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10篇

犯罪心理学篇1

一、 刑罚效力的内涵及其发挥的心理机制分析所谓 “刑罚效力” , 指国家制定、 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刑罚对不同的对象发挥的效力是不同的, 根据其效力发挥的不同对象, 可以将刑罚效力分为以下三类:

(一) 对犯罪人的效力

刑罚是由刑法所规定的、 由审判机关确定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机关执行的强制方法。刑罚体现了国家***权对危害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的严厉谴责和否定评价, 其矛头直接指向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其效力也就首先体现在犯罪人身上。刑罚对犯罪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惩罚和改造两方面。

根据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斯金纳 (Skinner) 提出的强化理论, 如果一种行为经常伴随着负强化物出现, 行为主体感受到该行为带来的痛苦体验超过愉快体验, 则该行为必然呈现负强化 (削弱) 状态。刑罚惩罚作为一种负强化物伴随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之后实施, 必然引起犯罪人的痛苦体验, 这种痛苦程度超越犯罪行为的获益, 犯罪心理和行为便受到抑制和削弱, 刑罚对犯罪人的惩罚效力也就显现出来, 这实际上体现了刑罚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功能。

如果不能从基本心理结构上改造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并塑造出被社会认可的正确行为, 那么刑罚一旦结束, 再遇到合适的条件, 犯罪人会故态复萌、 重操旧业。1994年12 月29日通过并公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条规定: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

因此, 刑罚应该而且也可以对犯罪人发挥改造效力。刑罚对犯罪人的改造效力正是通过 “教育” 和 “劳动” 这两个途径发挥出来的。通过劳动, 可以促使犯罪人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磨炼吃苦耐劳的意志, 并有可能掌握一技之长, 为将来重返社会做准备; 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治法律、 思想道德、 文化知识、 职业技术的教育,可以促进其思想文化素质的提高。

根据现代心理学的基本理论, 人的心理分为 “心理过程” 和 “个体心理” 两部分, 其中前者是动态的过程, 后者是相对的静止状态并通过心理过程表现出来, 而人的心理过程又由“认知、 情感、 意志” 构成, 这三种心理成分相互作用、 相互影响, 共同塑造人的心理过程, 并通过行为表现出来 。

所以, 人的认知、 情感、 意志和行为是一个相互作用的系统, 其中一个因素的变化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他因素也随之变化。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和劳动的改造, 在其犯罪心理和行为受到抑制的基础上, 其 “知、 情、 意、 行等心理结构中要有一两个心理因素率先生长出新思想的萌芽, 使犯罪心理结构体系出现薄弱环节和 ‘突破口’ ”, 只要监狱的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强化和鼓励, 并注意改善监狱环境, 内外因相互促进, 犯罪人的各种心理要素通过良性的互动必然能最终实现其心理结构的良性转化。

(二) 对社会的效力

根据对犯罪行为的不同态度, 可以将人们分成三类: 一类是犯罪分子, 他们因各种原因触犯了刑法; 一类是潜在的犯罪者, 若犯罪实施条件成熟或没有了刑罚的威慑, 他们很可能会犯罪; 第三类是守法人, 他们由于胆小慎微、 道德高尚、 法律意识强等原因一贯奉公守法。刑罚对犯罪人的效力, 在前面我们已经论述, 这里所说的 “对社会的效力” 主要针对第二、 三类人而言, 包括 “威慑” 和 “教育鼓励” 两方面的效力。

对于潜在的犯罪者, 刑罚也发挥教育鼓励的效力, 但因这类人犯罪可能性大的特点, 刑罚对其主要发挥威慑的效力。根据社会学习理论创始人班杜拉 (Bandura) 提出的强化理论, 人的行为受三种强化的影响, 即直接强化、 自我强化和替代强化, 其中直接强化指个体的行为直接受到强化物的影响而增强或削弱。自我强化指个体自己给行为定下一个标准, 再将实际行为与此标准进行比较, 从而加强此行为。

“替代强化”即社会学习理论的核心概念, 指个体看到他人的行为受到强化, 自己也相应地趋近或回避这种行为。国家制定刑罚并对某些犯罪分子适用并执行了相应的刑罚, 其犯罪行为受到了惩罚, 作为旁观者的潜在犯罪者会因此而抑制自己潜在的犯罪行为, 这正是替代强化的心理过程。刑罚对潜在犯罪分子的威慑效力, 正是刑罚对犯罪一般预防功能的体现。

对于守法的人, 因其一贯奉公守法, 刑罚的威慑效力对其并无实际的影响, 对于这类人, 刑罚主要发挥教育鼓励效力。一方面, 守法的人作为旁观者受到替代强化, 可以更加坚定遵纪守法的信念, 使其守法行为由无意识变为有意识, 使其守法意识由弱变强; 另一方面, 刑罚的确定性和惩恶扬善的性质, 使得正义得到申张, 邪恶受到惩治, 改善了社会治安环境, 增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正义的信心, 可以鼓励其在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这是刑罚鼓励效力的集中体现。

在此需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 刑罚效力是否产生, 即 “人们对犯罪和刑罚采取何种态度” 是刑罚的客观状况与人们的内在心理机制相互作用的结果。人们的内在心理机制除了上文提到的“行为主义理论、社会学习理论、 知情意行相互作用理论” 之外, 我们还要特别强调刑罚效力与人们态度反应之间的一个中介因素, 即人们对刑罚的意识程度及判断。根据新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托尔曼 (Tolman) 的观点, 人们的行为不仅受客观刺激的影响,而且受人们的认知的影响 。根据此心理原理, 国家制定、 适用和执行刑罚这一客观刺激, 不一定对广大公民产生预想的效力。

人们会根据自己的处境、 知识、 经历、 个性等因素对刑罚的效力做出判断, 并做出相应的行为选择。这一选择过程既有赖于客观刺激自身的特性, 也有赖于人们主题的特性和认知过程, 这个认知过程不一定是有意识的, 但一定是客观存在的。这一心理原理适用于公民中不同类型的人,也适用于刑罚实施前、 中、 后整个过程, 只是因为人们各自状况的不同和对刑罚认识的不同, 而导致面对同样的刑罚刺激, 不同类型的人在不同的时段做出不同的行为选择, 从而反映出刑罚对不同类型的人所发挥出来的不同效力。记住这一原理, 对于我们全面认识并提高刑罚的效力大有裨益。

(三) 对被害人的效力

被害人包括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和受害者的家属。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被害人对犯罪人肯定会存在愤恨和报复心理, 在法律意识淡漠、自制力薄弱及犯罪分子未及时受到刑罚处罚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做出以暴制暴的违法复仇行为, 但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犯罪人受到及时的刑罚处罚, 可以使被害人在心理上得到补偿和安慰,“古希腊哲学家亚理士多德很早就认为, 通过对加害者处以刑罚, 可以使受害者受到的痛苦体验有所减轻, 愤怒的情绪得到平复”, 这就是刑罚对受害人的安抚效力, 即平息报复情感的效力。

二、 刑罚效力发挥之客观条件的心理学分析

(一) 刑罚的严厉性与刑罚效力

根据行为主义理论, 对行为起正强化作用的奖励和对行为起负强化作用的惩罚, 其强度只有适当, 才能对行为起到很好的强化作用。 刑罚要想发挥其效力, 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适度,应以使刑罚产生的痛苦足以抵消行为人从犯罪活动中获得的快乐为宜”。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都表明, 只有在刑罚严厉性适当的前提下, 两者成正相关关系, 当严厉程度超越某一点时, 两者成负相关关系, 其函数***形是一个倒U型曲线。其中的原因可能是:

首先, 惩罚不断增强的同时, 受罚者的耐受力也在提高, 刑罚对受罚者的威慑效应也随之减弱; 其次, 过分严厉的刑罚会使公民怀疑其公正性, 从而削弱了其一般威慑效力; 其三, 过于严厉的刑罚可能会使民众对其盲目服从, 但也会导致民众对其麻木不仁, 使民众失去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 那刑罚的效力会大打折扣。

对于刑罚严厉程度的确定, 刑事立法与司法机关应以犯罪的危害程度, 即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为客观标准。早在200年前, 贝卡里亚就曾科学地阐述了这一原理: “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质这条原则令人信服地进一步加强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联结, 这种相似性特别有助于人们把犯罪的动机和刑罚的报应进行对比, 也就是说, 当诱人的侵犯法律的观念竭力追求某一目标时, 这种相似性能改变人的心灵, 并把它引向相反的目标”。

(二) 刑罚的确定性与刑罚效力

刑罚的确定性, 涉及到一个人犯罪后受刑事追究和惩罚的可能性问题。处罚的确定性比处罚的严重性对人的影响更大, 这是一条心理学规律。只要刑罚是含混和不确定的, 犯罪人及潜在犯罪人就不会感到恐惧, 而总是屈服于一时的意志, 屈服于犯罪的冲动。正如意大利犯罪社会学家恩里科·菲利 (EnricoFerri) 所说: “刑罚从其结果的不可避免性中产生全部威力。

在刑罚中, 尤其是在死刑中, 刑罚的确定性比严厉性更有效, ……, 即使很小的不确定性也会大大削减我们所担心的痛苦的抵御力量, 即使很大的不确定性也不会打消我们所希望的快乐的吸引” 。这可能正是人们最大限度趋乐避苦的本能心理的反映吧。

刑事司法实践也证明了刑罚的确定性对刑罚效力发挥的重要意义, 有资料表明, 我国近年来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大幅度上升是与破案率的大幅度下降相伴随出现的, 也就是说, 刑事案件的破案率直接影响着刑罚的效力。

(三) 刑罚的及时性与刑罚效力

所谓 “刑罚的及时性”是指刑罚的裁断、 执行与犯罪行为的实施和完成之间的时间间隔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越短越好。 心理学揭示,生物体均具有正负强化的心理机制, 这种强化的效果与奖惩实施的速度成正比。及时的刑罚能够强化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 容易使犯罪人建立起犯罪后受罚而痛苦的条件反射, 从而产生畏惧心理, 抑制犯罪动机。 “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间隔得越短, 在人们心中, 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 越持续, 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吧把犯罪看作起因, 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 这种观点已为科学所证明。

“只有使犯罪与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连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 有利可***的犯罪***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推迟刑罚只会产生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推迟刑罚尽管也给人以惩罚的印象, 然而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 倒像是表演。并且只是在那种本来有助于增加惩罚感的对某一犯罪的恐惧心理已在公众心中减弱之后, 才产生这种印象”。

司法实践也表明, 犯罪行为被侦破揭露的时间长短直接影响着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性能否在公众的心中得以确立和巩固, 进而影响着刑罚的效力。

(四) 刑罚的依法可变性与刑罚效力

从现实意义来说, 刑罚的依法可变性是指劳动机关执行刑罚中的假释与减刑, 这也是目前我国刑罚依法可变性的真实表现; 但从未来的、 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讲, 笔者认为刑罚的依法可变性还应包括刑罚在审判时的灵活性, 对犯罪分子实施不确定期限的刑罚, 根据其在监狱中的表现及犯罪学、 心理学、 社会学、 医学等专家组成的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来确定结束其刑罚的时间。

根据心理学的强化理论, 不定期、 不确定的强化物比定期、 确定的化物有更好的强化作用, 对个体的行为塑造更为有利。刑罚依法可变的主要依据是罪犯的表现和对其的鉴定结果, 这样可以激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消除其***的情绪, 使他们感到命运仍掌握在自己手里, 只要积极改造, 就能早日恢复自由。正因为是在积极、 自主的心态中接受改造, 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抑制和良性转化,从而增强刑罚对犯罪人的改造效力, 达到预防其再犯的目的。

总之, 刑罚的上述四个特性构成刑罚效力发挥的客观条件, 要使刑罚效力得到充分的发挥, 就必须有意识地保证刑罚具备这些条件。但这并非本文观点的全部, 在文中我们已有论述, 刑罚效力的充分发挥, 除了有赖于刑罚应具备的客观特性外, 还有赖于人们的知识、 经验、个性、 能力、 气质等心理因素相互作用的机制, 可以说, 刑罚效力的发挥是刑罚应具备的客观条件与人们的心理机制相互作用的结果。

注 释:

张春兴. 现代心理学.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4年 5 月第一版.

罗大华, 何为民. 犯罪心理学. 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2 年9 月第一版.P207.

[挪威]约翰尼斯·安德聂斯. 刑罚与预防犯罪. 钟大能译.

