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法10篇

外贸法篇1

    (一)进一步完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按照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国内各类外贸经营者创造平等竞争条件,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提高贸易自由、便利程度,实现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融合。修订外贸法是健全完善公开公平透明的外贸环境,建立健全对外贸易促进机制,实现外贸的良性健康发展与合理有序竞争,以及促进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法律保障。

    (二)我国外贸持续高速发展和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的内在需求。1994年外贸法实施近10年来,我国对外贸易的格局和数额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外贸大国的地位已经确立。就在人大***会通过新外贸法的前一天,即2004年4月5日,wto公布了世界各国排名情况,确认中国2003年外贸进出口总额为8512亿美元,排名世界第4位;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成为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与此相对应,现行外贸法在对外贸易管理、对外贸易促进、对外贸易救济等诸多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更好地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三)履行入世承诺的外在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运用wto规则,保护和发展自己提供了有利条件。为最大限度、充分地用足、用好wto赋予我国的权利,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内立法,建立、健全具体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修订外贸法是将我国入世承诺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我国作为成员国应当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这既是履行入世承诺的要求,也是完善外贸法之下位法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总之,新外贸法的颁布是我国从外贸大国走向外贸强国的重要保障。

    修改后的外贸法共11章70条,比现行外贸法新增加了3章和26条。此次外贸法修订既总结了我国10年来持续发展的经验,又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同时还注重借鉴各国外贸立法的先进经验,与1994年外贸法相比,此次修订体现了现阶段我国外贸管理的基本理念,也反映出下一步外贸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制度保障。虽然酝酿和修改时间较为紧张,仍存在有不足之处,但是从整体上来说是一部符合我国当前外贸发展客观需要的法律。纵观全法,我们认为可用下面的说法,概括对外贸易法的主要特征,即其在立法指导上呈现三个体现,在立法内容上汇聚了四个亮点,在立法体例上实现了五个突破。下面作一简单介绍。

    一、新外贸法的三个体现

    外贸法的修改是在中国国际经济地位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面临着和改革开放初期甚至和十年前完全不同的内外部环境条件下进行的,体现了立法者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一是立法思想和宗旨体现了科学的发展观。科学的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实现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这一指导思想在外贸法的修订中得到充分体现。

    从立法思想来看,新外贸法强调了对外开放对国内经济的促进作用,增加了“扩大对外开放”的表述(新外贸法第1条、下同) ,体现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目的。其实质是要通过外贸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外部保障法律体系,更好地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同时,新外贸法也强调了在促进对外贸易中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第59条),以促进区域的统筹发展。

    从立法宗旨来看,新外贸法更加重视经济和社会、人与自然的统筹发展。“94年外贸法”规定了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项目内容,但与关贸总协定(1994) 第 11条、第12条、第18条和第20条相比不完备,不利于充分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不利于协调经济和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新外贸法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允许的范围内,不仅增加和完善了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规定,还特别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更加注重民生问题。例如,在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可以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在第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从事外贸经营,这是宪法中有关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表述的具体体现,也是对自然人经济权给予的国民待遇。

    二是体现了中国作为wto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94年外贸法”受当时立法环境的约束,以及非wto成员的约束,在享受多边协议的权利方面存在法律不够完备、下位单行法规从条文上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对外贸易谈判主体及采取贸易措施主体的授权条款不明确、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等诸多问题。

    新外贸法借鉴国际经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增加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合理保护国家和国内产业利益的“主动条款”。新增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和对外贸易救济等3章内容,共计17条,占新外贸法全部条款数的近四分之一。新外贸法充分利用wto的例外条款,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维护产业经济安全作为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这种平衡,一方面增强了主动条款的攻击力,另一方面增强了国内产业对进口冲击的防御力,特别是提升和增强国内产业对国际市场的开拓能力。使我国对外贸易法真正成为具有主动性的贸易防御法和积极的市场开拓法,以便遏制国外贸易保护主义,拓宽我国的贸易和投资。

    三是体现了从外贸管理为主向外贸管理与服务并重的转变。“94年外贸法”主要是一部以管理外贸为主的“外贸管理法”。从内容上来看,现行外贸法主要规定了国家管理外贸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则和依据,片面强调了***府对外贸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忽视了作为一部规范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在促进对外贸易、提供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应有的责任,更缺少维护对外贸易秩序所需的法律保障和服务。

    新《外贸法》作为“94年外贸法”的继续和发展,强调发挥***府在外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如有关建立和健全对外贸易秩序,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与对外贸易救济,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以及构建国内外市场的预警监测体系等相应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府在外贸管理中的重要职责与角度定位,充分体现了***府适度参与外贸管理的重要作用。

    同时,新外贸法更强调了其外贸法服务和保护外贸发展的功能。例如增加了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第1条),强调了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第54条)。同时,参照国际惯例,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第58条)。

    二、新外贸法汇聚的四大亮点

    新外贸法修订历时数年,在借鉴国际经验,总结我国对外开放成果,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外贸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工作。新外贸法最为突出的有如下四大亮点:

    (一)强化了开拓国际市场的保障功能。

    当前,主要国家外贸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具有对外市场开拓,对内保护国内产业的功能 .增强外贸法的开拓国际市场的保障功能,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已经成为各国开拓国际市场,维护本国产业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是当今各国外贸法的立法趋势。着名的美国 “301”条款就是一例。根据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规定,301条款及其配套措施分为三种:一般301条款、特殊301条款及超级301条款。根据一般301条款,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信外国的某项立法、***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或与贸易协定不一致、或者不公正,并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那么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就应该采取行动,以实现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或者达到消除这一立法、***策或做法的目的。特殊301条款针对的则是重点监督国家的知识产权贸易。而超级301条款的关注重点则是贸易自由化,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应关注某些重点国家的主要贸易障碍和扭曲贸易的做法。根据301条款,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可以根据情况对外国采取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例如中止或撤回贸易减让、对外国的进口货物或服务给予进口限制,也可以通过谈判要求外国***府改正其做法或提供赔偿等,这表明301条款是贸易单边主义的武器。美国常常使用这个条款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继而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如果谈判不成就进行单边报复,以迫使他国让步。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如欧盟和日本都频遭此条款的调查,深受其苦,对这个法律有切肤之痛,我国也是301条款的主要目标。而我国现行外贸法在这方面的功能明显不足。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利益,新外贸法在原有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反规避等对外调查的基础上,调整并专门增加了第7章对外贸易调查。例如,参照美国、韩国的立法实践,明确规定国家可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的主管机关、方式、措施等进行了相应规定(第38、39条)。这些规定,我国今后对外谈判和磋商、签署多双边协议、发起对外调查和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定量分析框架和评估程序。有利于全面平衡国际经济变化对国内产业及国内就业的影响,有利于全面评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多双边安排的利弊,有利于准确及时发起对外调查和贸易救济措施。

    同时,在第48条明确授权***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对外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和争端解决,增强了运用国家机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高度重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重要内容,正日益成为发达国家维护其国家利益的主要手段。在全球化的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的本质已经不只是技术的创新,而是国际贸易中的竞争武器之一。因此,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日本甚至提出专利立国战略。

    在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中,即规定了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应遵守下述原则,即国民待遇、保护公共秩序、社会道德、公众健康等原则,同时也明确规定:“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新外贸法根据wto的规则,在借鉴美、欧、日等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第5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规定了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等内容。这些规定有利于中国企业妥善处理与外国专利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有利于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

    还要特别指出的是,新外贸法第31条还规定,对于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外贸法规定将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这将为在境外有效保护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以及产品竞争优势,提供有力的国内法依据。

    (三)建立预警应急机制成为***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法定职责。

    建立对外贸易预警应急机制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例如美国商务部2003年9月建立“工业分析办公室” ,负责审查和评估进出口贸易、***府***策对产业及企业的影响;南非、欧盟建立的“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以及印度建立的进口监测机制等。从国内产业角度来说,对外贸易预警应急机制一般称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主要是通过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异常情况的连续性监测,分析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时相关预警信息,为***领导、***府相关部门、产业和企业决策服务,实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该系统由预警、预案、应对实施三个部分组成,是国家宏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基础性、前瞻性、预防性工作,对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入世后,特别是面临经济全球化、跨国公司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产业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对此,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原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国家质检局、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积极探索建立相关预警机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其中商务部已经建立了汽车、化肥、钢铁等重点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对重点商品进行了监控,并积极推动了区域性和企业级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工作 .新外贸法第49条规定,***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这一条款的出台,必将强化***府的预警职能,促进我国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建设与发展。

    (四)透明度原则作为一般性原则在新外贸法中得到全面的贯彻。

    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实现wto总体目标的关键。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是关贸总协定的第10条 .随着wto影响的扩大,该原则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成为保障国际贸易可预见性的关键,并已成为各国外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列入其外贸法主要条款。

    其具体内容 ,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则,即通知义务。该原则要求成员方管理机构必须将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策予以公布;必须将与另一成员方***府或***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策的现行条约及***府协定,予以公布;在实施具体贸易过程中的法令、条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二是关于行***和司法过程中的透明度。要求各成员管理外贸过程及审理外贸案件的过程透明,并要求能对***府管理外贸过程中的决定进行***的司法审查。三是关于商业经济层面上的透明度。当然,wto对透明度原则也有例外,如公开会妨害公共利益,有损国家安全或损害企业正常的利益,例如商业秘密等,则可以不公开。

    我国在入世议定书有关透明度原则问题上的承诺,关键的、或者说具有突破性的一点就是***府在管理外贸工作中取消内部文件(亦称红头文件),即凡是执行的,必须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策。新外贸法在对外贸易秩序和对外贸易调查两章中的第36和38条均强调了对外公告义务。例如,第3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在第54条还规定了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义务。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公共信息服务意识薄弱,而对外贸易公共信息能否及时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关系到我国加入wto时作出的承诺,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通过公告,一方面增强了透明度,体现了新外贸法与wto基本原则的一致;另一方面也通过将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公开的举措,确保了国民的知情权的实现,使得中国的经济环境更具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达到一个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外贸法,学习外贸法,监督外贸法施行的作用。

    同时,新外贸法在修订过程中还首次征求了外国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意见。立法机关对他们提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指定经营、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吸纳了合理意见。这种做法既体现了wto的透明度原则,同时对外贸法修订本身,而且对整个国家法制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新外贸法的五个突破

    (一)突破了外贸经营主体单一和实行审批制的局面,优化了外贸经营主体结构。是否允许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业等所有企业从事外贸,这是一国对外贸易法的基石,犹如一国宪法是否保护人权一样重要 .20 多年来,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一直是中国外贸体制改革主线之一。事实上,我国以往实行的外贸经营权审批制是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垄断经营制度的直接表现。新外贸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许可制度,无疑在有外贸经营权和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之间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限制了市场、限制了竞争。也与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相背离,易被视为贸易壁垒,不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关于“中国将在加入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的承诺。

    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放宽对外贸易经营权。1999 年142 家私营企业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全面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原来由国有外贸公司垄断经营的局面已基本被打破,在全国范围内已基本形成了多元化外贸经营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多层次、多渠道的外贸经营格局,具备了放开外贸权的条件。新外贸法据此取消了贸易权审批制,改为实行备案登记制(第8、9条)。赋予企业更广泛的外贸经营权,从而为形成以多元经济为核心的外贸体制,充分发挥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总体优势奠定了基础。

    同时,新外贸法赋予自然人从事外贸的权利,彻底实现了外贸经营主体的国民待遇。根据现行外贸法第8条的规定,自然人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而根据我国的入世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自然人和企业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虽然中国的自然人能不能成为外贸经营主体并不涉及我们在wto规则下的义务,但这一条款是否增加一直为国内业界所广泛关注。

    对此,部分专家和学者认为降低准入门槛,敞开外贸大门,在中国信用体系十分薄弱的今天,容易导致短期内外贸经营主体的急遽增长,从而可能出现恶性竞争和市场秩序的混乱,最终损害国家利益。事实上,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放开后,国内短时间内出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外贸经营

    主体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但预计不会持续。主要原因是自然人做贸易的风险极大,相比法人、其他组织来说,自然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同时,自然人真正作为主体参与外贸经营的实现,目前还存在配套制度上的阻碍。如合同效力、海关管理、外汇支付、税收等方面的法规中对自然人行为效力的确认,还有待通过对相关配套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来进一步理顺。

