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10篇

企业国有资产法篇1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和地方人民***府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 ***和地方人民***府应当按照***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府按照***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和地方人民***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法规和本级人民***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府批准。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府负责,向本级人民***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和******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和地方人民***府规定由本级人民***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法规和本级人民***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府批准。

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府或者人民***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三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法篇2

【关键词】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法律问题

一、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概念

(1)企业国有资产含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作为出资人对其出资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然而在我国,大量存在着用“企业国有产权”的称谓来代替企业国有资产的现象。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产权转让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由此可见,企业国有资产与企业国有产权在内涵上具有同等含义。

(2)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含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产权转让办法》第二条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作了如下界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据上述分析,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含义应该是一致的,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2、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企业国有资产法》、《产权转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还有许多滞后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法》与《产权转让办法》的配套衔接存在瑕疵。《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重大财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规定意欲与现行制度进行衔接,但是目前普遍适用的《产权转让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并非行***法规。以《产权转让办法》为代表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法律法规普遍效力层次过低,影响其规范性。

监督法律机制不完善。目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法律机制仍然没有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整个过程只要国资机构或***府同意即可实施,对***府的决策无论是来自***府体系内部,还是社会外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都很微弱。

(2)相关利益主体权益保障不足。近年来,我国在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中损害相关利益主体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不良的社会与影响,以2009年7月24日发生的“通钢事件”为典型代表。“通钢事件”是一起由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而引发,通钢集团老总在事件中被工人打死。此事件源于因民营性质的建龙集团在增持国有性质的通钢集团股权时,未按《企业国有资产法》、《劳动法》等规定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企业工会的意见和建议,职工缺乏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致使企业人员产生抵触情绪,而发生的恶性。这一现象反映了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中存在职工参与权和话语权的弱化,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孱弱、企业工会和职代会被虚置的现实。

(3)未明确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按照我国《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企业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企业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府批准。”“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两部法律的法律效力和立法层次上均相等,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优先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其次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由于《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开挂牌广泛竞价的规定,使公司股东在国有股权转让时按照何种程序行使优先购买权,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局面,《企业国有资产法》、《产权转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此作出规定。

二、完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律对策

1、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法律法规体系

(1)构建科学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法律法规体系。企业国有资产的归属特性决定了必须以特别法的形式加强对其交易的规范。因此应当建立一个科学的特别法体系,不仅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龙头,还应当有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法》作为明确的法律主干,而且还有其他法规、规章从产权交易的各个方面加以细化规定,对主干进行补充和丰富,逐步达成一个法律体系。 目前***制定的《产权转让办法》效力过低,应当提高《产权转让办法》的效力层次,即《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法》,从法律的名称上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相衔接。同时,修正现有相关法规规定中相互矛盾的规定,体现法律的一致性;并调整相互重复的规定,体现法律的精炼。

(2)统一企业国有产权的定义。应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相衔接,统一 “企业国有产权”和“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定义,不应笼统使用“产权”的概念。同时明确“企业国有实物财产”或 “企业国有实物资产”的法律定义,即单纯的企业实物形态的动产或不动产等资产,将其与“企业国有产权”和“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严格区分。同时应明确“企业国有实物资产”的转让和处置行为由《物权法》和专门性的行***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府规章等配套性规定具体调整,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法律机制。首先,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行***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积极发挥各级监察、审计机关的作用,建立全程监察跟踪制、定期审计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事中控制力度。

其次,赋予地方人大***会对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否决权”。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性行业等重大项目上,建议引进同级人大***会“否决权”或由人大***会召集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完善社会监督法律机制。

再次,重视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功能,引入“暂停制”。对社会反响较大,媒体和社会舆论导向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目的不一的事件,同级人大机关有权责令国资部门暂停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宜。在人大机关的主导下,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群众参与、专家咨询的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甄别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案,决定是否继续实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宜。

最后,赋予检察机关、工会组织、人民团体、一定数量的公民联名享有公益诉讼权。建立有效的公益诉讼机制,注重通过司法程序和可诉性的手段来加强对国有资产转让的事后补救力度。

2、强化利益主体的权益保障

首先,应强化工会组织在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中的作用。应明确企业工会要求对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案中,对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进行修改或完善的,企业必须予以完善。

其次,加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审核权。建议明确将所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案,在提交审议之前15日内,在企业内部显要位置方案内容,提高方案的透明度。

再次,增加职工代表或职工大会的救济权。如果国资部门审查不严,同意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案的,企业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联名,可以请求人大机关或法院确认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案无效。

3、确立股东优先购买权

应当明确公司股东在国有股权转让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具体为:

有限公司在拟转让国有股权的时候,拟转让的股东应当首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询其他股东是行使还是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未明确表示放弃,则该国有股东在产权交易市场应公开披露该情况,再经公开征集产生多家意向受让方。

以拍卖方式为例:在拍卖开始前,各意向受让方签署书面文件,表明知晓原股东将有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并且在成为最高出价方且原股东要求以该最高出价受让企业国有资产时,放弃购买该企业国有资产的权利;在竞价结束后,最高出价方暂为买受人,买受人与国有股权转让方确定《产权交易合同》内容,国有股权转让方应在一定期限内就《产权交易合同》的内容向其他股东征询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应。其他股东接受上述《产权交易合同》内容,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成为买受方;其他股东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逾期未作回应的,拍卖确定的买受人成为受让方。

总之,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作为国企改革的核心,在进行了大量的转让和重组后,以央企为代表的国有企业已由十年前“亏损、低迷”的代名词,变成了“财富、凶猛”的代表。不可否认,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使国有企业整体上焕发了勃勃生机。

然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涉及面广,触及对多个法律关系的调整,是一项与社会***治、经济、文化互为影响、相互制约的系统工程,如此大的工程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还需要更为深入的讨论、研究和摸索。相信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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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篇3

一、管理范围、管理原则和内容

(一)全区各******机关、人大机关、***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统称行***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都必须纳入本办法的规范范畴。

