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养老保险篇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由缴费年限、缴费指数以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决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由各级***府补贴组成的。
2、领取的养老金不同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后待遇的增幅较大,通常来说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金的好几倍。
3、缴费金额不同
城镇养老保险篇2
关键词:养老保险支出;增加城镇居民消费;影响
2016年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表明,2015年末我国60周岁以上人口数为22200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16.1%,其中65周岁以上人口为14386万人,占比为10.5%。60周岁以上人口和65周岁以上人口相对于上一年分别增加958万人和631万人,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随之而来的是养老保险支出日益提高。2015年末全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50472万人,增加365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1973.83亿元,比上年增长23.2%。统计数据同时表明,2015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712元,比上年增长8.4%,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9%。以Feldstein(1974)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养老保险有着资产替代效应,该理论认为年轻人预期国家会在自己退休后给自己支付养老金,而不需要现在就开始将自己的收入过多地储蓄起来养老,从而促进居民减少养老储蓄而增加当前消费。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大幅增加和养老保险支出迅速攀升,大量学者开始关注老龄化及养老金支出对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徐勇、谢琼(2008)通过中国养老保险的机制———由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进行了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的研究,并从微观经济与总量经济两个层面进行分别研究。其微观层面指出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有着保障效应和收入效应,而通过总量经济层面指出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呈正影响。部分学者通过生命周期理论对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影响进行了研究,虞斌、姚晓垒(2011)和孟祥宁(2012)通过生命周期理论对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影响进行了研究,均得出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有显著的影响,当养老保险增加时,居民的消费也会存在着相应的增加。其中部分学者认为之所以会导致养老保险与居民存在着较强显著性的原因是在国内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不高以及居民对养老保险的收益率不确定导致的。朱波、杭斌(2015)通过实证研究认为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长具有更明显的影响作用,尤其是在40岁年龄以上的居民,认为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具有习惯性的影响,相比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而言,其消费曲线更加平缓。大量学者则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分析了对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行为影响进行分析。其中陈汪茫(2010)研究得出养老保险跟居民的消费支出具有乘数效应,当养老保险的支出增加时,居民的消费支出则会较大的提升。石阳、王满仓(2010)通过对省际面板数据(2002—2007)的研究发现,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对我国居民消费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并指出养老保险对居民的储蓄有“挤出”影响。苏春红、李晓颖(2012)采用山东省17地市2003—2010年面板数据分析表明,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具有较强的拉动效应,认为居民养老保险每支付1元,其中城镇居民的消费则会对应的增加0.0197元。邱俊杰和李承***(2014)运用1991—2011年省际面板数据,采用传统消费模型和生命周期储蓄模型分析发现提升养老保险覆盖率并未显著提升居民消费率。张国海、王枫林(2015)通过2003-2012年的省际面板数据进行研究认为,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具有拉动作用,但是不同的省份,其拉动效力不同。马晓彤(2016)也通过面板数据对社会养老保险对于居民的消费支出影响进行了研究,其研究成果与前期的研究学者结果几乎一样,认为养老保险的支出增加,其会导致居民消费的增加。也有学者对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中认为养老保险对消费具有负面影响。如白重恩、吴斌珍、金烨(2012)在研究中指出,在考虑居民家庭可能面临信贷约束时,养老保险与居民消费以及总消费呈负影响。参考国内外其他学者的研究,本文根据Feldstein生命周期假说构建计量模型,然后以我国1989-2012年24年的时间数列数据为基础分析养老保险支出对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情况。
一、经济模型与数据来源
Feldstein(1974)的生命周期假说认为,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支出会产生“资产替代效应”和“引致退休效应”,前者会促进人们减少防老储蓄并增加当前消费;后者会促使人们选择提前退休并导致退休后的生存时间延长,为了防老从而增加储蓄并减少当前消费。显然,其假说表明消费和储蓄是模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鉴于此,我们建立如下模型Ci=α+βYDi+γWi-1+ρSSWi+ui(1)式(1)中Ci是指i期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YDi是指i期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Wi-1是指上一年年末城镇居民的储蓄,SSW是指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ui为干扰项。本文采用1989-2012年24年的时间数列数据,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3)。
二、模型计算结果分析
1.平稳性分析。根据数据,得到C,YD,W和SSW的线性趋势***(见下页)。显然,上述四个变量都是不平稳的。同时,ADF检验表明,针对C,YD,W和SSW数据序列检验的统计量均大于临界值,所以均接受原假设,四个序列均为非平稳序列。由于此处C,YD,W和SSW是时间序列数据,在不改变变量的变化趋势的情况下,为消除异方差,对这四个序列分别取对数,分别表示为InCi,InYDi,InWi和InSSWi。进一步进行ADF检验结果显示InCi,InYDi,InWi和InSSWi均为一阶单整序列,即四个序列对应的T统计量值均大于10%的临界值,分别记为I(1)。2.协整分析。由于InCi,InYDi,InWi和InSSWi为一阶单整序列,故其分别差分后序列平稳,差分后的序列分别记为InCi,InYDi,InWi和InSSW,Joihansen协整检验结果表明至少存在一个协整关系。以InCi为因变量,以InYDi,InWi和InSSWi为自变量构建如式(1)形式的回归模型,采用广义最小二乘法得到如下估计结果:InCi=0.64+0.87InYDi-0.05InWi+0.11InSSWi(2)式(2)中所有参数估计量在0.05显著水平均通过检验。模型调整可决系数R2=0.999,说明拟合程度非常好,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支出几乎解释了所有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自相关检验统计量DW=1.734,说明模型干扰项不存在一阶序列相关问题。对干扰项的估计值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ADF检验)结果为-3.398615,对应P统计量值为0.027,检验结果表明干扰项估计值在临界值为5%的时候拒绝原假设,即不存在单位根。检验表明模型干扰项序列是平稳的,同时表明InCi,InYD,iInWi和InSSWi存在着协整关系,由此证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之间,存在着长期的稳定关系。由回归方程估计结果表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呈正比,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每增加1%的时候,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增长率就会增加0.87%,所以可以看出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起着推动的作用,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可以推动着城镇居民的消费增长。这个结论支持经济学一般结论,即收入增加会促进消费。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则呈反比,当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增长率每增加1%的时候,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则会减少0.05%,所以可以看出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起着抑制的作用,这符合投资增加会“挤出”消费的经济学基本理论。估计结果同时表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支出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是呈正比的,当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增长率增加0.11%。显然,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有着显著的推动作用,表明我国养老保险支出存在明显的资产替代效应。模型中所有参数估计均符合基本经济含义,故而模型设定不存在偏误。3.误差修正模型。根据协整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有着长期的均衡关系,但由于长期的均衡关系可能存在着短期的不均衡关系,构造误差修正模型旨在分析出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的短期失衡状态。(3)采用广义最小二乘法估计误差修正模型,得到式(4)所示表达式:(4)误差修正模型估计结果表明,所有系统对于t统计量在0.05显著水平均通过检验,调整可决系数为0.87,表明模型拟合效果良好,方程F统计量为5.74,表明线性模型有意义。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前面系数为正,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前面系数为负,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前面的系数为正,误差修正项前面的系数为负,说明模型建立正确,符合经济意义。其中响应序列的当期波动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短期波动影响:受输入序列的当期波动短期变动影响。