    (二)突破了重视对外贸易秩序中国内民商事主体救济的立法模式,突出和强化了公权的贸易救济功能,以及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作用。对外贸易秩序包括对外贸易的管理秩序和经营秩序。前者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治利益而产生的,所反映的是作为对外贸易管理者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与对外贸易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适应对外贸易活动的客观规律而形成的,所反映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之间的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则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是在94年对外贸易法还是在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当中,第一章总则的第1条都把“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作为制定本法的一项宗旨。

    94年外易法分别从对内、对外两个方面对对外贸易秩序进行了规定,试***以此来应对当时已经出现的对外贸易领域的无序竞争及与国外的贸易摩擦。它对内确立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具体列举了外贸领域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外则是针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规定。这种体例弱化了外贸法对国内产业的保护,不利于发挥公权在对外贸易救济中的作用。

    新外贸法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和贸易救济3章,强化了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功能,弥补了中国作为wto成员应当享受的相应权利。特别是在第46条、第45条规定了贸易转移、以及国际服务贸易的贸易救济问题,为我国产业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在第6章对外贸易秩序中还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明确***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其危害或者影响,及时发现和处理对外贸易中出现的新情况,更为全面的保障经济安全。

    (三)突破了以进出口商会为主参与外贸中介服务的规定,强化了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纵览《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即《wto协定》)及其附件,在《wto协定》第5条第2款“***事会可就与涉及wto有关事项的非***府组织进行磋商和合作做出适当安排”,以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等协定由贸易区为代表的区域经济贸易合作,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也是世界各国寻求发展本国经济、抵御经济衰退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自由贸易区具有的积极作用,关贸总协定第24条 对其作了特别规定,从而使自由贸易区成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并明确允许各成员在其领土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参加任何自由贸易区,这对于我国的外贸发展并非好事。我国游离于自由贸易区之外,一方面使我国无法享受区域贸易安排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另一方面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对区内国家实行优惠待遇,其成员对区外贸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因而其贸易转移效果甚至排他性的特征日益明显,致使我国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视性影响。同时,自由贸易区是世界贸易组织明文允许存在的例外,不予以积极利用就没有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来为我国谋取应得的利益,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我国都应重视和利用自由贸易区来推动我国外贸的进一步发展,并发挥我国在自由贸易区内的积极作用 .

    新外贸法第5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这将积极推动我国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活动,有利于中国与东盟以及中日韩就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能性进行有益的尝试。

    (五)突破了处理外贸违法主要依赖行***处罚的局面,健全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现行外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4条,比较原则,处罚手段不够,处罚种类也比较单一,主要手段是撤销对外贸易的经营许可。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1994年下发了《关于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通知》,对现行外贸法有关违法行为做了补充规定。

    新修订的外贸法根据外贸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外贸管理的实际需要,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国营贸易等法律责任的规定(第60至66条)。例如,第6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处罚措施除了包括撤销外贸经营权及罚款等传统手段之外,还包括刑事处罚、行***处罚以及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为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新外贸法还特别针对外贸违法行为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特点,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垄断、不正当竞争、海关管理、税收征管、外汇管理、商检等法律、行***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从法律责任上,与有关法律、行***法规进行了衔接(第29、30条、第32至35条),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相应法则责任。

    四、需进一步完善的内容

    总的来说,新外贸法仍较为原则,部分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各国由于对外贸易的历史积累,外贸法规较为完备,可操作性也较强。例如,美国法典第19卷中直接涉及对外贸易的条款有1223条;欧盟涉及此类的条例指令也达上百条,日本的外贸法有143条,加拿大外贸法有392条。与这些贸易大国相比,新外贸法条款虽然已经增加了26条,但是总条款仅为70条,依旧是一部高度原则性的法律。

    在有关自然人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效力、非歧视原则适用范围和例外、配额分配方式、国营贸易、对外调查等方面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一些新增加的条款也只是对某一事项的原则规定,需要制定大量相应的配套的法规规章和***策措施,才能够有效实施。同时,还涉及到与原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进出口管理以及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等法规的衔接问题。

外贸法篇2

关键词:对外贸易法;地位;作用;问题;修改

一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对外贸易法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宪法、对外贸易法、行***法规、部门规章。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决定的。对外贸易法调整的是一国对外贸易及投资法律关系的。而在当今世界,各国外贸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外贸法地位也日趋重要。随着WTO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日益加大,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经济大国的经济发展,对国际贸易的依存度越来越高。所谓外贸依存度,是指一国对外贸易总额(外贸进出口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用于衡量该国经济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的高低。经济最发达的占世界经济总量1/4的大国美国,外贸依存度为20.7%,日本作为世界经济第二大国,为20.1%.[1]这些国家重视外贸法的程度也愈来愈高。美国从其***之日起,就特别重视外贸,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在200多年的外贸发展历程中,尤其是二战之后,美国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起主导作用的国家,但是从60年代起在日本及70年代日益强大的欧盟的强烈竞争下,使其外贸法既有管理本国进出口功能,又有在竞争中趋利避害的服务功能。“在美国,国际贸易是最热门的话题,外贸法也是最为社会关心的法规之一。因为它直接涉及美国人的就业问题,同时也直接影响美国人民的生活质量。”[2]因此,对外贸易法在这些西方贸易大国早已越出了一般部门经济法的范围,无论从立法和***的角度,都赋予其特别重要的地位,给予非同小可的重视。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对外贸易的管理权直接掌握和控制在国会手中。该对外贸易管理权是通过制定法律、批准条约、决定征税以及掌握开支等方式行使的。行***部门则负责外贸法的实施和执行。美国***府中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机关决不只由商务部负责,它同时还设有其他部门共同负责,主要有美国贸易代表以及一个***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还专门设有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分别受理一审和二审的国际贸易案件。美国总统作为行***最高长官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享有很大的权力,他可以直接介入贸易事务并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采取措施,在是否采取保障措施、贸易禁运、贸易制裁等方面享有最终决定权。

美国对外贸易法的内容丰富而具体,仅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就达1000多页,其内容涉及贸易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进口救济与贸易秩序,包括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调整援助[3]、市场扰乱[4]、不公平贸易做法[5]和非经济原因[6]的进口管制;出口促进与管制,包括301条款制度[7]和贸易促进、出口管制。日本***府的贸易管理组织主要包括日本贸易会议、经产省、大藏省、日本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经济企划厅、公正交易委员会等。但日本贸易会议的***由内阁***大臣亲自担任,其成员包括经产省、大藏省、农林水产省、外务省、运输省等重点省大臣、日本银行及进出口银行总裁、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长、经济企划厅长官等组成。日本的特点是***亲自处理,重要部门联手共管外贸。

欧盟负责制定和实施贸易***策的主要机构包括欧盟委员会(欧盟的行***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的执行机构)、欧盟议会(代表欧盟的公民)和欧洲法院。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到,西方国家的外贸法的特殊重要地位表现在:

(1)由最高权力机关立法;

(2)由最高行***长官负责实施;

(3)全国一盘棋,主要部门及其第一把手亲自参与对外贸易法的执行;

(4)内容详细灵活,在管理国内进出口的同时,强调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和拓展。

二我国应对对外贸易法予以特别重视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10年来,我国的外贸发展特别迅速。1978年进出口额仅为206亿美元,1994年贸易总额为2000多亿美元,而2002年我国的进出口额达到6200多亿美元,在世界贸易大国中的位置已上升到第6位;今年上半年的发展势头更是强劲。我国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协议投资金额已达8300亿美元,实际投资额达4500亿美元。我国共批准设立三资企业已超过40万家。同样,我国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也十分高,有经济学家统计,2002年我国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高达44%.[8]尽管各国测算外贸依存度的方法不同,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即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外经外贸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将越来越不可忽视,因此,作为调整外经外贸工作基本法的对外贸易法理所当然要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相对于西方贸易大国,我国的对外贸易法起步晚,重视不够,当然这与我国长期以来进出口数量有限,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弱有关,但是,从现在我国外贸的实际情况出发,外贸法的重要性已经凸现,外贸法应该予以重新定位并提到重要日程。

三当前对外贸易法的若干前沿问题

(一)透明度原则

1.透明度原则的由来

透明度原则源于西方世界。它早期是伴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逐渐成熟起来的。作为商人,面临市场的巨大挑战,就要设法克服市场因***策法律变动而带来的风险,商人们迫切要求市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求***府管理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策透明,以便公众能方便地获得***府管理和服务市场的信息。因此透明度原则早期又称之谓“阳光原则”或“知晓原则”。

透明度原则的日趋明确,那是在二战之后,它作为调整战后贸易制度的基本规范,被引入了“关贸总协定”,其内容逐渐明确,尤其是该原则被引入到WTO的各主要协议之中后尤为突出。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是关贸总协定的第10条。随着WTO影响的扩大,该原则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数十年以来,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外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列入其主要条款。

2.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国际贸易的重要影响

根据WTO各主要协议的规定,透明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则。该原则要求成员方管理机构必须将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策予以公布;必须将与另一成员方***府或***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策的现行条约及***府协定,予以公布;在实施具体贸易过程中的法令、条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二是关于行***和司法过程中的透明度。

要求各成员管理外贸过程及审理外贸案件的过程透明,并要求能对***府管理外贸过程中的决定进行***的司法审查。

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WTO基本原则中带有基础性的一项重要原则,能否切实地履行透明度原则,不仅是衡量中国承诺履行WTO各项制度的法律基础,而且也是衡量中国遵守WTO各项法律义务的信用基础,更是我们运用WTO规则发展中国对外贸易事业的重要前提。

3.中国正积极地遵守透明度原则

中国依据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作出的郑重承诺将使中国的经济环境更具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中国***府在原则问题上的承诺,关键的或者说具有突破性的一点就是***府在管理外贸工作中取消内部文件(亦称红头文件),即凡是执行的,必须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策。

中国对履行WTO透明度原则迅速而全面地做出上述承诺,表明了中国***府对该原则的重视,也表现了中国全面履行WTO各项法律规定的决心和能力。

(二)对外贸易经营权

西方国家对外贸易法历来重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问题,把它作为外贸制度的基础。美国外贸法专家认为,是否允许个人或所有企业从事外贸,这是一国对外贸易法的基石,犹如一国宪法是否保护人权一样重要。因为对外贸易主体问题直接关系到对外贸易的自由度(即自由化)问题。它涉及对外贸易的几乎所有制度,比如工商管理、海关、外汇及税收等一系列法律,也就是说,对外贸易经营权是整个外贸制度开放的晴雨表。西方各国的外贸法对此都作出了相当宽松的规定,美国、欧盟及日本等西方国家都规定了其自然人、法人及合伙企业都能自由获得对外自由贸易权。

中国在加入WTO时承诺3年内放开外贸经营权。即在加入WTO3年后,即从2004年12月11日起应对这类企业(包括自然人)放开外贸经营权。

因此,中国对外贸易法应参照国际惯例,规定除在特定的贸易领域内从事国营贸易的专营权或特许权外,所有在中国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都可以享有外贸经营权。

(三)国营贸易

1.国营贸易是各国外贸法中普遍存在的特殊概念

外贸法上的国营贸易与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国营企业并非一个概念,和中国目前的国有外贸企业也不能等同,它具有特定的含义。根据世贸组织《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7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所谓国营贸易企业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根据国内法律或在事实上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的***府企业和非***府企业,其购买和销售活动影响了国家进出口水平和方向。因此,世贸组织中判断国营贸易企业的关键是看企业是否在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这与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并无必然联系,其判断标准也不是所有制形式。因而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或者半***的贸易机构,若它们在一个国家的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则都应视为国营贸易企业。

2.国营贸易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国营贸易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一国外贸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营贸易通常存在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关键贸易领域。实行这种制度的好处是可以确保国家在一些关键领域享有直接的控制权,从而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因此其在一国贸易中的意义不可低估,国营贸易因而成为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世贸组织各成员在不同领域中都实行着不同程度的国营贸易。目前,世界范围内国营贸易制度主要集中在农产品方面,兼有若干重要的矿产品。有些欧洲国家也在烟草和食盐方面维持着国营贸易制度。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两国各设有一个专营销售局,而这两个企业控制着1/3的世界小麦出口。而在新西兰,一个牛奶专营国营企业控制着约30%的世界牛奶出口。