(二)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事业单位用各级财***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等。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区财***(国资)部门是区***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二)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三)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四)区财***(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资产配置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对行***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控制和审批。

(二)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资产配置问题,不得重新购置资产。

(三)经区委、区***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需要添置资产的,应先进行调剂,无法调剂的再行租赁,无法租赁的再行购置。需购置的资产,由区***府办公室统一申购。

(四)行***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府采购范围的,应依法实施***府采购。

(五)行***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资产使用

(一)行***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

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行***事业单

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区财***(国

资)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二)行***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定期开

展清查盘点,确保账、卡、实相符;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行***事业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四)行***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申请,报区财***(国资)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申请,报区财***(国资)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行***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要严格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府12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行***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财***(国资)部门审批,重大对外投资和担保须报区***府批准。未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七)行***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所形成的收益,按照***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八)经区委、区***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须向区财***(国资)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府审批后,向区***府办公室办理相关资产领用手续。临时机构只有资产的使用权,在机构撤销时,须及时将所领资产完整交还区***府办公室。

五、资产处置

(一)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属于《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府126号令)规定范围内的资产处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其要求执行。

(三)行***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国资)部门备案;

2.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国资)部门批准;

3.批量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或单件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财***(国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报区***府审批。

4.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必须报区财***(国资)部门审批。

(四)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售、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及其他处置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按照***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处置单位应于次月将处置结果及账务情况报区财***(国资)部门备案。

六、资产评估

(一)行***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取得确无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出售、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以及处理预计残值较大的报废资产;

3.合并、分立、清算;

4.事业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5.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6.确定涉讼资产的价值;

7.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事业单位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行***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资产评估结果需在被评估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三)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行***事业单位整体资产评估事项以及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国资)部门负责核准;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占有单位向区财***(国资)部门进行备案。

(四)行***事业单位必须以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价作为资产处置的底价。

七、资产清查

(一)行***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区***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二)行***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八、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一)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代表国家对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二)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事业单位,均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工作由区财***(国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行***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财***(国资)部门依法或提请区***府调解、裁定。

(四)行***事业单位与非行***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发生产权纠纷,由行***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府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转入司法程序处理。

九、资产统计报告

(一)行***事业单位应按区财***(国资)部门统一要求,建立规范的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依照规定做出统计报告。

(二)行***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详细分析与说明。

十、监管考核

(一)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四)区财***(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和交流平台,全面、及时地掌握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实现对行***事业单位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企业国有资产法篇4

中***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207-02

“国有企业兴则国兴”, 国有企业可谓是国民经济的灵魂,在国民经济命脉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由于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始终起到控制性的作用,并在推动各项经济发展中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国民经济发展的效率和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有企业的发展状况,所以,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国家***策和法律改革与推动的重要关键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全面依法治国表明我国依法治国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那在新的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何推动国有企业更加完善的改革以及国有资产的监督保护,推动其本身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更好更快的向前发展,就成为经济领域关注的重点。

一、实现公司制改革,提升企业生命活力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建立更加完善的企业制度是其历史发展趋势,而公司制改革无疑成为其最有效和最有利的途径。公司制改革就是将现有的企业形式改变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也可以成为上市公司,而改革的关键点在于将原有企业形式中的单一股东、单一投资主体转变成多元股东、多元投资主体,总的来说针对现在复杂多变的海内外资本市场和投资环境,公司制改革无疑增加了企业作为市场投资主体的灵活性,分散了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风险。而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过程中可以将蛋糕做大做活,但应明确的一点是国有企业做大做活的过程中企业发展的阵脚和发展的总方向不能乱,只能坚持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掌握完全股权和控制权,国有控股公司的国家控制权掌握在国家手中,即根本方向是在增加国有企业的灵活性同时不断发展和扩大国有资本的参股数量,同时不断增强国有资本的运作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灵活性,使之更加适应国际投资环境的需要,更好的为国有企业在国内做大做强,在国外更好更有效的走向世界积累经验并提高国有企业的资本运作能力和运作效率,这是其发展的根本方向。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国有资本的主导地位不动摇,在增加灵活性的同时积极吸收国内国际发展的有益经验,通过更有效的发展和监管坚持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性位置不动摇同时更好的参与国际市场的运作,不断增强参与国际市场和抗击国际金融市场风险和冲击的能力。

二、构建完善的企业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制度性难点是我们在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制度性难点在于我们是不是放手让国有资本真正的成为灵活程度更大的资本市场运作资本,而资本市场是不是真正的需要国有资本的运作。我认为,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可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去完善其在资本市场的功能。碍于国有资本直接参与国内资本市场以及国际资本市场运作的风险性,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国有全资子公司的形式参与国际和国内市场的风险投资,此时母子公司的管理及权限划分是治理和监管的重点。与此同时国有企业改制乃至上市的过程中存在的混乱情况,其中之一就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控制、权属以及责任承担、管理权限等方面不明晰,这同时也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长期的国有企业体制内变革和法律监管不严格,国有企业与国际标准衔接及重叠领域较少有关。有必要通过公司章程以及协议的规定明确权属管理及责任权限,进一步明晰母公司及子公司的职能分配和责任承担,同时加强内部的责任监管,通过进一步立法划清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权限归属,并可通过财产保全和抵押等方式保证国有企业对于法律的有效执行。同时可以通过进行信誉立法的模式将不履行法律关于信誉模式规定的企业加入到信誉立法黑名单中,并对企业进一步的发展以及上市发行股票等方面形成一定的限制,以期将国有企业的发展更好的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使得法律对国有企业的良性快速发展起到更有利的促进作用。

三、创建契约联动机制,促进企业顺利发展

国有企业虽然更多的情况是国家注资,但凡企业建立便必然伴随着商事信用的发展,而商事信用法律强制性保护的同时更本质的是一种契约制度的建立,通过建立契约制度,建立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制度,商事信用有契约强制性及本身伴生的强制性双重强制保障,从而为企业的顺利发展提供保障。

