家能源局则关注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等生产;而一些部委的裁撤合并,无不关涉到***策扩张与***策收缩历程;再如国家为贯彻西部大开发***策,将重庆市升格为直辖市,是地域调整以适应***策变化。从中央到地方莫不如此,调整行***机构或地域管辖范畴以适应***策发展需要,实现***策博弈中的稳定和平衡。而对一些不能有效实现行***目标、贪污渎职等官员则可采取换帅的方式,但并不宜推广,尤其是人大选举出的行***官员,毕竟涉及民意表达等方面,此方面不再赘述。***策扩张或***策收缩尽量采取合法合理的媒介执行,减少扰民因素和提升行***效率。
五是建构沟通信任的渠道,以减少***策博弈中的零和博弈发生几率。从***策扩张与***策收缩的逻辑关系来看,***府间原本就存在竞争关系,故建构信任关系并非易事。以校车配备问题为例,这并非一纸***令所能解决,凸显地方经济与中央意愿在资金等方面的相悖。但这并不代表***府间不存在合作的可能,合作的案例比比皆是,譬如美国加州大火中,时任州长施瓦辛格就寻求小布什***府的援助。在***策扩张与收缩过程中,合作的诚意十分必要,也要有“从头做起和欲进先退的勇气,一项维护个人自由的***策是唯一真正进步的***策”[17],毕竟***府存在的本原就是为服务民众,除服务对象范畴有所不同外,其目标本应基本一致。譬如美国有各种州际委员会协调关系,运作成功的典范为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委员会。再如临沂市在全国两会时提出“希望加强与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接触”[18],这旨在建构合作性博弈关系,通过平等协议或行***契约等方式达成合作,有助于整合参与各方资源和提升服务整体民众水平。
从***策扩张与***策收缩的前景来看,需要回溯过去以免重蹈覆辙,亦需从发展的角度建构完善的法治环境。在缺乏法治环境和有效监管的情境下,无序***策扩张恶果显而易见,引发的***策冲突非一朝一夕所能平息;各方难以达成共识而彼此***策收缩,形成空白地带会导致雷声大雨点小。在缺乏明确权限界定的情况下,不合作各方都难以全身而退,投机者才会受益。只有建构合作伙伴关系,建构健康有序的***策扩张与***策收缩秩序,才会维护公共领域利益,在此消彼长中实现***策博弈中的平衡,在长远目标与当前目标中权衡,从而维护社会公平和实现公共利益。
【注释】
[1]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
[2]威廉·n·邓恩.公共***策分析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48.
[3]章剑锋.中国反核行动浮出水面[j].南风窗,2012(6).
[4]尼古拉斯·亨利.公共行***与公共事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21.
[5]全钟燮.公共行***的社会建构:解释与批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9-22.
[6]尼古拉斯·亨利.公共行***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359.
[7]西尾胜.行***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82.
[8]哈耶克.自由宪章[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210-230.
[9]于***.英国地方行***改革研究[m].北京:国家行***学院出版社,1999:113.
[10]社会观察[j].2012(3):7.
[11]蔡英辉,蔡焘.我国***策网络兼容性研究[j].领导科学,2012(8):11-14.
[12]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5.
[13]秦鸿雁.部委文件跟法律打架,我们该听谁的?[n].南方都市报,2012-3-11(4).
[14]小约瑟夫·斯***尔特.公共***策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34.
[15]温铁***.解读新苏南模式[j]. 社会观察,2012(3):19.
[16]德沃金.法律帝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25.