由此可见国营贸易在世界贸易中占有的规模和地位确实是十分巨大的。

3.中国外贸法应妥善处理国营贸易问题

中国要按照世贸有关规则有针对性地加强在一些重点贸易领域中的国营贸易制度,使其成为保护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保障。国营贸易的最大优势在于***府可以对其实施较为直接的控制,进而控制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产品的进出口,这些领域和产品对国民经济、社会稳定、人民生活都有着十分巨大的影响。只有真正确保国家在这些关键领域中享有控制权,中国才能在复杂的国际竞争中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保证国民经济的安全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因此,国家在某些领域继续维持国营贸易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这是世贸规则允许的例外,中国要充分利用这个例外并将其体现在本国的外贸法中。

(四)自由贸易区

所谓自由贸易区通常是指签订有自由贸易协议的国家所组成的经济贸易集团,在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和数量限制,使区域内各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可以自由流动,但各成员国仍保持自己对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自由贸易区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中最基本、最一般的形式,一般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在成员国内部取消贸易障碍,实现自由贸易,但没有共同对外关税;二是通常采取原产地规则。

目前,建立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也是世界各国寻求发展本国经济、抵御经济衰退的一项重要举措。

鉴于自由贸易区具有的积极作用,关贸总协定第24条对其作了特别规定,从而使自由贸易区成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并明确允许各成员国或各成员在其领土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实践证明,自由贸易区对于多边贸易体系并未构成重大威胁;相反,由于它的目标是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可以率先在区域实现内部贸易自由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多边贸易体系具有互补性,也可以推动多边贸易的发展。因此,自由贸易区和多边贸易体系可以共存,事实上世贸组织的很多成员同时也是各自由贸易区的成员。

目前除亚洲的中国、日本、韩国以外,世界上几乎各主要贸易国均已参加自由贸易区,有的还是多个自由贸易区的成员。

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参加任何自由贸易区,这对于本国的外贸发展并非好事。中国游离于自由贸易区之外,一方面使中国无法享受区域贸易安排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另一方面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对区内国家实行优惠待遇,其成员对区外贸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因而其贸易转移效果甚至排他性的特征日益明显,致使中国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视性影响。同时,自由贸易区是世贸组织明文允许存在的例外,不予以积极利用就没有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为本国谋取应得的利益,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中国都应重视和利用自由贸易区来推动本国外贸的进一步发展,并发挥中国在自由贸易区内的积极作用。中国***府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东盟十国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活动,与东亚的韩国、日本等国就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能性进行了持久的探讨,这些都说明,中国在修改外贸法时有必要增加规定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积极建立和完善外贸促进机制的有关内容。

(五)贸易壁垒调查

世贸组织的宗旨是扩大自由贸易,消除各国间的各种贸易壁垒,其重点已经从关税壁垒转移到了各种各样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所谓贸易壁垒是泛指一国采取、实施或者支持的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立法、***策、行***决定、做法等各种措施,其范围极广,以对贸易造成扭曲效果为判断标准。

贸易壁垒的种类数量大、花样多,而且层出不穷,例如关税壁垒、关税税则分类、配额、进出口许可、***府采购、自愿出口限制、卫生与动植物检***措施等等,而“两反一保”的滥用也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同时,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也在国际上愈演愈烈:前者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人类健康和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等目的,通过繁杂和苛刻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来限制贸易,而后者是进口国***府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口号,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和繁琐的检验认证而设立的贸易障碍。例如,1997年欧美国家通过提高技术性条件要求实际上禁止了从中国进口禽肉,而2002年初欧盟又以中国产的蜂蜜含有氯霉素等抗生素超标为由中止了从中国进口蜂蜜,中国的这些传统优势产品因此丧失了这些市场。

贸易壁垒的实质是限制进口,但它们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好、涉及面广、效果明显的特点,而且往往具有正当理由支持,因此管制的难度很大,但这些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却是不争的事实。为了遏制这些贸易壁垒,世贸组织达成了一系列的协议,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动植物和卫生检***措施协议》等,但其规制的范围和力度还远不足以形成国际法上全面、有效的管制。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原外经贸部(即商务部)于2002年颁发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从而有了自己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这一规则还只是部门规章,未来应该将其上升为法律。在中国《对外贸易法》的修改中,应对***府实施对外贸易进行调查的范围及其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以便有更强的法律基础来保证本国产品和企业免受国外的不公正待遇。

(六)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在这种情况发生时,进口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我们称之为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的反倾销救济措施是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出口商提供价格承诺。

尽管反倾销的理论基础早已为人诟病,但反倾销现在更多的是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而得到广泛的使用。由于反倾销简便实用、效果明显,因此也是三种贸易救济措施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中国二十多年来一直是反倾销的第一受害国。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至今中国产品已经遭遇到了500余起反倾销案,被调查的产品有4000多种。在这些反倾销调查案中,由于以往中国企业经常采取不应诉的做法,加之中国在这方面人才缺乏、企业不重视、***府组织不力等因素,中国企业能争取到较好裁决结果的仅占到三成,绝大部分被课以高关税,损失比较严重。而对中国使用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国家是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印度及部分拉美国家等。例如,墨西哥从1994年11月起对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征收反倾销税,税率最高可达533%.20世纪90年代初,欧盟对中国出口彩电征收的高达44.6%的反倾销税使中国产品几乎退出欧洲市场,而美国现在正在酝酿对中国彩电采取反倾销措施。在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裁定了高达376%的反倾销税,也迫使中国大蒜因此退出了美国市场。更为严重的是,反倾销案件往往产生连锁反应。1993年墨西哥对中国十大类4000多种商品进行反倾销后,巴西、阿根廷、秘鲁等国纷纷对中国这些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据估计,中国企业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100亿美元以上,而丧失的市场份额和其他间接损失则难以计算,国外对中国产品频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一个巨大贸易障碍。

2.反补贴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某些贸易活动中的补贴也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当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采取征收反补贴税、要求出口国***府停止补贴或要求出口商提供价格承诺。

中国产品目前很少遭到反补贴调查,因为中国产品一般是反倾销措施的目标,而目前中国也尚未对其他国家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

3.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进口国对某些产品在公平竞争情况下因进口数量猛增而采取的紧急限制措施。当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可以采取保障措施来缓解这种严重损害或威胁。具体措施有提高关税、采取配额制等。保障措施是关贸总协定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该条款就像一个“安全阀”,使得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背离总协定一般规则,即通过免除该缔约方所承诺的义务,达到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目的。仅在1995年到2000年期间,美国就发起了9起保障措施调查。而在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加征关税最高达30%,涉及国家包括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巴西等,最终成为一场涉及各大主要贸易国的贸易风波。

为了保护本国产品免遭国外采取的救济措施打击,中国参照各国的成功经验加强了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先后启动了汽车、钢铁、化肥等易受冲击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以便于防患于未然。

三我国现行外贸法存在的问题及其修改的指导思想

(一)我国现行外贸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外贸法与WTO及我国的入世承诺相比,与国际贸易格局急骤变化的要求相比,与对外贸易对国民经济日益增加的贡献相比,确实存在不少差距,这主要表现在:

1.《外贸法》没有对WTO所倡导的“关税减让”、“一般取消数量限制”、“透明度”、“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公平平等处理贸易争端”等原则作出规定。而且,它的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外经贸形势的发展变化,也与WTO倡导的国际贸易内涵不符合,如《外贸法》没有对境外直接投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营贸易和电子商务等作出规定,也没有对原产地规则、自由贸易区和单独关税区作出规定,甚至没有对外国产品进行调查、报复,保护国内产业权益的贸易壁垒调查制度;而这些原则及规定,都属于西方国家外贸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其利用外贸法规趋利避害的重要内容。

2.《外贸法》的有些规定过于原则,自由裁量权过大,需要细化,以便于操作,如有关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促进、对外贸易救济和法律责任等规定。

3.《外贸法》在一定程度上遗留了计划经济行***管理的色彩。这不仅与WTO所倡导的“自由贸易”相去甚远,也不能为国内外各经济主体开展外贸活动提供一部具有可预见性、规范性和便于操作的外贸根本法[9].例如,《外贸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但规定的审批机关是“***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有关部门”不清楚。审批时间和审批条件是怎样的,也不清楚。而且在实施中往往是涉及哪个部门就找哪个部门,而不是美国、日本和欧盟那样,把外贸事务视为生命线,由影响国计民生的部门共同负责。这些行***部门参与外贸管理不是临时性的,而是其重要的职责。

4.《外贸法》的原则离WTO协议所倡导的“国民待遇”、“市场准入”、“透明度”、“一般取消数量限制”还有较大差距,在外贸经营权上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在具体制度上不符合或不能完全满足WTO协议的要求。例如,该法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而外商投资企业则可以免于办理内资企业必须办理的许可。[10]该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制度,使得同是中国企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外贸经营权的获取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且,个人也被排除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之外。[11]我国入世时承诺,通过国内立法途径将WTO协议及我国入世承诺转化成国内法内容,以便其在我国贯彻实施。这也要求我们按照WTO和我国的承诺对作为外贸基本法的《对外贸易法》进行修订。

(二)修改现行《外贸法》的指导思想

1.反映对外贸易发展情况,体现WTO规则修改《外贸法》必须反映现阶段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发展方向,反映中国的贸易地位,同时体现WTO规则及其发展变化(既要体现承诺义务,也要体现实现权利,保障权利、监督制约对方应承担义务的内容).

2.体现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可预见性是指《外贸法》的修改要反映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目标和WTO新一轮谈判的精神,可操作性是指应该反映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和中国国情。

3.增强外贸法的开拓和防御能力

增强外贸法的主动防御功能,是当今各国外贸法的立法趋势。例如美国外贸法的许多规定就具有对外进行市场开拓,对内进行保护国内产业的能力。如美国外贸法中规定保障措施的201条款,授权美国***府对国外贸易做法作出反映的301条款、特殊301条款、超级301条款,授权针对国外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报复的337条款以及针对中国的特保立法的421条款。而我国1994年外贸法在这方面的功能较差,主要是一部管理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战斗性、开拓性及主动防御性尚缺。

4.对《外贸法》功能重新定位

通过对1994年“外贸法”的修改,需要对外贸法在国内的地位重新定位,对它的特殊重要性进行确认,对其内容进行充实,使其在世界贸易的新格局中真正起到保护和促进我国外贸事业的基本法作用,在这一点上西方贸易大国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1)美国贸易法的做法美国贸易法对内尽量扩大自由度,而对外则侧重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出口和对国内产业的救济,因此是一部对内管理相对自由、对外职能强化的贸易法[12].

(2)加拿大对外贸易立法体现了其对国内产业、企业的充分保护

除在国际贸易法庭法、特别进口措施中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进行专门规定外,在海关法、海关税则法、进出口许可证法中也有对国内产业、企业提供保护的法律救济措施,另外其反倾销法等规定的法律层次较高,由议会通过。

1994年《对外贸易法》在管理方面其侧重点在于对贸易主体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以及商品的管理,自我约束较多,反映当时的管理手段和体制,主要是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为主的法律,对外扩大我国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机会、消除外国贸易壁垒以及其他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的能力不足。这就需要我国贸易法转变管理重心,向对内放宽管制、对外加强职能的方向转变。在这方面,加拿大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加拿大的外贸立法在不违背WTO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仍然保留了大量的许可证贸易管理方式。我们认为,我国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可在履行WTO义务和我国有关承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一步用足用好许可证等贸易管理手段和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手段。

因此,我国《对外贸易法》应是合理的外贸促进法,这既符合WTO规则又适合中国国情的管理法,使其成为有效的贸易防御法和积极的市场开拓法,例如,遏制国外贸易保护主义,拓宽贸易投资。

[注释]

[1]刘国光。内需为主与外贸依存度问题[OL].中国经济展望网,2002-04.

[2]Int‘lTradeandInvestment,RALPHH.FOL***,19.

