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供电营业规则》是目前我国办理用电营业、服务等日常业务所依照的唯一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法规。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颁布实施的该项法规,众多条款是基于当时社会经济历史以及环境所制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部分条款与当前市场经济的多样化之间出现了不相适应的情况,本文就供电业务在现行环境下执行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做一些探讨。
关键词:供电营业 条款 减容 暂停 贴费 规则 供电企业
中***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6-0321-01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1996年10月8日电力工业部实施了《供电营业规则》以指导供电企业开展供电营业业务。《供电营业规则》是基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和供用电情况出台一部法律法规,对供电企业在供电营业业务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经过近二十年的时间,社会经济发展与供用电情况与1996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社会经济呈现出多样化和多元化的趋势,电力供应市场也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供电营业规则》也表现出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多样化不相适应的地方,《供电营业规则》业务变更方面在现行执行中存在的疑问做几点探讨。
一、减容方面
《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用户减容做出了时间上的规定,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户减容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五款规定减容期满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的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此款规定中只指出减容期满的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是暂停,那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在减容期内(只针对多变压器的用户)再申请其他变压器的暂停或是减容,或者是新装不到两年的变压器申请永久性减容,而不需要收取50%的基本电费?此类情况在执行中就出现了分岐,部分供电企业对此类情况收取了50%的基本电费,部分没有收取,造成执行标准的不一致。
二、暂停方面
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天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根据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推出了十一黄金周等中长假制度,推行国民休假制度,以刺激国内消费和经济增长,而规则规定用户暂时停止用电时间最短不得少于十五天,对一些企业来说在中长假时期工人要放假,但是却不能申请停止用电(少于十五天基本电费照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利益,特别是对一些中小型企业影响较大。用户对规则要求的时间十五天规定提出较多的异议。相比于1996的经济情况,现在一个用户存在多台变压器的情况比以前多了许多,而每年两次的的暂停次数相对较少,认为是不是可以适当进行调整,减少企业负担。同时,用户同时申请多台变压器暂停后,在启用时只启用停用的部分变压器,那此次暂停的时间和次数如何计算?是启用一次变压器算一次暂停,还是同时停用的变压器不论分多次启用,只算一次暂停?暂停的时间是按每启用一次就计算暂停时间,还是按最后启用的变压器时间算此次暂停的时间?这些问题在规则中都没有明确的说明。而实际情况也是每个人的理解不同,执行的标准也不同。
三、暂换方面
规则第二十五条对暂换的定义是: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按此定义,暂换是不是只能以小换大,而不能以大换小了?对此是不是各需要对定义进行修订?
四、销户方面
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用户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其实在现实中,用户因经营问题或是出门打工长期不用电的情况非常普遍,供电企业对这些用户进行销户时经常与用户发生纠纷,自2000年国家取消供电贴费后,用户新装或是增容不再需要交纳贴费,用户用不用电对供电企业来说没有太大影响,这一条显然己不符合现代供用电关系需求,而对用户来说也是一条不太公平的条款。
五、贴费方面
规则中部分条款中提到了办理业务需交纳供电工程贴费或是按新装增容办理,如第二十条,用户新装或是增加用电,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应按国家有的关规定向供是企业交纳新装增容供电贴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改为高一等级电压供电,且容量不变者,免收其供电贴费。超过原容量者,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在收取贴费时期,临时用电和正式用电的主要区别也就在于临时用电没有收取供电贴费,规则中相当一部分条款就是基于供电贴费的收取而制定的。而国家己于2000年取消了此项收费,现在用户新装或是增容都不需要交纳供电贴费,规则中基于贴费收取制定的条款部分需进行修改调整。
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文件中指出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三个类别。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原则上应于5年左右调整到位,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先行与大工业用电实行同价交执行两部制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两部制电价的范围会进一步扩大至100千伏安(千瓦)以上变压器用电,规则里业务变更中现行规定的暂停、减容等方面的内容将对用户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一些生产经营变化比较大的用户,如现在的商业用户。
国家对电价己进行过多次调整,但销售电价分类基本没做多大的改变,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却是改变了我们执行多年的销售电价分类,各类销售电价之间的归并涉及到用户之间的利益调整,影响面宽。供电营业规则应及时根据国家的电力市场供用关系与电价***策做出调整,适应电力市场的变化,确保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用电需求,促进电力供应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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