曹智安校.法律出版社. 1983 年版.张大均主编. 教育心理学. 人民教育出版社. P59 - 60.罗大华, 何为民. 犯罪心理学. 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2 年9 月第一版.P482.郭建安. 论刑罚的威慑效应.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司法研究. 1994年第 3 期.

犯罪心理学篇2

中***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72-02

周克华自2004年“4.22”案开始,至2012年南京“1.6”案终,在长达七年半的时间内,他犯案8起,抢劫现金48.5万元、笔记本电脑一台,致8死3伤。在中国建国后的犯罪史上都可以说是大案要案,周克华系列杀人抢劫案曾经震惊中国,引得部分城市市民胆战心惊。可以说周克华是一个悍匪,是一个杀人狂魔。2012年8月14日早晨6时50分,悍匪周克华终于被击毙!大快人心。在兴奋之余,专家学者对周克华案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研究,他作案有何特点,他有何人格特征和人生经历,他为什么要犯下这滔天罪行。不同的专家学者有自己不同的观点。站在不同的角度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也许这就是“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吧。社会学家会认为社会不公,家庭管理不严,不良社会环境最终导致了周克华的犯罪,***治学家会认为***府措施不力,警察消极怠工助长了周克华的嚣张气焰。但在我看来,人的行为是心理的表现,心理活动看不见,摸不着,但却有着无穷的力量。不管周克华为何杀人抢劫,我们都可以确定的是这与他的心理状态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我希冀通过犯罪心理学的视角对周克华案进行分析探讨。

犯罪心理学既是理论学科也是应用学科,是应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的一门学科,研究犯罪人的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的一门学科,研究犯罪人的行为、动机、犯罪人格的形成以及不同类型犯罪人和不同阶段犯罪人的心理特征,揭示犯罪心理的实质,为揭露、惩治犯罪和改造罪犯提供科学的依据,从而更好地预防犯罪的一门或然学科。所以,以犯罪心理学为基础对周克华案进行分析是合理的。下面我将要从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犯罪综合动因论,犯罪行为发生机制等理论对周克华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理解。

周克华案有部分媒体报道为“从农民到悍匪的沦落”认为周克华是因为一时犯错,杀人劫财,此后由于被贴标签,不得不为了生活再次犯罪。对这种观点我实在不敢苟同,在我看来,周克华是一个彻底的惯犯。有着惯犯特有的普遍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一、在心理特征方面

1.周克华有着畸变的需要结构。童年时,生活贫困,2001年因为车祸,背负债务,周克华需要金钱,但由于没有正当职业,所以他决定持***抢劫。这是一种畸变的心理需求,但周克华的心理需求远非如此,还有众多畸变的心理需求。周克华嗜***如命,爱看***支方面的书,喜欢看***战片,经常擦拭***弹,拆装***支熟练,平时抢不离身。他曾告诉自己前妻徐容:***比命重要。正是对***的畸变的需要,导致了周克华犯罪偏爱***支的特点,以及射杀铁路警察时都不忘记找***。除此之外,周克华在犯罪中,不断的成功体验强化了原有的非分需要。据资料,周克华在作案8案的连连得手后,滋长了周克华的盲目的自信心理。2012年8月10日上午周克华射杀二人之后,在11日去大融城里大摇大摆,吹冷气,心情很好,充满自信,并且每次作案杀人后周克华都会去看***战,这充分反映了周克华内心对暴力和自信的畸形需要。

2. 周克华有着惯犯共有的动机特征。惯犯由于多次反复实施同类犯罪行为,初犯时的动机斗争已经渐趋弱化。周克华作案残暴、冷血、又镇定、自持。在多次犯罪过程前、中、后都表现的非常冷静。

3. 周克华有着惯犯共有的情绪情感特点。周克华在作案前,平静。在作案时,技能熟练,加之作案前计划周密,表现的沉着、老练,当出现意外情况时,能控制自己的紧张情绪,在短时间内想出应变策略;在作案结束后,没有心神不宁,表现得若无其事。

4. 周克华有着惯犯典型的犯罪性格和意志特征。周克华受遗传影响,从小就孤僻、犹豫与社会联系面窄,不愿意与人分享内心,正是这种心理和性格有助于他长期作案而不被外界注意。周克华小时体质欠佳,但他爱好练武,喜欢锻炼和爬山跑步,每天坚持做俯卧撑,长期坚持对自己性格和毅力的锤炼,这是这些训练,导致周克华的意志力极为坚定。可惜的是,周克华把这种意志品质用在了犯罪的道路上,以至于走上了不归路!

二、在行为特征方面

1. 周克华有着惯犯行为计划的周密性。周克华,每次犯罪都是精心准备。

2. 周克华有着惯犯犯罪行为的狡诈性。周克华作案地点选择地形复杂,人员较多、交通便利的地区,便于作案后迅速逃跑,这给追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

3. 周克华有着惯犯犯罪行为的连续性。周克华在7年半内,犯案8起,如果不是被***毙,他将持续犯罪下去。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4. 周克华有着惯犯犯罪行为的坚决行。周克华作案特别残忍,犯罪行为总是很坚定,在他多次作案中,他基本都是对受害人杀害。行为坚决!

综上所述,我认为周克华是一个彻底的惯犯,但周克华的犯罪具有职业性的特点。

水滴石穿,非一日之寒。周克华虽然是一个彻底的惯犯,但这并非是一天形成的,而是一个不断进行量的积累,最终造成质变的过程。

犯罪心理结构是犯罪行为的基础,形成犯罪心理结构之后在一些主客观条件下就容易产生犯罪行为。犯罪综合动因论认为,个体犯罪的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母系统),其中包含主体因素、主体外因素两个子系统,由于各个子系统所包含的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构成个体犯罪原因。周克华犯罪之所以发生,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互为动力作用的结果。

首先,周克华由于主体上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行为因素和主体外的社会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情境因素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犯罪心理结构。周克华幼年时家境贫困,身体欠佳,家人遗传的性格内向,另外由于周克华母亲嫁到周家已经是二婚了,所以小时候父母对周克华很溺爱,即使犯错了,父母也不会教训他。由于性格原因和家庭原因的深远影响,犯罪的种子在周克华的心理早早的种下。但这只是一个渊源。周克华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主体外的因素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首先,周克华缺乏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职业上周克华两次工作被迫“下岗”一次是挖沙,一次是开车撞人了。人际交往方面,周克华基本不与别人交往,因此在自己困难时也就基本没有社会支持了。其次,情境因素激发了周克华犯罪心理结构的早日形成。在周克华犯罪中有好几次“机遇”,有幸获得***支,那场车祸对他而言形成了转折点。

由于以上所有因素的叠加,周克华犯罪心理结构形成,且非常稳固。

犯罪心理结构形成不一定会产生犯罪行为,因为犯罪心理结构只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周克华之所以再三犯罪,主要是因为他具备了犯罪行为人和犯罪行为情境两大因素。周克华拥有多个***支,作案工具齐备,周克华选择用***支爆头的方式进行抢劫作案方式具有连贯性,周克华熟练使用***支并且通过锻炼,身体条件有所改善,再加上犯罪心理结构已经形成,周克华的犯罪行为人因素已经全部具备。当侵害对象出现,有利于犯罪的现场条件出现,周克华的***就会亮出来,导致犯罪!从周克华多次抢劫杀人的事件来看,周克华不愧为一个惯犯,他极其擅于创造有利情境。周克华作案时一般都选择在繁华城市的复杂地段,这样一来警察不方便开***,否则容易伤及老百姓,同时,周克华大跨度大区域的作案,喜欢有山有水的地方,长期习惯野外生存,案发后长期生活在山区,躲避警方抓捕。从以上案例来看,周克华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精心准备的,充满预谋的,甚至充满智慧的!正是由于他没有把智慧用在正途上,所以导致了社会、国家、个人的深深悲痛!

犯罪心理学篇3

 

关键词: 犯罪原因;教育缺失;心理矛盾  

 

    中国的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准人才,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精神面貌、思想态度和行为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大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应为全社会所关注。目前,我国正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城市化、现代化、工业化、市场化的社会变革也正处在关键时期。就这个时期我国的大学生而言,其思想道德素质状况的主流是健康向上的,能与变革中的时代要求相一致。但是随着社会的变革,尤其是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以前居于“象牙塔”中的大学生,如今也逐步被卷入社会化、市场化浪潮之中。入学时的高额收费、毕业时的双向选择,高校扩招带来的就业困难使现在的大学生较以往在思想上、心理上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负担和压力。经济、学习、就业的压力、使许多大学生心理上不堪重负,于是在大学校园里产生了一些不协调的音符,出现了日益增多的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据北京大学教授康树华所做的一项调查: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1}。从卢刚事件到马晓明杀亲,从云南大学***杀死同学到***法大学陈春明老师被学生杀害,这都引起全国范围的关注和讨论。大学生犯罪的数量之大、频率之高,范围之广,危害之重已不容我们对这个犯罪群体忽视。

以往学者们在探究大学生犯罪原因时,更多的是关注***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主体外因素。诚然,这些主体外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犯罪是综合动因的产物,主体外因素必须通过主体内因素才能发挥作用。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一种个体现象。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在行为人的有关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影响下进行的。犯罪心理既是生成犯罪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又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正如菲利所言:犯罪必然在他的心理活动支配下进行,因为犯罪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研究犯罪的最终途径必然要研究罪犯的犯罪心理。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审视大学生犯罪,分析和探究大学生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以便拓宽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的思路,寻求更多切实有效的预防途径和措施。

在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手机的普及,现代交通工具快速发展,使交通更为便捷,信息更为通畅,也使得人与人之间外在的物质交往变得更加频繁、密切。但是人与人之间心理的距离却在拉大,心灵的沟通在减少,内心的世界在关闭,心理的疾病在增加。一位心理医生曾谨慎地说过:你可以随意站在都市的任何一个角落,然后把你见到的人从1数到20,那么必定有一个心理障碍者。据统计,现代高校大学生里只有20%左右的学生是心理完全正常的,其余的或多或少都有些心理问题,而且10%左右的学生存在极为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卫生部2002年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公布的调查统计显示,我国儿童、青少年行为问题的检出率为12.97%,有忧虑不安和易于焦虑情绪的大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6%以上。大学生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社会环境和大学生自身心理背景相互作用的结果。本文通过对导致在校大学生犯罪的不良心理特点及其成因的分析,力***提出防范大学生犯罪的措施和方法,意在呼吁家庭、学校、社会对大学生犯罪的关注,引发更大范围的理论探讨,进而引起全社会的普遍重视,采取积极措施,共同防范大学生犯罪。

一、导致在校大学生犯罪的不良心理

(一)虚荣心理。心理学上认为虚荣心理是指为了取得荣誉和引起普遍注意而从物质或精神方面表现出来的一种不正常的心理状态,爱慕虚荣的人多为外向型、冲动型、做作型性格特征,待人接物突出自我,常以自我为中心,心理浮躁,行为反复易变。虚荣心强烈的人一般奉行“你有我也有,你没有我也有”的信条。具有这种心理的人,若任其发展,就会为满足虚荣心理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0岁左右的大学生,大多具有极强的表现欲,也亟须被他人认同,但若寻求不当,就可能使一些思想不成熟的大学生寻求各种途径满足虚荣心,甚至不惜去违法犯罪。海淀区检察院首次公布的一项在校大学生犯罪调查表明:从2005年至2006年,该院受理审查批捕的在校大学生(包括统招、民办、自考、成教等)犯罪总计85件,114人。其中盗窃犯罪占到50%以上,其他涉及罪名还包括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等。男性学生和外地学生犯罪比例,双双占到此次公布的在校大学生犯罪的80%以上。通过调查发现,这一部分大学生普遍自我***性较差,经济上依赖性强,心理上过分虚荣,为了显示比别人强、经济上比较优越,就不择手段,以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获得钱财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一些女大学生由于认为通过正常途径赚钱太少,无法满足其虚荣心,便去实施卖***、诈骗,甚至抢劫等犯罪行为。