城镇居民消费受可支配收入序列、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序列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序列当期波动的影响。根据误差修正模型可以看出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序列InYDi的二次差分项系数为0.62,表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产生正的影响。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序列InWi的二次差分项系数为-0.002,表明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会抑制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支出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增长率的的弹性系数为0.07,表明短期类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支出增加会促进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增加。同时,误差修正项ECMi-1估计结果表明,当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将以(-0.29)的力度从非均衡的长期均衡状态,拉回长期均衡的状态。在式(2)中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序列的系数为-0.05,而式(4)中城镇居民的该变量系数估计值为-0.002,说明城镇居民年末储蓄对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的长期抑制作用影响大于短期的抑制作用。式(2)中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处理变量系数参数估计量为0.11,而式(4)中其对应系数为0.07,说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的长期推动作用大于短期的推动作用。显然,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以及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相对于长期而言,短期的影响更弱,则体现出中国城镇居民在短期的消费中仍处于比较消极的状态,较多的城镇居民选择把短期的收入储蓄起来,计划着长远的打算,从而导致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上不去,中国居民的储蓄率居高不下的现象。
三、结论和***策建议
城镇养老保险篇3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第四条(税收优惠)
国家对企业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在税收***策上给予支持。
第五条(原则、义务和权利)
养老保险实行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企业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登记、变更和注销)
企业应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企业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企业应在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歇业、破产以及录用或者辞退在职人员(包括在职人员辞职、自动离职和被企业开除、除名等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养老保险帐户和养老保险手册)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为企业设立养老保险编码,为在职人员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在职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人员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在职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手册》随同本人转移。
第八条(缴费要求)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第九条(缴费基数)
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参照税务部门上一年度规定的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和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并在每年四月一日予以公布。
第十条(缴费比例)
企业按本企业在职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职人员按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三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基数缴费,但实际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二百的部分不再缴费。
在职人员实际缴费的基数高于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确定的缴费基数时,企业应按在职人员实际缴费基数总额作为基数缴费。
企业和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缴费比例的过渡)
企业缴费比例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从一九九五年起,第一年的缴费比例为百分之十七,以后每年增加三个百分点,至一九九八年达到百分之二十五点五。
第十二条(费用列支)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在职人员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缴费办法)
企业每月应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本企业和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
第十四条(个人帐户结算)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应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在职人员出具养老保险费缴纳清单。
第十五条(个人帐户内容)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在职人员实际缴费的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一百五十的部分)的百分之八记入的数额;
(三)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五记入的数额。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社会统筹)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外,均为社会统筹部分。
第十七条(计息利率)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记息,具体利率每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
第十八条(领取养老金条件)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企业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者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后参加工作,缴费满十五年。
凡符合前款条件的退休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养老金领取)
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可终生领取。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第二十条(一次性支付)
凡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死亡后的余额继承)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第二十二条(复核手续和有关证书)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复核手续;对不办理复核手续的,可停止支付养老金。
退休人员因出国、出境或者其他原因,本人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其生存的证书。
退休人员因出国、出境或者其他原因,本人不能领取养老金,需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月养老金的计算)
凡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月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
第二十四条(月养老金的计算)
凡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人员,按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乘上规定系数,推算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其退休后的月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第二十五条(帐户储存额的支付和扣减)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按月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不得移作他用。
向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时,应按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个人缴费额与单位缴费额的比例相应扣减储存额。
第二十六条(养老金最低标准)
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规定。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可按最低标准发给。
养老金的最低标准随经济发展和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的情况作调整。
第二十七条(养老金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年根据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进行调整,于当年四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当年退休的人员的养老金自下一年度起调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上一年度下降时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丧葬补助费)
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按当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两个月标准支付。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争议处理和处罚)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养老保险的争议处理以及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参照《*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私营企业协会的管理、监督职能)
私营企业协会是维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可参与私营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应用解释部门)
城镇养老保险篇4
