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利得税篇1
【关键词】资本资本利得资本利得税
一、资本利得和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是指对纳税人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产而实现的收益额课征的税,常见的资本利得如买卖股票、债券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但在日本主要是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收益所征收的税。从税种性质看,因其课税对象为收益额,它是所得额的一种形式,所以国际上仍然将资本利得税归入所得税类。因此,该税种的目的除了筹集财***收入以外,还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多得者多纳税。资本利得税可以针对所有企业与个人设计,如美国,英国等,也可以并入个人所得税系中,如澳大利亚。
中国个人所得税中的财产转让税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公司所得税中也规定了对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的条例。因此,财产转让税实际上相当于资本利得税。在中国,资本利得税并不是一个新税种。
在新一轮的以简化税制,降低税率,扩宽税基为核心的税制改革中,各国纷纷降低了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与累进档次,其中资本利得税的改革也集中体现了这一趋势。在2006年,最大资本利得税为5%,15%,25%或28%。
二、关于是否降低资本利得税的争议
然而目前,国际上对是否降低资本利得税存在广泛争议。全球首席经济学家Dri/McGraw和AllenSinai认为资本利得税是不公平的,意味着勤俭储蓄的人比挥霍无度的人承担更高的费用。这些经济学家认为:降低资本利得税能够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更加有益于中产阶级,通常能够鼓励企业家的积极性,带来技术突破,鼓励储蓄和投资等。然而,其他的经济学家则认为资本利得税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作用,同时能自发调节市场起落,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运行也有一定的效果。这种观点认为降低资本利得税将降低税收收益,并导致资产大量出售,造成股票市场价格的下降。同时会造成财***预算赤字以及联邦储蓄与投资的减少。经济的问题是缺少消费,并非缺少投资。因而降低资本利得税并不能带来经济的增长。
尽管如此,绝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资本利得税的改革绝对是税制大范围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对资本利得的征税还未进行多大的改革与变化。
三、关于中外资本利得税制的分析
1.目前,国际上比较多的采用分税位。对不同收入的群体,不同投资期限的资产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美国从2003年起,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税为15%(对于归入最低和次低所得税缴纳人群的两类人,资本利得税为5%。短期投资的资本利得税率较高,最高为28%。
在中国个人财产转让统一按20%的比例征收,公司财产转让所得按一般公司所得税税率计算。可见我国对资产转让所得实行一刀切的税率,不同的收入者负担相同的税率,同时对不同投资期限的资产使用统一税率,不利于资本利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以及对国内投资的调控。因此,从纵向公平角度和调控长短期投资上看,中国对资本利得征税存在缺陷。
2.在中国,对于企业,所有的资本利得总额都被并入到企业应交所得税计算总额中计算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资本利得税将被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最后一项来确定税率。在个人资本利得方面,对于资本利得税的主要来源股票转让收益,鉴于目前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我国对个人股票转让收益暂不征税。
3.各国对资本利得税设计了各种的优惠措施,来加强本国资本利税的竞争性,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惠条件。这些优惠措施中最具特色的是各种豁免,减免与抵扣。
(1)各国都有各种资本利得抵扣措施,在美国如果投资损失超过了投资收益,净损失可以被利用在一般所得税的减免中。每年每个个人可以申报3000美元的净投资损失,用来减免一般所得税。剩余的投资损失还可以归入下一年继续用来计算下一年的资本利得净值。企业还被允许将本年度的投资净损失抵消上一年度投资收益,从而获得一定的退税。相比较而言,中国的资本损失不能抵扣其他的一般所得税,增加了实际税负。
(2)年减免额的规定;每年个人在出售资产时所获得中有部分数额是可以免税的。这一数额每年都有些变化,并不断扩大。英国2003年个人的年免征额是£7900,而企业则不能获得此减免。而在中国仅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住房并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国的资本利得减免只针对群体狭小,不具有一般的代表意义。
(3)各国***府均设计了各种减免措施,并允许企业与个人根据自身需要来组合各项减免***策,降低实际税负。如为防止因通货膨胀的指数减免措施;企业换购新的经营用资产时,可将出售的资产利得从新购置的资产原价中扣除,从而延缓当期缴税的滚动减免措施。
中国资本利得在设计上缺乏有效的优惠措施,如在固定资产转让上,资本利得税就不能发挥促进技术设备更新的作用,并使得目前中国通货膨胀情况下,企业和个人实际负税升高。
四、结语
在全球资本利得税改革的浪潮下,为了增强我国的税收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个人收入的调节,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中国的资本利得税都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国际的资本利得税的设计也给我们一些思考与借鉴。
参考文献:
[1]TheImpactofCapitalGainsTaxReductionsontheU.S.EconomyMarch,1997.
资本利得税篇2
关键词:资本利得 税务处理 资本利得税
一、对资本利得的界定
资本利得(Capital gains),是指纳税人通过处置资本性资产而取得的特殊收益,最常见的有出售和交换股票、债券、房屋、机器设备、土地等资产获取即资本性资产的处置价格与原购入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是正数,为资本利得;反之,则为资本利亏。
对资本利得如何处置一直是各国***府共同关心的课题。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资本利得的处置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将其并入正常的应纳税所得,根据资本利得的属性(属于个人还是法人、公司等),分别课征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也称为征税型;二是将资本利得单独进行确认与计量,实行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特殊征税***策,即实行单独的资本利得税,通常税率要较经营性或普通盈利低。我国的香港地区实行单独的资本利得税;三是实行免税,对资本利得不征税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常对资本利得单独计量,实行***的、优惠的课税***策。发展中国家由于资本市场落后,很少将资本利得作为一个***的问题单独在税收上进行立法,要么合并到一般所得中进行征税,要么免税。
二、各***对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
实践中各国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资本利得在税务上的处理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一般而言,多数国家按公司所得税税率课税,少数国家按特别税率课税,还有部分国家对资本利得进行通货膨胀调整。
(一)国外对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
1 美国。对资本利得实行***的、优惠的税收制度。首先,按照资产持有时间的长短,分为经营性资产和资本性资产,对经营性资产(如存货、应收账款、用于交易或经营的不动产或应折旧资产等)取得的利得,作为普通利得缴纳公司所得税:其次按照资本性资产持有时间长短划分为短期资本性资产和长期资本性资产,对处置短期资本性资产取得的短期资本利得。一般不能享受优惠***策,但其可以被当年发生的资本利亏抵减;第三,资本亏损只允许被用来冲抵资本利得。应纳税年度中资本亏损超过资本利得的部分,可以向前结转3年或者向后结转5年,用来冲抵资本利得。
对于纳税人处置在贸易或者经营中使用的动产和某些非居住性不动产获得的利得,首先应该对其净利得中相当于折旧(成本回收)的那部分作为普通所得征税,然后将剩余的部分作为资本利得征税。对于处置其他贸易或者经营使用的不动产获得的利得,首先应该对数额等于所申请的折旧或者成本回收超过直线折旧额的那部分净利得作为普通所得征税,然后将剩余的部分作为资本利得征税。
2 法国。将处置的资本性资产划分为短期和长期两大类。对非折旧资产,如果出售或转让是在购置后两年内发生的,则产生的资本利得被认定为短期。对可折旧的资产,不管资产持有时间多长,资本损失都被认定为短期的。如果资产持有期不足两年,则资本利得全部被认定为短期的。反之。资本利得就其在计税基础上所要求的折旧额被认定为短期的。余下的部分为长期利得。相同类别(短期、长期)中的利得与利亏可以相互冲抵。净短期利得合并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中。长期资本利得可以用来冲抵以前10个财***年度的资本损失,也可以用来冲抵普通损失,剩下的部分按照19%的税率缴纳资本利得税(对未开发土地的资本利得税率为25%)。
3 德国、日本、加拿大。没有单独的资本利得税,也没有短期与长期资本利得之分,处置资本性资产的资本利得被视作营业利润处理。并按照标准税率计税。但是德国税法规定,不动产、参股利益和通常使用至少25年的动产(不包括机器和相关设备)的资本利得,只要其两年内用于再投资,则资本利得的80%可以免税,而土地和建筑物部分的资本利得则100%可以免税。日本对于出售土地或某些在实质上在1992年1月1日或之后的代表着土地价值的股票,在拥有所有权超过5年以后(长期利得),对资本利得征收附加税率,国税部分为10%,地方居住税率为2.07%。加拿大对1971年以后实现的资本利得的3/4要纳入所得,按通常税率缴税。但3/4的资本损失可以前转3年以及无限制地后转,从应税所得中的资本利得部分扣除。
4 其他发展中国家如阿根廷、智利、墨西哥、印度尼西亚等没有特别的资本利得税,对公司处置资产发生的资本利得均视为普通所得,并按照正常公司所得税缴纳税收。但巴西、印度等国家则有特殊的规定。如巴西,公司出售固定资产而实现的利得,并入营业利润按正常公司税率缴税,对来自出售上市证券的资本利得单独缴纳25%的资本利得税;印度对来自持有期3年以上(公司股票以及公认的印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其他证券或印度单位信托的单位或特定的共同基金的单位为1年以上)的非折旧的资本资产的利得(在印度视作长期资本利得)应该缴纳资本利得税。其中国内公司为30%,非居民与外国公司为20%。短期资本利得不单独征税,而是按照纳税人适用的一般税率纳税。
(二)我国对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