犯罪心理学篇4

【关键词】“三角形理论”;大学生犯罪心理;人格;环境

大学生犯罪现象,不论是从犯罪数量上,还是从犯罪性质上,都呈现出一种愈来愈严重的态势。比较著名的有复旦大学投毒案、药家鑫案,***杀人案等等,这些案件无一不引起人们对这些处于“象牙塔”的大学生们反思,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这一现象的产生?对此问题,学术各界分别从各个方面予以研究。但这些研究只是从已经犯罪的大学生身上寻找相关原因,并不具备代表性且对预防这一类犯罪没有多大裨益;其次深究可以发现这些研究大多孤立地从现象本身去分析,而忽视了其内部存在的联系;最后片面强调客观条件的影响也较为局限。基于这一问题,笔者仔细分析了近些年来发生的大学生犯罪案件,发现这些案件虽然起因各异,行为和犯罪性质有很大的差异,但掩藏在这些现象深处的是共同的犯罪心理所起的关键作用。笔者认为从普通大学生着手调查这些可能诱发犯罪的关键的犯罪心理存在的现状,分析造成这些心理产生的原因,能进一步研究出大学生犯罪的成因,对大学生犯罪的进一步研究更为有益。

基于这一目的,笔者从多个地区的普通在校大学生中共采取样卷147份。调查方法采用国际上比较权威的EPQ人格测试法,这种方法能测出相关的不正常性人格,即称为典型性人格。而这种典型性人格在一定条件的诱发可以进一步发展为犯罪人格而倾向于更易犯罪。通过进一步调查比较,发现在人格、环境与犯罪心理形成之间存在一个类似三角形的紧密联系,笔者将之命名为“三角形理论”。

一、“三角形理论”之横轴――环境对人格的影响

人格即人性,是指一个人的整个精神面貌。它是在先天遗传素质的基础上,在社会化过程中,通过个人的生活实践逐渐形成的带有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社会实践对人格的形成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社会实践即指一种社会环境,有宏观和微观之分。宏观的社会环境是指社会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和社会***治环境等,微观的社会环境是指家庭环境、校园环境等。其中,影响人格的形成更为重要的是微观的社会环境,因而本文着重从微观的社会环境因素来体现环境对人格的影响作用。

(一)家庭环境

家庭环境是指个人从出生到死亡这整个过程中最为紧密的一种环境。笔者认为,大学生一般已成年,其心理方面已较为成熟,故而早期的社会环境例如家庭环境在其人格的形成过程中应当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调查数据发现也确实如此。家庭环境对人格形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残缺家庭

一般来说,理想的家庭应该是父母双全。残缺家庭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家庭,父母双全但长期未与子女在一起生活的家庭等等,残缺的家庭结构会使得亲子关系遭到破坏,子女从小易受到心灵的创伤,爱与被爱的需要可能无法得到满足,因而容易导致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人格的形成,反映在犯罪上便是一种倾向于犯罪的类型。据调查,残缺家庭出身的大学生占典型样表的12.3%,但据一项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调查结果显示,24.1%的违法犯罪青少年生活在破碎家庭中由此可见,残缺家庭出身的大学生更易形成不良人格,违法犯罪的可能性更大。

同时,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造成的双亲不全,比因自然死亡造成的双亲不全,对子女的消极影响更大。因为孩子所面临的不仅是有缺陷的家庭,还可能面临的是相互矛盾的教育,和被父母一方抛弃的感受,因而其心理创伤往往更为严重。

2. 情感缺失

父母对子女的抚育不仅仅只是提供物质条件而已,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便是情感的交流。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如果能够得到有效的交流,子女较易能够感受到家庭的温暖,进而以一颗善良之心对待整个社会,这对形成一种较为健康的人格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反之,情感的缺失容易导致子女冷漠、孤僻等不良人格的出现。当前社会,父母与子女情感的缺失已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经调查,只有6.8%的大学生会与父母进行情感上的沟通,12%的人认为父母最关心的自己的情感,53%的人则认为父母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学习。这些数据能很好地反映父母情感交流的欠缺,而这些数据又是从一些典型性样表中采集而来,由此可见情感缺失对子女人格形成的重要作用。

3. 性教育的缺失

我国历史上长期盛行性禁锢、性封闭的性观念,把性当成一种丑恶的、不可告人的事情,受此思想的影响,父母一般都是谈性色变。他们不仅自己不谈性问题,也不允许子女谈论。随着生理和心理的发展,青少年普遍对性充满着一种好奇之心,而这时的父母如果不注重对子女的性教育,甚至抑制或禁锢其思想,往往会强化青少年对性问题的猎奇心理和逆反心理。在这样一种性好奇心理的支配下,在充斥着不健康性刺激信息的社会环境中,对性知识的渴求成了无选择、无引导的猎奇行为,甚至会诱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经调查,只有2%的大学生的性教育是从父母处获得,1.2%的人从学校教学中获得,还有剩余那么庞大比例是通过何种途径获得,这就很引人深思了!

4. 粗暴的教育方式

对一个小孩的心灵最普遍的影响,乃是由于父亲或母亲的过度惩罚或滥教所导致的压抑感觉。子女如果长期受到家长的粗暴教育,首先是自尊心的严重受挫,易形成自卑、冷漠、孤僻的人格;同时易对父母产生仇恨心理,父母在其成长过程中所应起到的模范带头作用未能实现;最后,父母的粗暴教育方式容易被正处于青春期的子女所模仿,容易产生残忍好斗的人格,更甚者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据调查,有9.6%的大学生表示父母长期对其实行打骂式教育,并对此表示“逆来顺受,习以为常”。这一数据可能并不引人关注,但子女对父母教育潜在的不满让人后怕,很难想象,长期接受这种负面心理影响的大学生在面对看似“安全”的大学校园时将以何种方式发泄自己的不满。

(二)校园环境

这里的校园环境仅指大学生目前所处的大学校园环境,“随着孩子对学校依恋的程度的增加,孩子违法犯罪的倾向在降低。”因而良好的校园环境对正确人格的形成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大学校园基于其教学模式与范围的独特性,其在对人格的形成上也有其独特影响,因而并不能将其与其他校园环境等量齐观。经调查发现,大学校园普遍存在这样的问题:

1. 宿舍环境的独特重要性

大学不同于初高中时期的集中教育,学生学习的自主性更强,因而大学的宿舍环境便有着不同于初高中时期的独特性,同时,大学生在学习之余,呆在宿舍的时间较多,宿舍的环境直接对其人格的形成有重要的影响,因而又具有独特性,因此有人将大学校园的宿舍环境称为大学生的“第一社会”、“第二家庭”和“第三课堂”。这里的宿舍环境既包括具体的卫生等硬环境,也包括与宿舍有关的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软环境。基于大学校园如此的重要性,本次调查询问了大学生对宿舍环境的满意度,结果发现有54.8%的大学生对宿舍环境存在不满,并表示“难以忍受”。

2. 学校相关部门的不力

这里的学校相关部门主要是指学校的保卫部门和心理咨询部门。学校的保卫部门作为学校的安全保卫部门,对外,其肩负着保护学校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职责;对内则关系着学生对学校的信任和学校的凝聚力,因而其在学校整体的校园环境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一个办事不力的保卫部门也必定会对学生的人格产生负面的影响。经调查,39.5%的大学生当遭遇盗窃案件或其他突发性案件时,会倾向于向学校保卫处求救,这一数据表明学生对保卫部门存在着信任,但是只有18.4%的事件得到有效的处理,这种期待利益无法得到实现的失落使得60.5%的学生更倾向于自力救济。

同时,学校的心理咨询室也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心理咨询室能够缓解和疏导学生的心理压力,并进一步消除学生的心理疾病,可谓在学生人格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更为直接的作用。但是因为首先学生自身对心理咨询室存在普遍误解,认为只有精神有疾病的人才会前往,而导致大学的心理咨询室几乎闲置,同时学校对心理咨询室的不重视也更加重心理咨询室闲置这一严重后果。据调查,在问及在学校遭遇挫折、情绪低落、烦闷时的解决途径时,没有同学会选择去心理咨询室寻求帮助!这确实引人深思。

二、“三角形理论”纵轴之一――人格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自从刑事实证学派(又称近代学派或新派)创立以来,犯罪人的人格问题一直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如前所述,人格是在个人的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带有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故人格是一种带有倾向性的心理特征。而人格对犯罪心理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这些心理特征所体现,故研究人格的心理特征很重要。人格的心理特征包含有一个人的智力、性格、需要、个性倾向、气质等方面,其在对犯罪心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一)性格

性格表现为一个人对现实社会的稳定态度极其习惯化的行为方式。性格一般是通过与社会环境和他人的相互交往而形成与表现出来的。一般来说,对性格的评价有优劣之分,好的性格能得到人们的赞扬和推崇,坏的性格则会遭到人们的谴责,因此人们在选择应当如何表现自己的性格时,一般会存在这样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看重世人对自己性格的评价,而表现出一种良好的性格,这样对犯罪心理的形成起到了抑制作用;另一种情形则是不顾世人的评价而展现出一种不良的性格,这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主观心理条件。

(二)需要

需要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基础。行为人进行犯罪活动,作用于一定的客体是为了满足一定的需要,正是在这种需要的诱使下才产生一股内心的冲动,进而发展成犯罪心理,最终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在产生犯意前,首先应当基于一定程度的犯罪需要,这种需要一旦被人意识到,就会激发人满足需要的欲望,而人要满足需要就必须要去认识满足需要的对象、手段和各种主客观条件。这样,需要就成为激发人们去认识客观世界和自我的心理活动基础。比如说,盗窃犯首先有对财物强烈的需要,这种需要迫使人思考获取财物的方式,当现实情况无法满足一些正当方式的形成时,这种强烈的需求或许会产生一种通过盗窃方式来满足需要的犯罪心理。其他的如心理是基于性满足的需要等等都表现了需要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三、“三角形理论”纵轴之二――环境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从上面的叙述我们可以看到,环境从各个方面对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而人格又以其自身的特征来形成某些犯罪心理,此时的环境对犯罪心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成因上,然则,环境对犯罪心理影响的另一方面一般易让人忽视,这便是环境的诱因作用。那究竟什么是诱因,诱因又有哪些呢?

人格在形成犯罪心理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个概念,那便是犯罪人格。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特有的导致其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特征的综合,是一种严重的人格。犯罪人格与犯罪心理有密切的联系,犯罪人格在一定诱因条件下会直接导致某种犯罪心理的产生。经调查,普通大学生中有57%的人具有典型性人格,虽然典型性人格并非等同于犯罪人格,但却可以表明大学生中存在着大量潜在的犯罪人格这一现象,这种潜在的犯罪人格在一定条件的诱使下很容易直接导致犯罪心理的产生,这种对犯罪心理形成起着直接诱使作用的条件便是诱因。诱因主要是指相关环境。结合最近今年发生的大学生犯罪案件,笔者发现导致犯罪心理形成的诱因虽然有很多,但是总结起来无非就是这几种:

(一)不良社会风气

社会风气是指整体或局部社会在一定阶段内所呈现的习尚、风貌。社会风气诱使犯罪心理的形成主要体现在不良社会风气的负面效应。社会风气虽然是一种大环境,但在有些犯罪心理的形成中,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却是起着直接的诱使作用。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有很多,比如说物质至上、情感淡漠、伦理失常、道德错位等等,因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导致的大学生犯罪案件有很多,其中最为我们所熟知的是药家鑫案。药家鑫其实在交通肇事后并无杀人犯意,但是当时这样的一个不良的社会风气让他转念间滑下了罪恶的深渊。他曾说撞伤人后的赔偿是一个无底洞,而撞死人却只需一次性赔偿,更何况农民工很“难缠”,因而相比较而言撞死人比撞伤人更为“简便”!这是多么一个可怕的认识,而这一认识恰恰却成为了当时乃至现在都比较盛行的“真理”。姑且不论药家鑫的法律观念有多么淡薄,这样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对其直接犯罪心理产生的影响之大想必也不容置疑了。

(二)错误的法律意识

一般而言,大学生经过长期的教育和自我教育,都应当具备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也对哪些事件构成犯罪有着基本的了解。然而却存在这样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意识发生偏差:他们虽然知道哪些事件构成犯罪,却对具体的构成情形不甚了解。比如说,一般大学生都知道是犯罪行为,但对何谓认识不清,对与自愿的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认识错误。经调查,有16.4% 的大学生并不认为与13周岁的自愿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是错误的。当然这一点只是法律意识错误的一个方面,但却能见微知著地可以看到法律意识错误的普遍性。当大学生对法律意识有错误的认识时,很容易致使其因不知道是犯罪而作为。比如几乎所有大学生都知道盗窃是违法的,或许更有人知道达到一定的数额就构成犯罪,但是对具体什么数额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情形不太了解,因而具体到实际中便有很多大学生认为只要盗窃不到一定数额就不会构成犯罪而经常性的作案,最终身陷囹圄。