[3]对因进口竞争而受到损害的工人、企业和产业的援助。

[4]是指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认定市场扰乱的标准比反倾销和不公平贸易做法的标准要低,更便于使用。

[5]依据美国现行法律,即美国贸易法337条,所有人、进口商、承销商将货物进口美国或销售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做法,或实质性损害美国产业,阻止美国产业建立,或限制或垄断美国的贸易和商业,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则不需要证明损害的存在,便可构成337条所规定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6]指基于国家安全、人权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

[7]1974年美国贸易法规定了一般301条款、特殊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一般301条款规定了当外国限制美国货物和服务的进口时,美国贸易代表应当或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特殊301条款针对外国违反知识产权义务的各种措施和行为;超级301条款则针对外国限制进口措施的重点国家和重点做法。适用于整个301条款的救济措施有中止与外国达成的贸易协定、取消给予外国的优惠待遇、取消对美国的商业限制、通过贸易协定向美国提供补偿利益等。

[8]沈利生。中国外贸依存度的测算[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4).

[9]沈吉利。入世与修改《对外贸法》的建议[J].国际商务研究,2002(4).

[10]见《对外贸易法》第9条。

外贸法篇3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新内容 wto的基本原则 特点 问题

一、概述经过十五年艰苦不懈的努力,在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终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16条的第4项规定,“各个成员方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根据该规定,各成员方的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不得违反wto一揽子协议的内容。《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67条写明,“中国一贯忠实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中国将保证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符合《wto协定》及其承诺,以便全面的履行其国际义务。中国将通过修改其现行的国内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的途径,以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

因此,通过立法机关对与wto规则不符的旧法的废止、修改以及制定完全符合wto规则的新法成为中国作为wto成员需履行的主要义务。事实上,中国在这方面已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并且卓有成效。加入wto三年来,为履行我国的承诺,立法机关已经清理各种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其中通过人大、***和各部门修订了320多件,废止了830多件,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各个方面。全国各个地方***府共清理出有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府规章和其它***策措施,并根据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分别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废止。 [1] 其中最受瞩目的举措则是对外贸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和通过。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有很多不符合wto规则的内容,且业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现实状况。随着我国加入wto,开始履行wto的条约义务,对外贸法进行修订就成为迫在眉睫的立法任务。新的对外贸易法经讨论已于2004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后的外贸法为11章70条,比旧的外贸法增加了3章26条。新的外贸法修改和删除了与中国经济与贸易现状不相适应的内容,依据wto的规则,包括wto的基本原则,贸易领域的有关协定以及中国的承诺和当前的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了新的内容。尽管新的外贸法有些内容仍然十分抽象和原则,需要细则进行落实,但作为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它已充分体现了wto协议的内容,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实状况,是一部较为完善的用于调整外贸关系的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新内容新的对外贸易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出台的关于对外贸易的基本规则。为适应这种新的形势,立法者对旧的外贸法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在新的外贸法中增加了新的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对外贸易经营权在我国旧的外贸法体制下,个人是不可以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履行wto承诺的需要,同时考虑到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的现实情况,将对外贸易活动的主体扩大到个人就成为必要。新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活动的主体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对外贸易基本法规则的形式明确了个人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性。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变化。依照旧外贸法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不但必须满足外贸法所规定的条件,还必须得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在这些限制条件下,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大量的对外贸易都必须通过外贸制度来进行,无形中增加了对外贸易活动的复杂性,严重的限制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这与各国允许自由进行对外贸易的普遍实践不符,也有悖于wto贸易自由的精神实质。新的外贸法摒弃了这一计划体制衍生的陈旧的制度,规定只要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有其他执业手续,并在***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了备案登记,无论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经营对外贸易,即以登记制代替了审批制。

新的外贸法遵从wto崇尚贸易自由的原则,改变了旧法中限制贸易自由的规定,消除了进行对外贸易的资格限制,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为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国营贸易制度新的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关于国营贸易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外贸法中的国营贸易管理制度源于 gatt1994第17条以及服务贸易协定第8条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各缔约方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建立或维持国营贸易,即对部分领域的货物贸易,授权特定的进出口企业经营,但国营贸易企业也应遵守wto一般规则的约束,按照非歧视的原则组织活动。由于国营贸易具有确保国家在一些关键领域享有直接的控制权从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的作用,因而在一国贸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普遍存在于各国的外贸法中,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对于我国来说,国营贸易在维持国计民生,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这项重要的制度在旧外贸法中却丝毫没有提及,这与我国的现实以及各国的外贸立法是不相一致的。尽管新的外贸法只对其做出了原则的规定,但是我国立法首次以位阶较高的基本法律形式对国营贸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外贸立法与各国普遍立法实践趋向一致,一方面也是我国立法重申wto规则的表现。

(三)进出口自动许可制度新的外贸法第十五

条是关于进出口自动许可的制度。 [2]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的管理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wto为保证成员国间的贸易自由和扩大市场准入,制定了《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这个协议规定了两种许可证制度,一是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一是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自动进口许可证主要是为国家统计进口贸易提供数据,是各国对进出口进行行***管理的需要。新的外贸法以明确法律条文的形式给予这种制度以合法依据,从法律上肯认了这种制度存在的价值,是对我国外贸法的完善,也是在实践中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需要。

(四)对货物、技术及服务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的制度旧外贸法已有关于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某些货物、技术及服务的制度,主要集中在该法第十六和十七条。新的外贸法也用两条对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了规定。与原来外贸法分别规定采取限制措施和禁止措施不同,新的外贸法在第十六条中将限制或禁止措施进行了合并规定,而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了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的安全例外。从具体内容上看,新的外贸法在原来外贸法的基础上,增加了wto规则中规定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一些情况,同时对原来外贸法的措词进行修改而与wto规则的措词保持一致。如根据gatt1994第19条“一般例外”增加了国家可以为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采取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措施,可以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根据gatt1994第20条“安全例外”增加了第十七条关于国家可以为维护国家安全,“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而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的规定。此外,新的外贸法还增加了一项补漏规定,即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

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禁止体现在新外贸法的第26条及27条。根据wto的服务贸易协定,新的外贸法增加了人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例外和安全例外。与原来的外贸法相比,新外贸法关于对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的规定更加详尽和贴近wto规则。

(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这项制度是新外贸法一项全新的制度,而原来的外贸法中丝毫没有涉及该部分内容。新的外贸法专列一章对其进行规定,足见我国在加入wto之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视。尽管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都已根据trips协议进行了修改,但毕竟这些法律只调整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关系,而对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却没有涉及。同时,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外国当事人对我国的出口产品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日渐增多,而我国尚未有明确、专门的规定对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贸易中的保护,造成我国与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不平衡。因此,新的外贸法专门设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对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规定。这章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或说凸现了两个原则,一是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一是严禁滥用知识产权权利以保护对外贸易的秩序。这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trips对于知识产权的态度,即“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实施的措施和程序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3]具体而言,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通过由***对外经贸易主管部门采取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进口有关货物的行***措施来进行 [4];在第17条中也列举了几项构成损害对外贸易秩序的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如一揽子许可、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 [5],并规定***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措施。该章的最后一条规定了我国***府可以对未能给予知识产权方面相应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采取相应措施。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维护了我国在外贸活动中知识产权方面的正当利益,但与美国301条款面临的问题一样,可能会由于在发生争议时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和措施,而受到其他成员国的非议。

(六)对外贸易秩序的制度新外贸法一改旧外贸法对外贸秩序只有零散几条规定的方式,而专设一章对此问题进行详尽的规定。与旧法相比,新法具有以下的变化。1、单列一条规定了外贸活动中反垄断的内容,并规定了对该行为的处理方法。2、对外贸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列举了诸如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规定了针对该行为的行***措施。3、增加规定了破坏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如走私、逃避认证、检验、检***等行为。4、增加了将违法的进出口商名单向社会公告这一措施,给违法者以巨大的市场压力,从而促使其遵守对外贸易秩序。新外贸法单列一章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遵守的对外贸易秩序,将旧法零散的规定重新整合并加以完善,形成了系统化的一整套制度,对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秩序必将起到重大的作用。

(七)对外贸易调查制度新外贸法的第七章是关于对外贸易调查的制度。旧法中关于贸易调查的内容只体现为一个条文,即“发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时,***规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处理”,新法则用了三条六款七项条文对此制度进行了规定。与旧法相比:一是确定了采取贸易调查的主体,即***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会同其他部门进行调查;二是增加了调查的事项,原法调查的内容仅限于为确定是否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时需要调查的情况。新法则规定了七项调查的事项,包括他国贸易壁垒、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等,且有一项补漏规定,即所有可能影响外贸秩序的事项都在调查的范围之内。[6]三是增加了关于对外贸易调查的程序以及方式的内容;三是增加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协助义务以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新法在旧法仅有一个条文的基础上,将对外贸易调查发展细化成为一项对外贸易管理的重要制度,不但增加了调查的事项,还规定了调查遵循的程序和调查采取的方式,并且对于调查程序具体实施中的协助、保密义务也有所涉及,不能不说已经是一项比较完善的制度。对外贸易调查是对外贸易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对外贸易管理不可或缺的制度。一项完善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有利于对外贸易管理的顺利进行,能够更好的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秩序。

(八)对外贸易救济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在新外贸法的第八章,共有十一个条文,与旧法简单的三条相比,无疑反映了对外贸易救

济制度内容的丰富和进步。首先,明确了“反倾销措施”的说法。[7]旧法中只提到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损害,但并未将这种措施总结为反倾销措施。其次,增加了第三国倾销的内容。[8]如果进口到第三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销售对我国的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我国***府可与第三国***府协商以采取相应的措施。gatt1994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引入另一国的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方领土内一己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倾销应予以谴责。”即gatt1994并没有将倾销的受害国限于倾销产品的进口国,如果倾销产品给另一国造成损害,也属于 gatt1994谴责的倾销行为。在新外贸法中增加第三国倾销的规定,与wto协定关于反倾销的内容相一致,给国内产业提供了更有力的保护。第三,将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由原法的“任何形式的补贴”改为“专向性补贴”。[9]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可以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10]对于不可诉补贴,其他成员可在事实基础上对其不可诉资格提出质疑,但不能仅仅依此就限制另一成员方对该项补贴的采用。而绝大部分不可诉补贴都是非专项性补贴,我国原外贸法规定可以对任何形式的补贴采取必要措施是违反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因此新法对此作了修改,以符合wto规则的要求。第四,增加了对服务贸易采取保障措施的内容。随着服务领域的开放,外国的服务将会大量涌入我国,为保护我国的国内产业,规定这种保障措施是必要的。第五,增加了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的进口数量激增而采取保障措施的规定,完善保障措施的内容,给国内产业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第六,据wto规则,增加规定了当其他成员国违反wto协定而使我国的条约利益受损时,可以据条约暂停和终止履行我国义务。第七,增加了建立对外贸易应急预警机制的内容,以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体现了对贸易进行管理和维护机制的完善。第八,对规避救济措施的行为采取反规避措施,保障救济措施的施行。

新法中关于对外贸易救济制度的内容体现了wto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应对在我国在入世的新形势下面临的新问题的措施,比原法的三个条文的规定全面和完善,更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九)法律责任制度旧外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只有寥寥四条,只对对外贸易的走私行为、违反外贸管理秩序的某些行为、对外贸易工作人员的违反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违法者的责任主要体现为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通过海关法进行处罚,此外还有由***撤销外贸经营权的处罚方式。新法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体现于该法的最后一章,与旧的外贸法相比有以下变化:一,规定了违反某些具体制度的处罚措施,如规定了违反国营贸易管理制度的责任;二,有层次的规定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健全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首先是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承担行***责任,同时禁止违法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三,具体明确的规定了对违法者的行***处罚措施,如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四,规定了禁止外贸经营活动的具体措施、方式或途径;五,给予被处罚者以提起行***复议和行***诉讼的权利。新外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制度凸现了该法的行***管理性质,使得这部行***法更为完整和系统化,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责任制度能更好的保证实体法律部分的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的wto基本原则在wto协定的众多规则中,贯穿着一些共同的基本原则。这些共同的基本原则是wto的精髓,体现着wto的基本精神。wto的众多具体规则都是围绕着这些基本原则建立起来的,是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新的外贸法不但是适应新形势下对外贸易发展要求的产物,更是我国作为wto成员国履行wto协议的义务的体现,因此,在我国新的外贸法中渗透着wto的基本原则,wto的基本原则在新的外贸法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 wto的协议中对基本原则并没有明确的阐述,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了不同的归纳,但本质上并没有区别。wto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原则。