关键词:养老保险;城镇家庭;消费水平和结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实现了令人惊叹的飞跃增长,由过去的传统农业国家跳跃式的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毋庸置疑的是,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这一过程中,消费始终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从国内的相关调研数据能够看出,我国的最终消费率从整体上展现出一个倒U型的线性分布态势,从2005年开始下降,2010年为一个转折点,之后开始缓慢回升。消费率发生该种形态走向的原因在于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这一重大经济***策调整,引入了众多外资而释放了消费需求,故而带动了经济的增长,之后由于需求释放到一定的程度发生了内需不足的状况。公共财***支出中占据重要位置的社会保障支出行为会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与结构产生影响,因此,探究养老保险对推进我国城镇居民消费具有深远意义和现实价值,特别是伴随着养老金覆盖面的扩大,其对消费水平和结构的影响也变得更加重要了。
一、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的作用效应
1收入效应
养老保险能够从居民的长期持久性收入与绝对性收入这两个方面来影响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和结构。首先,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加城镇居民的绝对性收入。尤其对退休人士而言,养老金是其重要的可支配的收入组成。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人来说,消费方向也会存在较大差异,例如,退休人士在边际消费方面的指出相比中年人较高,因而退休人士在领到养老金后产生的消费活动具有一定的提高效应。其次,养老保险***策还会对城镇居民的长期持久性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具体而言就是我国城镇居民领取的是确定金额的养老金,这是居民长期持久性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根据弗里德曼的长期持久性收入猜想,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建可以增加城镇居民的长期持久性收入,从而促进其消费。
2收入再分配
养老保险***策的相关规定可以有效利用收入再分配的模式影响城镇居民的消费活动。养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转移财富的机制,即将养老保险账户中属于本人的那部分资金经由个人账户从青年时转移至老年时;将同时代人群中收入较高者的财富向收入较低者转移,换言之就是代内转移;将正在各个工作岗位上的在职人群的财富向退休人士转移,也称作代际转移。尤其是后两种财富转移模式可以显著提升社会的消费能力。
3风险规避
根据预防性消费理论的观点可知,通常城镇居民会针对未来的各种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进行一定比例的储蓄,而国家的养老保险机制实质上就是给予居民一种科学合理的风险规避方式。对于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机制而言,居民眼中的养老金发放属于一种规范的***府行为,因而绝大多数居民都认同养老金支付是不存在什么风险的,因而将养老保险视作一种有行之有效的风险规避办法,而养老金的支付可以为自己的退休生活提供非常重要的物质保障,同时对未来的突发性事件提供一定的保证。为此,城镇居民才会缩减其他额外的预防性储蓄,从而增加消费行为。
二、养老保险在消费水平和结构上的影响
从养老保险对城镇居民消费的作用效应可以看出,养老保险通过影响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间接影响其消费行为,通过《中国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养老保险的间接影响因素提升1%,则居民消费水平会相应提升3‰。其中应引起重视的是:养老保险间接影响因素的变量在实际论证分析过程中的作用虽较为显著,但由于系数较小,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增加养老保险的支出,影响居民可支配收入的这一间接方式,对提升居民当时消费水平的作用并不明显。也就是说其实居民消费往往还是会受到养老保险支出的影响,体现为养老保险会对消费行为产生一定的抑制影响。该结论看上去和养老保险对城镇居民消费的作用效应有些自相矛盾,其实并不然,原因在于单独探究二者之间的相关影响作用,未考虑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结果呈现出的养老保险支出越高反而会对居民消费产生抑制影响,是由于我国实施的是养老双轨机制的结果。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下述两方面:一方面,该机制作用下大多数参保企业的职工养老金缴纳较少,这使得居民必须通过增加储蓄的方式,提前积累维持退休后消费水平的财富;另一方面,增加养老保险的支出会增加间接影响因素,然而由于养老金待遇较低的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提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导致提升消费水平的目标也无法实现。为此,此时增加养老保险支出会起到促使居民增加储蓄并减少当期消费的作用。笔者通过整合提炼相关研究报告得出下述结论:1.养老保险的人均支出与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呈现出负相关的关系,同时养老保险人均支出每提升1%,人均居民消费反而会下降3‰,即养老保险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居民消费抑制影响。2.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城镇人均居民消费水平则表现出正相关的关系,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提升1%,人均居民消费会增长6‰,这反映出居民可支配收入才是直接与居民消费水平和结构发生紧密关系,并提升居民消费行为的重要因素。3.通过稳健性的检验和复核之后,养老保险人均支出同人均居民消费水平之间呈现出负相关的关系,且联系紧密、影响显著。增加养老保险的间接因素这一变量后,养老保险人均支出的增加反而会带来人均居民消费水平的下降,进一步展现出养老保险会对居民消费产生一定的抑制影响。
三、针对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为了提升城镇居民的养老金保障水平,切实可行地增进居民的消费行为,从而为经济的稳健增长提供重要的保障,笔者提出下列建议:
1扩大养老金的覆盖面
由于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策的覆盖区域还较窄,大多数都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外资企业、中大型民营企业的正式员工,而对一些微小型民营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的覆盖不足。与此同时,我国当前仍然拥有众多的农业人口,他们对养老保险的认识不足,因而这部分人中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很少。因此,***府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的覆盖和普及,提升这部分人对日后的不确定性风险的承受能力,提升他们的预期性收入,如此才能有效减少预防性储蓄,恢复其消费信心。
2加大对养老保险的投入
我国也将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数量在人口总数中的占比逐渐递增,尤其是在2050年之后,届时老年人口数量将会突破四亿。而相较于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快步到来,社会养老保险机制还需不断优化和完善,就当前情况来看,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养老基金的缺口较大,再加上老龄化社会的压力不断加大,因此,***府需要加强对养老***策的优化和完善和,减少居民对未来不确定因素的焦虑情绪,这就需要***府加大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和补贴,确保养老金可以足额、及时发放到居民手中,增加城镇居民对退休生活的信心。
3强化养老基金管理
国家应该在强化养老基金管理的基础上,优化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并加强监督,通过行***和法律手段,保障养老保险资金的健康良性运行,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同时,***府还应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养老基金的管理质量和效率,且在这一过程中重视培养并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创建相应的养老金运作机构,通过科学的计算和评估实现养老资金经济收益的稳步提升,在保障养老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和增值。
4推进企业年金等其他补充性养老保险
在国家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之中,企业年金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补充,属于我国养老保险系统中的又一支柱。国家应该积极鼓励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并提供相关***策的支持,从而提升企业参保人员的退休待遇,保证其生活水平,这样才能有效提升参保人员的消费能力。同时,***府还可以通过制定相关优惠***策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府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压力,从而满足我国社会老龄化不断加快带来的趋势需求。此外,***府还应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监督和约束其他补充型养老保险产品,确保我国的养老保险机制能够长远健康的运行,并逐步解决养老公平的社会问题,使得城镇居民也可以真正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通过方方面面的创新改革措施,切实提升我国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继续稳健增长。
5提升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级
通过笔者对社会养老保险对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和结构的影响分析能够看出,尽管养老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居民的消费水平,然而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的局限性较大。因此,***府应做好养老保险机制的完善工作,提升养老保险的统筹层级。在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机制中,统筹模式可以说是其核心内容之一,养老保险中的统筹层级越高,那么资金则会愈加充足,面对风险时的抵御能力自然也更强。由此可见,有效提升统筹层级,能够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为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民生创造更加强而有力的资金支持,进而减少城镇居民对预防性储蓄的投入比例,拉动居民消费。对我国广大的城镇居民而言,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加,尤其是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升,会对居民的人均消费能力产生积极的影响和刺激作用。因此,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养老保险***策及其积极影响的宣传工作,深化广大城镇居民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策和制度优越性的认识和理解,消除其后顾之忧,继而从根本上转变其消费意识和行为。
参考资料:
[1]刘云鹰.基本养老保险对城镇居民的消费影响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6.