另一种是法律认识错误:这种情形是指他们根本不知道所实行的行为构成犯罪。此种情形危害极大,直接会诱使犯罪心理的形成。因为当一个人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行为的错误时,那么他就无所顾忌了。具体的案例有清华大学的刘海洋***狗熊案。刘海洋在被拘留后说,自己学了法律基础知识。知道民法、刑法等,但却不知道伤害狗熊是违法犯罪。除却对此行为道德上的评判,我们更应该看到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在其犯罪心理形成中所起的直接诱使作用。

(三)失范的社会网络环境

这里的社会网络既包括计算机网络这一类当前社会典型的社会网络,也包括舆论媒体等其他社会网络。“失范”是社会学上的概念,著名的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将失范注释为:“一种准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社会网络失范是指由社会网络导致的上述社会情境的出现。而这一种社会网络的失范在犯罪心理形成中有很重要的诱导作用。这种诱导作用首先体现在网络对作案的方式、手段以及侦破手段等介绍过于详尽,容易导致犯意的坚定;其次,媒体对犯罪事实过度的关注或讨论会迅速形成舆论氛围,舆论又直接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尤其对于缺乏正确评价的犯罪新闻所形成的舆论,则会进一步强化犯罪手段。

当代大学生作为网络使用的主力***,其人格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受到网络的影响。网络在给大学生学习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某些大学生提供了一个滋生犯罪心理的温床。在对大学生对媒体报道的信任程度时,虽然有78.13% 的学生会质疑这一报道的真实性,但在这些质疑的学生中只有36%的学生会通过相关途径予以查证,这样一种毫无作为的质疑其实也演化成另一种“信任”,这种对媒体报道的盲目信任会在出现一些不当报道时产生很严重的后果。比如说一些媒体过分渲染道德而忽视法律的报道会使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甚至错误,或者当媒体对犯罪手段、侦破手段等介绍过于详尽时,会导致大学生产生模仿的行为和犯意的坚定。而计算机网络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自不待言。当代大学生普遍存在着一种对计算机网络的过度依赖,而使用网络学习的人占极少数,经调查只有14%。我们都知道,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的垃圾信息,而这些垃圾信息极易对对于网络不加辩驳的大学生造成影响,在犯罪心理的形成上影响尤为突出。比如说,网络上一些黄色信息对正处于性好奇阶段的大学生产生一种强烈的刺激,如果长期受这种刺激的影响容易诱发偷窥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就易导致等犯罪的产生。另外,网络提供的一种强大的搜索功能能使大学生发现一种更为隐蔽的犯罪手段,将之付诸于实践就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比如说广西某艺校的亚硝酸钠中毒案便是利用网络查询到作案工具的典型代表。

综观全文,我们可以发现,现如今大学生心理似乎大多处于一种“亚健康”状态,而这种情形在相关因素的诱使下极易导致犯罪的形成,即表现为一种潜在的犯罪可能性,而“三角形理论”便是对这一相关因素较为全面的分析。要想从根本上对大学生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有所建树,首先应当从分析原因开始,因此“三角形理论”的发现有其重要意义。换句话说,只要对现象本身的原因有所分析,具体的措施也就蕴含在其中了!

参考文献

[1] 刘邦惠.犯罪心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2] 张保平,李世虎.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3] 罗伯特・J・桑普森,约翰・H.劳布.犯罪之形成―人生道路及其转折点[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 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5] 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犯罪心理学篇5

内容提要: 近年,在校学生犯罪频繁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校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人文精神缺失和法制教育观念滞后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大学生对他人权利的漠视和法制观念淡薄,心理健康教育缺失,心理疏导缺位则是大学生心理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

中国的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准人才,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精神面貌、思想态度和行为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大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应为全社会所关注。目前,我国正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城市化、现代化、工业化、市场化的社会变革也正处在关键时期。就这个时期我国的大学生而言,其思想道德素质状况的主流是健康向上的,能与变革中的时代要求相一致。但是随着社会的变革,尤其是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以前居于“象牙塔”中的大学生,如今也逐步被卷入社会化、市场化浪潮之中。入学时的高额收费、毕业时的双向选择,高校扩招带来的就业困难使现在的大学生较以往在思想上、心理上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负担和压力。经济、学习、就业的压力、使许多大学生心理上不堪重负,于是在大学校园里产生了一些不协调的音符,出现了日益增多的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据北京大学教授康树华所做的一项调查: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1}。从卢刚事件到马晓明杀亲,从云南大学***杀死同学到***法大学陈春明老师被学生杀害,这都引起全国范围的关注和讨论。大学生犯罪的数量之大、频率之高,范围之广,危害之重已不容我们对这个犯罪群体忽视。

以往学者们在探究大学生犯罪原因时,更多的是关注***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主体外因素。诚然,这些主体外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犯罪是综合动因的产物,主体外因素必须通过主体内因素才能发挥作用。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一种个体现象。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在行为人的有关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影响下进行的。犯罪心理既是生成犯罪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又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正如菲利所言:犯罪必然在他的心理活动支配下进行,因为犯罪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研究犯罪的最终途径必然要研究罪犯的犯罪心理。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审视大学生犯罪,分析和探究大学生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以便拓宽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的思路,寻求更多切实有效的预防途径和措施。

在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手机的普及,现代交通工具快速发展,使交通更为便捷,信息更为通畅,也使得人与人之间外在的物质交往变得更加频繁、密切。但是人与人之间心理的距离却在拉大,心灵的沟通在减少,内心的世界在关闭,心理的疾病在增加。一位心理医生曾谨慎地说过:你可以随意站在都市的任何一个角落,然后把你见到的人从1数到20,那么必定有一个心理障碍者。据统计,现代高校大学生里只有20%左右的学生是心理完全正常的,其余的或多或少都有些心理问题,而且10%左右的学生存在极为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卫生部2002年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公布的调查统计显示,我国儿童、青少年行为问题的检出率为12.97%,有忧虑不安和易于焦虑情绪的大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6%以上。大学生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社会环境和大学生自身心理背景相互作用的结果。本文通过对导致在校大学生犯罪的不良心理特点及其成因的分析,力***提出防范大学生犯罪的措施和方法,意在呼吁家庭、学校、社会对大学生犯罪的关注,引发更大范围的理论探讨,进而引起全社会的普遍重视,采取积极措施,共同防范大学生犯罪。

一、导致在校大学生犯罪的不良心理

(一)虚荣心理。心理学上认为虚荣心理是指为了取得荣誉和引起普遍注意而从物质或精神方面表现出来的一种不正常的心理状态,爱慕虚荣的人多为外向型、冲动型、做作型性格特征,待人接物突出自我,常以自我为中心,心理浮躁,行为反复易变。虚荣心强烈的人一般奉行“你有我也有,你没有我也有”的信条。具有这种心理的人,若任其发展,就会为满足虚荣心理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0岁左右的大学生,大多具有极强的表现欲,也亟须被他人认同,但若寻求不当,就可能使一些思想不成熟的大学生寻求各种途径满足虚荣心,甚至不惜去违法犯罪。海淀区检察院首次公布的一项在校大学生犯罪调查表明:从2005年至2006年,该院受理审查批捕的在校大学生(包括统招、民办、自考、成教等)犯罪总计85件,114人。其中盗窃犯罪占到50%以上,其他涉及罪名还包括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等。男性学生和外地学生犯罪比例,双双占到此次公布的在校大学生犯罪的80%以上。通过调查发现,这一部分大学生普遍自我***性较差,经济上依赖性强,心理上过分虚荣,为了显示比别人强、经济上比较优越,就不择手段,以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获得钱财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一些女大学生由于认为通过正常途径赚钱太少,无法满足其虚荣心,便去实施卖***、诈骗,甚至抢劫等犯罪行为。

(二)攀比心理。所谓攀比心理,是刻意将自己在智力、能力、生活条件等方面与别人进行比较,并希望超越别人的一种心理状态。攀比心理的由来在于一样的生命不一样的生活,俗语称:“人比人,气死人。”现在的学生从小学到高中,整天读书、学习、做题、考试,确实很苦很累,而一旦上了大学,犹如久压的气酒瓶盖被打开,他们所有的发泄、享受的欲望就像滚滚泡沫从瓶颈喷涌出来,遍地泛滥。在物质生活上互相攀比,尤其一些女大学生喜欢和别人攀比任何事情,和同学比吃,比穿,比手机,甚至比看谁的男朋友多,比谁的男朋友有钱,有本事,能送自己的东西多。一切都处于攀比之中,人好像活在一个虚伪的世界里。不断升级的攀比,使许多学生不堪重负,加大了一些大学生的心理落差,由此而成为一些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目前大学生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又以盗窃、抢劫等财产类犯罪上升幅度最快,其中盗窃案约占70%以上,究其主要原因就是学校里严重的攀比风气所造成。

(三)报复心理。报复心理是指在社会人际交往中,意***以暴力、语言等攻击的方式对那些曾给自己带来伤害或不愉快的人发泄不满的心理状态,俗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报复心理不仅会对报复对象造成这样或那样的威胁,而且有害自己的心理健康。一些大学生在纠纷中不能理智地解决问题,不能控制过激行为,因为一些小事,心存怨恨,产生报复心理。在大学生的犯罪类型中,打架斗殴、杀人、伤害、强奸等这类人身伤害的犯罪是仅次于盗窃犯罪的第二大类案件,约占整体大学生犯罪案件的30%,这类犯罪主要是由于大学生极强的报复心理所引起。报复心理极强的大学生多为偏执型人格障碍者,对人敌意、多疑,极度自私,易走极端。比如有的大学生恋爱不成,因爱生恨,伤害、杀害对方;有的仅仅因为一句玩笑话或一点小事,认为被对方侮辱便杀害或打伤对方。

(四)嫉妒心理。妒忌就是一种心胸狭窄、不能容忍别人比自己强的病态心理表现形式,俗称“红眼病”。在特定情况之下,一个人卓越的声誉、地位、学识,财富、相貌,爱情、家境都可能引起别人的嫉妒。进人大学的学生,失去了中学时期的优越感,原来在中学的一些佼佼者们,在强手如云的大学里,也感到自己好多地方不如别人,从而产生不服气,甚至嫉妒的心理。具有严重嫉妒的这部分大学生往往爱钻牛角尖,不愿从自己身上找出落后或者失败的原因,反而怨天尤人,不思进取。一些学生因妒忌他人而丧失了作为人的正义感、是非感,失去做人的起码自尊。尤其一些心胸狭窄而又怀有强烈进取心的大学生由于对自身的期望值较高,当理想与现实产生矛盾,遭受挫折后,就产生极度的嫉妒心理。在这种变态心理的驱使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扭曲,人际关系遭受毁坏。如再受到周围不良影响时,一些大学生就容易因妒贤嫉能便借机诽谤、诬告陷害、破坏、伤害、杀人,陷入犯罪泥潭。

(五)逆反心理。逆反心理是一种对事物所作的反应跟当事人的意愿或多数人的反应正好相反的一种心理现象。随着大学生***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增强,他们迫切地希望摆脱家长、老师的管制。为了表现自己已经成熟和***,或担心别人无视自己的存在,他们常常会用对抗性的言行和态度来突出自我和确定自我,对任何事物都持批判态度,这就是在大学生阶段常见的逆反心理。其表现有多种,如:对正面宣传作反面思考、对不良倾向产生情感认同、对思想教育、遵章守纪要求的消极抵抗或否定、对学校和老师教学及行为的偏激评判、对成人和家长的抵触情绪的明显增强、对异性的盲目信任及亲近感增强、对内心世界的封锁、对社会要求的矛盾态度、对社会与家庭的冷漠等等。逆反心理束缚着大学生的身心的健康发展、使许多学生误入歧途,造成不同程度的身心伤害和其他消极后果。有许多大学生就是因为逆反心理的驱使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