(一)外贸法中的非歧视原则外贸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这是我国外贸法对wto“非歧视原则”的落实和细化。非歧视原则一直是多边贸易体制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可是说是关贸总协定和wto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非歧视原则的两个主要体现,此项原则贯穿于wto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协议之中。外贸法明确规定根据国际条约和协定给予缔约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表明中国在处理对外贸易事务时将严格遵守这一规定,这一原则不再只是国际条约义务,更是国内法的义务,具有国内法的效力。通过在外贸法总则中规定这项原则来指导中国的对外贸易实务,给予了非歧视原则实施的充分保障。旧的外贸法中已有这项规定,是为与wto规则接轨,从而达到尽快加入wto的目的,但在新形势下重申这项规定以履行wto协定的义务与其具有不同的意义。

(二)外贸法中的市场准入原则这一原则所包括的范围是比较广的。实际上,关税保护原则、关税约束和减让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按承诺开放服务贸易的原则等都可以纳入市场准入原则。这些原则尽管表现形式不同,涉及的领域也不一样,但它们的目的都一样,就是使商品和服务享有稳定的、不断改善的市场准入条件。

外贸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体现了我国给予市场主体在货物、技术以及服务的进出口方面的自由,禁止对货物、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进行数量限制。同时,外贸法对数量限制的例外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外贸法的第十六条是与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相对应的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的某些重大利益;第十七条是新增加的内容,是与gatt1994第21条相对应的安全例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服务贸易数量限制的例外情况。与wto规则相一致

,我国新的外贸法将禁止数量限制作为一般原则,同时规定了某些可以采取数量限制的例外情形。

(三)外贸法中的透明度原则gatt1994的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是关于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所谓透明度,指成员方普遍适用的有关进口贸易的***策、法令及条例,及成员***府或***府机构与另一成员***府或***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策的协定,都应公布,以使各国***府及贸易商知悉。 [11]gatt1994第10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实施的关于下列内容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裁定应迅速公布,使各国***府和贸易商能够知晓:产品的海关归类或海关估价;关税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有关进出口产品或其支付转账、或影响其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其他用途的要求、限制或禁止。任何缔约方***府或***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府或***府机构之间实施的影响国际贸易***策的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12]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各成员达成了《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在该决定的附件中,列举了需要进行通知的清单,包括关税、关税配额、数量限制、海关估价等一系列影响国际贸易的内容。

新外贸法贯彻了这一重要原则,具体体现在外贸法的第11条,第15条,第18条,第28条之中。外贸法的第11条规定,***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公布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第15条规定,实行自动进出口许可的货物目录予以公布;第18条规定,根据第16条和第17条加以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应予公布;第28条规定***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需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准入目录。可见,新的外贸法已将wto这一重要的原则贯穿于对外贸易的管理过程之中,是履行wto协定义务的表现,给wto贸易***策评审提供便利,有利于对外贸易管理的透明化,增强了进出口贸易的可预见性,对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外贸法中的公平贸易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是指,wto成员方和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 [13]尽管非歧视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都是为了创造公平的贸易条件,使市场主体或成员方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但在wto协定中提到公平贸易原则时,通常指的是关于倾销和补贴的规则。

外贸法的第41条、第42条、第43条是关于反倾销、反补贴的规定。如果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我国市场或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我国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直接采取反倾销措施和与第三国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措施;如果进口产品得到了出口国家的专项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外贸法根据wto协定,对倾销和补贴这两种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措施,以扭转不公平的竞争条件,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除此之外,我国外贸法在对外贸易秩序一章中还规定禁止外贸经营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也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而作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特点新的外贸法应时应事而生,无论在结构,内容还是功能方面都具有鲜明的特点,反映了我国外贸立法的进步和完善。这些特点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贸法的篇章结构趋于完善,各章内容有机联系,体现了外贸管理的逻辑顺序,形成了前后有序一整套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新的外贸法分为总则(第一章)、外贸活动主体(第二章)、贸易的具体形式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四、五章)、外贸的市场秩序制度(第六章)、外贸管理特有的调查制度(第七章)、违反公平贸易的救济制度(第八章)、促进外贸的辅助制度(第九章)、责任制度(第十章)以及附则(第十一章)几个部分。这些部分按照对外贸易管理的逻辑顺序排列,前后紧密相联,涉及外贸管理的全部内容,改变了旧外贸法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情形。

(二)外贸法全面贯彻了wto的基本原则。外贸法的修订目的之一为履行我国的wto协议的义务。在新外贸法之中渗透着wto的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 等基本原则,对于这个问题,前面已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三)外贸法并未完全照搬wto具体规则的内容,而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对于wto协议的某些规定尚留有余地。虽说履行wto协议是我国作为 wto成员的基本义务,但外贸法是调整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内法,应符合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实。因此,立法者在修订外贸法的条款时,一方面遵循了wto 协议的规则,一方面将我国对外贸易的现实作为立法的主要考虑因素。如在数量限制的例外这项制度之中,外贸法就有一项补漏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可以禁止或限制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且在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经***批准可以临时决定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出口。这就给予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一个根据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现实情况,为保护特定的利益和维持对外贸易的秩序,而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空间,从而适应我国外贸活动的变化发展的复杂情况。又如在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一章中,外贸法强调了禁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的原则,主要是为在实践中保护我国技术进口方的利益,是鲜明体现我国现实的一项规定。

(四)外贸法对很多制度都只是进行原则性、宣誓性的规定,需要配套的具体制度对其加以细化。对外贸易管理和控制是一项系统庞杂的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多,涉及的管理部门多,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外贸法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都进行规定,这不但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有违外贸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外贸法是管理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只对外贸活动中一些基本的问题作出规定,其中的具体制度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细化规定。如关税制度、海关估价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

制度、商品检验制度、原产地管理制度、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等都需要外贸法之外的其他行***法规、部门规章进行具体细致的规定,这些具体制度在外贸法的基础上构建,与外贸法共同构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的框架体系。

(五)外贸法的职能不再限于对贸易主体的资格、对外贸易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保护我国对外贸易利益、消除外国贸易壁垒已成为了外贸法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外贸法逐渐具有了战斗性、开拓性及主动防御性。[14]新贸易法总则的第七条规定,我国可以对外国的歧视性措施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一条又特别规定,我国对在知识产权方面未能给予我国国民待遇的国家、地区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国对不遵守条约的其他缔约方可以中止或终止履行相关义务。这三条集中反映了外贸法对损害我国对外贸易利益行为的抵抗,充分体现了我国外贸法的防御性和战斗性。外贸法不再只是管理法,更是保护法,对维护我国入世后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正当权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六)外贸法增加了国家服务和保护对外贸易发展的内容。例如,外贸法增加了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第1条),强调了国家应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第54条)。同时还规定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第58条)。新外贸法注重国家对外贸活动服务的提供,体现了市场经济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服务功能,是对过去外贸法单一管理功能的修正,是市场经济下外贸活动的必有内容,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尽管新的外贸法在各方面较之旧外贸法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突破,是适应了我国入世和外贸发展现实状况的一部外贸法律,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首先,外贸法的基本法性质决定了其规则不可避免的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因而必须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才可以使之有效的实施,否则就会出现某个领域无法可依的状态,从而影响外贸法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其次,新外贸法还涉及到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在依据外贸法解决相关问题时,需处理好该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保障外贸法与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对外贸易的秩序。

注释:

[1]《商务部:加入wto三年中国很好地履行了承诺》,自

[2]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5条

[3] 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4]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6条

[5]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7条

[6]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7条

[7]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1条

[8]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2条

[9]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3条

[10]见《关于解释和适用gatt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11] 姜圣复 《wto法律制度》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2002年 第95页

[12] 见《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

[13]  《wto的基本原则》载《法律与生活》2000年第4期 第15页

[14] 沈四宝 马其家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若干问题》 山西大学学报 2004年5月 第66页

参考文献:

姜圣复 《wto法律制度》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2002年版

《wto的基本原则》载《法律与生活》 2000年第4期

外贸法篇4

关键词:对外贸易;对外贸易法;法律保障

一、法律在中国对外贸易理论分析与实务操作中的重要性体现

从理论上讲,在中国现行的学科分类及课程安排中,中国对外贸易是经济学类下辖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专业主干课,它研究的主要是中国对外贸易的基本形式,发展趋势,历史沿革及***策措施等内容,涵盖的知识十分广泛。中国发展好对外贸易需要深入了解贸易伙伴国的综合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治环境、文化环境和法律环境等。任何一种环境的变化都会对双边贸易的发展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而法律环境差异由于其权威性和严肃性的特点对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影响更为深刻。中国是实施大陆法系的国家,恰恰我国主要贸易伙伴中的美国以及欧盟中的部分国家(以英国为代表)实施的是判例法系。这两大法系在法理分析、诉讼程序、救济措施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差异,极有可能因为理解错误而造成法律冲突,引起贸易纠纷。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组织多边贸易谈判,多边贸易谈判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国由于法律规范不同而导致的在许多经贸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而反倾销、反补贴等进口保护***策之所以能日渐大行其道也是因为许多国家将其明确载入法典进而制度化。因此,法学在分析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状况并据此研究应对策略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法律条文的本意不容背离。认真研究我国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与国外相关法律规范对比分析,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积极地意义。

目前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规范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在已经实施的对外贸易法律规范中,最为重要的是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共11章70条。此外还有***及其所属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的行***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它们共同组成了我国目前的对外贸易法律规范体系。

二、法律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确定

应用法学对经济现象进行分析时一般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确认,市场准入机制分析和市场交易规则分析,市场主体确认是基础性工作。没有主体资格也就谈不上参与对外贸易活动。在我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外经贸经营者是对外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与个人,约束条件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在对对外经贸经营者的相关规定中,出于规范管理和增强对外经贸综合实力的考虑,特别强调了备案登记和资质合格问题。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经贸者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特别地,对外贸易法第11条对国营贸易进行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国营贸易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府垄断贸易,也不等同于国有外贸企业经营。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国营贸易管理指的是国家控制的对外贸易活动,即国家授权特定企业(其判断标准不是企业所有制形式)按照国家规定从事特定货物的进出口业务。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3年内放开贸易经营权的规定不适用于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

三、法律对外贸易秩序的维护

对外贸易是与外部经济主体的贸易活动,涉及到的经济利益更加错综复杂,秩序的维护必须强有力的进行。没有法定秩序的规范,对外贸易领域,走私、洗钱、***等现象的产生在所难免。立法的缺位,***的无力导致我国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外贸易秩序的维护主要集中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同时兼顾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对外贸易法第32条明确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对外贸易法对若干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阐述。失去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制约,对外贸易活动极有可能充斥着暗箱操作,使中国对外贸易的整体发展遭受损失。

四、法律与对外贸易救济的关系

对外贸易救济指的是国家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通过多种综合措施在其遭受实质或潜在危害时采取的保护性措施。我国法律法规实施对外贸易救济的规定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他国或地区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倾销进我国或出口至第三国,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2.出口国对出口产品给予直接或间接的专向性补贴;3.进口产品数量大增,或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4.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的数量大量增加;5.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和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我国蒙受经济损失的。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等。一国所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主要有: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协议、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措施主要有:临时反补贴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五、结语

中国对外贸易活动必须在合理的秩序条件下进行,这样才能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才能最大程度的提高效率进而增进效益。秩序的构建离不开法律的维护,法律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让市场经济中的每个成员在有序的环境中进行经济活动。我国对外贸易在历经磨难后终于逐步步入正轨,正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以市场配置资源作为基础,***府宏观调控作为补充的经济环境下,继续完善对外贸易法律规范是促进中国对外贸易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中国的进步离不开世界市场,离不开与各个贸易伙伴国之间的经贸往来,而未来的世界一定会因为中国的进步而更加熠熠生辉。

参考文献:

[1] 夏英祝、金泽虎主编,中国对外贸易学,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9

[2] 李朝民主编,中国对外贸易概论,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2

外贸法篇5

「关 键 词合同法,,外贸制

「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今年的1月1日正式施行了。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法中许多新的规定对于弥补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就《合同法》与以往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外贸制方面进行比较,从而认识新颁布的《合同法》对推行我国外贸制所起的积极作用。