城镇养老保险篇5
【关键词】城镇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发展账户;养老保险现代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力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灵活就业日益成为缓解就业压力、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就业形式。然而,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具有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固定等特点,以及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主要针对体制内人员的特征,使得大部分灵活就业者处于保障体系之外,既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更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亟需对当前制度进行改革,建立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参保现状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构成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化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在城镇工作的人员。从就业去向来看,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类:临时就业者。包括非全时工、季节工、家庭小时工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占灵活就业人员总数的74.5%;自营劳动者。包括个体经营、网店经营、街头商贩、家庭就业人员等,占16.5%;自主就业者。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如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非签约歌手和模特等,占2.8%;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占6%②。
(二)灵活就业人员规模
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强,劳动关系不稳定,目前还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专门的统计,只能根据已有数据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数量进行估算。由于灵活就业又称为非正规就业,因此,可利用城镇总就业人数与正规就业人数之差来估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规模。本文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视为正规就业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我国2015年城镇就业人数为40410万人,城镇单位就业人数为18062.5万人,因此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数约为22347.5万人,占城镇就业总量的55.3%③。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情况
由于在职职工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因此,可利用在职职工与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之差来估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人数。经计算,2015年,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为1632.4万人,仅占城镇灵活就业总人数的7.3%。纵观我国近10年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情况,企业职工参保人数逐年递增,从2006年的12618.0万人增加到2015年的24586.8万人。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10年间没有明显变化,一直在1500万人左右徘徊④。相对于规模如此庞大且数量不断增加的灵活就业队伍,其参保情况不容乐观。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根据前文分析,灵活就业人数在总就业人数中的比重超过50%,说明灵活就业者已成为当今劳动力市场的主力***,其对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理应享受公平的社会保障权利。从灵活就业者的构成来看,90%以上属于中低收入人群,只有极少数是拥有资金、技术或高学历的尖端人才。因此,灵活就业人员是急需得到***府与社会各界关怀及保护的弱势劳动群体。随着灵活就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其基本养老保险缺失所积聚的社会风险也将进一步凸显,给个人及社会带来各种危害。对于个人而言,其工作状态、身心健康及生活质量将受到严重影响。尤其是大龄灵活就业者,一旦失业将令其老年生活雪上加霜。对于社会而言,既不利于体现社会公平,也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无论从分散劳动者面临的养老风险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角度,还是从保障灵活就业者合法权益的角度,都应该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健全
目前,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做出了一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灵活就业的发展。但还没有出台全国性的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覆盖率的提高,制约着养老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正规部门就业与社会保障直接相连的就业保障***策,已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依然是建立在以企业职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传统社会保险体系之上的,这样的养老制度已逐渐失去活力,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和灵活就业者的需求。同时,现有的***策法规存在立法层次低、立法碎片化等问题,在内容上不够系统和全面,在执行上缺乏权威效力,不能很好地维护灵活就业者的劳动权益,亟需进行彻底改革。
(二)缴费制度不合理
1.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本文用城镇就业人员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工资之差,除以灵活就业人数,来估算灵活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如下:Y3=(Y1-Y2)/N其中,Y3表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Y1表示城镇就业人员的年工资,Y2表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工资,N表示城镇灵活就业人数。城镇就业人员的年工资(Y1)=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城镇就业人数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工资×平均每户家庭人口/平均每户就业人口根据统计年鉴数据,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029元,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工资(Y2)为112007.8亿元。经计算,Y1=151073.0亿元,Y3=17480.8元。说明2015年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仅占单位就业人员的28.2%⑤。2.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分析按照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是上年度(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企业职工缴费比例8%,年缴费4588.9元,占其当前收入的7.4%。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20%,年缴费11472.2元,占其收入的65.6%⑥。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占自身收入的比例相当于单位职工的9倍。即便以职工平均工资的60%这一缴费基数下限为标准,仍有近85%的灵活就业者因不具备缴费能力而无法参保⑦。
(三)统筹层次低
目前,我国仅有几个直辖市和个别省份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绝大多数省份还停留在建立省级、地市级调剂金阶段,个别省还未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地区分割统筹的格局导致国家统一的法定制度沦为地方性制度,损害了制度应有的互济性与流动性,影响制度自身的公平与正常发展。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稳定性差、就业弹性大、经常会跨地区流动,因此,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顺畅、不受损失,是吸引他们积极参加养老保险的关键,而统筹层次低恰恰制约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根据现行制度规定,灵活就业者跨养老保险统筹地区流动时,只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社会统筹部分,这对于广大收入低且不稳定的灵活就业者来说无疑是重大的损失。既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也不利于劳动力在地区间的合理流动。
三、构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缺乏针对和适应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保障力度不够,导致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低、覆盖面小、规范性和激励性不足,制约着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应尽快出台全国性的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养老保险***策。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灵活就业者的特点和需求,提高***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策法规和制度执行上给予有力的保障,保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首先,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明确灵活就业者与正规就业者的同等法律地位,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报酬、职业培训等方面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其次,出台《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法》,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对象,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受益人资格和待遇,养老金支付方式,信息披露及工作程序等,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对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处罚。
(二)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探索
1.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实行统账分离,平行运行社会统筹基金由单位缴费和***府补贴组成,采取现收现付制,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由中央财***承担最终责任。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构成,采取完全积累制,由国家规定统一的投资收益回报率,为个人账户所有者提供稳定的安全预期⑧。(2)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增加财***补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根据近年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建议将缴费率确定为20%。其中个人缴费8%,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10%,***府补贴2%,计入统筹账户。有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与企业职工保持一致。按照我国目前的老年抚养比14.3%计算⑨,平均每7名就业者负担1名退休者,可以在保证退休人员70%的养老金替代率基础上,实现一定量的资金结余,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2.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迈克尔•谢若登提出,以收入为本的社会***策不能有效改善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状况,而资产建设将产生超越未来消费潜力的多种良性效应。拥有资产可以让人们更自信、家庭更团结、社会关系更紧密、人们更积极地参与公民活动等。借鉴“美国梦”示范工程的成功经验,笔者建议将资产建设理念引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具体方案如下:(1)启动“中国梦”养老保险示范工程,成立专门的基金机构,资金由中央、地方财***和民间组织提供,由第三方非盈利机构运营管理。(2)“中国梦”养老保险示范工程主要包括教育、创业和养老3个项目,并分别开设3个账户。其中,养老是必选项,其他2个项目是可选项。(3)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个人发展账户”,按照“先储蓄,后配款”的原则,参与者可在一个或多个项目上按月度、季度、年度进行任意额度的储蓄,基金机构根据具体项目给予储蓄额一定比例的配款。(4)养老项目的个人储蓄额计入个人账户,配款额计入统筹账户。教育和创业项目的个人储蓄额和配款额全部计入个人账户。(5)设定配款的时间限制和配款的总限额。(6)定期为参与者提供免费的金融知识培训。灵活就业人员不但在退休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且在支付自身职业培训、子女教育费用和建立微小型企业时可申请使用账户资金,通过审批或考核后可支配资金。养老保险示范工程一方面可以有效激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提高其参保意识、培养其参保习惯。另一方面可以帮助灵活就业者建立个人资产、提升人力资本、促进就业创业,从根本上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生活质量,为建立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宝贵思路。