二、大学生犯罪心理特点

(一)思想幼稚,感情用事。大学生既是生理成熟的重要阶段,又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更是心理成熟的关键期。有些学生虽然考取了大学,成了大学生,但由于当代的大学生基本上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生的,且多为独生子女,父母多溺爱,其性格多任性。正如美国犯罪学家戈夫指出的:“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中最瞩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2}对于一些家庭教育缺失的孩子,性格孤僻、性情粗暴、急躁,步入大学后表现出种种不适应。由于缺少生活阅历、交往经验,而自尊心又过强,在与老师和同学的交往中受到挫折后,便回避与人交往,以致陷入无端的自我封闭之中,形成多疑、自卑、敏感的性格。在解决一些人际冲突纠纷时,往往感情用事,采取偏激的,极端的暴力方式解决问题,从不计后果。如南京某高校体育系的一男生与女友看电影,不慎与一社会青年发生争执,在工作人员劝阻下,电影开始后争执平息。可散场时,因女友埋怨他身为体育系的却不能保护自己而一时性起,一脚将对方踢成重伤,险些残废。

(二)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侥幸心理,就是无视事物本身的性质,违背事物发展的本质规律,违反那些为了维护事物发展而制定的规则,想根据自己的需要或者好恶来行事就能使事物按着自己的愿望发展,直至取得自己希望的结果。侥幸心理就是妄***通过偶然的原因去取得成功或避免灾害,成了许许多多失败、悲惨生活,甚至违法犯罪的罪魁祸首。有些学生明明晓得那样做是违法犯罪的,但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地走上了险路。像包头市的女大学生柴某,就属于这种类型,自己学的就是法律,知法懂法,但偏偏就不会守法,在债主上门不断逼债、父亲不知去向时,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绑架幼童,因一念之差由大学生变成了绑匪。道德不是靠灌输的,道德是靠家长身体力行的,是靠自己的行为教育给孩子的。如果成人世界都奉行的是弱肉强食、巧取豪夺,你又凭什么要求孩子温良恭俭让呢?{3}

(三)心理迷乱,故意突发。大学生正处于生理、心理的渐熟期,自控能力较弱,易冲动。加上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许多大学生的自我预期值开始下降。他们不再拥有昔日身为“社会精英”的自豪,而是对前途充满渺茫,这就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导致心理迷乱,情绪失控而突发犯罪故意。大学生犯罪一般很少有事前充分的考虑和酝酿过程,往往只是受到某种影响或不良刺激,一时心血来潮,立即萌发犯罪意***,从而突发犯罪,且行为时随心所欲,完全由着自己的性子来,同时犯罪手段残忍,极易酿成恶性犯罪。如某高校一位来自山区的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大学三年级时恋上了一位城市姑娘,但又不敢表白,心理十分孤独抑郁,有时姑娘对他很平常的言笑,都会令他兴高采烈或垂头丧气。当这位学生终于鼓起勇气向该女生表白,遭到婉言拒绝后,竟然一气之下杀害了对方。

(四)动机单一、不计后果。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行为人总是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才萌发某种犯罪目的的。大学生犯罪的动机主要有贪财、仇恨、报复或极端的妒忌等心理。从犯罪目的角度来看,大学生犯罪目的中以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型犯罪居多,而伤害次之,以杀人最少。因而如果从动机引发犯罪实施的过程来看,很多犯罪大学生实施犯罪过程并非真正想致人于死地,只是失去理智,对犯罪后果难以预见或根本没有预见,即行为的不计后果。他们往往或为一念之贪,或逞一时之快。如在***案件中,其犯罪动机仅仅是因为同学说他打牌作弊而怀恨在心,为了达到泄愤报复的目的,不计后果地以极其凶残的手段杀死同学。

三、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心理矛盾

当今我国社会正处于现代化建设的转型期,旧的观念体制在打破,新的体制和价值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而当代的大学生也正处在个人人生发展的关键阶段。这个阶段不确定的因素很多,国家***策的改变,经济危机的冲击,上一代人的期望、教育体制的不合理,教育内容陈旧老化,都会转嫁到大学生身上,使现在的大学生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从而引发大学生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大学生违法犯罪。从北京、江苏、江西、山东、广东、上海等省市的一些高校对大学生心理素质状况跟踪调查中表明,大学生中有抑郁、焦虑、社会恐惧、自卑、过分依赖、神经衰弱等心理疾病及心理障碍的学生人数正以10%的速度递增。而目前我国许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或未开展,或刚刚起步,心理环境十分落后。有资料表明,国外高校学生与心理医生的比例是400 : 1,我国仅为10000:1,即使距要求的5000:1也差的太远,因此很多学生不良心理根本得不到及时矫正{4}。这些学生的心理矛盾如不及时疏导和解决,就可能成为犯罪的心理基础。当代大学生的主要心理矛盾有:

(一)内心孤独与强烈的人际交往需求的矛盾。中学阶段,学生学习任务,学校管理严,社会交往少,思想相对比较单纯。从中学升入大学后,大学生成人感明显增强,***自主的期望增加。正因这些学生自我感觉是大学生了,内心秘密、思想、感情不愿轻易向家长、老师,甚至同学吐露,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由此而产生内心的孤独感。大学生心理闭锁的形成,是由于自我意识的增强、学习生活环境的变化,熟人环境未建立,对他人不便诉说。尤其是一些性格内向的新生,由于家庭条件的不同,地域文化的差异,在和别人交往的过程中不知所措或无法和别人较好地沟通,从而走向自闭甚至相互间产生敌意。此外,由于近年大学扩招,大学生总体数量剧增,大学生就业不理想,再加上这一代的大学生为“80后”甚至“90后”,多为独生子女,自我意识较强,社会各界人士,甚至包括大学的老师们从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出发,过多地不公正地抱怨、指责、批评大学扩招后的大学生。自私、责任心差、懒惰、贪***享乐、素质低下、不能吃苦等词汇常常用在现在的大学生身上,不能正确地对待这些大学生,更没有积极加以引导。由于缺少了对受教育者灵魂的震撼,就有可能造就出精于科学而荒于人学、精于电脑而荒于人脑、精于网情而荒于人情、精于商品而荒于人品的一批有知识无智慧,有目标无信仰,有规范无道德,有欲望无理想的社会成员{5}。这种现象就导致大学生在心理上与老师、辅导员及其父辈产生隔阂,不愿与其交流思想、感情,从而产生孤独感。实质上这种孤独感并不是大学生所希望的,他们其实迫切渴望与人交往,希望在人际交往中获得理解、得到认可,赢得尊重。这种在心理上既感到孤独,又渴望交往的矛盾,可能使大学生陷于苦恼的境地。他们不愿意与父辈及老师沟通,却希望与同龄人交往,特别是大学新生刚入学、同学之间互不认识,也没有建立起同学的友谊和感情时期,于是就在网上找友,在网上倾诉衷肠,或出外寻找“友谊”。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浅,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有的大学生就稀里糊涂地、不知不觉地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强烈的情绪冲动与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当代的大学生大都是应届高中毕业考入大学的,年龄都在18~22岁之间(本专科学生)。这一时期的大学生情绪的兴奋性高,两极变化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强烈而不稳定,又容易急躁、激动、感情用事。美国学者马斯洛提出人心理健康的标准,其中之一就是:能适度宣泄情绪和控制情绪。但现实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情绪飘忽不定,喜怒无常,有些人为了一点点小事常与别人大吵大闹,甚至大打出手。有些人经常为了一点小事耿耿于怀、闷闷不乐。有的学生当个人的需要受到限制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感,因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这时理智的控制能力却显得无能为力,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完全不顾及社会危害性及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或不择手段,向有关当事人或无辜同学及其他人实施攻击行为,进行报复。从天津大学生马晓明因成绩太差被学校劝退、自感无法交代而杀死父亲和奶奶的恶性刑事案件到云南大学***因同学关系紧张而先后杀死即将毕业的四名大四同学的特大恶性刑事案件,足以反映出当代大学生中有一部分学生对情绪的控制能力很差,造成的后果也非常严重。正因为如此,在大学生犯罪中,激情犯罪、冲动犯罪较为普遍。

(三)在求职就业上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大学阶段是大学生人生中的美丽春天,在这个时期,大学生们对未来充满了希望和憧憬。在校大学生的愿望非常多,大学期间在不断地进行人生规划,大学毕业后想干什么、能干什么等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当代大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充分施展才华的机会,实现远大报复的舞台,但是现代人才之间的竞争也更加残酷、激烈。国家“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大学生就业机制的实施,一方面给大学生更多参与社会竞争的机会,另一方面又给大学生以极大的压力。而且这一压力随着年级提高成正比递增。根据近年大学生心理调查问卷,现在刚刚进入大学校门的大学生就已经在为自己将来毕业时的就业焦虑、担心。看着在校园举行的人才招聘会人山人海的就业大***,他们心里也产生莫名的恐慌、茫然。尤其是临近毕业的大学生,他们不可避免地接受着各种矛盾的冲击和考验,当自己的愿望很难达到时,他们往往靠想象来营造未来的蓝***,靠幻想来构造将要达到的目的,以求得心理的平衡。近年,大学生就业一年比一年困难,薪水与消费的比例也在不断拉大,甚至出现“毕业就意味着失业”的现象。从近年的公务员平均百人以上挣一个岗位,有的一个岗位几千人挣的情况可以看出,大学生就业竞争是何等惨烈。面对这种就业状况,这些学生感觉到自己以往那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在破灭,人生的规划在被打破,人生的理想难以实现,往往陷于不安与痛苦之中。有的大学生很难从幻境中解脱出来,导致精神上出现病变;有的甚至把这种苦恼与不安转化成对现实社会的不满情绪发泄出来,误认为自己理想的破灭是社会或他人造成的,因此他们总是寻找机会侵害社会或者他人,从而产生伤害、侵财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某大学一个毕业生由于未被录取为公务员,就对浙江省嘉兴市人事局干部行凶,从而刚从大学校门出来就走进了监狱大门。

(四)自尊的需要与自卑感的矛盾。这种心理问题往往出现在来自农村的贫困大学生身上。自尊是每一个正常人的心理需要。自尊的需要是指一个人希望尊重自己,不向别人卑躬屈膝,并凭借自己的能力、成就和地位等来获得他人的尊重,不容许别人歧视、侮辱的心理状态{6}。来自农村的大学生的自尊需要尤为强烈,但同时心理也比较脆弱、敏感。中学时期,由于学习成绩相对较好,曾经得到老师家长的赞许、同学的羡慕,心理上处于比较优越的地位。但当这些同学进入大学以后,很快发现“天外有天、人外有人”,在这里,学习成绩已经不被非常看重,同时自己的学习成绩甚至还赶不上别的同学,再加上社交、文体等方面明显比别的同学差时,有些学生就会怀疑自己的能力,认为自己处处不如别人,在不知如何处理自身心态的情况下,就产生极度的自卑感。还有一些学生由于家境贫困,生活拮据,在饮食、穿着方面比不上其他同学,在同学交往中表现“小气”、“猥琐”,总认为其他同学看不起自己,对其他同学、老师的语言、行为比较敏感,心理上容易受伤害,进而发展成为不合群,孤僻,不愿意与人交往,也不愿与人进行思想交流。但这些学生常常又不甘心,也不服气,想以优异的学习成绩来显示自己的才能,但由于过分紧张的学习和沉重的经济压力使他们背上了沉重的心理负担,当负担长期积压无法释放的时候,就导致自卑感强烈,两种心理的猛烈撞击极易产生严重的心理疾病,从而引发犯罪。大学生自尊受损对大学生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容易产生报复、妒忌心理,进而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有些大学生由于自尊心无法得到满足而受到伤害或无端受侵害后,就产生不满、痛苦、愤怒、仇恨等情绪,这种紧张情绪若不能及时缓解,最终会引发报复的恶念。这种恶念一旦膨胀起来,轻则造成同学失和、师生之间人际关系紧张、破裂,重则导致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伤害人身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自尊心受损也往往使大学生产生妒忌心态,而这种心态常常与报复心理交结在一起。当妒忌心理发展到极端时就极易导致诽谤、诬告陷害、破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发生。2.大学生自尊的需求能使其产生虚荣心理。心理学上认为,虚荣心是自尊心过于强烈的一种表现,尤其在女大学生中容易产生。当一些女大学生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虚荣心满足的时候,便会通过非法手段去满足这些需要。3.自尊心受损使人产生逆反心理。一些大学生自律意识差,经常旷课,平时也不遵守学校、课堂纪律。上课时睡觉、捣乱;旷课时睡觉、打牌、上网。而这些人自尊心却极强,当他们受到学校或老师批评时,不从自身找问题,反而迁怒于学校、老师甚至同学,产生严重的抵触、逆反情绪。这部分学生经常结成团伙,互相支撑、壮胆,进而发展成为一些违法犯罪团伙。

参考文献

{1}康树华.中国犯罪学会调查[N]、北京晨报,2001-11-06.