张衡的故事篇10
内容提要: 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袭予以反击行为应属于防御性紧急避险。防御性紧急避险是针对危险源本身所实施的避险。该种避险制度的产生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违法观。防御性紧急避险的避险限度应采取“轻于或等于说”,即只要避险行为所损害的利益轻于或等于所避免的合法权益价值,就属合法的紧急避险。
一、防御性紧急避险的含义、产生背景及其意义
(一) 防御性紧急避险的含义
在大多数紧急避险情形中,避险人一般通过牺牲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来保全另一较大的合法权益。此种紧急避险即系将自己或他人的危难,转嫁给无辜第三者的攻击性的紧急避险。防御性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人侵害他人的利益,但危险是来自该被侵害的人,即针对危险源本身进行避险的情形。
关于防御性紧急避险的类型,德国刑法学者Roxin 将其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 现在之侵害不是由刑法上之行为所引起,例如突发性痉挛、开车时突然间失去意识,或由于车祸无可避免冲上人行道,而撞到行人等其他无法控制之行为。(2) 侵害不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例如驾驶者已尽注意义务,遵守交通规则,仍撞到突然冲出来之行人。(3) 母亲生产时,医生为避免母亲之生命危险或重大健康伤害之必要,牺牲其子女。(4) 所谓预防性之正当防卫,即行为人因事后之防卫极困难或不可能,事先以预防性措施,防备他人已准备之攻击[1 ] (第100 页) 。上述四种类型,因侵害行为并非刑法上的行为,或并非刑法上所谓人的违法攻击行为,或欠缺违法性、现在性,并不具备正当防卫的要件,故只能通过紧急避险来解决。
(二) 防御性紧急避险产生的理论背景
防御性紧急避险概念的产生与“人的不法”概念的提出密不可分。关于违法性的本质,德日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结果不法”与“人的不法”的对立。刑法传统理论坚守“违法性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一立场,认为违法是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即主张“结果不法”,也就是结果无价值。结果无价值论只考虑基于行为人行为的法益的侵害结果,即,不顾虑行为人行为的意义,只以已经发生的结果这种法益侵害的事实为基础来考虑违法性[2 ] (第138 页) 。因此,根据“结果不法”,“不法”概念只是指侵害法益的结果。那么,根据“结果不法”的宗旨,即使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侵害法益行为仍属于不法攻击行为,甚至于动物的袭击也可以看作是不法攻击。因此,对于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攻击行为或动物的侵袭都可以通过正当防卫来加以解决,因为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攻击所采取的防卫行为。
随着刑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人的不法”这一概念。“人的不法”概念由德国刑法学者Welzel 认为:不法并非尽是在内容上与行为人相分离的结果的引起(法益侵害) ,行为只有作为一定行为人的作品才是违法的。所谓违法性,总是与一定的行为人相关的行为的否认。不法是与行为人相关的“人的”行为不法[3 ] (第3092310 页) 。根据“人的不法”这一概念,“不法”的构成除了要求造成他人法益侵害的事实或者危险外,行为人在主观上还必须具备故意或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但实施了有造成他人法益侵害的可能性的行为,则不应属于不法行为。因而,对此类侵害法益的行为所采取的防卫行为,也就无法通过正当防卫来加以规范,而只能考虑紧急避险适用的可能性。但传统刑法理论上的紧急避险只是攻击性紧急避险,即通过避险行为将危险转嫁给无辜的第三人。然而,针对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侵害法益行为所实施的防卫却是直接针对危险源本身进行的,不是转嫁给无辜的第三人。因此,德国刑法学者首先提出了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概念,以区别传统意义上的攻击性紧急避险。后来紧急避险的此种分类方法逐渐得多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所接受。
(三) 防御性紧急避险在我国刑法上的意义