在我国,目前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一般对资本利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采用这种做法可以简化税制,便于征收和管理。是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做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了对资本利得课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三)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就包括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入,其中主要是资本利得或资本所得。税法第六条(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第六条(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第六条(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第六条(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对于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我国征收资本利得税与否的讨论及建议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未使用“利得”课税的字眼,未提出对资本利得课税的概念。对利得课税的规定只采用了列举征收办法,而且是将之按
所得项目进行列举的。由于概念和使用习惯问题,使不少人认为中国税法不对利得课税,以至于近两年我国财税理论界有不少人提出中国应当对利得课税的观点,提出要征收资本利得税。尤其是针对我国现在股市情况。有些学者认为目前国内市场对股价上涨预期都很高,超过合理范围。资本利得税的推出有利于市场稳健发展。但是,也有很多学者并不赞成这种观点。总结起来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一般意义上的资本利得税不仅针对股市的资本利得征收,房产、收藏品等的利得收入也在征收范围内,因此,这个税不是一个“小税”,而是影响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的“大税”,要考虑到各个方面。
其次,目前中国金融体系缺乏分散风险和储备财富的功能,只有资本市场才能提供这样一个体系。***策一定是要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从世界范围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来看,培育市场初期,往往不宜征收资本利得税。由于征收资本利得税,台湾地区股市从1万点跌到3000点,最后不得不取消资本利得税。对于股市的调控,没必要用资本利得税。即便是在美国、澳大利亚这样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由于过高的资本利得税对经济发展尤其是资本的形成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整个资本利得税制也经历了由复杂到简便、税率由高就低的演变过程。
再次,中国资本市场需要发展壮大,由目前的15万亿元发展到20万亿元、30万亿元,也许到100万亿元的时候。可以征收资本利得税,但目前征收基础和条件均不具备,不可以征收。
资本利得税篇3
[关键词]资本利得税 所得税 证券市场
所谓资本利得,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或交换有价证券、房屋等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益。以这部分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称为资本利得税。因此,证券资本利得税是指以行为人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获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证券资本利得税作为一个税种,其主要功能并不是为了增加财***收入,而是调控证券市场,引导交易主体进行合理投资,打击投机行为,保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一、征收资本利得税的理论依据
要对证券资本利得课税必须找到理论上的依据,经笔者考察,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主要有以下理论依据:第一,均富说,该说认为资本利得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收入,如果不对其征税,拥有大量资本的社会负有阶层,就会将其大部分资金转为能以资本收益形式而不是股息或普通劳动收入形式获得的投资。这不仅减少了税收还会加剧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第二,聚财说,该说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性资产交易和资本流动的日趋活跃,把资本利得作为课税的对象可以有效的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第三,调控说,该说认为不同的税制对社会经济影响的侧重是不同的。资本利得税作为对资本性资产转让所得的课税,会对资本形成、资本结构及投资方式产生影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性资产的正常流通体现为资产结构的改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开征资本利得税会对资产流通产生一定约束作用。第四,能力说,该说认为只要体现为经济力量增加的收入,都应当纳入到征税范围。
上述几种学说当中,笔者认为调控说显然是在证券市场上开征资本利得税的主要理论依据。首先,聚财说显然不可取,如果仅仅为了增加财***收入,不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也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比如调高印花税的税率。其次,均富说和能力说大同小异。它们根本的出发点是认为高收入者有能力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甚至不纳税、国家通过税收调整收入分配不均,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事实上,任何税收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达到该目的,通过调整现有税种的税率或征税模式也可以实现,开征资本利得税不是唯一的选择。最后,在证券市场上开通证券资本利得税主要是为了调控证券市场上的交易行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证券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可以有效影响到人们的投资行为,打击证券市场上的投机行为,引导行为人长期、理性投资。
二、证券市场税负情况调查分析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税种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目前,我国只对股票的交易征收印花税,像权证、股指、期货的交易以及申购和赎回基金暂不征收印花税。第二,个人所得税。主要对个人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按照20%的比例税率课征,对于个人买卖股票、权证、期货等有价证券所得并不课征。第三,企业所得税。一般也主要对企业在证券市场投资所得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按33%的比例税率进行征税。第四,营业税。证券市场营业税是对金融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从事发行、交易活动的金融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和各类证券交易机构,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8%的营业税,但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交易证券,不征收营业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税收制度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印花税的课征范围过窄,既减少了税收收入也违背了市场上的平等、公平原则。第二,股票交易成本过高,妨碍资本的流动性,阻碍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三,目前税种在调控市场时显得乏力。第四,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因此,要想有效地调控证券市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势在必行。
三、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的现实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主要是“利润确定的困难性”
是按照当笔交易课征还是按照当月累计交易课征?如果出-现亏损是否可以折抵?采用比例税率还是超额累进税率?需不需要设定免征额?上述问题都是在我们设计证券资本利得税时所必须要解决的。另外,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准确的确定,而我国在这方面显然还有很大的不足。
2、具体监管方面的困难,主要是指我国目前的税收稽查队伍能否满足需要
首先,能否克服证券资本利得税计算复杂、核算困难的特点。其次,证券市场是高风险市场,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要建立资本利亏补偿机制。在我国信用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偷税漏税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要防止行为人利用资本利亏补偿制度转移收益,对目前的税收稽查机关时个巨大的挑战。
3、与现行税收制度相结合的困难
证券资本利得税只是所得税的一种,是税收制度的一个环节。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立法模式,是并入现行所得税中还是单独征收?另外,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比如,降低印花税的税率,恢复其行为税的本来面目。开征遗产税,防止出现“锁定效应”。
4、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是否会造成股票市场的崩盘
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是一个重大的利空,我国证券市场上是否能经受这个冲击,是开征前必须考虑的。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1994年底曾传出拟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消息,当时造成--股指大幅下滑,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上述鲜活的例子警示我们在开征资本利得税时必须慎之又慎,防止悲剧重演。
在上述影响证券资本利得税开征的困难中最为重要的是第四个,即我们无法估计该税开征会给证券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部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必然会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怎么样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是摆在监管当局方面的一个难题。
四、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的理由
1、在技术层面的难题可以分为硬件困难和软件困难