{2}胡年珊.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成因及防范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3}郑金洲.教育碎思[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93.

{4}谢文英.两成大学生存在心理障碍[EB/OL]. ht-tp://icrb.

犯罪心理学篇6

[关键词] 女大学生 犯罪心理 对策

近年来,不时有在校女大学生犯罪的报道。虽然,女生只占犯罪大学生的极少数,但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不能小看。研究其犯罪心理,进行有针对性地矫正工作,对于降低女大学生犯罪率,不无益处。

一、女大学生犯罪心理种种

犯罪心理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特殊心理状态。从近几年所报道的女大学生犯罪情况来看,女大学生犯罪多是出于故意。既有因贪***享受而去盗窃或坐台的,也有因感情受挫而无法承受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还有因各种原因所致的心理失衡而触犯法律的。

(一)爱慕虚荣、贪***享受的心理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部分女大学生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发生了改变和错位,她们高消费心理突出,把穿名牌服装,买高档商品看成一种时髦。有的甚至把物质利益作为衡量个人成败得失的尺度。对物质享受和满足虚荣的过分追求诱发和刺激了女大学生们去进行偷盗、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女大学生甚至抛弃了个人的基本道德,出卖肉体、出卖灵魂。据调查显示,在校女大学生犯罪,从事和盗窃的占到了70%,主要原因就是虚荣心过强,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喜欢攀比,贪***享乐造成的。

(二)不成熟的恋爱心理

焕发着青春朝气的大学时代,青年期性机能的成熟与性意识的觉醒,引起了女大学生心理上的微妙变化。如今随着人们的社会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恋爱问题已渗透到她们的学习、生活、人生态度、理想等各方面。然而,由于女大学生的恋爱心理并未完全成熟,她们心理波动大,易冲动,加上她们社会阅历浅,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她们就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这类犯罪在女大学生犯罪中占有相当比例。

1、恋爱受挫能力差。女大学生一旦陷入热恋之中,往往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感,缺乏理智的驾驭能力,对恋爱对象过分依赖,稍有波折就痛苦万分。一旦恋爱受挫,即会情绪失控,无法自拔。如江西某大学的王某因与男友黄某某发生矛盾,认为以后两人不可能生活在一起,遂产生先毒死男友,然后自杀的念头,并付诸行动。

2、性心理不健康,缺乏性责任和性道德。大学期间,女大学生的生理迅速走向成熟,开始对性充满了好奇和渴望。部分女大学生轻率偷尝禁果,结果付出了身心健康、学业、名誉的惨重代价。如南京某学院学生程某恋爱后,偷尝禁果、未婚先孕,后遭男友抛弃。为了筹集打胎的钱,在现任男友的怂恿下,她铤而走险,以约会网友为名实施抢劫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3、恋爱交友不当,导致犯罪。女大学生喜欢阅读文学书刊,喜欢把书中的白马王子当成现实中的理想,她们的爱情观单纯,天真,信奉爱情至上,一旦遇上自己爱的人往往会不顾一切,一头陷入感情的深渊,置道德与法律于不顾。而现实生活是那样复杂,那些心术不正的爱情骗子就利用女大学生的这一弱点,屡骗得手。当现实将梦幻击得粉碎时,那些心灵脆弱的女大学生就易走极端,并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西南某大学的一个女大学生被爱情骗子抛弃之后,痛不欲生,举起了手中的刀,成了杀人犯……。又如,北京某大学新闻系女大学生黄雅宁因爱上黑道“老大”,无法回头而犯了包庇罪。

(三)贫富差距导致心理失衡

目前,因家庭困难造成经济紧张而陷入困境的大学生在大学里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统计,每年全国26.4%的大学生支付不起学费,13.5%的大学生甚至连生活费用都有成问题。高额的学费与生活开支增加了他们的心理负担,而贫困的女大学生的心理负担尤甚。经济的窘迫使她们的心特别自卑敏感,她们不愿让同学知道她们的情况,她们的苦闷只能压抑。一旦有什么事伤及她们的自尊,导致心理失衡,她们就很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如家境贫寒的上海女大学生小董,靠每月家中寄来有限的生活费,几乎没有余钱买学习资料和娱乐。眼看同寝室同学穿着时髦,出手阔绰,她的心理逐渐失衡。一次,室友外出时忘记拿放在书桌上的手机,结果被小董“顺手牵羊”。此后,她又接连多次盗窃同学手机,甚至在打工做家教时,将学生家里的笔记本电脑也拎走了。又如2003年6月,北京某大学2000级女学生奚某因看不惯同学平素处处炫耀自己有钱、目中无人的做派,偷走同学宝来1.8T型轿车。④

(四)自卑、敏感的偏激心理

步入大学后,部分女大学生表现出种种不适应。她们由于缺少生活阅历、交往经验,而自尊心又过强,在与老师和同学的交往中受到挫折后,便回避与人交往,以至陷入无端的自我封闭之中,形成多疑、自卑、敏感的性格。在遇到冲突时,这部分人容易采取极端的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如兰州理工大学土木工程系的三年级学生张君慧与男友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张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左胸部捅了一刀,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个人也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治权利三年。

(五)报复、泄愤的心理

由于心理发展不成熟,情绪不稳定,当女大学生面临一系列生理、心理、社会适应的课题时,心理冲突矛盾时有发生,这些矛盾若得不到有效疏导、合理解决,久而久之会形成心理障碍,以致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以泄其愤。如苏州某大学的王某因当尼姑被拒绝,怀疑别人戏弄她,为泄愤,就捡起石头狂砸银行及路边公物。

二、预防女大学生犯罪的对策

具有美好前途的女大学生因为触犯法律,身陷囹圄,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因此,预防女大学生犯罪,既是学校的任务,也是司法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任务。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创造一个有利于女大学生发展的环境,预防女大学生犯罪才能取得明显效果。

(一)强化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目前,我国针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仍很薄弱。在开设课程发面,各个高校都普遍重视专业课、外语等,而往往忽视思想道德的教育。而开设的法学基础课和思想***治课针对性不强,内容僵化,一般局限于讲授一些法律基础知识,导致一些大学生接受教育的效果不理想。特别是学校招生规模逐年扩大,而校方对学生的德育等管理却未加强,存在重知识“输入”而轻思想品德的“塑造”,致使一些大学生在对物质享受的盲目追求中迷失了方向,犯罪的数量才会与日俱增。有些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都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对此,各大专院校应首先增设法制宣传栏、宣传刊,采取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常识教育。其次是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结合校园内的案例讲危害,使大学生在实案中学法懂法,起到引导和教育作用。最后是学校应将法律学习贯穿于整个高等教育阶段,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通过开展课堂教育,结合校园文化生活,开展主题教育、法律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法律咨询等活动,促进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二)加强对女大学生的心理引导,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女大学生的犯罪固然与其法制观念有关,但从上述案例可知,女大学生走上犯罪道路主要与心理健康和心理素质有关系。根据一些地区和高校的调查统计发现,来自农村和小城镇的学生有心理障碍的要高于来自城市的学生;大城市的学生的心理问题的比例要低于小城市的比例;女生心理问题的比例高于男生;大学二年级有心理问题的比例高于其他年级。因此,预防女大学生犯罪,应该法制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双管齐下,其中又应以心理健康教育为主。因为当她们心理失去平衡,不知所措、走投无路时,哪还管法律的规范。

1、引导女大学生控制情绪,消除其人格障碍。针对女大学生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学校要有意识地开展生理、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女大学生心理咨询机构,帮助她们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提高应对挫折的能力。

2、引导女大学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由于长期以来的应试教育的影响,中学生在中学的学习生活多处于相对封闭状态,社会实践的机会不多,一心一意考上大学几乎是唯一的目标,造成人际交往能力普遍较弱,来到大学之后,四年或五年的集体生活中该如何与周围同学友好相处,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有相当多的大学生不知如何做。因此,学校应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有关人际交际学方面的课程。针对女大学生心细,比较敏感的心理,辅导员应当经常关心女大学生的生活,特别是贫困女大学生的生活及心理状况。引导女大学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3、培养女大学生成熟的恋爱心理。由于我国“谈性色变”,加上我国的应试教育,因此,女大学生们在高中以前,可以说,对性是朦朦胧胧的。一进入大学这个开放的环境,免不了对异性产生好奇感。因此,学校的教辅人员要有意识地开展女大学生性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教育她们摆正恋爱与学业的关系。

总之,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应该渗透在教育观、人才观和生活观中,教育模式也应以预防性为主,教育领域应从人格辅导扩展到学习、职业、生活辅导等等。

(三)重视对女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

随着普通高校的扩招,女大学生在其中所占比例也在逐年上升。由于人数的增多及就业歧视,女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不是很乐观。因此,在大学里流传着一名话:“找份好工作,不如找个好老公。”部分女大学生不愿将自己的精力过多投入到学好文化知识的理想奋斗中,她们的目光只停留在现实上,整天挖空心思想现在就能如何更好的享乐,如何才能钓个“金龟婿”。所以,在女大学生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理想信念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帮助她们提高对社会现象的认识、分析和辨别能力,增强她们对社会负面影响的免***力。帮助她们克服女性的个性缺陷,发扬自身优势取长补短,树立健康的价值观和远大的理想。

[参考文献]