同时,契约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成为商事信用乃至现代公司制的鼻祖,在制定预算的过程中也充分体现了协商这一过程,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从而形成更加形式化和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的契约,完善部分国有企业制度性缺陷的目的。

此时,更加完善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规范和有效促进发展方式的出现成为必然:国有企业有效运行的法律规则体系与内外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运作的制约,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立法对于公司章程良性有效地引导和合理的制约惩戒。在弱化行***监管的同时逐步提高依法治国的力度,通过法律更好的促使国有企业的发展,通过法治和有效良好的法律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各项行为措施。

四、依法保护国股权利,促进资本良性循环

国家作为国有企业最大的投资主体,其权力的保护是坚持国有企业主导性地位和控制力的核心,国有企业改革后其根本地位和发展方向能否更有效的坚持,国有企业在做大做强的过程中其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性作用能否继续巩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作为投资人其股东权的保护程度。首先,国家股东权的保护要坚持国有资产控股地位不动摇。必须坚持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在国民经济中具有根本性地位的公司企业的控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其次是国家股东地位应该通过立法和更为完善、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进行保护。在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进行保护的同时提高部分外资股东参股的条件和门槛,并结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禁止包括国家在内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纳入有效的预防和准入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国家股东权地位的侵犯和不必要的动摇。第三,国家股东权的保护还可以通过规范国家股东本身的行为进行。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资本来完成资本市场中的各种投资运作,通过国家来承担部分保证人的责任再为其他所有权形式的投资提供担保。国家股东权可以通过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有限制的担保形式保证整个公司资本的正常运作。

五、合理规划产权结构,保障企业的健康度

国有企业主要是指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还包括部分国家参股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国家股权占主导地位为主,在国有资本参股的公司企业中国家股权人所占比例就更加减少,资本市场的参与将主要依赖于其他股权形式的有效运作。

产权结构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保护的重中之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在与划分清晰消费者、企业、***府三者之间的关系,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就是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才能加强企业的流动性,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增长,同时也为更好的与国际竞争市场接轨,提高国有企业的灵活性,市场竞争性和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能力,加快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公司制改革应运而生。

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和股权结构并不十分明晰,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多元投资主体的建立在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运作无疑是最有效的体现,同时也是多个股东参与公司运作的有力诠释。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产权结构就多是以单一制的形式出现的,而股权结构的核心则在于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同时必须提到的国有企业的治理的结构就是建立在股权结构基础之上的。

六、丰富社会公众股东,增强国有企业活力

国有企业治理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股权结构,是不是要吸收社会资本和吸收多少社会资本参与运作才能够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最有效的发展途径和效力是关键。在国有企业股权权制改革的过程当中是不是要吸收社会公众股东进入企业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我认为,在不影响企业进行良性有效运作的前提下应当更多的提高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这样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本社会化程度,同时有助于拉近社会公众与企业的联系,同时对于企业在劳动人事关系上安排产生一定的制约和限制作用,从其他角度讲也不同程度缓解了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对于企业和社会所产生的压力。

在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改革的过程中,可以将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进行“打包”,即将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纳入到法人股东的持股范围中,以增强资本的集中度,有效地规避由于资金分散投资而导致的不必要风险;同时在公众资本参与“打包”的过程中可以与法人股东签订权利义务较为清晰地协议,明确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如企业职工作为社会公众股东的时候,工会可以作为签订协议的主体。

七、创建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人力创新价值

企业国有资产法篇5

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民经济总量迅速增长,基于这一发展态势下的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占比规模也越来越大。就目前现状而论,对国企固定资产采取科学化管理,不仅能为其自身健康发展提供物质保障,还能使之全局管理更为规范,发展更为稳定,从而使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得以更为充分的发挥是出实质作用。

一、国企固定资产管理职能概述

固定资产是企业经济资源的一部分,也是开展各项活动的物质基础,究其特质,主要可归为下述几类:不同设备具有不同的数额标准;固定资产是非流动资产,可供长期使用;固定资产的获得方式有多种,可以由社会捐赠、单位自身制造和购买,也可以采用租赁的方式获得。一般而论,国有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围绕以下几点:一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固定资产表;二是相关固定资产的转让需要对接单位核对批准;三是设备报废也需要相关负责人审核通过之后再行销毁,并同期记录;四是要制定计划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点。

二、国企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常见问题

(一)资产监管制度不健全

监督管理制度是约束固定资产管理的依据,制度不健全使管理工作杂乱无章,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清点盘查的相关制度不健全,部分国企固定资产在盘查过后,漏洞百出,账目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账务记录等现象频现;二是管理人员相关责任制度不健全,由于管理人员监督不到位、管理不作为等导致固定资产管理不善,且无明确的责任制度和惩处制度约束;三是内部没有必要的控制制度,各个部门之间不能相互协作、相互制约。

(二)资产管理意识不强烈

固定资产管理意识不强导致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及资产流失现象。由于受以前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许多国有企业只是重视固定资产的采购而轻视管理,导致固定资产管理缺乏相应的机制和方法,对于固定资产的财务登记不规范;还有部分管理人员因日常资产登记中的不规范操作,从而导致总资产金额与固定资产明细不符,影响固定资产的监控管理实效。

(三)固定资产分类不清晰

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需要准确的分类明细,然而,现在由于固定资产构成复杂、分类不清晰,严重影响了管理效率的提高。比如,部分国企购置大量的设备工具,由于种类多、类型多、功能不一,故应进行分类管理,而在分类的时,则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参考财务、功能等多方面的因素。然而,目前对于固定资产的分类仍无可供参考的依据和标准,由此使得固定资产的分类管理变得更加繁琐。