(三)推进全国统筹,实现社保现代化
城镇养老保险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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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在改革原有退休金制度的基础上,中国建立起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有三个原则,即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
到2014年,这个制度的参保人口为3.4亿,其中在职职工为2.5亿人,8500万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制度的赡养比为2.9∶1。应该看到,在一个发展中国家,养老保险能覆盖城镇就业人口的70%左右,已经是很好的了。
制度建立时,***府希望人们退休后的养老金对社会平均工资的替代率能达到58%。但事实是这一指标在1997年时为76%,从1999年后便开始迅速下降,到2003年降为57%,已经到了***府设定的目标以下。
此后,***府通过连续11年调整待遇来防止养老金替代率的大幅下降。尽管如此,由于工资增长水平高于养老金的调待,替代率还是下降的,直到近两年才稳定在42%。
从中国的负担能力来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基本”功能也算是实现了,但制度的可持续性却令人担忧。 财务制度的近虑远忧
说一说美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形,就知道我们的问题了。美国的人口预期寿命是78.8岁,用于养老部分的费率只有10%,雇主雇员各出一半。美国的退休金替代率一直在40%左右,除了退休者本人以外,没有退休金的配偶可以终生拿其一半的养老金,残疾人可以从中拿终生的年金,退休者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拿年金至成年。
上世纪70年代,美国人天天说自己的养老制度要破产,90年代说到2032年养老制度要破产了,现在又说养老制度到2042年要收不抵支。而事实上从1983年美国将保费提高到目前的水平后,年年都是收大于支的,养老金结余由1997年的390亿美元上升到了2014年的2.8万亿美元,***府的补贴少到可以忽略不计。
中国的人口预期寿命是73.8岁,比美国年轻,可制度赡养却同美国一样,费率则比美国高太多(企业缴费20%,进入社会统筹,个人缴费8%进入个人账户)。中国的养老金替代水平与美国相仿,可养老保险的收支状况却是让人忧虑。
许多人很乐观,说养老保险有滚存结余,所以近期财务状况良好。可是却忽视了制度希望积累起来的个人账户资金却被挪用去发放当期养老金。
个人账户的负债,即所谓“空账”,在2013年为3.1万亿元,当年全国累计结余仅为2.8万亿元,制度整体为负债。这就好比说一个人口袋里有10元钱, 可他还有一张11元的欠条在别人口袋里。
2014年,不考虑中央财***转移支付,已经有22个省市当期养老金收不抵支。2014年保费征收2.03万亿元,同比增长9.7%,而当年养老金支出达2.18万亿元,同比增长17.8%,支出的增长速度高于收入增长速度8个百分点,即期收支缺口达1500多亿元。
长期看问题更严重。最近浙江大学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如果中国不对养老制度作任何变革,2015年至2050年,全国养老金收入将从2.03万亿元逐步增加到24.31万亿元,年均增长7.36%,支出从2.18万亿元增加至45.07万亿元,年均增长9.04%,年度收支缺口将从1536亿元扩大到20.76万亿元。至2023年后,不再有滚存结余,到2050年,积累征收与支出缺口将达到当年GDP的31.21%。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财务困境的内外成因
只有了解了养老保险财务困境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
先说外因。造成这种状况的外部原因,是***府没有承担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以及完全的代际转移支付向部分积累制度转型的成本,这些成本都由目前的参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来承担了。
当年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数以千万计的国有企业职工以较少的义务进入新制度并获得保障,虽然财***对新制度给予了一部分补贴,但却远远不足,所以当下正在工作的一代人承担了这一转制成本。***府对“老人”和“中人”的责任边界不清楚,本应由***府承担的责任,却由养老保险这个共有产品的主体在负担,这是问题的部分原因。
上世纪50年代建立的退休金制度其实是企业内部的代际转移支付制度,而现行的制度是部分积累制度,即希望目前的工作人口既赡养已经退休的老人,同时又为自己的老去做部分的准备。
这种转型是有成本的,而成本本应该由***府承担,但由于没有很好的制度安排,当缴费不够支付已退休人口的养老金时,预期积累的个人缴费被用于当期支付,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个人账户没有资金,所以只能记入一个很低的利息率(一年期银行利息率),从制度建立以来,社会平均工资以14%左右的速度增长,而个人账户记息率只有不到3%,个人账户的资产相对社会其他资产越来越少,这是退休金下降的另一部分原因。
虽然财***从2000年就开始由少到多补贴养老保险制度, 2013年,财***的补贴达到当年制度收入的13%,但是上述的两个转制成本已然是一笔糊涂账,没有人说得清这笔补贴是不是足够履行***府的义务。
再说制度的内因。在现有的制度结构下,我们既想要公平,又想要效率,就将具有共有产品性质的社会统筹和具有个人所有制性质的两个账户绑在一起,谓之“制度创新”。个人账户记息率过低,导致养老金水平下降,社会总福利也在下降,即有人受损,无人获利。
这种混合制度模糊了***府和个人责任的边界,当退休人口早逝,账户还有资金时,子女可以继承,相反,当人还活着,个人账户资金发放完后,社会统筹将继续补齐这部分养老金,公平和效率尽失。
另外,制度设计设置了高费率,同时却降低了其他门槛,强调一致性而忽视了中国初次分配存在较大的差距;忽视了城镇正式部门和非正式部门收入在数量和稳定性上存在差异性,希望用一个制度覆盖全部就业甚至是非就业人口。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本是为有雇主的职工设计的。1997年时雇主雇员共缴费为工资的20%,但因收不抵支,2005年费率被提升到28%。同时为了“广覆盖”,鼓励自雇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另为他们设计一个费用为20%。
除了费率之外,其他进入和获取养老金的条件都很低,缴费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年限为15年,退休年龄还是一如既往的女性50岁、男性60岁(在计划经济下的退休金工作年限要求是30年,更不用说发达国家除了美国外一般要求缴费年限为30年-40年,退休年龄男女多为65岁)。这引发的问题是部分参保人义务太轻,与养老金权益严重不匹配,导致部分人主动或者被动以低门槛参保,道德风险产生并影响了公平性。
由于管理水平不够,费率是透明的,但费基是不透明的,高费率引致人们在费基上逃避,因为存在两个费率标准,一部分小微企业的雇员雇主合谋以20%的费率而不是28%的费率参保,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保费收入,也增加了制度的不公平性,老老实实缴费的人是吃亏的,“搭便车”的人是占便宜的。所以***策费率很高,实际缴纳的保费与工资基数比,大约只有18%左右。由于工资收入的不透明,非正式部门的参保人可以选择最低的费基,当然还可以选择最低的缴费年限和退休年龄。
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下,当有太多的人在缴费环节有机会选择较少义务,而在支付环节倾向于向上看时,制度的收不抵支是必然的。
在发达国家,道德风险相对较少,在中国,劳动收入的非工资化和非正式部门劳动收入的现金化,则使得这种道德风险成为普遍现象。
比如,北京是市级统筹(相当于省级统筹),为了照顾郊县的覆盖率,其最低缴费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一个郊区的数据显示,2006年到2014年的退休人员中,60%以上的人是以40%以下的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90%的人员缴费基数在社会平均工资以下,这显然不符合收入的实际情况。
同样一批人,2006年那年退休的,平均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为28年,2014年退休的人这一指标下降为24年。太多的人以过低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最早的退休年龄获得养老金,是在职一代负担过重,退休一代养老金水平和财务不可持续的原因。 现有改革难治本
多年来,社会和***府意识到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压力,提出了种种解决之道,全国统筹、扩大覆盖面、划转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等已经实施,有些涉及“分蛋糕”的***策,如延长退休年龄、科学规划待遇调整机制,经过几年的观点碰撞,也慢慢达成共识,将会形成公共***策,对制度的可持续性将发生正面作用。
刚刚结束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将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进行全国统筹,也就是将事权提高到中央***府层面。全国统筹有诸多好处,但从财务角度看,只能解决地区间余缺不均的问题,并不能解决制度收支总量不平衡的问题。而且长期看来,这会使制度的收支状况恶化,原因是地方***府也会参加到与中央***府的博弈中来。
扩大覆盖面是舒缓当下财务压力的有效办法,但对制度的长期负债形成巨大的压力。扩大覆盖率就参保的公平性而言,绝对是正确的,但就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而言却是一把双刃剑。从2005年开始,通过较低的费率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或者通过补缴、趸缴等措施,覆盖率得到大幅提高,当期保费收入也明显改善。但这部分参保人员通常是以最低费率、最短交费年限参保,一旦进入退休年龄,他们对制度的保费贡献在3年-5年内就可以通过养老金拿回。在剩下的二三十年的生命余岁中,他们领取的养老金全部来自于在职人员的贡献,加剧了代际间的再分配不平衡。
刚刚公布的五中全会公报中提出全民参保的目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强调,下一步的工作将是解决以农民工为主体的1亿多城镇就业人口的参保问题。如果他们参加同一制度,制度又不做改变,未来的压力可以想见。
国有股减持充实全国社保基金一直在做,五中全会更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策。但许多人不知道的是,全国社保基金只是社会保障的一个准备金,它的资金来源于国有企业股权的划转和一般财***,与养老保险基金不是一回事,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动用。目前该基金只有1.5万亿元,即使做到6万亿元,也解决不了养老保险的缺口问题。更何况有一个根本性问题无法解决:并不是所有人都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用全体人民的资金来补贴该制度是有理论障碍的。
逐步延迟退休年龄,增收节支,加强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同时也可以提高年长劳动力的劳动参与率。上世纪50年代规定退休年龄时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只有40多岁,到改革开放之初时,劳动保险法下的退休制度是37个人工作,一个人退休,老年人的赡养负担根本不是问题。
时至今日,中国人口的预期寿命达到73.8岁,养老保险的赡养比为3∶1,但退休年龄却一直没有改变。基于养老保险的财务恶化,延迟退休年龄被提出讨论,因为涉及群众利益,一时间争论激烈。直到最近,相关部门才宣布将适时逐步延长退休年龄,以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延迟退休年龄可以从增加保费收入和减少退休金支出,可双向正面影响制度的财务状况,在人口老龄化的情况下是必然的选择,同时也可以增加劳动力的供给,一举多得。
但是细想一下,延迟退休年龄对制度财务可持续性的作用可能没有想像中大,原因是它只能约束体制内的雇员,而对体制外的参保者约束力较小或者根本没有约束力。比如私营企业完全可以不雇年长的劳动力,灵活就业人员完全可以选择45岁或者更年长才参保,只要满足15年缴费要求即可。
建立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减少制度的支出也是一个办法。为了满足“保基本”的目标,在“分享”的理念下,过去11年每年都大幅提高养老金待遇,养老金替代率下降的趋势稳定了,退休老人高兴了,制度的财务状况却日益恶化。批评调待是非理论的声音多了起来,目前各界正在讨论建立“合理的待遇调整机制”,可以预期未来的调待水平会有所下降。 更多改革需提上日程
仅有上述的方法是不够的,必须有更多的改革才能保证制度的长期可持续。
首先是通过立法关注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社会保险法通过已经五年了,在法律指导下,***府在广覆盖和保基本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现在是时候通过完善立法关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了。