一 国外关于制度的法律规定

当今世界主要存在着两种制度,即大陆法系的制度和英美法系的制度。

大陆法系将分为直接和行纪(亦称间接)。直接是指人在权限内,以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其效力直接涉及被人,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责任,也不享受权利。行纪是指行纪人即间接人,为本人(委托人)的利益和计算,但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行纪人对第三人承担合同中的义务,享受合同中的权利。本人(委托人)不是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他对第三人不承担责任。除非行纪人将合同转让给本人(委托人),否则本人(委托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的权利,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向本人(委托人)提出要求。

英美法系则将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显名,即人以被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公开被人的姓名,公开关系的存在,因而该合同的当事人是被人和第三人,并由他们承担该合同的法律后果。这种相当于大陆法系的直接;第二种是隐名,人在签订合同时,公开关系的存在,承认自己的人的地位,但并不向第三人公开被人的姓名,该合同视为被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并由其承担合同的法律后果;第三种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不公开关系以及人的存在,该合同视为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并由其承担合同的法律后果。在合同履行或诉讼过程中,被人可以追认合同,从而取得合同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第三人也因此有了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可向被人或人要求承担合同义务。

二 我国外贸制的沿革和发展

所谓外贸,就是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客户和供货部门的人,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的做法。过去长期以来,我国外贸公司在出口方面一直是采取收购制,即由外贸公司用自有资金向国内供货部门收购出口商品,然后由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自营出口,自负盈亏。推行外贸制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改变过去的传统做法,即改为由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供货部门的委托,代其对外签订出口合同,代办出口手续,收取约定的佣金,至于出口的盈亏则由国内供货部门自负。这项改革的主要好处在于:它有利于国内供货部门了解国际市场对产品的要求,促使他们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增强其竞争能力和出口创汇能力;增强国内生产供货部门对履行出口合同的责任感,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同时还可以减轻外贸公司在收购出口货源方面的财务负担,并使外贸公司的经营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对于工贸双方都十分有利。

我国从80年代中期,开始把“推行外贸制”作为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进一步提出了“统一***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外贸制”的外贸改革方针。1996年***在第80届广交会接见海外客商时指出:“对外贸必须进行改革,推行外贸制,促进市场多元化,以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剧烈竞争的国际市场的需要”。再次把制与外贸体制改革联系在一起。然而十多年来,外贸制的实施情况却并不理想,1990年全国出口比重为7.2%,此后逐年下降, 1994年仅为1.4%。造成外贸制有推无进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 其中之一就在于新《合同法》实施前,我国有关外贸的法律法规存在着内容不统一,涵盖不全面,关系缺乏整体性等诸多问题,以致严重阻碍了我国外贸制的依法推行。

三 《合同法》实施前我国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制度的主要规定体现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该法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看起来《民法通则》对外贸作了规定,但却没有涵盖一部分实践。因为在我国外贸依据委托人是否具有外贸经营权可分为两种情况:(1 )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人)为另一家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被人)进出口业务;(2)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 企业为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进出口业务。在第一种情况下,人可以用被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因为被人也有对外经营权,在采用此种做法时,人与被人及他们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人却不能用被人的名义签约,因为被人没有外贸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不能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所以第二种情况在《民法通则》中找不到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我国《民法通则》只承认直接却未规定间接。针对此种特殊情况,1991年8月29 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了《关于对外贸易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依照该规定,对有别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另一类外贸要使关系合法成立就必须先有一书面的委托协议即由被人委托人与第三人签约,然后,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或履行完毕后,如果被人即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国内用户或供应商,在合同的履行中有任何过失或错误,导致外商据此索赔,那么外商的索赔对象只能是人而不能是被人。反过来,如果外商的履行与合同有任何不符,那么无论是进口合同中的真正买方还是出口合同中的真正卖方均无权直接向外商索赔,而只能委托他们各 自的人对外索赔。这对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而言就出现了“对内收取1%的费,对外却承担100%的责任”的不公平现象,对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来说,一旦出现第三方违约且方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不合作态度,则会人为地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提高外贸业务的实际成本。此种情况下,外贸中的双方当事人都缺乏安全感,对外贸望而生畏。加之《暂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法律效力不足只能作为参考。《暂行规定》的这种尴尬处境一直未解决。

到1994年7月1日,与《民法通则》具有同等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出台了,人们以为该部法律可以为《暂行规定》提供一个立法依据,使有别于《民法通则》的另一类外贸有法可依。然而《外贸法》中规定外贸的只有第13条,该条规定:“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这也就是说《外贸法》确认了外贸制的合法存在,但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我们只能从逻辑上加以推理:《外贸法》是一部特别法,当特别法没有详细规定的内容,则应遵守一般法即应遵守《民法通则》的规定。由此可见《外贸法》自身对外贸没有任何新规定,也并没有为《暂行规定》提供任何立法依据。有别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另一类外贸仍然无法可依。直到今年的10月1日, 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才打破了外贸制的尴尬处境。

四 新《合同法》为推行外贸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新《合同法》对制度的有关规定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制度,象《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403 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共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依据上述两法律条文的规定,允许受托人用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以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其与外商签订外贸进出口合同。即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成为了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的受托人。这即说明了《合同法》允许有别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另一类外贸的合法存在。同时依照《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在此种外贸的情况下, 第三人(外商)在索赔时一旦知道有被人(委托人)的存在则他的索赔对象可以直接是被人(委托人)。这有利于第三人(外商)有效行使其合法权利,保护了第三人(外商)的合法权益,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另一方面,《合同法》第403 条的规定无疑解决了《暂行规定》下出现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因为一方面当第三人(外商)违约,真正的买方(或卖方)将有权直接向外商索赔,而无须再依赖人。这将有利于纠纷的迅速有效地解决并有利于降低业务成本。另一方面,当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不论第三人选择谁为其相对人主张权利都不会再出现人“对内收1 %的费,对外却承担100 %的责任”的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不公平现象。也就是说《合同法》有效地解决了《暂行规定》及《外贸法》在外贸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至此,我国外贸制中具体存在的两种的效力在我国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当出现前述第一种时,我们仍然可以准确地适用《民法通则》;而当出现第二种时,我们可以通过适用《合同法》来明确关系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说《合同法》为我国外贸公司及国内企业实施进出口提供了更加全面均衡的保护,为推行外贸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必将有利于推动外贸体制改革,有利于我国外贸事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华晓红,我国外贸制研究[J],国际商报,1997,16—19。

外贸法篇6

姓名:贾玉平  单位: 中国工运学院 摘要:中国改革开放和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与结果应是首先在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方面建立起一个统一、公正、透明的法律法系。为此,本文详细研究和分析了对涉外经济贸易的思考。因此本文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广泛的实际应用。 关键字:对涉外版权贸易; 对涉外经济贸易; 对涉外服务贸易; 涉外贸易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贸易纠纷。2003年中国企业遭遇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已居世界第一,知识产权争端.技术壁垒.宏观经济***策的摩擦也呈上升之势。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已经进入了国际贸易摩擦的高发期.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国际贸易摩擦的原因并且积极面对。积极推动贸易谈判,加入或成立国际经济组织 (1)加入国际经济组织.可为参与贸易谈判创造条件。许多国际经济组织经过多边谈判.已达成许多领域的反对贸易壁垒的协议.并有一套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像wto一类的国际组织所起的关键作用在于减少成本,为各国提供信息并监督和协商各国的行为。我们加入该组织,不但可以享有其他成员国那样的待遇.而且可以寻求多边框架下的贸易摩擦解决机制。 (2)建立定期双边协调机制。双边谈判和协调是解决贸易摩擦的基础。定期的双边协调可以使双方信息对称,不致陷入囚徒困境博奕。长期以来,为解决贸易摩擦,日美之间逐渐形成了协调体制和机制。它主要有双边***府出面,成立协商机构.通过谈判,签订协定.解决分歧,维护日美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今后,在中国的贸易摩擦问题上.也应借鉴日美经验.逐步完善和巩固这种定期双边协调机制。 (3)成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不断降低贸易壁垒.推进贸易自由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需要双边或多边的不断磋商与谈判,由此可以使区域内贸易量迅速提高并使贸易能够有序进行.减少贸易摩擦。我国和东盟的10+1合作、上海合作组织的运作等.其发展态势良好就是印证。今后,我国仍要不断与周边地区建立此类组织.推进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同时减少了大量的贸易摩擦。 涉外立法涉及到某国法律的域外效力,有别于内国相关立法,所以涉外服务贸易法应该与内国服务贸易法相区别。与涉外货物买卖相比,涉外服务贸易关系中的涉外性更为复杂,而且更多地涉及到特定国家的主权利益,如国内就业压力、民族工业的保护、民族文化的传承等等问题。因此,将涉外服务贸易关系与涉外货物买卖关系、与国内服务贸易关系相区别,对其进行专门的研究和立项,是国家现实利益的要求。 我国现在已经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wto的框架协议之一,被我国一揽子接受。尽管《服务贸易总协定》(即《gatas》)不以服务贸易自由化为谈判目标,服务贸易也不像货物买卖那样必须无条件执行国民待遇原则,但是,《gatas》既已出现在wto的基本协议中,国际服务贸易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成为各国法律关注的一个重点内容。特别是仍然存在国际竞争和国家利益区别的当前,随着《gatas》的深入谈判,随着《gatas》几个附属协议的实施和推广,我国同其他的所有成员国一样,势必在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方面承担更多的义务。涉外服务贸易管制法,将是我国今后服务贸易法中得以重点发展的部分。 ①制定《对外贸易法》的配套法规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外经贸部在认真研究美国、欧盟、日本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其做法,正在抓紧制定《对外贸易法》的配套法规。2000年已先后完成了修改、制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新制定《保障措施条例》、《货物进出口条例》、《技术进出口条例》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条例草案的工作,均已正式上报***。 ②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及其实施条例(细则)的修改工作。 1999年底,外经贸部完成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修正案(草案)的报告,经***法制办公室初审后,***法制办公室和外经贸部联合向***上报了三个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经***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向九届全国人大***会会议提交了修改上述三部法律的议案。2000年l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会掩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经营企业法》的修正案,并决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2001年3月14日,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修正案。此外,2000年l0月中旬,外经贸部向***上报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修正案(草案)。根据我国深化改革的进程及相关的对外承诺,外经贸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利用外资的行***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做了大量工作。其中,2000年年底前已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并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 ③根据我国的对外承诺,外经贸部正认真研究修改《对外贸易法》的有关条款,并已起草了《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暂行规定》的初稿。为配合我国《***府采购法》的制定,外经贸部正在草拟***府采购法中有关原产地方面的条款。此外,外经贸部正配合***法制办公室,积极推动《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制定工作尽快激活。 ④为中国工作组会议提交修改与废止的法规清单 为了配合我国加人世贸组织的谈判,在***法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委,整理出与wto规则明显不符、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法规清单(中英文),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及时向2000年9月召开的中国工作组会议提交了该清单。 国际服务贸易活动更容易受到各国的行***管制,各国相关法律规范差异性较大,对国际经济交往有很大的影响。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国际服务贸易活动不仅涉及到各国的经济利益,还与其***治***策、社会意识形态、国家民族利益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这种活动也更容易受到各国的行***干预;再加上国际服务贸易的不均衡发展,开放的全球市场更有利于发达国家和少数处于垄断地位的跨国公司,因此不可能达到像国际货物买卖那样的自由化和开放化程度。同时,国际服务贸易的进行也可能不需要跨越国境,所以单纯的边境管制措施无法对所有的服务贸易进行管理,这对国家的外贸管制能力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综上所述.将服务贸易法作为***的法学分支也是国家宏观调控上的技术性要求。 任何理论体系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实践基础上,任何法学学科的产生与完善都必须遵循客观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服务贸易法从无到有的提出,就是基于服务贸易的不断发展。但是,从目前来看,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服务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还很有限,其国内的基础产业仍以第一产业与第二产业为主;所以,将国际服务贸易从其他产业中单独出来,对调整它的法律规范进行专门的研究并形成体系化的学科,尚不具备应有的实践基础。而国际服务贸易在国家间的不均衡发展、在商主体间的不平衡市场竞争。也会使相关的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出现国际间的不同步发展趋势。 外经贸法规是中国外经贸体制的基础,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清理、修改和制定这些法律规范,是我国外经贸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外经贸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工作将结合外经贸体制的改革和外经贸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wto规则和中国***府有关承诺的要求,全面调整、充实和完善现行的涉外经济立法,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和wto规则的要求,并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公正和透明的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随着外经贸法规修改和制定工作的完成和外经贸领域依法行***工作的深入推进,中国***府管理外经贸业务的方式将发生重大转变,中国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将得到极大的改善,我国外经贸事业必将更加繁荣兴旺。 参考文献: [1] 郝晓晖. 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j]. 金融理论与实践 , 2001,(11) .  [2] 吴家骏. 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授信管理[j]. 新金融 , 2000,(01) .  [3] 孙佩.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中融资担保的法律问题[j]. 当代法学 , 2002,(12) .  [4] 尚福俊. 论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及管理[j]. 金融理论与实践 , 2002,(09) .  [5] 叶英姿,马德宝. 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成因和特点分析[j]. 辽宁经济 , 2003,(09) .  