(四)固定资产使用率不高

比如,部分国企虽然购买了设备和工具,但对其使用配置计划却不尽合理,相应执行措施难以到位;又如,部分国企对固定资产的认识存在偏差,不考虑企业实际需求,认为固定资产是炫耀、攀比的资本,从而花费大量资金购买设备,导致购置设备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并未参与日常运营发挥其作用;长此以往,显不利于国企健康有序发展。

三、科学化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的实践路径

(一)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监管体系

国企资产始终处于变动的状态,因此要制定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清查体系。即各个部门要及时的将剩余物资进行清点登记,按月份、季度对所需物资、剩余物资进行备案,加强固定资产清算的监督管理工作,使之步入正规化;同时制定抽查监督制度,不定时对各单位物资进行抽查监督,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对闲置的资产进行有效的利用,预防资产过量挤压,确保资产得到有效利用;此外,应建立完善的资产清查制度,规范清查内容和清查程序,确定清查结果的有效性,同步完善资产核算、审计工作,对固定资产审查的全过程予以严格监督管理。

(二)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高度要求化

即首要提高国企领导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与固定资产管理知识培训,以实现实际管理效果为目标,改善对于固定资产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同时加强固定资产的财务登记和管理,记录好固定资产的转让、报废以及其他变动情况,不能随意更改其经济价值属性,规范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明确固定资产的范畴和分类标准,制定详尽计划并给予定期检查与核对。

(三)提速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技术基础,通过在计算机中形成固定资产数据库,可以将固定资产按照分类标准进行登记。同时,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实现数据信息的存储、编辑、打印,并且有助于资产信息的更改和查询,有助于国有企业内部的资源共享,使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过程得到高效科学的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篇6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和地方人民***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确定、公布,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法规。

第九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批准,可以作为***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人民***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风廉***建设,依照《中国共产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篇7

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府代表国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市人民***府代表国家对***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人民***府授权**市人民***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府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市***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行***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市***不行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府出资企业享有国家法律、行***法规规定的经营自。

第二章市***职能

第六条市***代表市人民***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负责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范围,由市人民***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市***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府授权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三)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四)代表市人民***府向部分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拟订和执行全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策、制度和办法;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七)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策,拟订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府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八)依法对市以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宏观指导。

(九)市人民***府授予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应当依法维护***府出资企业的法定经营自,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市***每年向市人民***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并及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条市***根据授权,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下列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一条市***应当与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根据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严格执行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市***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府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市***负责审批***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十四条市***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的,报市人民***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市***决定***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经市人民***府批准后实施。国有股权转让依法须报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市***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及对外担保、收购行为,经市***审核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市***依照国家和市人民***府的规定,审批***府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市***依法组织协调***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条市***报经市人民***府批准,可以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一)编制国有资产经营发展规划;

(二)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

(三)与市***及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分别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四)向市***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营运报告、会计报表以及国有资产变动事项;

(五)组织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统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六)审批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处置事项。其中,资产处置达50万元以上或虽不足50万元但属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的,应当报市***核准。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产权交易监管、清产核资、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市***协调处置***府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二十三条企业下列资产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本级人民***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以及用于转增资本公积金的资本盈余;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四)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国有资本及其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的自然增值,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资产的自然增值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部分增值;

(六)以国有资产担保承担投资风险借贷创办的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净资产或积累;

(七)依法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资产。

第二十四条***府出资企业按下列规定向市***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

(二)***府出资企业分立、合并及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企业国有资产增减、出资人发生变动的,由***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三)***府出资企业撤销、解散、破产或企业国有资产全部转让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由原***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四)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市***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严格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市***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进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代表市人民***府向***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并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制定***府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市***对派出的监事会实行年度考核和重大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九条***府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条市***依照国家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府出资企业一定营运期间的经营效益及其经营者的业绩作出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市***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结论。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府出资企业违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统计评价等有关规定的,由市***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市***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市***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

企业国有资产法篇8

内容摘要:本文在厘清国家和国家出资企业分别对国有资产享有不同权利的基础上,认为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既享有出资人的民事权益,又享有监督管理的行***权,这两项权利应分别由人大***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在充分尊重国家出资企业对国有资产处分权的同时,人大***会代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国有资产重大处分行为的审查和一般处分行为的事后合法性监督。

关键词:国有资产处分权 全民所有 人大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由国家对企业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营性资产具有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等特征,因此不利于所有者易处于虚位状态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经营性资产所具有的易变性和经营方式的多样性,使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比行***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流失更具隐蔽性,如果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处分监管不到位,势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但如果按照计划经济时代***企不分的监管方式,国家出资企业又难以具有市场竞争力。要做到对企业国有资产处分的恰当监管,就需要正确把握国家和国家出资企业对国有资产享有的不同权利的性质。

国家和国家出资企业对国有资产享有权利的性质

国家对其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企业国有资产是否具有所有权,国家出资企业对国家出资的国有资产是一种什么权利,学界对此众说纷纭。

(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权的主要观点

1.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企业对国家出资的国有资产享有经营权。其依据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关于“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四条关于“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和第五条关于“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的规定。

2.双重所有权说。这种观点认为,企业一经注册登记便取得了法律赋予的“***的人格”,称作法人,拥有了民事主体人的一些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就取得了对公司财产的“法人所有权”,也就对国家出资的国有资产拥有了所有权。国家拥有对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并存(赵旭东,2005)。

3.国家对国有资产已丧失所有权,企业对国有资产才享有所有权。其理由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已经不能直接支配企业财产,国家也不能用甲企业的国有资产去偿还乙企业的债务,国家对所出资企业的债务只在所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真正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和享有民事权利的是企业,而不是国家。如果企业对国家出资的国有资产不具有所有权,则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法理上就难以自圆其说(毛卫民,2005)。