其次是明确***府对经济体制转型引起的养老成本的责任,计算***府责任总量并建立偿付的机制,“明债明还”。养老保险是参保成员的共有产品,***府与保险制度应该有清楚的责任边界,参保成员不应替***府承担经济体制转轨成本,***府也不应该像现在这样成为无限责任人。
再次是建立二元制度达成多个目标。以上的分析说明,在同一个制度里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不可兼得,要想同时获得这三个目标,我们可能需要建立健全两个制度,一个是现行的为正规部门提供保障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让该制度回归它最初的本意即“保职工”,提高各项参量,实现“高进高出”,平滑职工终生收入,并保证制度可持续。另行建立一个国民养老金制度,放宽进入和获取养老金的条件,***府适当给予贴补,实现“低进低出”,平滑低收入者的终生收入。客观来看,制度二元或者“碎片”的负面影响比“保不住基本”和“制度不可持续”来得小。
再有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离,个人账户变成自愿性养老制度。这一建议不是直接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但对社会总福利的增加却是有利的。这个办法一则可以消除个人账户的效率损失,增加社会总福利;二则可以降低养老保险的费率,有利于发展多支柱养老金体系;三则降低费率有利于减少规避费基的道德风险,有利于扩大费基并增加缴费的公平性;四则有利于减轻正规部门中等收入者的缴费负担。
另外,提高职工养老保险的交费年限,增加缴费人的义务,提高他们的养老金水平。延迟退休年龄只对部分人起作用,而提高缴费年限则对所有人起作用。目前,缴费年限对制度的收入以及对个人养老金水平的影响还没有受到应有关注。事实上,提高缴费年限不只是对制度的财务有正面的影响,由于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中缴费年限的因素是重要的,所以提高缴费年限直接与个人的养老金水平有关,同时提高缴费年限可以避免部分“搭便车”的问题,提高制度的公平性。
最后是提高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如果制度是二元的,我们不必为了迁就低收入劳动者而制定一个较低的缴费基数。因为中国的劳动收入是不透明的,管理手段跟不上,只要***策给予了选择的余地,许多“聪明人”就会有办法选择少尽义务。提高缴费基数同样作用于制度的收入和个人的养老金水平,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利用工资不透明的道德风险,还诚实缴费人一个公道。
城镇养老保险篇7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策对策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策概述
2009年12月22日召开的***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且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的同时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可以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转续关系,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从技术层面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续。
这一新***策主要有以下几个创新点:第一,新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不仅可以转移全部的个人账户资金,而且能够转移12%的单位缴费。转移12%单位缴费是对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的综合考虑。第二,对于多地参保的劳动者,他们的养老金计算全国统一,解决了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作出了特别规定,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还是间断性地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可以累加计算。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提出了以缴费10年作为确定待遇领取地的标准,不再办理退保,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重要意义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劳动者作为对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基本成员,其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益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新***策实施前,由于基本劳动保险关系在区域之间不能顺畅流转,致使流动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制度支撑和照顾,缺乏稳定的心理预期,这必然会引起他们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满,也会导致正在工作的劳动者担忧未来的生活状况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甚至出现退保现象,不仅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而且威胁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影响社会和谐。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能够有力地促进劳动力自由合理流动。市场经济应当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对于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也是如此。然而,由于过去基本养老保险跨区域转移难的限制,使得劳动者的就业选择、自由流动受到很大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建立,影响经济主体从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中选择所需要的人力资源,更影响人力资源的全面发展。此外,中国还存在一个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转移难对他们的限制影响更大。
(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利于维系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对稳定,进而促进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终极目标的实现。2010年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策规定了在全部转移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可以部分转移统筹账户,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等,既保证了流入地和流出地社会保障基金的相对稳定和正常运转,也调动了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共同推动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向更加成熟的目标迈进。
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策实施中存在的困难
(一)国家和相关部门宣传力度不够,劳动者养老意识淡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策公布之初,出现了大规模的退保现象,论\文\网反映出投保者对新***策的不了解,担心自己工作的流动性和转续程序不便利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损失。另一原因在于,大量的年轻劳动者认为“养老”离自己还很遥远,故没有考虑到这一问题。这说明一项好的惠民***策的出台,离不开好的宣传、教育,以便让广大群众切实了解到新***策简便易操作、更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我国当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统筹层次低下,统筹单位数量大,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续成本很高。由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很大的区域差异,各地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标准、管理方式、待遇领取上大不相同,要实现高层次的统筹和建立顺利转续的养老保险体系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且仅在制度设计上就需要很高的成本。此外,基于传统的相互分立的财***体制,作为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地要承担一定的养老责任,这为普遍困难的养老基金再添难题,人为地设置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壁垒也就在所难免。
(三)新办法虽然对农民工的参保作了更为有利的规定,但与农民工实际的承受能力相比仍存在缺失。第一,新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策中规定不得办理退保手续,这是为了防止给农民工带来便携性损失,完整地保护他们的长远利益。但是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困难,他们流动性大、对于未来缺乏安全感,这些特点决定了大多数人很难承担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要求的长期的缴费时间规定。“不得退保”的规定看似顺理成章,相关配套改革非常欠缺。第二,《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一办法对于调节转入地和转出地之间的利益分配是有益的。但对于那些从高收入地区回到户籍所在地养老的农民工而言,意味着在缴纳了高的养老保险费用以后,却领取了低标准的退休金,他们所受到的待遇缩水了,这也是他们迟疑、甚至退保的原因。
四、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策的对策
(一)加快《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以立法形式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顺利转续。国家需完善相关法规,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人群、缴费标准、待遇领取条件、转续程序及待遇计算方法等明确列入其中,并要求各地逐步取消限制养老保险转移的各种不合理障碍,杜绝拖延和拒绝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行为。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要重视***策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力度,对于违反***策法规的给予严厉的处罚。
(二)引导劳动者树立社保意识,维护自身权益,调动参保的积极性。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和引导工作,为劳动者开通了解、参与和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渠道,使他们认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及与自身的利益关联,增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信心,以此来提高参保率、减少退保、不参保的现象。针对一些投机养老行为,国家也应该制定相关措施,与各地社保部门一起对其进行监督和惩处。
(三)逐步提升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能够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为基本养老保险跨省顺利转续提供有力的支撑。要彻底打破各地区“分灶吃饭”的财***体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关系,实行工作地缴费、分段结算、全国结算等,推动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全国层次的统筹,还需要建立一个覆盖面广、功能齐全、规范透明、稳定运行的社会保险信息网,为更高层次的养老统筹提供技术支持。
(四)提升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社保服务系统,提高养老保险转续效率。新***策规定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实现一体化管理,有助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的沟通与共享,为保障养老保险顺利转续及劳动者退休后的权益提供坚实的基础。相关机构还应该树立一切以劳动者权益为中心的社保服务理念,完善服务体系,这样,既能做到节约参保者的转续成本,又能节约自身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五)重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农民工作为涉及到养老保险跨省转续工作的一类重要群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如养老观念、自身经济负担能力、对未来安排的不确定性等,这些都需要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转续工作的考虑之中,设计出现阶段切实可行、又符合农民工群体发展需要的转续办法。在具体实施中应当根据“低准入”原则制定区别于一般的城镇企业职工的***策,如统筹账户转移比例、累计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基数等等,保证他们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养老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中还要十分注意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衔接,确保他们返乡后的老年生活有所保障、养老待遇不受损失。同时,***府还要加大监管力度,重点监督企业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是否到位,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护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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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晓晨,赵佳颖。浅析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及退保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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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耿雁冰。养老保险跨省转移仍部分留存[N].21世纪经济报道,2009-12-24(8)。
