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生育计划是指人为有目的地干预人类自然生育的行为活动,它主要包括计划生育、健康出生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三个方面。“人工生育计划”概念的提出,是为了从本质的角度出发,来研究人为改变人类自然生育的行为活动应有的价值取向,从而使计划生育、健康出生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三个方面法律调整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够互相移植和借鉴,回归到因其本质相通而应有的统一。
关键词:人工生育计划;计划生育;健康出生;辅助生殖技术;法哲学
一、什么是人工生育计划
人工生育计划是指人为有目的地干预人类自然生育的一系列活动。随着生命科学及医疗技术的发展,人类对自然生命的过程有了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人们把人口理论和生命科学技术及医疗技术应用于人类的生殖繁衍过程中,希望能更好地做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对人权的尊重、下一代人类的健康出生以及更好地保护和促进我们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人工生育计划主要包括:计划生育、健康出生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一)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通过控制生育的方法来控制后代子女人数并增加生育间隔时间的计划工作,一般目的是控制人口数目的激增。有限的地球不可能容纳下无限增加的人口,人类必须对人口数量进行控制,使人口、经济、环境等方面和谐地发展。由于我国资源人均占有量相对贫乏,加之上世纪中叶人口***策的失误,使得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背负上了沉重的人口包袱。7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计划生育工作,目前为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中国人口***策和法规从刚开始的行***强制加罚款惩戒手段为主逐渐走上了以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教育和自愿相结合、德治和法治并举的依法行***的道路。
(二)健康出生
健康出生不同于高尔顿的“优生”――通过控制“不适应者”的生育及鼓励“适应者”生育来提高种族素质,而是指源于基因分子生物学时代的科学家已经掌握和积累了大量的关于基因在疾病、性格和行为特征中起着主导或重要作用的资料,在医学中进行培育试管婴儿、婚前检查、产前诊断、选择性堕胎、基因***等措施手段来实现在体力和智力各方面都优秀的个体的繁衍,及最大程度地避免严重的遗传疾病和先天疾病的“高危胎儿”出生。健康出生尊重每个人的生育权,在这个基础上利用现代的生命科学及医疗技术来实现后代最大程度的健康出生。
(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包括人工授精(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人工授精根据来源分为丈夫人工授精(IH)和供精人工授精(AID)。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合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宫腔内移植、卵胞浆内单注射(ICSI)、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GD)、***赠送、胚胎赠送等。生育是人类的一种本能,生育权也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是对该项权利的保证。同时,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具有可选择性和可操作性的特性,这样使得一些遗传病的预防成为可能。正确和理性地应用这一技术有利于促进个人、家庭、社会乃至全人类的利益。
二、人工生育计划对法律体系的影响
在人工生育计划对自然生育的干预中,目前存在着部分技术如基因***技术还不完全成熟,其后果还有不可完全预见性;性别选择的滥用导致的人口性别结构失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使得性与生育的分离导致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法律受到严峻挑战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靠科技的进步及发展,也要靠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要保障和引导人工生育计划的理性发展,杜绝因技术的滥用而出现损害个体、家庭、社会的利益的情况。
(一)人工生育计划对传统生育法律关系的破坏
人工生育计划对传统生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主体多样化、客体复杂化、内容强制化。
1、主体的多样化。人工生育计划主要是关于人类的后代延续的理论与技术的应用,所以就主体而言,首先就涉及到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在传统的生育关系中,性和生育是不分开的,亲子代关系比较简单,的提供者与***的生产者为后代的父母亲。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的非配偶间人工受精及试管婴儿,使得子代有一个“社会学父亲”和一个“生物学父亲”,两个父亲是否都能取得传统法律的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的法律地位,如果不同,怎样区别?区别的程度多大?同样,“代孕母亲”、“生物学母亲”和“社会母亲”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此外,独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而拥有子代的法律地位;同性恋者作为一种亚文化的存在是否可以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来要一个孩子;冷冻胚胎能不能成为继承关系的主体等问题。这些都表明:人工生育计划使得传统生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变得多样化。
2、客体的复杂化。人工生育计划理论和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使得生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更为复杂化。如库产生后,冷冻的、***及胚胎算不算物?如果算物,那么就能应用于商业用途。这明显与人们所能接受的伦理道德原则相违背。对这类客体如何处理也成为法律所要思考的问题了。此外,科学家在从事人工计划生育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智利成果,能否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无疑对现在的知识产权体系产生了冲击。
人身利益特别是人格权也变得更加复杂。如健康出生中所提到的婚前检查(我国由一开始的强制变成现在的自愿),在婚检中如何保护受检者的隐私权成了十分突出的问题。医生的错判和受检者某种生理的缺陷及家族病史等一旦被泄露往往会给受检者婚姻、就业、工作、人际交往等诸多方面带来严重的影响。特别是基因技术的应用,受检者的基因信息作为个人隐私权的一部分,也从个人的人身权利变成涉及到家族亲戚、国家基因资源等诸多方面利益的非个人绝对权利。
3、内容强制化。传统的生育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是指个人有自由选择生与不生,生几个及什么时候生的一项绝对权利。但是生育计划的发展使得个人的生育权首先受到国家基于社会和人类总体利益的考虑而实施的计划生育的规约,从而使得权利的选择和义务的履行不再有太多的选择性,而带有更过的强制性。健康出生中医生基于现代医学的经验资料和技术对非健康出生进行预防,他们站在医学的立场上对结婚、疾病预防***、胎儿的保留等生育全过程提供建议,并且努力说服夫妇听从他们的意见。这就使得传统的生育仅夫妻双方个人关系变成国家、医生、夫妻三者复杂的法律关系。