犯罪心理学篇7

贵州大学法律系肖艳红     需要的偏斜 从八十年代以来,大学生犯罪率呈上升的趋势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此,笔者认为导致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学生自身需要的偏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追求享乐的需要。这是大学生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类需要偏斜。据有关调查,盗窃犯罪约占大学生犯罪总数的50%左右,居大学生犯罪的首位。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大多与这些大学生追求享乐的心理需要有关。这类大学生的家庭条件往往并不困难,但他们追求高消费,享乐成了优势需要。一旦经济“吃紧”,向家里伸手难以满足时,便产生盗窃的动机。调查显示,女生只占犯罪大学生的极少数。其中,从事卖***和盗窃的则占到了70%,主要原因就是为了满足享乐。 满足报复的需要。在大学生的犯罪类型中,打架斗殴、杀人伤害、强奸等这类人身伤害的犯罪是仅次于盗窃犯罪的第二大类案件。这类案件中约有30%是由于大学生极强的报复心理所引起。有的大学生恋爱不成,因爱生恨报复对方。有的仅仅因为一句玩笑话或一点小事,认为被对方侮辱便杀害或打伤对方。 寻求刺激的需要。大学生普遍具有较强的求知欲,但如果在求知欲中低级的情绪体验——寻求刺激成为优势需要时,往往会迎合那些情调低下的东西或满足自我畸形的求新求奇的心理。南京某高校一位女大学生煞费苦心设计作案手段实施盗窃,又将盗窃来的物品精心销毁和遗弃。被捕后她坦言:“我模仿警匪片中的情节,每次作案时都有成就感,特别刺激。” 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 所谓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是指在个体与他人或社会的关系上往往只从自我的立场出发,而不能从他人或社会位置去思考问题或处理问题的认知方式。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正是阻挡个体客观认知他人与正确把握社会规范的一个心理问题。刘海洋伤熊和马晓明杀亲事件的一个共同的原因正是他们在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 刘海洋伤熊行为的发生缘于对熊的嗅觉进行验证。是什么阻挡了在他实施这种行为时不去思考此行为方式的正当性及可怕的社会后果?而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则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这种认知结构下,个体往往只从本位或自我欲望去看事和行事。由于不能从他人或社会角度去分析问题,在进行某种社会行为时,也就不能或无法了解他人对此的真正态度,不能意识到或了解社会规范对此行为的评价,对社会规范的遵从难免不会发生问题。尽管他已处于青年晚期,却仍然没有学会从社会的角度来思考评判自己的行为,以致无法约束自己。其伤熊行为反映出他在社会认知上仍然没有超越儿童时期的“自我中心状态”,其心理水平与社会角色极不一致。 马晓明杀亲则是一例典型的以自我中心观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案件。 马晓明因退学事件,在害怕告知父母真相使父母失望,与不得不告诉学校父母对其退学态度的矛盾冲突中,先想到自杀,继而因担心自己的自杀会引发家人的伤心,干脆采取这种一了百了的极端方式以求得解脱。在整个事件中,从表面上看,马晓明自始至终都想到了自己的家人,一直在替他人着想。但他仅仅是按自己主观愿望来分析和处理问题,而不能真正站在他人的位置与社会角度来分析问题和处理困难。他的行为所反映出来的社会认知方式同样是自我中心观。因为对他人与社会规范的真正理解,不仅意味着能替他人着想,更重要的是能站在他人的角度替他人着想。因此,在自我中心观的制约下,他无法他位思考,而只能凭自己的想当然去做,最终无法找到正确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不懂得如何求助于他人。 自我意识的混乱 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身的意识。自我意识表现为自我概念、自我评价和自我理想的辩证统一。所谓自我意识的混乱是指个体无法形成正确的自我概念和适宜的自我态度,以致不能达到自我同一性的确立而获得安定、平衡的心理状态。 青年期被称为“第二次诞生”的时期,是自我意识迅速发展和确立的阶段。青年期又一重大发展课题就是学习如何认识自我和理解自我,这一发展课题的完成与否直接关系到健全人格能否建立。 青年期自我意识的确立,是在自我明显分化的基础上完成的。在这一阶段,出现了两个“我”,一个是作为被观察者的“我”(me),另一个则是作为观察者的“我”(I),也就是“主体我”与“客体我”的分化。这种分化意味着青年期自我矛盾冲突的加剧,对自我的肯定和否定,“客体我”与“主体我”的矛盾斗争。主体我与客体我的矛盾一旦激化,将使青年难以确立自我形象,也就无法形成自我概念,从而引起情感急剧波动,导致青年一时难以自我接纳。青年期许多心理上的不适应由此而来。 对于青年期的大学生而言,如果在主体我与客体我分化的基础上,能够形成新的认知水平上的协调统一的自我,那么就能建立良好的自我意识,反之则可能出现自我意识的混乱。在大学生中,良好自我意识的确立,意味着他们能够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身份角色与社会地位,并对这种认识有恰当而适宜的态度。自我意识对个体行为具有直接的支配作用。一般而言,持有较适宜的自我概念的人,在采取行为时,也往往恰当适宜,反之则往往与现实不相适应甚至发生冲突。 大学生自我意识的混乱通常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过高的自我评价,另一种则是过低的自我评价。过高或过低的自我评价往往导致个体自我意识确立过程中的过分自负或过分自卑这两大心理缺限。它们是妨碍良好自我意识形成的心理障碍。 过低的自我评价。处于这种意识状态的大学生,在把理想我与现实我进行比较时,对理想我期望较高,又无法达到,对现实我不满意,又无法改进。他们在心理上的一个特征就是自我排斥。由于在成长过程中,理想我与现实我的距离过大所导致的自我矛盾冲突,他们往往会产生否定自己、拒绝接纳自我的心理倾向。这类大学生往往降低人的社会需求水平,对自我过分怀疑,压抑自我的积极性,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情感损伤和内心冲突。他们的心理体验常伴随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丧失和情绪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尤其是面对新的环境、挫折和重大生活事件时,常常会产生过激行为,酿成悲剧。近几年来发生的大学生自杀事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由此心理问题所导致。 过高的自我评价。这是一种与过低自我评价相对立的自我意识状态。在这种自我概念的支配下,个体往往扩大现实的自我,形成错误的不切实际的理想自我,并认为理想我可以轻易实现。这种类型的大学生往往盲目乐观,以我为中心、自以为是,不易被周围环境和他人所接受与认可,容易引起别人的反感和不满。因此极易遭受失败和内心冲突,产生严重的情感挫伤,导致苦闷、自卑、自我放弃。有时会引发过激行为和***行为。 去年初上海某著名高校计算机专业大四学生陈慎,因在寝室盗窃走进了铁窗。他坦言,作案是为了让自己失败得更彻底。由于想当然认为自己能当“领导”,做“伟人”,加之从中学以来养成的自我中心和盲目乐观的心理,当在现实的学业与班干部竞选中受挫折时,他不是努力缩小理想我与现实我的距离,而是自我放弃,经常逃课。最后,他成了全系最差的学生,无法正常毕业。面对自己的失败归咎于当初专业选择的错误,并最终以犯罪的方式来渲泄自己的苦闷。正如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王建中教授指出,陈慎一案暴露出现今大学生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自我定位不准,挫折承受力较差,一旦遇到较大的压力,容易产生过激行为。” 正确认识自己、评价自己是建立良好自我意识的基础,同时也是健全人格形成的重要保证。健全的人格能够推动亲社会行为的产生,而有缺限的或不健康的人格则可能推动***行为。因此,积极促进平衡、协调而统一的自我意识的建立,对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和心理素质,预防违法犯罪问题的产生具有建设性的作用。 《中国教育报》2003年6月3日第8版         

犯罪心理学篇8

论文关键词 职务犯罪 翻供 心理分析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刑事诉讼规则》的出台,给反贪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尤其是对律师辩护权的扩大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规定,打破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案件信息的独享,使本来就具有易变性、固定难的言辞证据更加脆弱,可以预见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有增多趋势。如何适应新刑诉对检察机关办案要求,既发挥言辞证据的作用,以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实现诉讼效益。本文侧重从心理学的角度,结合职务犯罪常见的翻供形式,分析翻供背后的心理基础,阐述翻供的应对策略,以维护司法公正。

一、翻供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翻供。常见的形式有:以借、赠为名行受贿的犯罪性质,如行受贿行为翻供成债权债务关系或租赁关系,辩称行受贿行为是正常的私人交情、礼尚往来;在“利用职务之便”上做文章,如辩称自己没有管理权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获取财物的行为是属于合法的劳动报酬等。

二是围绕取证手段合法性进行翻供。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一些犯罪嫌疑人通常以遭受刑讯逼供,威胁,欺骗,诱导或者办案人员不让睡觉为由,称前期供述系非法取得,进而否认其先前供述的自愿性。

三是围绕证据的形成进行翻供。当犯罪嫌疑人无法就犯罪构成要件、取证手段的合法性进行翻供时,往往会在取证形式上挖空心思,诋毁侦查人员获取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如辩称非承办人员进行讯问,记录与口供不一致,没看清笔录就签字了,笔录未经本人阅读等等。

二、职务犯罪中翻供之心理分析

虽然职务犯罪翻供的形式多样,犯罪嫌疑人妄***摆脱罪责,逃避法律责任的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不言而喻,但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支撑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深层心理机制值得深入探究。

(一)自我防御心理,将犯罪合法化

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在高度焦虑和不安中,为了平衡往往会构建自我防御机制。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机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正当化;二是投射化。正当化,就是给自己的违法和错误的行为寻找理由和借口,帮助犯罪嫌疑人从内心逃避受贿行为的责任。如认为收受贿赂是正常的行为,潜意识里不认可贿赂行为的违法性。投射化是指犯罪嫌疑人将对受贿犯罪行为的谴责归咎于一些客观原因。如认为受贿行为是外界环境造成的,其他领导干部也有受贿行为。正当化和投射化心理作用机制对歪曲客观现实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推动犯罪嫌疑人形成强烈的抗拒心理,当犯罪嫌疑人一旦构建起自身防御机制,就会形成一道较为坚固的心理防线,将不符合自我概念中的行受贿行为完全合理化。

(二)心理容量的有限性,致时翻时供

心理学相关研究发现,一个人的心理容量是有限的,在某个特定的时刻只能容许一种性质的心理活动。而人的记忆系统十分活跃,储藏着大量的不同类型的“内推因素”,既包括积极因素也包括消极因素。如果是积极的因素占主导地位的话,那么就会产生供述的内推动力;如果消极的因素占主导作用,则会产生抵抗的内推动力。内推因素随着情境和接受到的信息的变化,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动力。审讯人员通过各种策略方法的使用,唤起了嫌疑人自我说服的内推动力,如犯罪证据已被掌握,败局已定;坦白争取宽大处理;对自己的罪行负责任等,但是这些觉醒的内推动力停留在大脑中的时间并不长。与此同时,另一种消极的内推力,如“放火烧山,牢底坐穿”,律师提供的不合法帮助,同案犯的串供,他人成功翻供经验等,都会产生很强的推动力,这些消极因素占主导时会导致翻供的屡屡发生。

(三)心理限制与心理稳定状态的差异性,致供述摇摆不定

一般来讲,正常人的思维特点是有着思维的广泛性和前思后虑的任意性。而被心理限制后的思维状态就完全不同,此时的思维局限于某种特定信息刺激作用下,呈现被动反应状态,失去了自主性和任意性,完全受信息导向的支配,失去思考的空间。在不同的办案阶段,犯罪嫌疑人处于完全不同的心理状态下。审讯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思维活动比较集中,意识状态比较狭窄,在审讯人员的连续发问下,心理集中到待证事实上,无法正常调节,从而失去编造谎言的机会,最终自觉无法抵赖,无路可退,迫于压力交代了问题。而移送审查环节和审判阶段,由于诉讼环节变更,犯罪嫌疑人往往认为新的办案人员对案情不了解,有机可趁,处于一种稳定心理状态,再加上讯问氛围的变化,时间的延长,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考虑翻供或者利用关系编造翻供理由的机会。

(四)律师帮助提供了客观心理基础

新刑诉法将律师介入刑诉诉讼的时间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的扩张会引起犯罪嫌疑人一系列的心理变化。律师介入诉讼程序后,犯罪嫌疑人获得精神依靠,可以从律师那里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案件的证据情况和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由此增加了他们抗拒审判的底数,易出现翻供、变供的情况。总之,职务犯罪嫌疑人律师帮助形成的优势心理,为其翻供奠定了客观心理基础。

三、职务犯罪中恶意翻供现象之对策研究

基于翻供现象的心理学基础,我们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完全配合司法部门的工作,这与人趋利避害的本性是格格不入的,因此,在了解犯罪嫌疑人翻供心理的基础上,更需要侦查部门从自身出发,充分收集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让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在法律和证据面前苍白无力,以维护司法公正。

(一)心理动态跟踪分析,摸清翻供心理

侦查部门需充分收集犯罪嫌疑人具体资料:一是基本背景情况分析,包括调查清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性别、年龄、生活经历、家庭背景、交往范围,分析事件中的疑难和异常之处。二是借住描述分析,即通过他人介绍了解领导、同事、同学、家人、朋友眼中的他,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心理特征,包括气质类型、能力类型以及技能特点。三是外部表现分析,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接触,根据对象的外部表现、口头言语,分析、推测和判断对象过去想过什么和干过什么,目的在于刻画犯罪过程,挖掘犯罪主观方面;推测、分析和判断犯罪对象现在在想什么和干些什么,目的在于设计心理策略、实施具体对策。通过详细的记录,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心理演变和心理弱点。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动态心理跟踪分析资料,具体分析翻供的时间、地点、情境等,有几次有罪供述、供述的时间、地点及供述的完整性,然后再分析有罪供述形成的过程,是在初次讯问时形成,还是多次逐渐形成其有罪供述,比较前后供述是否自然连贯合理,翻供的原因、手段的叙述是否符合常情常理。

(二)析法律,明道理,疏通翻供心理

犯罪嫌疑人翻供大多是在矛盾心态下或者错误认知状态下进行的,其担心翻供一旦失败就抹杀了以前认罪态度好这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或导致承担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但又抱着侥幸心理,一旦翻供成功可以换来人身自由,因此常常一面翻供一面又想争取好的认罪态度。侦查人员应在摸清犯罪嫌疑人冲突摇摆的心理基础上,将***策攻心和法制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适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对社会的危害性,帮助犯罪嫌疑人端正态度,使其充分理解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证据运用原则,说明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指出翻供的法律后果,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意识到抵赖不仅没有作用,反而会受到严惩。

(三)强化固证意识,构建坚实证据链条,攻破翻供心理

心理分析以及心理策略的使用仅仅是一种手段,服务和服从于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有效固证才是根本,不仅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起到威慑作用,遏制翻供现象出现。即使在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下,如果有坚实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面对铁证如山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也不可能因翻供而逃脱法律制裁,反而可能因抗拒态度而被酌情从重处理。

首先,在讯问中要做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时固定证据,不给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机会。职务犯罪案件中,每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都要明确告知将对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将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使用,起到威慑作用。同时,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一种多媒体固证手段,能充分再现犯罪嫌疑人口供及关键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动态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时的语音语调、面部表情以及肢体动作等。这样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难度加大,一旦翻供就面临着难以自圆其说的困境。

犯罪心理学篇9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犯罪 心理学分析 心理疏导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未成年人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影响并最终导致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因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未成年人之所以产生犯罪心理并实施犯罪行为,反映出的不仅仅是青少年的人品问题、道德问题,而且是严重的心理和行为问题。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独特性,这与其特定的年龄阶段和生理、心理特点是分不开的。笔者着重从心理学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探讨。