(二)国家和企业对国有资产都不具有传统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

财产与资产是不同的。财产是指物质财富以及与物质财富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益(如债权、知识产权等)的总和。一般来说,财产具有相对静止的意义。只有当财产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商品生产领域中,具有增值要求时,才被称为资产。财产通过投资被用于企业法人的生产经营领域以后,对该财产享有直接掌控权的就变成了企业。国家将财产投入企业以后,原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权已被让渡给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对原有财产的处分权也受到极大限制。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享有的权益已不是传统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而是出资权益。企业对国家投资所产生的国有资产也不具有所有权。因为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只应归国家,如果有利润提成只是为了让企业能更好地开展生产和经营。所以,企业对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三)国家和国家出资企业对国有资产享有权利的性质

国家和企业对国有资产享有的权益都已不是单纯物权中的所有权,这种权益已演变为其他类型的权利。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不同于一般出资人的特殊权益。民间投资者出资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立法为了保障民间投资者依法获取利润,为其设定了出资人权益,这种出资人权益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但是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资,其期望除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外,还具有宏观调控整个国民经济、促进公民就业和实现国家经济安全等诸多目标,尤其对我国而言,后者更显重要。要保障国家投资企业多重目标的实现,法律赋予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权利就不仅应包括对国家出资企业利润的收益分配权,还应包括对整个国有宏观经济一定的掌控权,当然这种掌控权不应该影响国家出资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因此,国家对国有资产既应享有一般出资人的民事权益,也应享有宏观调控整个国有经济的权利(或权力)。

企业对国有资产具有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依法对国家和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形成的财产,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全部财产,依法进行***支配的民事权利。法人财产权的特点表现在它是一项***的民事权利,是专属于法人所享有的,非法人主体不能享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出资企业对国家投资的资产具有法人财产权。这种法人财产权是由众多具有财产内容的具体民事权利组合而成的集合体,是一种对所有权、他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等多种具体财产权利的法人用益权。只有如此,享有国家投资的企业才是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也才能同其他性质的企业一样具有生产经营的灵活性。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定位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机构,曾集出资人、监督者与管理人三职于一身,对于国有资产的处分拥有决定权。其享有的职权既有出资人的民事权利,也兼有宏观调控的行***权力。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兼有多项职权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于是其在立法中的定位开始发生较大变化。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将作为***府组成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位为国有资产出资人。虽然该《条例》强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但仍确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如“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等与出资人职责本无关系的行***职责(王新红,2005)。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中,仍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作为行***机关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的应是国家行***管理职能,却又代表全民作为民事主体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企业国有资产法》把中央和地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定位为出资人,其职责是根据本级人民***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该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管理身份、管理方式和管理对象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该法将公共管理职责划分出去,进一步淡化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行***职责。

尽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上被定位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不享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但从吉林通化钢铁集团公司和河南林州钢铁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改制来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仍扮演着很重要的社会公共管理者角色。这种立法上的定位与其在国企改革中实际所起的作用之间产生了巨大差距,也由此带来了更多问题,其原因在于将本应履行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等行***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立法上硬性定位为民商法意义上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这会造成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缺位与越位。

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

既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被定位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等***府公共管理职责的行***机关,那么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应该由谁担当合适呢?首先应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人。《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物权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鉴于此,企业国有资产的真正主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根据《宪法》第二条关于“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定位为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比较合适。鉴于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主要通过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较分散,召开会议的次数又较少,那么可以由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授权全国人大***会和地方人大***会,作为民事主体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兼有多项职权带来的弊端,也能较好避免国有资产可能成为利益攸关方──少数掌权者和企业职工激烈争夺,国家财产真正的主人──全民却被撇在一边的情况发生。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更容易为各方利益团体所接纳,可以名正言顺地为各方利益的平衡进行决策,这既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也能减少国有企业改制的阻力。

国有资产处分权的构建体制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明确国家和企业分别对国有资产享有的权利性质,以及国有资产所承载的多重功能,也分清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大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中各自担当的职责。在此基础上,就可以构建出国有资产处分权的体制。

(一)企业对国有资产的重大处分需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权限制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投资企业虽然具有***的民事主体资格,可以实施处分行为,但是由于国有资产承载着除追求利润以外的功能,企业又具有趋利性,这就决定了国家投资企业对于国有资产作出转让等重大处分时,需要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最终效力的合理性。按照《关于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企业兼并暂行办法》的规定,出售国有企业产权或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应由各级***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府批准。《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同时,为了真正落实国家出资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身份,对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对国有资产做出的一般处分行为应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府的授权,有权代表本级人民***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处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事后监督。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行使国有资产的处分权应受人大限制

代表国有资产出任国家投资企业的股东或董事只是出资人的人,并不直接享有出资人的民事权益,也不直接承担出资人的民事义务。因此,为了防止国家出资企业因出现“内部人控制”而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王国兵,2007),代表国有资产的股东、董事等应将自己参与国有资产处分的行为定期和不定期地向所属的人大***会报告,全国人大***会或地方人大***会应根据对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授权情况,对其行为进行事后审查或最终决定。对于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国人大***会或地方人大***会作出的国有资产重大处分决定,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有权对其进行合法性监督,公民也可以通过各级人大就企业国有资产处分情况反应意见。

将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确定为代表全民的人大,既解决了国有资产所有人“缺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越位”的问题,又能较好地防止监管国有资产的少数***府官员与直接控制国有资产的国家出资企业经营者之间,借对国有资产的处分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合谋,也能起到国有资产出资人与国有资产监管者双方相互制约,并共同监督企业经营者非法处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以造就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家和增强国家出资企业参与市场经济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法律分析[J].中国法学,2005(4)

2.毛卫民.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局限与出路[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

3.王新红,谈琳,周俊桦.论***的性质――兼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之不足[J].当代财经,2005(5)

4.易***.“通钢事件”背后的国资迷局[E/OL].