外贸法篇7

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行为,称为间接或者行纪行为。在行纪合同中,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活动,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对自己发生效力,这与民事行为中人以被人名义进行活动,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对被人发生效力,是不一样的。在外贸中,外贸公司国内供货或进出口商品,当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时,这些外贸公司在进出口合同中处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卖方或买方),该进出口合同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都由外贸公司直接承担。对外贸公司来说,这种责任有时可能是很重的,与其所收取的佣金是不相称的,因此,当前外贸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外贸公司以较少的收费承担较重的责任,不尽合理。新《合同法》的颁布,使这一矛盾得到了解决。

新《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我国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供货或用货部门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的行为可由新《合同法》中有关行纪合同的立法来规范。第一,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介入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行纪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可以选择委托人或者行纪人作为该合同的相对人,但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知道其委托关系的,应当由委托人对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不知道其委托关系的,应当由行纪人和委托人共同对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弥补了外贸制方面立法的不足,使外贸公司在外贸中以较少的利益承担较大的责任的矛盾得以解决,为推行外贸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何理解新《合同法》中有关行纪合同的规定在外贸制中的适用,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无外贸经营权的***某公司委托北京某外贸公司为其从日本某公司进口设备配件,北京外贸公司又将此委托事务经***公司同意,转委托给深圳某外贸公司,深圳外贸公司依据外贸合同进口了设备配件,并将其直接交给了***公司,***公司按委托协议、将货款支付给了北京公司,北京公司又按转委托协议将货款支付给了深圳公司,但深圳公司未将货款支付给日商,日商因未收到货款,故不派遣专家为***公司调试设备,使设备无法正常运转,造成损失,遂引起纠纷。在此之前,日商与***公司曾有过长期业务合作关系。

外贸法篇8

关键词:国外;自由贸易园区;立法

一、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历程

纵观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大阶段。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即自由港阶段。这一时期的自由贸易园区以自由港的形式出现。自由贸易园区发展进入第二阶段是在二战之后,即出口加工区阶段。这一时期的自由贸易园区大多以出口加工区的形式出现,即在一国领土内划出特定区域进行出口加工,进行隔离管理,实行特殊的经济***策。欧洲的香农自由贸易园区是最早的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园区的第三个阶段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即自由贸易园区阶段。

二、自由贸易园区的典型模式

由于各国存在着历史条件、地理位置以及经济环境的差异,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现状也有所不同。(一)欧洲物流集散模式,地理位置以及交通条件是这一模式的首要因素。西欧沿海城市充分利用其便利的航运条件,通过设立自由港来发展其港口贸易。(二)亚太型综合型模式,即园区内功能多样,不再是以出口或是物流等单一的业务作为园区发展模式,涵盖了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及金融、商业、旅游等各种服务业。(三)美国商贸结合模式,其典型特点便是园区的主区和辅区制度。即在主区内,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而在辅区内,则简单进行加工和装配制造。

三、国外自由贸易园区主要法律制度

(一)管理法律制度

对自由贸易园区的管理一般采取国家管理和园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以美国对外贸易区为例,在行***管理体制方面,对外贸易区采用的是***府主导,市场为辅的管理模式。联邦***府设立对外贸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的对外贸易区进行管理,在海关监管方面,主要有海关部门负责对进出境内的货物进行监督。对外贸易管理委员会与海关是联邦***府授权的中央管理机关,即体现了美国以***府为主导的管理体制。其次,在园区管理方面,美国采用***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在对外贸易园区内,由园区所在地州***府与园区内企业分工管理体制,***府充分相信企业能够依法经营管理,***府起到是事后监督管理的作用。此外,美国最具特色的管理制度为口岸关长制。其最典型的特点在于由关长负责对外贸易区进行管理,同时也是具体执行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优惠是自由贸易园区的优惠***策之一,通过关税豁免和其他关税减免,可以降低企业的运作成本,吸引境内外投资,促进了经济发展。1.在关税豁免方面,根据园区“境内关外”的法律特征,只有货物从园区进入本国市场时,才征收相应关税,外国或本国产品进入园区或从园区运入境外,则不征收任何关税。2.在其他相关税收减免方面,以美国为例,美国在税收减免方面设计的税种较多。例如,免除州和地方的从价税,出口退税等。这些税收优惠***策均为企业降低了运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的效益。在欧洲,以香农自由贸易园区为例,国际上通常以香农自由贸易园区作为首个以出口加工为主的自由贸易园区。相对于美国来说,香农自由贸易园区的税收优惠主要以补助的形式进行减免。

四、启示与借鉴

在自由贸易园区建设过程中,需要立法来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在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主要涉及的是管理、海关监管、投资以及税收等法律制度。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达到扬长避短的作用。

(一)在管理法律制度方面,在我国成立首个自由贸易园区之前,我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际上发挥着自由贸易园区的部分功能。但是,我国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出现了部门职能交叉的现象,全国并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关,地方***府分工不明,管理出现矛盾现象。因此,我国在建设自由贸易园区的过程中,需要改革行***管理体制,可以美国为参考,引入市场管理体制,实现分工有序管理。

(二)在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方面,传统的海关监管程序繁琐复杂,通关效率较低,不仅浪费了海关资源,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企业利益。因此,在海关监管方面,我国要进行不断创新,学习国外便利化制度,简化通关手续,提高海关监管效率。

(三)在投资法律制度方面,我国传统的吸引外商投资的***策单一,缺乏吸引力,因此,我国应该在充分了解外商需要的基础上,参照欧美国家经验,采用多种税种优惠***策,以降低投资成本,增强吸引力。

(四)在税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建立与国际接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系列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完善国内关于关税、区内企业经营税收、所得税等相关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祁欣,孟文秀.全球自由贸易园区发展模式及对比分析[J].国际商务论坛,2010(06):42-1113/F:20-23.

[2]周阳.美对外贸易区制度及对我国保税港区的启示[J].水运管理,2009(02):20.

[3]吴蓉.借鉴美国对外贸易区经验推进我国保税区发展[J].环球了望,2004(06):61.

[4]孙德红.汉堡自由港管理对我国港口保税区监管的几点启示[J].中国港口,2007(02):46.

外贸法篇9

关键词: 外贸函电 多媒体教学 案例法 交际法

外贸英语函电是英语写作与外贸实务相结合的一门综合性课程,具有内容广、难度大、实用性强的特点。针对这些特点,我们在该课程的讲授过程中,就不能沿袭传统英语教学模式,而要开创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要求外贸函电教师在讲授语言知识和语言技巧训练的同时,对国际贸易实务、西方文化礼仪等知识加以补充说明,大胆运用案例教学法、交际教学法、多媒体教学等高效的教学模式,认真研究教学对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切实提高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和综合业务素养。

一、教学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外贸人才的培养不断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英语应用能力成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这就使得外贸函电课程必须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估等方面不断地做出相应的调整,以社会发展的需求为宗旨,以学生英语应用能力和外贸业务技能为培养目标,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外语教学的理论和方法,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学习和训练资源条件,不断提高外贸函电教与学的效率和效益。

目前外贸函电教学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教材内容与外贸实务脱节。

传统教材主要讲授信函结构、外贸专业词汇、常用句型,强调翻译技能和写作技能。这样就会使很多教师把函电课当成简单的英语精读课或写作课来上,过分强调语言形式,而忽视了课程的交际功能。此外,紧扣时代脉搏,具有前瞻性的教材很少。其中有些教材还是搬用20年前的出版物,根本适应不了21世纪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外贸的发展趋势。

2.教师的综合素质不够高。

有些教师是英语科班出身,在教学中将普通英语的教学法照搬过来,对信函进行逐句翻译,过分强调写作训练,导致学生无法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由于缺乏外贸知识,碰到术语解释不清,对外贸流程的各个环节也无法准确介绍。有些教师则是外贸专业出身,长于外贸知识的讲解,这样又容易将函电当作是国际贸易导论课,缺乏语言知识的讲练,对学生的语言能力提高帮助不大。

3.学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部分学生语言功底不扎实,外贸知识也是一片空白,往往会影响学习的积极性。很多学生一开始很感兴趣,满怀信心,期望在短期内提高写作能力,又想获得应用性很强的外贸知识。但由于教材和教师方面的原因,教学方法的不得当,学生很快就感到乏味,学习积极性锐减,自然就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

4.教学中缺乏与进出口业务的实际相结合的实训项目。

课堂教学总是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学生很难从课本的案例中体会外贸工作的真实环境。很多教师也只是照本宣科地介绍信函的写作技巧和翻译技巧,课本内的练习也都着重培养学生对信函的写作能力。许多学生也都认为学习外贸函电主要就是熟记一些商务英语惯用句型和短语,或掌握一定的外贸知识。这种拘泥于写作训练或翻译阅读训练的单一教学模式使学生无法将知识融会贯通,适应不了外贸业务的需要。

二、教学中的新建议和想法

外贸函电教学要符合相关实务环境,这就需要有紧跟商务发展的教材和高素质的函电教师。在教学中需要不断创新,改进教学方法,运用各种手段提高学生积极性,此外还要与实际业务相结合,增强该课程的实用性。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外贸函电的教学改革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1.选择优秀教材,结合充分备课,补充讲解。

一部好的教材,应该有优秀的商务英语教师和精通商务理论和实务的专家合作编写,并尽可能地从商务实务中取材。出版前,应请工作在业务操作第一线的行家审阅并提出意见,并在使用中不断加以修订,使教材内容不仅要符合英语语言的规范,而且要适合商务实务的言语环境。

采用具有说服力的真实材料教学,可以增强学生对外贸业务的感性认识,熟悉和掌握对外经贸业务各个环节中的常用专业术语、英语句型、习惯表达方法和业务洽谈技巧。教师在授课时也不能照本宣科地讲解课文,可以以一本教材为中心,再配备补充练习、补充实物,如信函、业务报告、外贸单证等,使讲解练习更富真实性。

2.教师应提高综合教学能力。

外贸函电课程的特点决定了教师应该具备英语阅读和写作的教学经验,掌握丰富的外贸知识,能在教学过程中将两者有机地结合,在训练学生函电阅读和写作技能的同时,能引导学生熟悉外贸实务各个环节,掌握一定的商务知识。教师还应该不断提高英语教学水平,通过书本、通过实践、通过向经验丰富的专家和在职人员学习,了解和掌握商务活动中每个环节的发展和变化,将各种有效信息融会在函电教学中,带给学生最新、最实用的信息,从而丰富教学内容,使学生能写出符合客观实际要求的函电。

3.丰富教学手段,调动学生积极性。

丰富教学手段可以提高学生对学习外贸函电的热情,加强教学效果。对此,笔者想从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和交际教学法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在进行商务英语教学时,教师需要补充众多的商务知识并且设置各种商务环境来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多媒体教学可以帮助教师展示相关***像、声音、动画、文字,起到激发学生热情的作用。例如:在给学生介绍信用证(L/C)时,教师可***有关信用证历史,使用规范的英文介绍以及几种常用的信用证范本,并对信用证的使用流程用***解的形式加以说明。借助动画效果和使用超级链接,能使学生更形象地了解这一付款方式的具体操作。当然,运用多媒体教学也对教师提出了要求,需要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水平,时刻注重相关商务知识的积累和对最新的经济、外贸动态的了解。