首先,硬件方面的困难显然不是不开征的理由,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比日本开征的时候要好。而且为开征该税而更换一部分硬件也是可以做到的。其次,软件方面的困难,即证券资本利得税怎么样构建?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坚持轻税负、广税基的原则。坚持轻税负的原则不仅与税负制度改革中轻税负原则相吻合,而且可以减轻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对证券市场带来的冲击。第二,鼓励投资者长线投资、再投资的原则。对投资超过一定时间的所得或者用所得再投资的实行优惠税收***策。第三,注意与现行税收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第四,建立资本利亏扣除制度。即行为人在证券市场上的
亏损在以后的纳税年度内扣除。第五,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
2、开征资本利得税可以走出目前的恶性循环的困境
目前监管当局担心开征资本利得税会给股市带来沉重的打击,而不敢开征此税,但又没有很好的调控手段来抑制市场的投机行为,防止股市“泡沫”。当调控手段乏力时,亟需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来抑制“泡沫”的增长,但监管当局因害怕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不敢开征,这必然使股市进入一个恶性循环当中。因此,尽快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是一个最优的选择。
3、开征资本利得税不存在法律上的困难
虽然有的学者认为:资本利得属于公民重要的财产权利,所以要征收这一税种,应当经过慎重的、民主的、科学的立法过程,所以短期内不可能开征资本利得税。但按照笔者的理解,我国一直以来都没有否定征收资本利得税,只是处于***策原因暂不征收而已。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到“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另行制定,报***批准施行”。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上否定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只是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以及为了扶持股票市场的发展等原因暂不开征而已。如果开征的话,***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完全可以。综上所述,我国短期内在股票市场上开通证券资本利得税不存在法律上的困难。
4、为尽可能地减少开征资本利得税带来的冲击,可以先在一级市场上征收
这样做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可以遏制一级市场上屡禁不止的融资申购新股的行为,维护一级市场公平、公正的申购环境,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切身利益。其次,一级市场证券资本利得税的引入将压缩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价格水平之间的巨大差异,促进市场化改革,为两个市场价格水平的接轨创造有利调解。再次,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积累经验,为在二级市场和整个市场的推广应用创造条件。最后,先在一级市场上征收,可以观察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反应程度,如果投资者反应强烈,那就可以对征收计划进行调整,甚至搁置;反之,则可以选择适时在整个证券市场推广。
总之,证券资本利得税是所得税的一种,其开征可以有效地抑制投机行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进而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欢: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的可行性思考[J]辽宁行***学院学报,2005(6)
[2]贺旭光、钱春海、欧阳令男: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一种可行性方案[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3)
资本利得税篇4
【关键词】资本利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内锁效应
目前我国在资本市场证券交易中对以股票买卖、继承、赠与等股权转让书据的书立行为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担负着对证券交易行为和证券交易所得征税的双重职能。而对其他证券交易,如国债、企业债券和基金交易都不征收印花税。对于现行印花税制度的缺陷在最近几年一直是国内学者与监管层关注的重点,并多次在全国两会上被列为提案,建议调整甚至取消,取而代之资本利得税。关于资本利得的红利收益及价差收益两部分,目前我国税法中的相关征收规定有:1、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收入按20%的税率减半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企业转让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股票获取的资本利得,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3、自2010年1月1日起针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上市公司限售股获得的资本利得,并入个人所得收入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4、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时不征税。在今年的两会上关于资本利得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以及红利所得说的调整再一次成为资本市场税收制度改革争论的焦点,然而资本利得税能否在现阶段取代证券交易印花税发挥调节证券市场的作用,应取决于对这两种税收利弊的全面权衡。
一、基于公平原则的比较
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是衡量租税的课征是否合理的首要因素,在现代经济社会公平原则己经成为一个租税制度是否可以成为优良租税的重要指标。在租税负担方面,公平的考虑为:谁有能力,谁就该负担;谁受益,谁就该付费。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以资本进入股市,买卖股票,从中赚取价差、红利。这些人使用资本,获得回报,同时承担风险。其所实现的资本利得可视为对风险承担之补偿,是他们愿意承担风险而获得的收入。
在证券市场的投资结构中,中小投资者资金规模小,信息获取迟缓,获利几率低,大额投资者资金规模大,信息获取迅速,获利几率高。如果对投资者买卖股票按交易额比例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根据比例税率的累退性来衡量,中小投资者的税负水平明显高于大投资者。反之,如果课征资本利得税,对低收益适用低税率,高收益适用高税率,且对投资损失可抵减投资收益。那么资本利得税就具有调节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所得级差,调节大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之间的税负水平的功能,更合理的促进社会分配公平。从这一点上来看资本利得税显然优于证券交易印花税。
另外从我国现实税收制度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仅对流通环节征收,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基金交易、国债及企业债券免征的做法;个人投资者、基金在收到来源于上市公司的税后利润分红后,还需再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现金分红重复征税的做法;以及除个人投资者、基金外,其他投资者收到的分红不需要纳税的区别,均造成了不同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不均,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不能全面调节证券市场。这一点为市场所诟病,也是很多学者提议调整印花税制度的主要原因所在。
二、基于效率原则的比较
经济效率是指资源最优化的配置,课税往往使得资源配置产生扭曲,无法达到最优化境界,造成无谓损失,社会福利因而下降,因而税收***策应趋利避害,首先着眼于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保证充足的税源。若着眼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税制的设计就应遵循简税制的原则,尽量达到税收中性,即在征税过程中尽量减少给纳税人带来应纳税款之外的超额负担。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存在的大量投机易使得市场出现流动性过剩现象,由于比例征收的印花税具有的累退性,在这个阶段印花税的调整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相当有限。从我国07年5月30日上调印花税与08年4月24日下调印花税的实际结果来看,上调对市场的影响较大,下调对市场的影响有限,这一结果已经过国内很多学者的检验,这里不再重复论述。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想通过印花税的调整对市场形成警示作用,短期内抑制投资热情,在现阶段来说是可以实现的,同时也不会对市场的长期持续性发展产生不可逆的影响,如果我们想推动股市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较低的印花税设计基本符合简税制、相对中性的要求。
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将产生“内锁效应”,其“内锁效应”指的是较高的资本利得税会阻碍投资者出售其资本资产,从而锁住了投资者,使其不能再进入其他投资领域。因为出售资产获得资本利得即引发税负,不出售资产则可以避免或延迟税负的发生,为免除或减轻税负,持有人会放弃出售机会,或投资其它回酬率较高的资产。所以说累进税率的资本利得税结构将对资产所有者的出售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产生投资者在选择交易与持有资产之间的矛盾,阻碍资产移动,扭曲资源配置。
资本利得税“内锁效应”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对股市交易量的影响。投资者出于避税的要求,会将部分资产从证券市场转移,转向其他投资渠道,甚至向低税负国家转移,形成资金的国际迁移,降低对本国股票的需求,导致证券市场整体价格水平下降。同时因为资本利得税会按照持有股票时间长短区分不同的税率,投资者为了避税,也会尽可能减少或延缓资本利得的实现,以获得较高的回报率,这也将降低证券市场的交易量及流动性。
资本利得税的“内锁效应”会加大资本性资产的价格波动水平。当“内锁效应”减少了证券市场交易量的同时也必然造成了市场价格在短期内的普遍下降。更多的时候资本利得税对资产价格波动水平的影响取决于股价波动幅度与边际税率设置的高低的对比。如果资本利得税的累进税率设置,在证券价格上涨时,边际税率的增加小于股价的上涨幅度,投资者更倾向于买而非卖,从而使证券的价格水平进一步上扬;而当证券价格下跌时,为弥补税负所引起的资本损失,将使投资者更倾向于卖而非买,易产生“无量暴跌”的现象发生,从而进一步加大了证券价格的跌势。只有在较成熟的证券市场,股价波动幅度小于边际税率时,资本利得税才能发挥自动调节市场规模及价格涨跌的“自动稳定器”功能,在股价上涨时抑制投资,在下降时缓解抛售压力。