企业国有资产法篇9

这次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经验,努力推动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荣融同志对这次会议十分重视,会前专门听取了汇报,充分肯定了近一年来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并对今后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会议期间,渝波同志将报告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将进行经验交流,会议还安排了《公司法》和《物权法》的专题讲座。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积极开拓,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迈出了新步伐

自去年上海会议召开以来,各地***根据会议部署和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

(一)重视加强制度建设,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截至目前,******共了19个规章和82件规范性文件,各地***共制订了1600多件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项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初步建立,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是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日趋完善。去年,******重新修订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了《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了有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范性文件。各地***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普遍制定和完善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等。广东、等省区***制定了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审核报告管理办法。浙江、青海、深圳等省市***建立了国有产权代表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少地方***还加快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北京市***制定了《国有资本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厦门等省市***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强化了出资人的监管,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出资人缺位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来自出资人的约束和压力传递机制逐步建立,企业经济效益呈现大幅度增长的良好发展势头。

二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去年以来,许多地方***根据******印发的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规范性文件,陆续制定了实施办法。浙江省***积极推进产权交易领域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河南、山西、青岛等省市***制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杜绝和减少了因乱担保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深圳市***在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限的同时,建立投资后评价制度,加大了对产权代表责任的约束和决策失误责任的追究。前不久,******制定并经***同意公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大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力度。随着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制度框架的建立,国企改制、产权转让、资产监督等工作走上越来越规范的管理轨道。

三是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制度规范加快形成。去年,******起草并由***办公厅转发了《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研究制订了《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浙江、天津等省市***按照“宜强则强、宜留则留、宜退则退”的原则,结合本地企业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加快推动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聚集的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为加快推进国有经济“调改剥退”工作,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国有资本调整方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了改革调整的责任。***生产建设兵团***制定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等,对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发挥了重要的导向和规范作用。

此外,上级***对下级***的指导监督制度也正在逐步建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以来,山东、山西、内蒙、黑龙江、青海等省区***,制定了贯彻落实意见,加强了对下级***的指导监督工作,推动下级***抓紧建立出资人制度,努力落实“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要求。

(二)重视做好法律论证把关,依法行权履责水平逐步提高。

随着***工作的深入,各级***在行权履责过程中,重规矩、讲程序,越来越重视做好法律论证把关工作。

一是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不断增强。各地***在制定或批准企业章程、决定产权转让等工作中,严格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行权履责,自觉执行法律论证把关程序和法规会签制度,或者主动聘请法律专家参与法律论证。上海、海南、大连、厦门等省市***出台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审核管理办法》,组织所出资企业认真修订章程。广东省***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注重发挥法律论证把关作用,保障了转让工作的规范进行。天津市***对其出资企业的投资方向,严格依法进行论证。陕西、吉林等省***注意选聘法律顾问或社会律师,直接参与***行权履责的法律论证。各地***在行权履责中重视做好法律论证把关工作,既规范了***自身的行为,维护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保障了企业的经营自和法人财产权。

二是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继续依法推进和深化。******依法推进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今年6月开始,已有第一批6户试点企业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定向******作了工作汇报。福建、湖北、山西、青海、天津、重庆等省市***通过建章立制,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开展董事会制度试点,有效地保证了企业改革工作依法进行、规范运作。河北、湖南、辽宁、甘肃等省***在企业改制方案论证中,明确要求提供法律意见书。目前,中央企业及下属子企业中,公司制企业已经由*年的30.4%提高到了*年的64.2%。北京市所出资企业的二级、三级企业95%实行了产权多元化改革,河南省97%的国有工业企业实行了产权多元化改革,湖北省列入规划目标的50家国有大型企业现在都已经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是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力地推进了中央企业的调整和重组。目前中央企业户数已经由196户调整为155户,80%以上的国有资产已经集中在***工、能源、交通、重大装备制造、重要矿产资源开发等关键领域。吉林、内蒙、云南等省区***在审核企业重组方案时,普遍加强了法律审核把关,依法保障了企业组织结构优化和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

四是依法协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各地***普遍制定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规范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截止到今年6月底,******帮助中央企业协调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207起,依法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80多亿元。据统计,各地***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共2096起,依法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150多亿元。北京市***协调法律纠纷案件170余起,涉案金额65亿元,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10.8亿元;江西省***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22件,直接涉案金额35亿元,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20多亿元;天津市***协调处理法律纠纷案件134件,涉案金额41.24亿元;重庆市***调处的3000万元以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69件,涉案金额58.9亿元。此外,福建、辽宁、河北等省***还与当地司法机关建立了工作联系制度和法律专家调处制度。

(三)重视推进企业法制建设,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建立。

各地***在加强委内法规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企业法制建设的指导推动力度,企业法制工作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

一是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截至目前,1093户省级***所出资企业中,已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有665户,占60.8%;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有226户,占20.7%。上海、湖南、辽宁、河北、江西、湖北等六个试点省市的所出资企业中,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平均比例为76.85%,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平均比例为46.97%;非试点省市所出资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平均比例为56.91%,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平均比例为13.87%。在155户中央企业中,已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有147户,占94.84%;其中53户中央大型企业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47户,占88.68%;其他中央企业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还有24户。

二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建立。四川、河北等省***建立了***、企业和法院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联席会议。山东、宁波等省市***组织召开了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论坛。重庆市***推行法律顾问“五会制”制度,即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的会议制、参与对外合作的会谈制、对合同条文的会审制、对合同生效的会签制、法律顾问对合同纠纷的会诊制。许多省市***还推动企业开展了法律风险源点的排查,对重点风险领域进行重点控制,同时依法夯实企业合同管理等基础工作。

三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研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今年2月,******牵头完成了***交办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指南”的研究制定工作。这一课题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机遇和挑战,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等进行了全面论证,为下一步推动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近一年来,不少地方***也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北京市***与市专利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合作,共同完成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研究》的调研报告,提出了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和建议。湖南省***组织研究并制定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方案”。山西省***对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知识产权培训。上海市***组织部分大型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选择商标、品牌作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四)重视“合规文化”建设,以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为重要内容的“五五”普法工作逐步展开。