在我国刑法上倡导防御性紧急避险这一概念,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第一,有利于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袭予以反击行为的正确定性,从而彻底贯彻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由于无责任能力人的侵袭行为不属于我国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因此,无论是“肯定说”还是“折中说”的立场,都是违反了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本质观。只有对此情形以防御性紧急避险论处,才符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违法观。
第二,有利于加害者和避险人双方合法利益的平衡保护。在面临无责任能力人的客观侵害时,并不意味着被侵害人只能一味地退让、容忍而不能予以反击,只要具备紧急避险的其他条件,被侵害人可以通过反击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毕竟无责任能力人的这种侵袭不能被评价为不法行为,因此,对其实施的反击行为不能像正当防卫一样受限制较少,而是必须严格满足紧急避险的“不得已”以及“避险限度”等要件。甚至有部分持正当防卫说的学者也认为:“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对防卫的必要性似乎应当更严格地限制,虽然不要求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才进行防卫,但应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4 ] (第260 页) 。诚然,正当防卫属于“正”对“不正”,法律对该权利的行使并没有规定太严格的限制,因此,该观点主张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制也是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的。而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概念刚好通过紧急避险的“不得已”以及“避险限度”要件为对此类反击行为的限制提供了法理依据。
二、德国刑法学者的相关学说及其评析
防御性紧急避险与攻击性紧急避险的分类最早是来自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228 条对防御性紧急避险作了规定:行为人若对危险之发生可归责者,应负损害赔偿之义务。德国民法典第904条对攻击性紧急避险作了规定,即:行为人为防止现时危险,所采取对于物之必要干涉,若其所面临之即将发生之损害明显大于对所有人所造成之损害,则物之所有人不得禁止行为人对于物之侵犯,但所有人可请求补偿其损害。然而,德国刑法典第34 条关于阻却违法性的紧急避险之规定,则没有对二者的限度条件进行区分,只是原则性规定了紧急避险所维护的利益应重大优越于所侵害的利益。因此,在刑法上对于防御性紧急避险应如何处理,就产生了理论上的不同认识。归纳起来,德国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三种不同处理意见[ 1 ] (第90297 页) 。
(一) 将其视为新的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类推适用民法第228 条规定
德国刑法第34 条规定紧急避险的限度是所维护之利益须“重大优越于”所侵害之利益,此项限度刚好与民法第904 条标准相同,故部分学者主张刑法第34 条应仅适用于攻击性紧急避险,至于“由人引起之防御性紧急避险”,则应发展新的超法规阻却违法之紧急避险,类推适用民法第228 条的规定。
在防御性紧急避险之情形,引起危险者之利益相较于避险者之利益应负退让义务,故纵使避险者所保全之利益“并未重大优越于”所侵害之利益,也可成立紧急避险。然而,就文义解释而言,从德国刑法第34 条规定上无法得出上述结论,因为其所规定的衡量标准是“重大优越”的利益。因此,刑法第34 条__的限度标准应仅适用于攻击性紧急避险,不适用于防御性紧急避险。防御性紧急避险应认为是新的、***的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而类推适用民法第228 条规定。据此,即使避险者所维护之利益“并未重大优越于”或甚至“未优越于”所侵害之利益,只要二者之利益关系非显失比例,紧急避险行为应属合法。
(二) 主张适用刑法第34 条规定并类推适用民法第228 条规定之衡量标准
有学者认为因“人引起之危险”并非刑法第32 条正当防卫所规定之人为违法攻击,因此,对此危险所为之防卫行为,并非正当防卫行为。此种所谓“类似正当防卫情形”应适用紧急避险之规定使其合法,以避免法律漏洞。此外,于被侵害者自身引起此法益冲突之情形,在利益衡量时,不应适用攻击性紧急避险之衡量标准,而应适用不同衡量标准,以示区别。由民法第228 条规定显示出避险者于防御情形无须忍受危害,而允许避险者于不致显失比例之情形下,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避免危害。