一、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面临亟需排解的身心矛盾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罪名的犯罪行为人。心理学研究表明,11岁~16岁是个体从童年期向成人期过渡的人生必经阶段,同时也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时期,心理学家称其为危险期、风暴压力期或狂飙期。此时,个体在心理上从幼稚到成熟、从开放到封闭,其内心世界呈现出错综复杂、充满矛盾的特有现象。这一时期的身心矛盾,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个体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体所具有的各种腺体的发育速度逐渐减快,未成年人的内分泌呈现旺盛态势,其大脑常常处于较为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在之一阶段的情绪兴奋性高而且容易冲动;而此时,由于未成年人的大脑皮质功能尚未成熟,对自我行为的控制能力却相对欠缺。因此,未成年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的犯罪行为。

(二)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一方面,由于生理机能的迅速发育,未成年人的活动量增大,即使通过紧张的日常学习生活的转化释放,仍表现出精力和体力的大量过剩;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心理水平的提高却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未成年人过剩的精力常常用之不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往往可能将过剩的精力用于抢劫、等暴力性的犯罪活动中。

(三)性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未成年阶段,性机能得到发育并逐渐成熟,萌发强烈的性意识,产生了对性的好奇、欲望和冲动,出现了接触异性的需求。然而,他们正处学生时代,缺乏协调多方面需求的心理成熟度,不具备起码的组建家庭的经济能力,更不具有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导致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有的未成年人在***、制品的刺激下,为了发泄生理冲动,不惜实施、等性犯罪活动,就反映出部分青少年因不能正确处理好这对矛盾,不能正确对待两性关系,从而放纵自己,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进而强化了生物性和社会性这对矛盾,最终导致性方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未成年人必须正确面对特有年龄阶段的个性心理矛盾

正处于青春期阶段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正在读书。这期间伴随着身体发育和繁重的学习压力,未成年人面临身心发展不平衡、成人感和半成熟现状之间的矛盾等诸多心理负担,带来一系列心理和行为的特殊变化,有时甚至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

(一)自我意识的矛盾。由于***性意向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关注焦点开始由对外界与自己关系的关注转变为对自我心理活动的关注。此时,未成年人既是观察者,又是被观察者,自我意识被分割为两个处于不同地位的部分,即理想的自我和现实的自我。一方面,未成年人在思想上想***,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得不依赖于父母和家庭,处境的尴尬使他们感到烦恼,现实的自我落后于理想的自我,导致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的矛盾。

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的矛盾通常表现为过低或过高的自我评价,而不适当的自我评价容易导致个体的过分自负或过分自卑。

1.过低的自我评价。处于这种意识状态的未成年人,对理想的自我期望值比较高,最终往往无法达到,而对现实的自我不满情绪,又无法合理转化或释放。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的距离过大所导致的自我矛盾冲突,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否定自己、拒绝接纳自我的心理倾向。这时未成年人开始降低人的社会需求水平,表现出怀疑自我,压抑自我的积极性,进而引发挫折感和内心冲突。面对新环境、挫折或重大生活事件时,易出现自卑感、丧失自信心和情绪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产生过激行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酿成悲剧。

2.过高的自我评价。面对学习、生活中的挫折或失败,不能保持正确的心理态度。当前的未成年人,独生子女多,学校和家长联手包办了孩子几乎所有的细节,是“被包大”的一代,导致独生子女养成了自我为中心的意识。在自我中心意识的支配下,未成年人往往扩大现实的自我,形成错误的、不切实际的理想自我,并认为可以轻易实现,缺乏沟通能力,只知道自我需求,不懂得考虑别人的感受。这种类型的未成年人往往盲目乐观,以自我为中心、自以为是,特立独行,容易引起别人的反感和不满。一旦遭受失败和内心冲突,容易产生严重的挫折感,导致苦闷、自卑或自我放弃,引发过激行为。

(二)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当前,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生理上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成熟,接踵而至的性意识、性冲动乃至性体验等使其面临困惑或疑虑,产生神秘不安的复杂心理。而此时,他们的心理成熟却明显滞后,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解难释疑,无法合理地减轻心理重负。随着年龄的增长,成人感增强,未成年人不愿轻易吐露内心的困惑和疑虑,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处于这种自我封闭状态的未成年人不愿与人交流,容易与成年人产生隔阂,产生孤独感。但他们又渴望被人理解,希望在人际交往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出类拔萃,具有强烈的人际交往需要。这种既感到孤独,又渴望交往的矛盾,可能使青少年陷于苦恼的境地。由于其社会阅历少,认知狭窄、片面,分不清是非美丑,希望与同龄伙伴拉帮结伙,有的甚至离家出走,容易被人引诱,上当受骗,甚至稀里糊涂地就加入犯罪团伙,走上犯罪道路。

(三)好奇心强和辨别是非能力低的矛盾。未成年人情感丰富但阅历肤浅,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表现出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不成熟,对社会现象和行为准则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响,看问题以偏概全、固执己见,片面接受自己认为正确、符合自己兴趣爱好的知识,受不良社会风气和一些宣扬暴力、***的不良亚文化的影响,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四)***性和依赖性的矛盾。随着成人感的产生和增强,未成年人常常自我估计过高,渴望***的心理逐步成型,强烈要求***自主,试***从心理上改变过去依赖成年人和受人监护的状态,取得与成年人相同的地位,直至完全***,获得社会认可。但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欠缺社会经验,缺乏理性的辨别,受负面影响,易造成价值偏差。心理上想***,而生活中又不得不依赖父母的矛盾可能激发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加大代沟的裂痕。有的未成年人因对父母的严格管束不满而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弑亲等极端行为。

(五)强烈的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有时,当个人需要受到限制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感,产生不满情绪。这时理智的控制能力却较为单薄,为满足需要而不计后果,简单粗暴地向当事人或无辜群众实施攻击,进行报复。

(六)冒险心理和侥幸心理。由于未成年人大多数不懂法,在冒险和创新心态的支配下、在当今社会约束逐渐弱化的氛围中,为了张扬个性,他们敢于发出挑战,敢于挑战各种,甚至于把入侵网络和破坏网络系统当成一种智力发展,但由于把握不好自我发展的“度”,而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注重人文关怀,积极开展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心理疏导

所有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如前文的分析,未成年人阶段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发展阶段,如果家庭、学校和社会对青少年缺乏必要的关怀,不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和干预,各种生理和心理的矛盾可能就无法合理解决,不良情绪也许就无法得以宣泄。虽然与未成年人年龄阶段相对应的各种矛盾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之间无必然联系,但是如果得不到合理的疏导和化解,则很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

通过对一系列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的综合考察,不难发现:处于由未成年到成年的转化过渡时期,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已由幼年的依赖心理变得相对***、成熟。在处于心理“断***期”的未成年人身上模仿、独断、叛逆等心理悄然而生,但由于缺乏社会经验,若受到不良环境的薰染,加上教育失当,他们则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因此,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充分认识未成年人面临的各种“成长的烦恼”,尤其要正视他们身上存在的各种不良心理及其危害,注重通过人文关怀,积极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人文关怀,体现为对未成年人生存状况的关注,对其人格尊严的重视和基本生活条件的肯定。简言之,就是关心、爱护人、理解和尊重未成年人。要通过合理的解释、说明、同情、支持、理解等沟通方式,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影响他们的心理状态,逐步改变或改善其认知、信念、情感态度和行为等,促进其健康人格的形成,达到降低、解除不良心理状态的目的。真正做到从“心”抓起,防患于未然。

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正视青少年犯罪的现状,探索有效的教育和疏导方法,科学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理应成为全社会的当务之急。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21世纪教育报告中强调指出,教育不仅要使学生有知识、会做事,更重的是学会做人,所以我们不应该只看重学生知识能力,应培养他们成为健康的个体。***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目前,有的国家已根据在校生比例设立了专门的心理辅导员,收到了不错的效果。但在我国的各级各类学校中,从事心理咨询的专业人员则很少,队伍参差不齐,且多数从业人员不具备心理方面的专业技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为此,有关部门应当正视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王秉中.罪犯教育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

[2]朱营周.新编犯罪心理学[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

犯罪心理学篇10

一、心理问题与违法犯罪行为

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而人的行为受其心理的支配。犯罪心理是一切犯罪的前提条件,它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

(一)大学生心理问题的界定

大学生的心理问题是一个一般性的概念,它可以描述为心理问题、心理障碍、心理异常等等。大学生的心理问题没有绝对的标准,在心理学界,心理问题是与正常人对比而言的。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人拥有的心理与行为称之为常态,与众不同的、异于大多数人的心理与行为称之为异常。

(二)把“违法”与“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

原因有二,一从刑事法学的角度看,是违法与犯罪两种行为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但就行为人的心理而言,很多犯罪人的违法与犯罪心理却没有太大的差别。再者,从辩证唯物主义观来看,一般的犯罪行为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规律,由违法行为演变为犯罪行为是多种犯罪的发展规律。

二、大学生的心理问题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性

(一)大学生心理问题调查

大学生的心理问题主要表现在强迫、人际关系敏感、敌意、偏执等方面。具体表现在:

第一,敌对的显著性高,反映的是大学生对他人的敌视倾向。面对激烈的竞争和学习的压力,学生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无形中增加了大学生的心理压力,这是校园大学生暴力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增多的心理原因。

第二,大学生精神偏执,也反映出大学生固执己见,盲目自信,缺少沟通与协作精神等,因而造成人际关系恶化,导致人际交往障碍,另外敌对的体验越发深刻,结果只会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加。

第三,人际关系敏感,也反映出大学生交往知识和技能上存在不足,造成了大学生既渴望交往又害怕交往的心理困惑,从而增加了不自在感和自卑感,尤其是在与其他人相比较时更为突出。事实上缺少和谐的人际关系,往往会造成大学生封闭自我,恶性循环的结果,使大学生很难走出这个“怪圈”,很容易造成行为的异常。

(二)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

1.统计结果发现大学生犯罪主要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为主。其中以抢劫、伤害、盗窃和杀人尤为突出。

大学生犯罪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物质欲求的驱动、一念之差而犯罪。二是青春期体格健壮、血气方刚,为发泄过剩精力而犯罪,表现为很强的暴力性。

2.大学生心理问题与违法犯罪相关性分析。相关是指两系列度量之间存在的数量上的相互依存关系。关于个人的欲求(心理)与违法行为之间的研究较多,其中“挫折攻击”理论认为,人有各种的欲求而且希望每一种欲求都能得到满足。一旦人的欲望不能得到满足就会产生挫折心理,这种挫折心理的产生必然伴生相应的“攻击”行为。如果行为人把攻击的目标指向社会或他人,必然会伴生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大学生也不例外,不健康的心态是导致自杀、自我挫败和违法犯罪等越轨行为发生的充分条件。个人前途与就业、学业问题、人际关系问题、恋爱问题、经济问题等需求不能满足时,产生的心理压力及其心理问题,最终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行为人的性格特质与其心理、犯罪行为问题的发生密切相关。一些大学生自制力弱,容易受外界的引诱,也容易屈服于内心的私欲或懒散,面对当今这个复杂纷呈、充满诱惑的世界,容易出现迷茫、甚至误入歧途。

三、预防大学生心理问题与犯罪行为发生的对策

预防大学生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的各个部门积极参与配合,相互补充。

(一)社会方面――净化社会环境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端正舆论导向,消除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净化社会环境。同时加强优良传统教育,使大学生素质得以提高,从而预防犯罪。

(二)学校方面――思想、法制教育

1.强化法制教育。学校要多组织在校学生参与社会活动。如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组织学生到监狱考察参观。同时,各大专院校应增设法制宣传栏、宣传刊,采取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常识教育。

2.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要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加大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常设心理咨询机构,使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步入科学化轨道。通过教育和调适活动,使大学生出现的心理冲突得以缓解和消除。

(三)家庭方面――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要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努力协调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结构的完整。同时家长要提高素质,学会正确的教育方法,多与孩子沟通。要规范自身行为,更好地进行言传身教,使孩子从小懂得基本道德生存规则。对孩子的违法违纪现象,要多加教育、引导,使他们认识错误,更正错误,促进其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 [美]伊恩・罗伯逊著.现代西方社会学[M].赵明华等译.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

[2] 邵彩玲,赵会民,张影.当代大学生犯罪的特点、成因与对策分析[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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