城镇养老保险篇8
一、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市人大***会批准的《*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部门负责本市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部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规定的授权实施行***处罚。
三、缴费单位应当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四、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追缴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可加收滞纳金,对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加收滞纳金,并可对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内,缴费单位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行为或者超过责令期限仍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部门的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缴费单位因经营状况等原因,确实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并由缴费单位和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机构提出缴费计划,以缴费单位经评估和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备案的财产权证,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部门申请缓缴。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部门批准后,缴费单位可以缓期缴纳。缓缴期最长为一年。缓缴期间,缴费单位不得转移已备案的财产。缓缴期满,缴费单位仍未按缴费计划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或者在缓缴期间转移已备案财产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部门可以作出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缴费单位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部门及其监察机构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复议条例》的规定,在十五日内申请复议。缴费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缴费单位对具体行***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镇养老保险篇9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难点;措施
近年来,随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逐年壮大,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建设和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和***府一直很关注农民工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从2004年开始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三年都是“农业”主题,每年都关注农民工问题,国发[2006]5号、国发[2014]40号、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文件及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极大地促进了农民工的参保缴费工作。虽然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逐年呈上升趋势,但参保率仍然较低。下面就当前我国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难点及应对措施谈几点看法:
1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状和难点
1.1用工企业参保积极性差,***策执行不到位
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型私营企业,许多企业只顾自身利益,在招收农民工时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谎报用工数量,选择性参加险种等方式,千方百计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农民工在就业市场上是弱者,能找到一份工作已经不易,可能没有过多考虑养老保险问题,因而大部分农民工对企业不给参加养老保险只能保持沉默。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征缴***力量薄弱,以及***府各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的联动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严、处罚不力等现象,对于涉及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问题,大都是出现问题或投诉举报才进行检查处罚,主动监督不足,又为企业逃避履行社会保险责任提供了机会。因此,企业在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是抱着能逃则逃,能少缴则少缴的态度,主动参保缴费的少。
1.2农民工社保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弱
农民工大多受教育程度不高,对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虽然逐渐意识到以后养老是一个大问题,但认为自己现在还年轻,养老是几十年以后的事,经常听到他们说“谁知道到退休时***策什么样”,对退休时现行养老保险***策的延续性和退休金多少的不可预知性缺乏信心;大多数农民工没有职业技能,主要从事一些脏、累、苦的工作,拿着最低水平的工资,维持家庭开支已力不从心,他们宁愿多拿工资也不愿去支付养老保险费;部分农民工想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但当遇到不签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权行为时,迫于就业压力为了保住工作,往往选择克制、忍耐,没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职工养老保险在农民工中参保率低的重要原因。1.3社保缴费标准高,统筹层次低,信息化建设滞后一是缴费基数高,企业负担重。以泰安市为例,2016年度泰安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2910元,企业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8%,如果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企业每年为每个人需负担6285.6元,按20名农民工算,企业一年需负担125712元,若加上其他险种,总缴费率高达40%,全年需负担199044元。而企业雇佣农民工是希望降低开支,减少生产成本,所以大多数企业从思想上很难接受和认可现行缴费标准,缺乏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主动性。二是统筹层次低,信息化建设滞后。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跨省、跨地区转移频繁,而我国现行养老保险经办多为县市级统筹,管理不集中不统一,在“分灶吃饭”的财***体制下,经常遭遇地方“土***策”的种种限制,造成一些农民工因为跨省、跨地区流动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困难;另一方面,自2002年金保工程实施以来,虽然各统筹地区都建立了自己的业务信息网路,但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然通过人工传递纸质转移单和信息表的方式,参保人员要往返两地,转移成本高,从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2促进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措施
2.1加大保险***策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参保意识
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持续不断地宣传社会保险相关***策法规。一是使各类企业的法人充分了解社会保险***策,执行社会保险法规,确保所有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切实让用工企业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二是让农民工了解社会保险的***策规定,充分认识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等。让农民工主动意识到,缴纳养老金就能拿到退休金,只有好处不会吃亏,就像原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保,经过几年推行,大家都见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农民工心里算明白了这笔账,参保积极性自然就上来了。
2.2加大***力度,强化部门联动,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一是要强化监察***,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规范用工程序,明确所有企业用人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加强对违法侵权行为的处罚,重点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瞒报少报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二是要强化部门联动,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纳入强制性管理。当前在建筑业、采矿业等用工单位的开工许可审批上,安监部门、建设部门等都把对用工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保险办理情况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所以社会保险中一些受***府约束力较强的险种,在执行中就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从这一点看,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纳入强制性管理,作为相关部门审批的前置条件,是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的好办法。三是要组织实行农民工有序流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培训、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事务等制度,减少盲目流动和零散就业,提高农民工进入城镇的组织化程度,以有效维护农民工权益,提高其参保率。
2.3降低缴费标准,提高统筹层次,加快信息化建设
现行***策每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是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县以下参保单位普遍感觉缴费标准过高,90%的单位不堪重负。对此,提出三点建议:一是以各市县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省、市、县分级确定最低缴费基数;二是按照企业行业类别,分档选择最低缴费基数;三是在适当范围内进一步降低缴费比例。无论选择哪一条,都有利于解决全省一个缴费标准过高,而有些企业承受不了的问题,提高农民工参保率。要进一步提高统筹层级,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现各地业务信息网络全国联网。只有解决了全国统筹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市场公平竞争,解决养老保险费率总体偏高、各地负担轻重不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等问题,防止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受损,切实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续保率。
参考文献:
[1]程雅丽.浅谈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对策[N].人民网2012.9.7.
城镇养老保险篇10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共同合理负担。