刑法第34 条和民法第228 条规定的基础事实相同(避免危难而维护利益) ,立法者于民法第228 条对于避险者因物引起之危害所为的防御行为之衡量标准,应也适用于人引起危险的防御性紧急避险。由于危难引起者破坏了法秩序之和平,避险者之行为不仅保全被危害之利益,同时也维护法律所保障其支配领域完整性之权利。此项观点对于利益之衡量应具有重大影响。民法第228 条所规定之衡量标准,也应适用于刑法第34 条,因此,若防御性避险行为所造成之损害与所维护之利益“非显失比例”,应可阻却违法。刑法第34 条应认为是紧急避险的一般规定,所谓“重大优越”是须补充的概念,如何认定其内涵,应视其他特别规定,民法第228 条则是将其利益衡量具体化的特别规定。
(三) 主张刑法第34 条完全可适用于防御性紧急避险
也有学者认为,刑法第34 条完全可适用于防御性紧急避险,其理由如下:
1. 主张防御性紧急避险者所维护之利益经常未“重大优越于”,甚至于“小于”所造成的损害,因此刑法第34 条不适用于防御性紧急避险,应类推民法第228 条规定的见解,是受限于法益衡量学说,误解刑法第34 条的利益衡量。利益衡量不同于法益衡量,立法者于刑法修正草案二读时,已明确拒绝法益衡量,代之以利益衡量。利益衡量应考虑具体案例的全部情况。法益位阶之价值只是利益衡量时应考虑的观点之一。冲突法益的位阶价值关系不能决定利益衡量的结果。行为人所维护的法益价值虽“未重大优越于”所造成的法益损害,但是其所维护的整体利益也有可能“重大优越于”所造成的损害。立法者于立法理由中已承认此可能性,并谓“依绝对法益位阶而价值较高之法益,相对于依绝对法益位阶而价值较低之法益,若后者之法益主体所保护之利益,在个案特别情形下,重大优越于前者之法益主体所保护之利益时,前者也须退让”,因此,刑法第34 条规定适用于防御性紧急避险。
2“人”引起的危险所造成的防御性紧急避险之利益衡量观点应与“物”所引起之危险所造成的防御性紧急避险之利益衡量观点不同。刑法第34 条的利益衡量,是衡量哪一个利益值得保护。而判断冲突法益何者值得保护时,除了法益抽象价值外,也应考虑其他与冲突法益有关的全部重要观点。民法第228 条规定的衡量,无须斟酌具体案例的全部因素,仅需考虑唯一的重要观点,即危险是来自被侵害者自己。由此可见,足见民法的规定太僵化,仅适用于由“物”所引起之危险造成的防御性紧急避险。“人”引起之危险所造成的防御性紧急避险,未该当正当防卫之构成要件时,应慎重处理,因多数情形该被侵害者对于所引起的危险并无可归责性,不应与物所引起的危险情形同等处理。此外,依民法第228 条的文义,只要避险者所造成的利益损害与其所维护之利益“非显失比例”,行为即属合法。因此,所造成之损害可能大于所维护之利益。若毫无限制将民法第228 条的衡量标准,直接适用于“人引起之危险所造成的防御性紧急避险”,而被侵害者对危险的发生无可归责性时,依民法规定之衡量标准,其仍需忍受避险者的行为至“非显失比例的界限”的程度。因防御性紧急避险毕竟不同于正当防卫,故此结果无法令人接受。因此,民法第228 条的衡量标准,不应适用于“人引起之危险所造成的防御性紧急避险”。
3. 主张防御性紧急避险为新的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而类推适用民法第228 条规定,由于类推适用并非完全模仿民法规定,而是衡量时应斟酌紧急避险中前述的具体情况,如此,民法第228 条与刑法第34 条的衡量标准,即无不同,则类推民法的规定应属多余。
笔者认为,从德国刑事立法渊源来看,第二种观点是比较合理的,理由如下:
1. 根据德国关于紧急避险的刑事立法史,可以看出阻却违法性紧急避险的立法是以共同适用为原则。起初,德国刑法中并没有对紧急避险作任何规定。但从20 世纪初期以来紧急避险情形便受到人们的强烈关注,首先是就为拯救母亲而有必要终止妊娠的问题展开探讨的。为了承认该问题的合法化,法学理论上发展了“利益衡量理论”和“目的理论”。帝国法院也开始在不同的判决中指出,针对财物的紧急避险或义务性紧急避险能够体现合法化的一般原则,并依据利益衡量和义务衡量原则,承认超法规的紧急避险为合法化事由。同时,1927 年判例以来关于紧急避险的判决,毫无疑问地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领域和生活领域。为了赋予判例安全的基础,最终导致刑法对合法化紧急避险作出了具体规定,即现行刑法典第34 条[5 ] (第4322435 页) 。据此立法史可知,刑法第34 条关于紧急避险的立法原意就是针对当时以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处理的各种紧急避险情形作一般性规定。因此,刑法第34 条应是阻却违法性紧急避险的一般规定,而不是仅适用于攻击性紧急避险。故第一种观点不可取。
2. 第三种观点也有不足之处。其主张刑法第34 条完全可以适用于防御性紧急避险,认为根据全部包括原则,可将防御性情形(或危险的来源) 列入利益衡量之中,因而原本“等价”的冲突利益,或所维护的利益“稍小于”所侵害利益的情形,都可被解释为符合刑法第34 条规定的重大优越利益之要件。但此结论单从刑法第34 条的文义解释而言是很难得出的,因此该观点的解释方法是值得怀疑的。
因此,德国通说承认刑法第34 条是紧急避险的一般性规定,其他阻却违法事由是将其利益具体化的特别规定。防御性紧急避险中,被侵害者自身引起危险,因此其门槛应较攻击性紧急避险低,也即于防御性紧急避险,刑法第34 条所谓重大优越利益的内涵,必须经由民法第228 条规定的“非显失比例”加以具体化[1 ] (第98 页) 。至于攻击性紧急避险,因刑法第34 条规定和民法第904 条规定的内涵相同,因此,无须再考虑民法第904 条的规定。