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向成熟阶段的过渡时期,第一,股权分置改革引发了股票市场一段时期内的持续繁荣,但是这种繁荣并不是理性繁荣,而是基于纠错产生的量能及价值回归。如果在现阶段开征资本利得税,刚刚回复的市场投资信心将再次受到冲击,前期改革取得的成绩也可能毁于一旦;第二,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结构正在逐渐理顺中,从过去的“庄家+散户”结构向由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QFII等专业性投资机构为主导的成熟市场结构过渡,短期内这些机构可能会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影响股市的涨跌,甚至由于违规操作产生投机炒作,诚然资本利得税可以打击短期的投机交易,减少利用资金优势投机炒作产生的市场流动性,但是这些问题理应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来解决。如果一味提高交易成本,而不进行监管制度的配套改革,最终结果只能是违规行为依然存在,投机依然盛行,额外增加的交易成本再次向散户转移。这不仅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同时还将造成更严重的分配不公;第三,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理念正在逐步形成中,尤其是散户正在从“探听内幕消息”的短期投资盲从理念向长期投资的价值理念转变,股票市场的“羊群效应”正在逐渐减弱,如果在此时开征资本利得税,对于正在成长中的中国散户来说无疑又是沉重一击。尤其在短期内如果我们不能对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进行税率区分,不能根据交易额与利得额设置合理的累进税率,不能对众多散户的投资亏损实施技术上的亏损弥补,那么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将产生巨大的内锁效应,冲击股票市场。
从以上对资本利得课税的效率效应分析可得出,资本利得税并不是一个中性的税种,该税种的征收将产生相当大的效用扭曲和福利成本损失。从这一点上来看如果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开征资本利得税,将直接明显地减少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收益,因而具有强烈压抑股市上涨或促使股市下挫的紧缩效应。在我国证券市场还尚未成熟的现阶段证券交易印花税显然要优于资本利得税。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晓求教授多次明确表示取消印花税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机尚不成熟。
另外从世界各国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实践来看,20世纪60年代以后,欧美等一些工业化国家开征该税种的主要原因均是利用该税种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引进资本利得税,是以税收的公平目标为着眼点考虑的。而像台湾一样以抑制股市为目的开征的国家或地区则均以失败告终。
三、基于制度原则的比较
税收的制度原则是指征税应遵循费用最小化和确实简化原则,提高税收效率。就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来讲印花税的征收简便易操作,而一旦开征资本利得税,我们必须首先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设置合理的起征点;2、设置合理的累进税率;3、如何对短期持有股票及长期持有股票者进行区别对待;4、如何对不同成本的股票取得的利得合理征收;5、如何实施资本利得税的亏损弥补。在技术上比较难实现,在征收上也将产生大量的征收成本。
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效率与经济性上均优于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的开征既不符合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战略目标要求,也不具备开征的客观条件,应审慎开征。可以考虑延续之前的思路对印花税及资本利得实施结构性调整,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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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得税篇5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4.开征资本利得税需要证券交易税制整体调整的配合。从全球税收制度与全球证券市场税收体系的变革上看,资本利得税只是税收制度的一个环节,其核心功效仅在于重新调整证券投资收益,若只开征此税也无法作到拓展税基、降低税负的效果,还需要有行为税等其他税种的配合,而我国在短期内大幅度调整税制的困难较大。最后,即使开征资本利得税,也宜采取轻税、判别税率原则。如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允许以证券投资利得弥补其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未冲减的损失可以在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冲减;在日本,除被视为营业交易或营业分配的证券利得外,对出售证券的资本利得采取免税的***策,其课税的范围主要集中于大额与频繁交易的投资者。同时,各国对资本利得税一般采取差别税率,如法国以2年为界限区分长短期证券,长期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税只是短期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的60%。这种差别化的的资本利得税制对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理念有重要推动作用。而在我国,利润的确定尚存在相当大的技术性困难,要在这基础上实行差别税率,则尚需要在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方面进行一段较长时期的努力。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我国证券二级市场目前尚不具备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基础。尽管从长远看,随着证券市场结构逐步完善、投资行为日趋理性化,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资本利得税将成为大势所趋,但就目前状况看,对现行税制进行基础不变的合理性修补可能是更切实际的做法,具体而言,即指在仍以流转税为税收体系主体的前提下,贯彻“既拓展税基、又实现差别税率”的原则,从拓展税基的角度出发,证券交易税种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适度课征印花税或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从差别税率上看,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因此,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根据交易频率、成效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从而真正实现税收制度的公平原则。总之,尽管资本利得税的前面推行时机尚未成熟,但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仍大有可为。
二、资本利得税对比现行税制的优越性分析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资本利得税篇6
(一)美国证券税收
美国证券税收的税种主要有:(1)流转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2)收益税:证券投资收益并入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3)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与普通所得合并征税;(4)遗产和赠与税:总遗产和赠与税制。
1.流转税,包括印花税、证券交易税。近年来,美国***府因为证券税收中的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其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小,同时注重资本的流动性,所以,现已取消此税。
2.收益税。对个人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将其所得并入普通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公司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将其并入公司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税。对个人投资所得和公司投资所得分开征税,则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为此,美国采取扣除已税所得额的办法,从而避免证券收益的重复征税。具体办法是,股东一年取得的第一个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税。
3.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并入普通利得征税。对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采取差别税率,最高达28%.资本损失区分个人和公司,采取两种办法。对个人资本损失可允许扣除,并规定短期资本损失先扣除,长期资本损失后扣除,但每年的扣除额不得超过3000美元,当年没有扣完的,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除。但是,公司的资本损失不采用扣除的办法,而是用资本利得冲抵,当年未冲减完的,可前转3年,后转5年冲减,如还不能冲减完了,则不得再冲减。
4.遗产和赠与税。实行总遗产和赠与税制,其办法是将证券方面的遗产并入死亡人的总遗产额征税,采用有免征额的累进税率。免征额为60万美元,税率为18%—55%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为:1万美元至250万美元之间的证券财产转移,征收18%的税;250万美元以上的,征收50%的税。对证券遗产和赠与税实行统一的抵免额,其额度为19.28万美元。
(二)日本证券税收
日本证券税收的主要税种有:(1)流转税:包括印花税、证券登记许可税、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所税;(2)收益税:对个人单独设立资本收益税,但可允许个人选择申报,法人资本收益并入普通所得征税,不单独征税;(3)资本利得税:对个人单独设资本利得税,而法人并入普通所得征税,不单设资本利得税,但资本利得税只对法人和个人居民征收;(4)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分遗产和赠与税制。
1.流转税。(1)证券登记许可税,在发行公司办理许可登记时缴纳此税,并将完税证明贴在登记申请书之上,其税率为应税证券金额的0.1%—0.5%.(2)印花税,在证券发行时,除征收证券登记许可税外,还要征收印花税。按发行证券的票面金额,实行全额累进的定额税率。税率具体为:股票金额500万日元以下的,印花税税额为100日元;股票金额500万日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税额为500日元;股票金额1000万日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税额为1000日元;股票金额5000万日元以上的,税额为5000日元。(3)证券交易税和证券交易所税,证券交易税以有价证券转让方为纳税人,征税范围具体为公债、地方债券、股票、受益证券等,计税依据是成交金额,税率为比例税率,最低为0.01%,最高为0.3%.除证券交易税外,还征收证券交易所税,纳税人是证券交易所,计税依据为手续费金额,税率为12%.