在***系统开展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是提高***依法行权履责能力和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的基础。去年以来,各地***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调研验收和认真总结,对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同时根据全国普法办和******“五五”普法领导小组的部署,普遍成立了“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印发了“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召开了“五五”普法启动大会。湖北省***认真开展普法骨干培训,*年以来相继三次请专家学者对420余位普法骨干进行了重点培训。山西、广西等省区***组织全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了本省区年度普法考试。***自治区***建立了“一抓双挂”制度,即抓法制建设的正反典型,与单位考核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考评、选拔、任职挂钩,与评选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挂钩。江苏、云南、宁夏等省区***在内部刊物、局域网和闭路电视中开辟了法制宣传教育专栏,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吉林、青海、辽宁等省***邀请法律专家举办了《物权法》专题讲座,许多地方***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贵州省***与贵州大学联合建立了企业法制研究院,利用高等院校为企业开展法制教育培训提供服务。

同志们,过去一年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标志着各地***法规工作在不断深化,标志着各地***工作水平在不断提升,凝聚着各地***领导和法规工作队伍的心血和智慧。在此,我代表******和荣融同志,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面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法规工作还存在不少的差距。如一些地方***对法规工作的认识和定位还不够准确,法规工作与***中心工作结合得不够紧密,法规工作的作用未能得到很好发挥;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工作,还缺乏系统研究和长远规划;部分省市***指导推动企业法制工作,还主要局限在法律顾问组织建设层面上;***系统法制工作队伍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所以,我们一定要正视当前***系统法规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深入分析和尽快解决法规工作存在的各种薄弱环节,进一步做好法规工作。

二、把握方向,加快提升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水平

经过三年多的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全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但是,继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大型企业改革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各地******策法规部门一定要紧紧围绕***的中心工作任务,认清形势,把握方向,找准定位,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法规工作要牢牢把握改革方向,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和***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和***的职责定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物权法》和《条例》从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策法规工作要牢牢把握既定改革方向,积极落实现行法律制度,切实把好“***策的法律关”和“法律的***策关”。

一要坚持并落实“***企分开、***资分开”的方向和原则。实践证明,“***企分开、***资分开”是搞好国有企业的前提,是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重要条件,是转变***府职能、推进***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目前,“***企不分、***资不分”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因此,各地******策法规工作要坚持***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为实现***企分开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二要准确把握***的机构性质和职责定位。根据***的十六大精神和《条例》的规定,***是专司国有资产监管的***府直属特设机构,要集中履行两个方面的职责:一是基于“***府分级代表”原则,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人权利,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基于“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原则,对面上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基础管理,对下级***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依法进行指导监督。上述两方面职责在法律性质上都不是行***职能。因此,各地***在开展***策法规工作中,一定要继续按照《条例》规定,牢牢把握好***的机构性质和出资人的职责定位。

三要依法规范***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要依法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必须从法律上把握好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法律关系,这是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是《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出资与被出资关系,不是上下级之间的行***领导关系,不是社会公共管理者与行***相对人之间的行***管理关系,也不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委托关系。这里还要特别指出,对于***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是出资与被出资的关系,各地***对此也要正确把握。

四要妥善处理“统一所有”与“分级代表”的关系。各地***都要认识到,我们代表国家实施国有资产监管,首先要有“统一所有”的大局意识,要把“国有资产国家所有”的事情放在脑子的第一位,这样才能完成好国家赋予我们的实施国有资产监管的神圣使命。同时,我们还要按照“分级代表”的原则,认真落实三级***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求,自觉尊重和维护下级***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合法权益。

(二)法规工作要始终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依法规范***行权履责。

***的各项工作要上台阶、上水平,做到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得到企业的广泛认可和积极拥护,经得起社会监督和历史检验,必须坚持以法律规定指导工作,以法律标准检验工作,以法律手段推进工作。

一要严格规范出资人权利和行权方式,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各地***要严格依照《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依法应由出资人负责的工作要逐步到位,依法应由企业享有的权利不能越位错位干预,决不能变成“婆婆加老板”。对国有独资企业,要坚持“两权分离”原则,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按照《条例》规定的13项职责行权履责;对国有独资公司,要切实按照新《公司法》规定,规范和处理好***与董事会的关系,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通过法人治理结构来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要尊重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依法规范企业改革。推进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会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当前各地***的重点工作,也是更有效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体制基础。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是出资人的职责,要从建立健全出资人制度入手,在法律机制上真正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派出的产权代表以及这些产权代表的权利和责任,在激励约束机制上真正形成来自出资人的压力和动力。要做好企业改革过程中的法律论证把关工作,严格依照《公司法》规范操作,依法做好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订,依法理顺***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企业改革,使企业改革在规范化轨道上顺利推进。

三要积极研究国有资本运营中的法律问题,依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加大国有资本运营力度,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是***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条例》赋予***的重要职责。随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试点工作的展开,国有大型企业整体改制、整体上市步伐的加快,国有企业重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将加大力度,国有资本运营职能将进一步加强。各地******策法规部门一定要重视其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积极探索依法推进国有资本运营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四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依法指导推动企业法制工作深入开展。加快推进企业法制工作,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是建立企业良好经营机制、促进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作为出资人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在做好委内法规工作的同时,必须大力推进企业法制工作,要促进企业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法律先行”、“依法经营,依法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实现法律进企业、进决策,推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使企业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对各种法律风险能防患于未然,从而在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站稳脚跟,稳健发展。

(三)法规工作要准确把握自身定位,在依法规范***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地***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

一要正确把握法规工作的定位和作用。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是***的核心业务之一。对法规工作的这个定位,各地***要有充分的认识,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工作的实践证明,没有立法的推动和规范,没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框架就无从建立,新一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就难以完成。加强法律规范,依法行权履责,是对***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策性、法律性都很强,须臾离不开法律规范,法规工作必须融入***的中心工作和各项重点工作。法规工作的成效是检验各地***整体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各地***绝不能把法规工作当作“辅业”,游离于中心工作之外,要充分发挥法规工作的功能和作用,使法规工作成为国有资产监管的“开路先锋”和“守护神”。