案例教学是指根据课堂教学目标,通过设计一个具体案例,把学生带入特定的时间现场,再现案例情景,引导学生参与分析和思考,提高学生实际运用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函电教学中采用案例分析法,可以通过贴近国际贸易实务的话题和情景的创设,使教学内容更生动具体、更具有吸引力,从而促进学生对课本知识的吸收、理解和运用,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可以将学生分成两组,形成写信的双方,让双方同学互相通过写信来谈判交易条件或做投诉以及说服的工作,让学生去解决对方提出的问题,锻炼他们思考和应变能力,同时也能调动学生积极性。又如,在讲解D/P、D/A、L/C等专业术语时,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可以有效地帮助学生理解这些支付方式的使用和异同,学生学习起来更主动,更能体会商务活动的灵活性,还能将所学运用到模拟的谈判中去体会谈判的双赢。

交际教学法是在心理语言学、社会语言学的理论基础上,于20实际70年代在欧洲兴起的一种新的外语教学法,也称功能法。这种教学法主张从学生的实际出发,确定学习目标;强调教学过程交际化;注重教学手段的多样性、趣味性;鼓励教学过程中开展师生间、学生间的有意义的对话或讨论。在外贸函电的教学中,教师应该积极调动学生积极性,使学生由被动地学变成主动有效地学,改变以往念一遍、译一遍,或满堂灌的旧教学法。教师要采用pair work,role play,presentation等多种形式,鼓励学生参与,活跃课堂气氛。此外教师在教授课程之前,要消化自己要讲的内容,然后根据内容的难易程度,把教材内容重新组合、重新加工,用简明易懂的语言把内容表达出来,从而使学生更容易接受新的外贸知识。

4.结合实际业务,增设实训环节

外贸函电的内容涉及进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贸易条款及贸易方式等内容,在教学中,学生接触不到外贸业务的实际操作,没法体会外贸工作的具体环境。要求教师在讲课时突出语言的使用性,而现行的教材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所以教师应该多补充一些实际业务中常用的词汇和写作方法,并根据不同的环节让学生多练习书写信函。在学完每个章节后,可增设实训环节,对课程进行系统复习和巩固。通过仿真模拟的商务环境,让学生身临其境,培养阅读写作的实际运用能力。教师可将学生分成若干组,每个小组成立自己的公司,各小组成员担任不同的角色。然后在小组之间进行商务洽谈,完成一系列信函的交流任务,直到业务完成。这种实训可以培养学生合作和竞争意识,也能为学生创设真实的商务情景,巩固和运用所学知识。在整个实训过程中,以学生参与为主,教师指导为辅,能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

在外贸函电的课堂教学中,应当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精心设计、组织、安排教学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师生互动、教学相长的良好教学关系,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教学方法上,注意吸收国外流行的多种有益的方法,并尝试改革与创新。在教学过程中,注重上述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增强学生主动参与和创新意识,提高学习的功效。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多媒体网络教学手段和现代教学技术,制作课件,资源网上共享,为学生提供更多更新的知识以及进行自主学习的机会,培养学生主动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程同春.新编国际商务英语函电[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

[2]孟令超.商务英语课程案例教学的探索与实践[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2).

外贸法篇10

关键词:外贸英语函电;对外贸易;工具;教学方法

中***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290-02

外贸英语函电是国际商务往来中经常使用的联系方式,是开展对外贸易业务和有关商务活动的基础及重要工具,在商务中的作用愈来愈加重要。因此,诸多学校开设了这门课程。如何有效地将这门课程知识传授给学生,是授课教师一直探索的目标。

一、外贸英语函电研究对象和内容

《外贸英语函电》课程教学内容以国际贸易流程为主线构建,涵盖建立业务关系、询价、报盘、还盘、订货、支付、包装、装运、保险、索赔等磋商环节。主要教授信函的行文结构、外贸专业词汇及语言文体等特点,让学生系统地学习、掌握外贸英语函电写作及处理技能。

二、外贸英语函电学科性质、定位

本门课是商务英语专业和国际贸易专业课程设置中的一门主要的专业课程。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学生在提高英语水平的同时,熟练掌握对外贸易业务中常用的基本术语及表达技能,培养和提高他们的国际贸易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外贸英语函电教学法

综合诸多教师的实践经验,我们把外贸英语函电的教学法分为十五种。个别内容有重叠的地方,但又自成体系,所以依然按照它们各自的特点分类如下:

1.词汇法。词汇教学法认为“词”包括词块和固定组合形式,句子的基本单位由不同类型的词块组成。即语法信息被包含在词汇本身中。

机理:记忆理论和外贸英语函电本身的学科特点。

记忆理论:短期记忆中的信息保持的时间很短,一旦信息超出容量,或者未加复述,信息都会很快衰退被遗忘。但是如果加以复述,可以使即将消失的微弱信息重新强化,再经精细复述可转入长期记忆中加以保持。短期记忆里的信息往往要经过组织分类后才转移到长期记忆里,教师应尽可能给学生提供运用语言进行交际的机会。如果在输入方面注意对学习内容进行组织分类,使学习目标更有意义,从而提高记忆和学习效果。

外贸英语函电本身的学科特点:大量的专业术语及约定俗成的句子框架。具体使用词汇法,可以通过输入和输出来进行:(1)输入。据前述记忆理论,经过组织和分类的材料容易记住,所以要把学习内容进行分类。可以把学到的新词根据其意义、拼写特点、搭配等进行记忆,再通过各种演练如填空和改错等练习来巩固词块,再进一步通过在句子中的使用等来加强在语篇环境中的理解;(2)输出。使用规定的词块改写句子或在语境里或一个背景下用新词编一个故事帮助记住词汇。先按某一个主题进行分类,然后连起这些联想再结合新学的词汇编故事;通过填空或翻译来训练学生的整合语篇的能力;复述或改写课文;进行创造性练习;再根据教学需要,要求学生翻译或仿写句子或课文。

该方法被认为比较行之有效的方法。教师可以选择在函电中使用频繁的词及词汇来引导学生学习。

2.成果教学法。“成果教学法”成果教学法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法,教学的重点放在写作的最终结果上。这种理论将教学的过程看作刺激――反应的过程。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比较被动。优点在于教师能帮助学生分析和练习运用多种文体,学生在写作前就对文章的组织有一个较为清楚的概念,落笔时不会感到无从着手。

其课堂活动包括以下几个阶段:首先由教师分析范文,其次学生模仿范文写作,然后教师批改作文,进行评述。评述包括文章内容、组织结构、词语搭配、语法错误等。

具体的方法是:根据商务英语写作的特点,先讲清各种商务信函,报告,备忘录,电子邮件及各种合同的基本要求,再分析范文,然后,布置写作任务,让学生摸仿范文写作,作文完成上交后,进行批改、评述,评述包括文章内容、组织结构、措词、语法等。

该方法被认为是讲授外贸英语函电非常有效的方法,较为省时省力。教师普遍使用该种教学方法于课堂上。

3.过程教学法。过程教学法的教学重点放在学生的写作过程上,强调在学生写作过程中帮助他们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教师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活动,侧重在语篇水平上指导写作,包括构思、写提纲、写初稿和修改等各个写作环节。教师的指导贯穿于整个写作过程直至最后成文,教师监控写作的整个过程。

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写作前的准备、写初稿、校订修改、重写、教师批改并写评语,如有必要,要求学生再修改、重写。这些步骤互相渗透,互相交叉,互相补充,交叉发展,贯穿整个写作过程。

该方法重视学生的写作过程和写作技能,一方面有利于活跃课堂气氛,学生学得主动,印象深刻,重复错误的概率减小;另一方面有利于学生了解自己的写作过程,充分发展他们的思维能力。具体应用中,如不是小班,可分小组进行;需要长期演练。

该方法比较费时费力。可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课程材料,引导学生进行写作,再行修改,让学生逐步认识到函电的书写过程和技巧。在课余时间,教师可安排已掌握比较好的同学扮演教师的角色来引导其他同学学习。

4.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根据教学目的和培养目标的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案例为基本素材,把学生带入特定的事件情境中进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并形成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方法。

该方法分为下列步骤:(1)案例准备;(2)分析与辩论;(3)案例总结;(4)撰写案例报告。

教师可以给定一个特定情形,学生身临其境,分析问题然后想方设法解决问题,最终能力得以提高。

5.项目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的目的是在比较接近真实的外贸情景之下,让学生通过完成各个环节的任务,来领会和掌握外贸函电常用术语和句式,以及***撰写、回复外贸信函的综合能力。

常用的教学模式有:(1)公司模拟法;(2)E-mail发送法;(3)校企合作法。

具体如下:教学内容进行模块化分割;教学组织形式模拟化;教学过程流程化;教学材料真实化。

该方法非常适合外贸英语函电的实训,最好有实训教室及相关材料配合。

6.任务驱动教学法。任务驱动是以学生为中心,以任务为驱动的教学方式。任务教学法注重教会学生如何在完成一系列任务中提高交际能力,达到实践目标,它既能开发学生运用语言的潜力,又能激发创造性运用语言的活力。

该方法与前述的教学方法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7.研讨式教学法。研讨式教学即研究讨论式教学,研究与讨论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它不是如何上好一堂课的方法,而是贯穿于一门课程始终的方法。这种模式不单纯追求学生的学习结果,而是注重学生的学习过程,不是纯粹要求学生提出标准答案,而是引导学生重视思维方式和探寻解答思路。让学生在对已给的资料中去分析、研究、讨论,从而自己去解释验证、探索有关问题,并且得出结论,使学生从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

外贸英语函电的教学,可以完全把主动权交给学生,函电怎么写,让学生得出结论,最后教师总结。但这个认识过程需要时间及学生的积极参与,效果不是预期到的那么理想。

8.合作教学法。小组合作授课形式既实现了教育均等,又实现了充分教育,既尊重了个性,又体现了学生主体性原则。此外,外贸函电的课程特点也决定了运用小组合作学习的必要性。

可行性:青少年的心理特征上有很强烈的集体归属感和荣誉感,为小组活动的重要心理基础。

作用:学生在小组学习中养成了主动学习、合作学习、尊重他人、善于沟通等诸多的良好品质。

可以把一个写作任务交给一个小组,要求各个成员集思广益,共同完成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所有成员主动参与到完成任务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掌握相关知识。

9.交际教学法。外语课堂应是一个充满“交流”的场所,“用语言去学”,交际能力的获得依赖具体的交际活动。教师在具体教学中可根据各单元的主题,精心设计相关的情景活动。

函电的书写本身就是在与对方交际,因此,学生如何有效使用交际语言成为学习的重点。学生可以暂且抛却学习这个主题,而有意识地在教师设计的情景活动中来努力沟通,在此过程中意识到什么样的语言更有效、什么样的语言需要他们去学习,这样一来,学习的针对性和积极性就可以得到开发。

10.模拟公司教学法。学生通过在模拟公司形式的学习,经历全部业务操作过程,了解、熟悉各环节之间的联系,而又不必承担任何经济活动风险。此为项目教学法的一个分类。

11.分角色法。把一个班的同学分成若干个三人小组,每组三个人分别扮演多个角色,三个人的角色定期轮换,使每个人都有不同的锻炼机会。组与组之间既相互***又相互竞争。教师启发、引导、帮助学生,始终是课堂的主导,为学生设计有利于学生学习的环境。

该方法能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但较为耗时。

12.体裁教学法。体裁教学法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发挥指导作用,指导学生通过范文分析和模仿写作分析,找出外贸英语函电的语篇特点,了解外贸英语函电的交际需求并储备充足的语言材料,强化了学生的体裁意识,这样在构建语篇时他们有规律可循,有语料可用,有交际的自信心,学习积极性高涨,从而顺利完成书面交流。

13.全方位教学法。师生共同参与外贸函电的教与学。顺应了培养学生用外贸函电进行交际的要求。

该方法是前述几种方法的综合。

14.“三位一体”教学法。“三位一体”教学法是在外贸英语函电教学中把案例研究学习、任务型学习以及小组合作学习三种学习方法结合起来的教学方法,学生通过小组合作学习的形式研究案例并完成教师指定的任务。在整个学习过程中,这三种教学方法既有各自的特点,又是相互包含、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三者结合得好的话,能很好地解决在教学和学习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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