三、我国刑法中防御性紧急避险的限度标准之确立
我国刑法第21 条第2 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国民法第129 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无论是我国的民法还是刑法都没有区分攻击性紧急避险与防御性紧急避险,而且都是较笼统地用“必要的限度”这一词语揭示避险的限度条件。但何谓“必要的限度”,我国刑法既没有像德国刑法第34 条那样规定为维护“重大优越”的利益,也没有像日本刑法第37 条那样规定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其所欲避免的损害”,只能留给刑法理论上来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即轻于说,必要限度是指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轻于所避免的损害[6 ] (第141 页) 。但这一限度标准是否对攻击性紧急避险与防御性紧急避险都共同适用呢? 对此,我国刑法理论上没有人进行深入研究。笔者认为,“轻于说”这一限度标准只能适用于攻击性紧急避险,而对防御性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应适当借鉴德国刑法理论上的相关研究成果,设置与攻击性紧急避险不同的限度标准,主要理由如下: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保障公民个人利益是法秩序的主要任务。在此法秩序中,每个人都有一个相对***的自由空间,从而使其得以自由充分发展。但该自由的保障应以他人对此自由空间的尊重为条件;同理,其他人也有此自由空间,并且也必须得到尊重。这主要是根据公平分配自由领域原则构建的,即社会成员之间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
因此,根据“公平分配原则”和“自律原则”,当由行为人自己领域产生危险,并威胁到他人领域时,其本来就应负有积极排除该危险的义务,如果是自己不加以排除而由他人排除时,则并没有侵犯到该行为人自己的权利,即未违反尊重他人自由领域的义务。故在防御性紧急避险中,当存在于自己领域中的物形成了一个对于他人有危险的危险源时,必须有容忍他人进行自助行为的义务。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所为的任何防卫行为,只要是排除危险所必要,都是允许的。
然而,防御性紧急避险中引发的危险源毕竟不属于正当防卫中的不法攻击,因此,除了强调个人自由领域的“公平分配原则”和“自律原则”之外,也应考虑紧急避险的根据即社会连带性义务。换言之,在防御性紧急避险中,基于社会连带性义务的要求,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必须考虑当事人因此一避险行为可能维护的合法权益价值,以及因此避险行为可能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价值。在一定情况下,基于现代社会中公民之间的社会连带互助义务,避险人必须放弃防卫行为,容忍危险进入自己领域。
那么,应该如何科学设定防御性紧急避险的限度标准呢? 该问题可以通过参考攻击性紧急避险的限度标准来加以解决。因为攻击性紧急避险中也存在危险由一个人领域进入到另一个人领域,只是危险进入领域的方式与防御性紧急避险不同,但二者引起的利益状态都相同,即与危险无任何关系的人面对即将由他人领域进入自己领域的危险时,在多大限度上需要承担容忍的义务。如前所述,关于攻击性紧急避险的限度标准,刑法理论通说是主张“轻于说”,即只有在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时,被避险人才基于社会连带性义务负有容忍侵害的义务。基于同理,在防御性紧急避险中,避险人也只有在危险所侵害的利益小于自己的避险行为所侵害的利益时,才负有容忍危险侵害的义务。因此,在防御性紧急避险中,避险人实施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轻于或等于所要避免的损害时,均属于合法的紧急避险,即未超过“必要限度”这一避险要件。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的“轻于说”作为攻击性紧急避险的限度标准是符合紧急避险的根据的,但防御性紧急避险的限度标准则应采取“轻于或等于说”的立场。也就是说,在防御性紧急避险中,只要避险行为所损害的利益轻于或等于所避免的合法权益价值,即属合法的紧急避险。
注释:
[1]彭美英《: 阻却违法之防御性紧急避难———以德国法为重心》,载《玄奘法律学报》2005 年第6 期。
[2]张明楷《: 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3]大塚仁《: 刑法概说》(总论) ,冯***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4]张明楷《: 刑法学》第2 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