2.投资所得税。采取对个人和法人分别征税的办法。(1)个人投资所得税。对个人证券所得,单独征税,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情况,自愿选择纳税申报方式。具体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源泉扣税的办法。个人取得的股利收入在1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在发放股利时代扣20%的税额,支付给股东的是税后的股利金额,所以,投资者在申报个人所得时,此部分已纳税股利所得不再进行申报。第二种方式是选择分项代扣或综合申报的办法。从同一公司取得股息金额一年高于10万日元,而低于50万日元,并持有股票占该公司发行股票总数的5%以下的,此种情况纳税人可选择纳税,一种选择是按股息的35%比例税率,由支付者扣税;另一种选择是综合申报纳税。当选择代扣办法时,其已税所得不再申报纳税;选择综合申报纳税的,如有被代扣的税款,可在综合申报时进行抵免。第三种方式是综合申报纳税的办法。对不符合以上两种办法的,实行综合征税,实行10.5%—70%的累进税率;在综合纳税时,可从总所得中扣除红利收入的10%.对借款买卖股票者,其借款利息费用可扣除。(2)法人投资所得税。对法人所得,并入公司一般所得征税,不单独设立税种征税。对股利所得,在支付时先扣缴20%的税金,在征收法人所得税时,可在公司应纳税额中抵扣。而对股息所得,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对来自国内的股息,不并入应税所得(除非股息收入大于股息支出)征税。
3.资本利得税。对个人和法人资本利得分别征税。(1)个人资本利得税。实行20%的比例税率,另外还征收6%的地方税。但对公债、公司债券等特种证券免税。(2)法人资本利得,并入法人总所得中征收法人所得税,其法人所得税的税率为42%.
4.遗产和赠与税。遗产税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两部分,分别采用分遗产税制和分赠与税制,都是从价征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可允许纳税人采取实物纳税的方式。(1)遗产税。纳税人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免征额为4000万日元,税率为10%—75%的超额累进税率。(2)赠与税。纳税人是赠产的受赠人,免征额根据亲疏程度而确定。
(三)香港证券税收
香港证券税收的主要税种有:(1)流转税:印花税:(2)收益税:利息税,已停征,资本收益并入综合所得征税;(3)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一般不征税;(4)遗产和赠与税:实行遗产税。
1.流转税。主要是印花税。具体形式有:(1)对股票等证券的交易,按成交金额向买卖双方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25%,纳税人为买卖双方,税款由交易所代扣;当交易成交后,在进行过户登记时,证券的卖方还需缴纳转手印花税,转手印花税实行固定税额,每张股份转让书税额为5港元。(2)不动产转让证书等有价证券征收印花税,按照财产价值高低,实行累进税率,税率最低固定税额为20港元,而最高为2.75%.(3)对不记名股票的发行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发行市价,实行3%的比例税率。
2.收益税。对证券的股息、债息等资本收益,征收利息税。自1989年4月1日起停征利息税,将资本收益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3.资本利得税。对资本增值不征税,但如果投资者在短期内频繁炒作而获利,其所得可被税务局裁定为经营性所得,并入其他所得计征薪俸税。
4.遗产和赠与税。遗产税计税依据为遗产总额扣除葬礼费及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后的纯遗产金额,以遗嘱执行人和转让财产的取得人或管理人为纳税人。实行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18%,免征额为20万港元。虽然不单设赠与税,但是,对于赠与者,符合条件的需征税。即赠与者若死亡,对在死亡前三年之内赠与的财产,应并入遗产总额中,作为遗产征税。
(四)美国、日本、香港证券税收的特点及比较
1.美国、日本、香港证券税收比较,明显的特点是日本的证券税收体系,***、系统、完善。税种齐全,征收面广。充分发挥着税收在证券方面的调控作用。相比而言,香港证券税收体系比较简单,税种少;而美国没有***的证券税收体系。对证券相关收入、所得,采取并入或合并到相关收入、所得征税的办法,难以体现国家对证券税收的***策重视,以及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控。
2.日本证券流转税方面也比较健全。同时征收证券印花税、证券登记许可税、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所税,对证券的发行、交易均征税。而美国当前不征收证券交易税或对证券征收的印花税;但是,香港由于对证券交易买卖双方征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且对卖方还要征收转手印花税。科学的证券流转税设置,应该是税种全面,有较为完整的体系,税种多而不乱,系统而不是重复征税。
3.日本对法人和个人的证券投资所得、利得,分别情况征税,这是日本证券税收的一个突出特点。对法人的证券投资所得、利得,并入普通所得、利得征税,不单独征收法人资本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对个人的证券投资所得、利得,不并入普通所得、利得征税,而是单独征税。但证券投资所得,可由个人选择纳税方式进行申报和纳税;美国、香港对资本利得不单独征税。美国对证券资本利得虽然不单独征税,而是与普通所得合并征税,但是,资本净损失可以扣除,只是有扣除限额的制约。香港不单设资本收益税,其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征税。由于资本所得和勤劳所得性质不同,取得和支付形式有别,所以应分离课税,即实行二元所得税制。
4.证券继承和赠与,美国实行总遗产和赠与税制,日本实行分遗产和赠与税制;香港实行总遗产税制,不设赠与税。相比而言,分遗产和赠与税制更能体现税收的差别对待,公平税负。但是,总遗产和赠与税制简便易行。
由上述比较,综合得出。第一,证券税收涉及证券的相关各环节。证券的流转(交易)、出售证券的收益、持有证券的利得、证券作为遗产和赠与的财产等环节、方面或行为,都可作为征税的“点”。征税范围大,广覆盖面。第二,各国税种差异较大。不仅,证券税收的名称不同,而且,具体征税的范围、税率、环节、办法差别更大。这与一般的流转税、所得税,各国税制相趋同的现象,差异较大。
二。美国、日本、香港证券税收的启示
(一)证券税收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一方面,证券税收取决于证券市场的建立、完善和发展程度,发达的证券市场,因其建立早、制度健全、功能完善,所以,其证券税收体系建立比较早,而且完善。另一方面,证券税收又反作用于证券市场,影响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投资行为。所以,即使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其证券税收充分考虑到投资者的利益,以能有利于证券市场得以健康、稳定、长远发展。
(二)券税收体系的建立与税种的开征,因具体情况而定
证券税收体系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信息灵敏、综合性强,被称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证券市场,其税收制度的影响可见不同一般。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情而宜,是证券税收非常突出的特点。所以,各国证券税收呈现出较多的特殊性。不同国家(地区),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证券税收差别较大。
(三)证券税收内容方面,主要有证券交易税、印花税、资本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各国的证券税收因各国的***治制度、经济***策、证券市场情况不同,而差别较大,但是,比较有代表性的税种主要是证券发行环节征收的证券登记许可税或印花税,证券转让(买卖)环节的证券交易税,证券持有环节的资本利得税,证券出售环节的资本所得税,证券继承环节的遗产税和赠与税。虽然各国的税制具体内容差别较大,但是,这些税种,涵盖了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
(四)证券税收优惠较多
美国为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已废止了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在资本利得方面,虽不单独征税,但是如纳税人发生资本净损失,可允许其在总所得额中扣除。日本对已征税的所得、股息收入,采取抵扣、不并入总所得征税等办法,避免重复征税。在其他方面规定了较多的优惠措施,以此减少纳税人的手续,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提高税收的效率和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
(五)证券税务给予纳税人更大便利
为使纳税人的纳税更方便、快捷,日本税法规定,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个人投资所得税的纳税和申报的方式。证券税收在其他一些方面规定了较多方便纳税人的内容。
(六)证券税收的征收效率比较高
首先,证券税收基本采用源泉征税的办法,征收阻力小;其次,由于集中征收,代扣代缴,所以征收费用低;再次,证券税收的偷税、避税难度较大,实征税款占应征收税款的比例接近100%.