二要充分认识法规工作的广阔舞台与严峻挑战。随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完善,***监管的资产规模会越来越大,出资人职责将逐步到位。各地***面临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舞台将越来越广阔,面对的挑战也将越来越多。各地***一定要全面分析当前法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挑战,大力提高法制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以更好地适应当前新形势对我们提出的新要求。

三、突出重点,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新突破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的中心工作任务,力争再用三年时间,实现以下目标:一是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二是适应新时期国有资产监管的新任务新要求,基本建立有效保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规工作机制。三是适应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的需要,在国有重点企业全面建立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基础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当前***要着力做好以下七项重点工作:

(一)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国有资产法的起草论证,进一步加强***系统的立法工作。

《国有资产法》是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之一。在新《公司法》和《物权法》出台以后,全国人大正在加快起草《国有资产法》。******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荣融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该法的制定将对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产生重要影响。各地***一定要积极参与和配合该法的调研论证,要坚持按照十六大精神和《条例》规定的原则加紧对有关重点问题进行研究,积极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委内重要立法项目的制订工作。各地***都要建立健全机关立法工作制度和程序。要加强领导,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立法计划。要明确立法工作责任,落实重要立法项目的时间进度。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重视做好协调,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重视做好国家重要法律出台实施后对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所带来影响的研究。

近年来,国家陆续公布实施了《公司法》、《物权法》、《证券法》、《破产法》和《劳动合同法》等重要法律,这些法律与***的工作密切相关。前一阶段,我组织法规局专门研究了《公司法》、《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对***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影响,法规局在委主任办公会议上作了专题汇报,引起了全委的广泛重视。今后,各地***都要重视研究国家有关重要法律法规出台后,可能对本地区***系统工作所带来的影响。

(三)抓紧建立和完善***机关的法规工作机制和法律论证把关制度。

各地***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和完善委内法律事务的统一归口管理制度和论证审核程序。***法规部门要加强对委机关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的法律论证,确保***出台的文件和行权履责行为于法有据、规范可行。要准确把握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意见书制度。随着***出资人职责的逐步到位,各地***一定要重视对自身行权履责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已着手开展这方面的研究论证工作,各地***也要加强这项工作。

(四)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基础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今年以来,******为了确保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的实现,加大了对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动和督促力度。年初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今年6月又印发了《关于报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展情况的函》。从目前情况看,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基本可以实现。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借鉴和推广湖南、上海、辽宁、河北、江西、湖北等试点省市的工作经验,按照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和法律事务机构“三个到位”的要求,加快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要抓紧制定工作规划,分期分批分层次地组织实施,力争今年底如期实现三年工作目标。特别是6个试点省市一定要率先实现这个目标。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培养企业总法律顾问后备人选,通过公开招聘,广泛吸纳社会优秀法律人才,大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

推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全面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企业法制工作的重点逐步从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转到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上来。要指导企业加快建立由决策层主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要完善法律风险防范的运作机制,指导企业深入排查法律风险源点和重点防范环节。要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机结合起来,落实好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发挥好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切实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知情权和审核权。

(五)切实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推动力度。

我国“入世”过渡期已经结束,国有大中型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现代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和战略资源。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专题研究顺利结题的基础上,各地***要认真研究具体的实施办法。今年第四季度,******将召开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工作,重点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并启动企业专题研究成果的培训,大力提高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的水平。各地***也要结合实际,指导推动所出资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要大力提高企业领导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各项制度,把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与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有机结合起来,有重点有步骤地构筑国有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六)进一步完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

各地***在依法协调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要进一步落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在协调好当事企业个案的同时,要督促所出资企业抓紧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要定期分析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案原因,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要通过总结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暴露的管理漏洞和存在问题,及时完善企业有关经营管理制度和机制。要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疏于法律风险防范而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要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七)努力推动“五五”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

企业国有资产法篇10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受让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由省人民***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公布。

第五条省人民***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本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省和设区的市人民***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拟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或者其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拟转让重大国有产权的,应当事先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及其他企业拟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事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编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参与收购企业国有产权的,不得参与编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方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情况;

(三)经劳动保障行***主管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产权转让方案还应当包括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有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第八条转让方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由董事会审议,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三)其他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意见。

第九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向批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或者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报本级人民***府备案;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府批准。

(二)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及其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府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应当事先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机构应当自接到转让方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转让的书面批复;不符合条件,不予转让的,应当向转让方说明理由。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报本级人民***府批准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府决定。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改变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转让程序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转让方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承担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五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及有关批准文件;

(三)转让标的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者备案材料;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后,填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表。

第十六条转让方应当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征集受让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产权构成情况;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及转让价格;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渠道上重新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受让条件。受让条件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

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受让条件。在产权交易机构尚未收到正式受让意向申请之前,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受让条件的,转让方应当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渠道上重新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公布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或者拍卖等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产生1个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按照本次公告的挂牌价格确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人民***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一)转让方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后,仍应当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的;

(二)转让方实施内部资产重组时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所出资企业或者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的。

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其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报省人民***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受让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及转让方式;

(三)转让方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方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期限;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依法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方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职工安置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资产评估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定期向本级人民***府报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二十八条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审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受让方的条件;

(三)按照规定公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四)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受让方提供交易场所等有关服务,保守转让方、受让方的商业秘密;

(五)定期向省人民***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六)省人民***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转让:

(一)转让标的灭失的;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依法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的;

(三)司法机关依法裁判转让行为无效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转让的;

(二)转让方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参与收购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或者转让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参与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

(四)转让方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失真,或者未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工资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七)转让方未按规定处理债权债务,违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或者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八)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九)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受理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举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转让方、受让方有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转让活动,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依法裁判转让行为无效。

对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中转让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要求转让方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业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弄虚作假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转让方、受让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该机构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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