(二)人工生育计划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冲击
人工生育计划的出现产生了诸多新的社会关系,使得传统法律规范在调整新出现的社会关系中出现困惑及法律空白。人工生育计划所应用的技术,如胚胎基因的改造和移植是对人类自然进化的挑战,关系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法律及其调整机制作为当今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不能不对这些社会关系做出价值和利益的调整,从而产生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规范,进而促进我国统一和系统的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
在我国,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定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了规范人类库管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应用和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制订了《人类库管理办法》和《人类库技术规范》。为了预防配子、合子及胚胎的商业化和导致人权不平等的代孕现象出现,禁止泛用性别选择技术等制订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了解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制订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库伦理原则》。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各地方计生部门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而制订了地方性的婚前检查相关规定。这些法律制度有效地规范着我国人工生育计划的发展。
三、人工生育计划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从法理的角度出发,制定调整人工生育计划的法律规范应当充分重视生命伦理学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在吸收和改进的基础上衍生出自身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价值原则。这些原则是制定和实施调整人工生育计划的法律规范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精神。
(一)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原则
《世界生命伦理和人权宣言草案》指出:科技的发展应当以人类固有的尊严、普遍的尊重、遵守人权和基本自由为前提,始终促进个人、家庭、各群体和社区乃至全人类的利益。人工生育计划也必须以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为前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前,我们国家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是依靠行***强制手段和罚款来执行的。虽然取得了控制人口的效果,但是在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上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订之后,计划生育工作就从行***强制执行变成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来依法展开,充分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尊重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了计划生育***策。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不孕不育症的一种医疗手段。其实施应当综合考虑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有义务告诉患者目前可供选择的***手段及其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在当事夫妻充分知情、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情况下,提出有医学指征的选择和最有利于患者的***方案。同时,应当为患者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侵犯患者的隐私权。由于该医疗手段所涉及到的配子、合子、胚胎同患者的人身利益息息相关,不能把它们简单认同为商品,禁止把它们用于商业化行为,应当在当事夫妻同意的情况下妥善处理。婚检行为同样也要尊重受检者的自由选择权,保护好受检者的个人信息,不能歧视当事人。
(二)保护后代原则
为了更好地保护后代在出生后能健康地成长,法律应规定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医务人员在认为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或心理损害时,应当停止这一技术的实施。由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部分前沿技术的不成熟性、后果的难以预料性(如克隆人技术)。所以,对这些技术应当以保护后代为首要原则而暂时禁止。健康出生和计划生育都是以提高人口素质为目的的,而提高人口素质的前提就是保护后代。
(三)安全原则
“人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价值。”人工生育计划,作为对人类自身繁衍方式的干预,它的对象就是人的自身,所以更要充分地考虑到安全的因素。安全首先应表现在人类安全、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其次是技术安全,要作好监督和技术规范工作。密切关注人工生育计划发展可能给当事人和人类生存环境造成的威胁。
(四)审慎、协调原则
人工生育计划特别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势必给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法律关系带来困惑和难题。如果它被泛用,也势必给我们人类的生存发展带来不可逆转的危害,所以在人工生育技术的应用方面应采审慎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库伦理原则》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这一伦理监督原则充分体现了人工生育技术的应用的审慎性。
就某些辅助生殖技术而言,它刚刚出现可能还不成熟或不被人接受,因其出现而推理的法律关系困境不会短时间内普遍存在,这使得法律在应变性和正确性之间就有了必要的张力。我们不急于马上制订法律法规来调节,这不是否定法律调整的自觉性,而是要通过社会各方的对话和反思,建立起相应的伦理道德原则,并让争论的各方在其中充分表达和实现自己的预期利益。而后依此伦理原则为指导思想来立法,调整这一新的社会关系,以保证我们立法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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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熊兵,武汉理工大学;孙翌飞,武汉理工大学;王龙,武汉生物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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