(七)建立立和完善我国证券税收
借鉴美国、日本、香港的证券税收,充分认识我国证券市场的地位和作用,从我国证券市场现状和未来发展全面考虑,我国证券税收的建立和完善,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立我国证券税收体系,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税收蓝***,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条件的逐步成熟,调整证券市场税收结构,分步开征一些证券相关税种。
2.开征名符其实的证券交易税,停止征收现在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实行单项征税,解决重复征税,只对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
3.开征证券发行税,对证券发行按照发行证券金额征收比例税,税率可定在5%左右,加强证券一级市场管理,调节证券发行者的收入,为国家集中适当的财力。
4.开征证券业税,对证券交易所、券商的发行、证券业务征税,按照手续费、佣金的金额,征收比例税,税率可定在8%左右。加强证券二级市场管理,调节证券交易所、券商收入,增加中央财***收入。
5.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投资所得单独列出,征收投资利得税,对证券投资者持有证券的利得单独征税。
6.设计投资收益税。但是,买卖证券的所得,对我国居民投资者目前可暂不征税,等到条件成熟时开征,并实行证券投资损失扣除的办法。投资收益税,区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设计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以调节高所得者的收入。
7.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证券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对其继承和赠与,要纳入征税的范围,以适当调节。
总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证券市场的状况、发展,借鉴美国、日本、香港证券税收的成功经验,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证券税收体系,逐步开征和调整我国证券税收,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长期、有序、稳定、健康发展。
[摘要]本文比较分析了美国、日本、香港证券税收的内容和特点。对证券税收涉及证券的各个环节,证券税制内容的差异,作了简单的评价。提出了对我国证券税收建立和完善的启示。
[关键词]税收;证券税收;税收制度
证券税收体系,是税收体系的一个子体系,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市场。众所周知,证券市场被认为是对国民经济反映最敏感、快速、综合的市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包括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同时建立和健全***府对市场的监控体系,包括建立和完善税收体系。所以,证券税收在证券市场体系的建立、发展、完善中,应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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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得税篇7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资本利得税篇8
关键词:资本弱化行为 不利影响 税收中性 实证分析 资本弱化动机
一、引言
资本弱化行为作为一种税收非中,是指税收干扰公司筹资融资的方式选择,歧视所有者的资本投入,而偏向于各种形式借款,鼓励负债经营,从而引起资本金在企业资本结构中的地位相对下降的一种现象。因此,对资本弱化行为进行规制目的在于防范关联企业在本国或跨国投资者的避税行为,制止资本弱化对税基的侵蚀效应,抑制投资者对税盾效应的滥用,维护国家税收和税收利益。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西方发达国家都相继建立了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然而,从各个国家对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实施效果看其负面效应不容忽视。资本弱化规则的实施对资本的跨国流入和流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限制作用;会使一国整体资金尤其是信贷资金的配置不足,从而影响一国的宏观经济的良性发展;会使企业以更高的资金成本进行融资,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无论是固定比率法还是公平交易法因为方法本身的缺陷和实际操作困难,都会造成了税收成本的增加和税收行***效率的低下,加重税负;该规则的实施有可能产生更大的税制漏洞,导致企业更多地规避税收甚至偷税漏税。由此可见,实行资本弱化规则必然对国民经济效率、企业经济效率、税收效率等产生不良影响。税收因此而失去中性,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并最终影响税源。因此本文认为应该认真反思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上市公司资本弱化现状分析
(一)上市公司整体资本弱化现象 从资本结构可以得知负债资金比重不断提高,权益资金即不断下降。因此,为了说明问题采用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变化趋势来反证分析资本弱化现象。表(1)是我国上市公司1991年至2008年整体平均资产负债率资料。用最小二乘法分析我国上市公司1991年至2008年整体平均资产负债率变动趋势。根据表(1)的时间数列编制最小二乘法计算参数表(2)。根据表(2)求直线趋势yc=a+bt中的参数a与b得到公式1:yc=62.29+0.88t。其中,a=∑y/n=1121.23/18=62.29;b=∑ty/∑t^2=1701.26/1938=0.88并绘制资产负债率趋势直线***(1)。可以发现,当t=0时,yc=62.29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这一时期最低资产负债率平均为62.29%。参数b=0.88表明,时间因素每变化一个单位资产负债率平均上升0.88%。从***(1)看我国上市公司这一时期资产负债率不断上升。表明负债资金比重不断提高,权益资金不断下降。
(二)上市公司分行业资本弱化现象 为进一步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资本弱化现象。选择有代表性的三个行业房地产行业,水、燃气和电力生产行业,金属非金属行业债务与股权资本的比率,如表(3)所示。数据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负债资金比重不断提高,权益资金不断下降。即资本结构呈现资本弱化现象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三、上市公司资本弱化动机分析
(一)避税动机 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债务利息作为一项费用是计算应税所得额的准扣项目,而股息、红利的支付,不允许作为准扣项目。公司制企业的重复征税就是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所致,即公司所得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税后向股东分派股息、红利并以现金支付时还要代扣代缴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而利息作为收益只是在收益人获取时缴纳投资收益所得税;所以利息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并且利息预提税的税率(10%)往往比股息预提税的税率(20%)要低,甚至为零。因此,上市公司利用债务融资比利用股权融资会享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出于税收利益的考虑,增加债务资金而相对减少资本资金,提高利息支出而减少股息、红利的支付,采用资本弱化手段进行国际或国内避税。
(二)规避资金转移的法律限制 股权资本资金的转移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资本金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建立企业必须有法定资本金,并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量限额;企业持续经营期间,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其资本金;投资者按投入的资本金比例分享收益和承担经营风险;企业必须保全投资者所投入的资本。相对于股权资本资金的债务资本资金及其产生利息收益的转移在转移时间、转移地点、转移方式、转移对象、转移金额则基本上属于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决定。尤其是境外投资者出于自身利益及规避风险随时抽回投资而通过资本弱化方式运作资本。
(三)建立资金池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现金池模式是现代跨国公司集中、统一、灵活、高效管理内部各成员资金的有效模式。其业务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资金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两条线、内部银行、资金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实际上也是现金池模式的运用。在现金池内,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身份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子公司资金不足时在现金池里透支即贷款,要支付利息;反之,子公司资金多余时在现金池里存款即放款要收取利息。从而实现了企业集团资金内部市场化,降低了资金交易成本。使集团资金管理更加科学和资金内部流通更具效率。为了建立资金池关联企业资金资金结构就会发生债务强化而资本弱化现象。因为只有关联企业债务资金才符合资金池对资金的要求。