第四条 我省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城镇企业职工有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本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相联系。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部门是本级人民***府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市、县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养老保险业务。
第七条 省、市人民***府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收。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三)基金存款利息;
(四)基金增值收入;
(五)财***补贴;
(六)其他收入。
第十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以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总额。
职工必须按照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工资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月工资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和调整方案,由市人民***府提出,报省人民***府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经省人民***府确认为濒临破产,或者在法定整顿期间职工停发工资,可以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企业和职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应当从清理财产中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被拍卖、兼并企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接收企业负责缴纳。
企业改制,其经营者必须承担应负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责任。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经劳动行***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暂缓缴纳。暂缓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岗位、技能、工作年限、劳动态度及贡献大小,自主决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对为社会或者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每年最多不得超过5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
第十七条 职工可以自主选择保险机构,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 企业和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的,从办理离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到失去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省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性养老金按照缴费期间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计发,缴费满10年的,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计发,允许有一定浮动。具体浮动比例按省人民***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0年的职工, 一次性发给养老生活补助金。养老生活补助金的计发,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时上一年度省社会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缴费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省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下一年度起, 每年根据上一年度省社会月平均工资和物价增长情况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人民***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在职工退休后, 根据职工意愿,由保险机构一次或者分次支付。
职工在职或者离退休后死亡的,个人应当享有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一次性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分别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所得利息,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所得利息,记在职工个人名下。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市级统一核算的同时,实行省级调剂, 分步实施省级统筹。
第二十七条 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当年实际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总额的1%提取调剂金,按照6-9%提取积累金。调剂金由银行按月直接划转省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调剂金和积累金分别由省和市社会保险机构用于在下列情况时支付基本养老金:
(一)发生自然灾害,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发生困难;
(二)发生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严重影响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
(三)出现退休高峰,基本养老金收支不平衡;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当年实际收缴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管理费,具体提取比例,由市人民***府确定。省社会保险机构从各市实际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按照0.1%提取管理费,由银行按月直接划转省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养老保险管理费的开支项目为:
(一)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补贴;
(二)集体福利费;
(三)宣传费、业务费、公务费;
(四)设备购置费;
(五)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
(六)奖励养老保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费用;
(七)其他与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有关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及养老保险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当年结余可以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条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一次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在缴纳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退休后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发放。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对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的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员数核查一次。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查询、复查、审核、转移和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调入、调出职工,或者对职工辞退、 除名及解除劳动合同后10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转移、停保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离退休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或者条件发生变更,应当在1个月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
第三十六条 在保证养老保险各项支付的前提下,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金购买国家债券,或者在有担保的情况下,经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委托金融机构以短期贷款的方式,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
第三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同级财***预算、决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编制,经劳动行***部门同意,***门审核,报人民***府审定。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收支。
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接受财***、审计、执行等部门和工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劳动行***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九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有权核查本人的各项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情况,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提供方便。
职工认为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由劳动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强制参加保险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少缴、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由劳动行***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5%的滞纳金, 并处以欠缴额5%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企业谎报参保职工人数行和瞒报工资总额所发生的欠缴额, 由劳动行***部门责令限期缴足,按日加收欠缴额5%的滞纳金,并处以欠缴额5% 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以非法手段领取养老金的, 由社会保险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行,并由劳动行***部门处以冒领额20%的罚款;触犯刑律,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截留、侵占和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 除全部追回本金及非法所得外,由人民***府或者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减免或者增加企业、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二)擅自停发、减发或者增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
(三)擅自提高养老保险管理费提取比例的;
(四)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五)贪污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费的。
第四十六条 罚款使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作出行***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缴费年限是指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与实行缴费制度后的实际缴费所限之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离退休职工的待遇, 从本规定实施第二年起在原离退休待遇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每年调整一次。
第五十条 本规定实施后3年内离退休的职工, 其离退休当年的基本养老金按照本规定计发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数额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实行限额计发,具体限额按照省人民***府有关规定执行。高出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高出额计发。
第五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行***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