(四)资本结构优化考虑 债务资本对资本结构优化的主要作用包括:(1)可降低资金成本。从资金成本的计算公式与结果可以发现,债务资本的资金成本明显低于权益资本,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债务资本比重增加会降低权益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比例,从而降低企业的综合资金成本。(2)增加资本结构的弹性。根据国家有关不同性质资金进出企业的规定及企业筹融资实践可以看粗,债务资本筹融资弹性高于股权资本。因此,债务资本增加会使资本结构的弹性提高。(3)提高企业价值。债务资本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因而减少企业应税所得,在税率不变时降低了企业所得税额,增加了税后利润。企业价值等于税后利润除以资金成本率,债务资金的增加会从利润的增加、资金成本率的降低两个方面使企业价值更大提升。(4)债务资金的财务杠杆效应。负债的特点之一就是定期定额支付利息。当企业投资收益率大于利息率时债务资金增加就会提高股权资本收益率。因此,适当规模的负债可以为企业带来财务杠杆利益。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债务资本在资本结构优化过程中具有比股权资本更多的优势。
(五)特殊利益考虑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利益的考虑:(1)企业内部经理人对控制权的保护。不同的融资方式会使公司不同的利益团体获得不同的控制权。如果融资方式是发行带有表决权的普通股,则企业控制权就会更多地向普通股的股东转移;如果融资方式是发行不带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则企业控制权就会更多地向经理人员转移;如果融资方式是发行债券和银行借款,则企业控制权仍由经理人员掌握,但前提是按期偿还债务本息,否则(即出现了破产),控制权就转移到债权人手中。经理人员为了掌握控制权及股东为了防止股权稀释和分散,公司的普通股股东和经理更会倾向于不带有控制权债权融资和优先股融资。(2)获取通货膨胀额外收益。在通货膨胀条件下,企业因货币贬值在按账面价值偿还债务时获得收益,并且通货膨胀越高,企业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就越大。在一般情况下,借贷的债务契约都是根据签约时的通货膨胀率来确定名义利息率,而实际利率等于名义利率减去物价变化率,所以当发生了未预期的通货膨胀之后,因物价上升就使实际利息率下降。由于债务契约无法更改,通货膨胀的结果产生了收入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再分配的作用,债务人会因通货膨胀减少实际支出而受益,而债权人会因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实际收益减少而受损。由于物价持续不断的上升,这一趋势使公司为了获取通货膨胀额外收益会倾向于债权融资。(3)负债的破产机制的特殊效应。哈特认为,在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在对企业的监督中搭便车会引起股权约束不严和内部人控制问题,而适度负债可以缓解这个问题。债权人拥有与股东不同的权利,包括取息权、偿还本金权、优先求偿权等。债权人的取息权、偿还本金权不会因为企业的经营状况、税后利润的多少而改变,即使企业支付能力差,难以如期偿付,债权人的这些权利也不会因过期而消失。优先求偿权是指债权人有优先获取报酬和在企业清算时优先收回债权的权利。债权这一特征有可能使企业破产,因为负债的破产机制对企业经理带来了新的约束。从而能降低成本并有效缓解内部人控制矛盾。
四、上市公司征税方案比较分析
(一)案例背景 为说明问题方便,假定某外资企业为某国外母公司的一个全资子公司。该外资企业资金结构为股权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债务资本为5000万元。债务资本利息率8%(同期银行贷款率8%)。所有资金系国外母公司投资。息税前利润14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分派红利400万元。利息、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率可以选择20%、30%、10%、25%。
(二)征税方案比较 以下征税处理方案比较拟从国家税收、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避税空间、融资自由、资本倾向、税收效率七个维度考量,如表(4)所示。
(1)征税方案一:按现行办法计算。由于该企业与国外母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5000/2000=2.5>2。实际利息=5000×8%=40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2×2000×8%=32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400-320)×25%=270万元。应交利息预提所得税=400×20%=80万元。应交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400×20%=80万元。共计应交所得税=270+80+80=410万元。双重征税=(400-320)×20%+400×20%=96万元。避税空间=320×(25%-20%)=16万元
(2)征税方案二:利息、股息、红利税前据实扣除,预提所得税率30%。按此方案,应交企业所得税=(1400-400-400)×25%=150万元。应交利息预提所得税=400×30%=120万元。应交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400×30%=120万元。共计应交所得税=150+120+120=390万元。双重征税=0万元;避税空间=0万元.
(3)征税方案三:利息、股息、红利税后支付,预提所得税率10%。据此方案,应交企业所得税=1400×25%=350万元。应交利息预提所得税=400×10%=40万元。应交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400×10%=40万元。共计应交所得税=350+40+40=430万元。双重征税=800×10%=80万元;避税空间=0万元
(4)征税方案四:利息税后支付、股息、红利税前据实扣除,预提所得税率25%。据此方案,应交企业所得税=(1400-400)×25%=250万元。应交利息预提所得税=400×25%=100万元。应交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400×25%=100万元。共计应交所得税=250+100+100=390万元。双重征税=400×25%=100万元;避税空间=400×25%=100万元。
(三)征税方案选择 通过以上七个维度考量分析方案二应该是比较好的选择。这一纳税处理方案优势表现比较明显。(1)方案二最大限度地保持了税收的中性,在对企业融资自由、资本倾向等几乎不影响。(2)降低了企业所得税负,避免了双重征税,四个方案中方案二企业所得税最低(150万)。(3)保证了国家税收利益不受太多的影响。(4)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率有利于投资者将其获得的投资收益再投资于企业。(5)由于避税空间为零,大大降低了征税成本和提高了税收行***效率。方案二的可能存在的问题如下:融资自由带来资本结构的不稳定;财务风险增大问题;撤资变得更容易。对于这些问题可采用如下防范措施:由于资本本性企业会做出理性选择;可以通过国家资本金制度规制;借鉴资本充足率规则防范。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得出如下结论:(1)资本弱化规则对税收中性的侵害分析表明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实施结果,使国民经济效率下降、企业经济效率下降、最终影响税收源泉和国家税收。(2)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有较大的现实操作困境及其负面影响。(3)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结果形成资本弱化和债务强化趋势有其一定的经济合理性、不可避免性。进一步证实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弊大于利。
(二)建议 如何使税收保持中性,建议如下:(1)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该受到质疑。(2)我国资本弱化有关理论及应用研究方向应该转向企业资本弱化这一趋势的经济合理性、不可避免性,因为企业资本弱化这一趋势的存在提高了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效率。从而使国家税收源泉丰富。(3)国家税收制度建设应该顺应这一企业资本弱化趋势而非在防范上做侵害税收中性影响税收源泉的错误导向。(4)从目前看比较有效的对策是建议实施利息、股息、红利税前公允据实扣除并使利息、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率高于企业所得税率。从国家角度看降低了企业所得税,减轻了企业税负,促进了企业发展,进一步丰富了税收源泉,长远看保证了国家税收。征收较高的利息、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从短期看又保证了国家税收的稳定。这一方案的实施只需对现有企业所得税有关纳税扣除做必要调整即可。
参考文献:
[1]刘会平:《企业资本结构优化分析》,《中国集体经济》2009年第3期。
[2]苏筱华:《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各国对策及启示》,《涉外税务》2005年第7期。
[3]田力:《浅析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消费导刊》2009年第10期。
[4]应小陆:《安全港规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涉外税务》2007年第5期.
资本利得税篇9
(一)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这种核算方法的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即本期从净利润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均在本期确认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抵减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在会计报表中不反映为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但是,企业应当建立相关的备查簿,记录时间性差异发生的原因、金额等,以便进行纳税调整。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包括在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项目内,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余额里。
1、递延法
递延法是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这种核算方法的特点在于:
(1) 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产生时间性差异的时期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而不是用现行税率计算的结果。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作调整,即递延税款账面余额不符合负债和资产的定义,不能完全反映为企业的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
(2) 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一般用当初的原有税率计算。
2、债务法
债务法是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需要调整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
其特点在于: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而不是按照产生时间性差异的时期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因此,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需作相应的调整,即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企业的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
(1)利润表债务法。利润表债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影响额的一种方法。它与递延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当所得税税率变更时,需要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这种进步能够保证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现行税率计算的结果,从而使所得税费用与收入在税率发生变化时保持配比关系。但此法与递延法一样,以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为中心,以利润表为基础,侧重时间性差异,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记入递延税款。
(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与利润表债务法相似,在所得税税率变更时也需要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但它们的理论基础与核算对象却大不相同。利润表债务法以收入费用观为理论起点,以利润表为基础,注重收入费用配比,侧重时间性差异不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观为理论起点,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注重资产负债的真实反映,侧重暂时性差异。
二、不同所得税会计方法的比较
(一)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区别
(1).应付税款法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本期所得税费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并将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同时确认所得税费用或抵减所得税费用。
(2)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两种方法在时间性差异的处理上核算基础不同。应付税款法是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进行的会计处理,而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进行的会计处理。
(3)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一般情况下本期所得税费用是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本期税前会计利润所应承担的所得税费用,符合配比原则,即实现多少税前会计利润应当承担与之配比的所得税费用。
(二)递延法与债务法的区别
1、目的不同
递延法的目的是使所得税费用与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而确认的所得相配比。因此,本期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是递延的,并且被看作是今后转回时间性差异时期的所得税费用(或利益);债务法的目的是将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看作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从而符合会计概念框架中的资产或负债的定义,因此,时间性差异预计的所得税影响被定义和报告为未来应交或应收的所得税。
2、着重点不同
运用债务法时, 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需要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余额进行相应的调整, 而递延法则不需要对此进行调整。由此可见,递延法更注重利润表,即利润表上的所得税不需要对此进行调整;债务法更注重资产负债表,其计算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更符合负债或资产的定义。
(三)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区别
1、核算对象和结果不同
利润表债务法是对时间性差异进行跨期核算的会计方法。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对暂时性差异进行跨期核算的会计方法,而两种差异本身所包含的内容是不一致的。对于除时间性差异以外的暂时性差异的税收结果,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其产生的当期就予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以后各期转回。但由于这部分差异不是时间性差异,因而按利润表债务法核算,反映不出这部分差异的未来税收影响,只作为永久性差异,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影响以后会计期间。这样,两种方法核算下的本期及以后各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均不相等。
2、着眼点不同
利润表债务法是以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为着眼点,逐一确认收入和费用项目在会计和税法上的时间性差异,并将差异对未来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为着眼点,逐一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并将差异的未来纳税影响额确认为一项资产和负债。
资本利得税篇10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规定:(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应以在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股权投资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加上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3)除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现行所得税***策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原则上按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付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应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比较所得税***策与新会计准则,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外,企业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计税基础基本一致。
二、被投资企业实现损益处理的差异
一是投资企业所得税率等于或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对于被投资企业年终实现的损益,会计准则要求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的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而税法规定,若投资企业未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在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不能确认为应税收益,同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也不变。由此,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投资的计税基础,对投资收益确认的差异在以后期间不能转回(或消除),属于永久性差异。
二是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对于被投资企业年终实现的损益,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的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计税基础,形成差异。不同的是,此差异在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能够转回并导致应纳税金额的产生,因此,此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三、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及分配股票股利处理的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税后净利分配结果,因此,投资企业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税后收益。《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即投资企业对于上述利润不用重复纳税。
其一,投资企业所得税率等于或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不论现金股利(或利润)是投资前的盈余分配还是投资后的盈余分配,会计准则要求投资企业不再确认投资收益,而是在调减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确认债权的实现;税法将投资企业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应税收益,但不须重复纳税。因此,不会产生纳税差异。
其二,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若现金股利(或利润)是投资前的盈余分配,投资企业会计上作为投资成本收回,税法确认为投资所得,并按税前盈余调减计税基础,要求按税前盈余补缴税款,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若现金股利(或利润)是投资后的盈余分配,会计要求投资企业在冲减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确认债权的实现,但税法仍确认为投资所得,并按税前盈余调减计税基础,要求按税前盈余补缴税款,转回确认投资收益时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其三,对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处理的差异。投资企业收到分配的股票股利及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只在备查簿中登记增加的股数。而税法要求对投资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按股票票面价值确认投资所得,即投资企业取得股票股利,应视为取得与股票面值相当的股利支付额,同时又以股票面额购买股票处理。因此,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时投资企业要调整增加投资计税基础。以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税法要求以转增资本的金额确认为股息或红利收益,但是不会引起投资方投资计税基础的变化。不论是分配股票股利,还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税法均将其视为取得与股票面值相当的股利支付额确认为应税收益,在投资企业不须补税时,不产生纳税差异;在投资企业须补税时,产生永久性差异。
四、期末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处理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减记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规定,在以后各期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恢复时,不得转回。而税法规定,投资企业期末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即对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时产生永久性差异。
五、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的差异
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因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等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净收入减去按税法规定被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会计确认的处置损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属于永久性差异。在会计实务中,应注意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尚未转销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处置时应全部转销。
[例l]A公司以货币资金600万元和房屋一栋换取B公司30%的股权,该房屋账面原价为55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万元,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则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13000000
累计折旧 500000
贷:固定资产 5500000
银行存款 6000000
营业外收入 2000000
会计核算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1300万元,并将换出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200
万元;税法将用货币资金向外投资视为投资业务,而要求将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即一方面按公允价值作为投资的计税基础,另一方面确认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税法按公允价值1300万元(600+700)确认为计税基础,另确认所得200万元[700-(550-50)],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时,不仅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与税法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一致,而且会计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税法确认的计税基础也一致。
[例2]A公司2004年1月1日以14万元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20%的股份,对B公司有重大影响,并准备长期持有。B公司2004年1月1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合计为60万元,2004年4月26日宣告分派2003年度的现金股利10万元,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40万元,2005年4月28 Et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万元,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50万元。假设A公司除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4年和2005年两年实现会计利润均为40万元。A、B公司所得税率均为33%。
A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140000
贷:银行存款 140000
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会计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税法确认的计税基础均为14万元。
2004年B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时,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20000
2004年B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时,会计作为投资成本收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2万元;税法确认的计税基础不变,仍为14万元,但税法规定对投资所得不予重复纳税,加之不存在所得税率差异,不须进行纳税调整。
2004年末B公司实现盈余时,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8万元(40×2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80000
贷:投资收益 80000
该投资收益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会计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20万元;但按税法规定不须纳税,该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仍为14万元,因此该投资收益产生永久性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该项投资收益,即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万元(40-8)。
2004年应纳所得税=32×33%=10.56(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05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5600
2005年B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时,A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60000
同理,2005年B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时,会计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14万元(20-6),税法确认的计税基础不变,仍为14万元,税法将投资企业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应税收益,但不须重复纳税。因此,不会产生纳税差异。
2005年末B公司实现盈余50万元时,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10万元(50×2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1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
此时会计确认的投资成本为24万元(14+10),而计税基础仍为14万元,该投资收益产生永久性差异,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40-10)。
2005年应纳所得税=30×33%=9.9(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9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000
[例3]沿用例2资料,假设B公司所得税率为15%,A公司所得税率仍为33%。
A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2004与2005年收到分派现金股利及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同上,此处略。
当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时,投资企业须对被投资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部分确认收益后予以补税。
2004年收到现金股利2万元属于投资前的盈余分配,会计作为投资成本收回,但税法确认为投资所得,按税前盈余调减计税基础,并按税前盈余补缴税款,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万元。2004年末B公司实现盈余40万元时,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8万元(40×20%),此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本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2=6(万元)
本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率=60000÷(1-15%)×(33%-15%)=12705.88(元)
2004年A公司应纳所得税=(400000-80000)×33%+20000÷(1-15%)×(33%-15%)=109835.29(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2541.17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9835.29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705.88
2005年B公司分派现金股利6万元时,其性质为投资后的盈余分配,会计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税法要求投资企业按被投资企业税前盈余调减计税基础并补税。此时,转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6万元。2005年末B公司实现盈余50万元时,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10万元(50×20%),此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本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6=4(万元)
本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率=40000÷(1-15%)×(33%-15%)=8470.59(元)
2005年A公司应纳所得税=(400000-100000)×33%+60000÷(1-15%)×(33%-15%)=111705.88(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0176.47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1705.88
递延所得税负债 8470.59
[例4]沿用例2资料,假设2006年1月10日,A公司以25万元转让所持B公司全部股份。
借:银行存款 2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120000
(损益调整) 120000
投资收益 10000
处置该项投资时会计确认的损益为1万元。而税法在确认处置损益时,认为投资收益不论是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投资前产生的,还是投资后产生的,都是税后利润,都应归入持有收益,不应转化为处置收益。即税法不考虑将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留存收益分配作冲减投资成本处理,坚持投资成本不变,否则会等额增加以后的投资转让所得,导致双重计税。税法确认的投资成本14万元,处置损益为11万元(25-14),此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期末应纳所得税额3.63万元(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