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说明10篇

个性说明篇1

一、语文阅读中缺乏个性化指导的表现

个性化阅读是指在课堂内外阅读过程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用自己喜欢的方式,遵循自己的思路,去对说明文文本获取自己独有的认知,从而养成适合自己的良好阅读习惯的自主阅读实践活动。个性化阅读过程中,学生在阅读活动中具有自主性、***性,教师则起引导、点拨的作用,而不是用自己的分析讲解代替学生的阅读实践。

说明文一般共性要求比较多,在阅读教学中,老师容易忽视个性化的阅读指导,往往会用统一的阅读目标去要求不同个性的学生,用统一的标准去检查学生的阅读效果。不考虑学生的理解能力和分析能力。学生阅读说明文就必须按老师的要求去阅读和理解,不能有自己的见解和想法,更不能有创新的意见。

教师往往注意发挥语言文字训练功能,十分注重挖掘文本的内涵,却忽视了学生的独特感受,对课堂中学生出现的一些争议的声音视而不见。学生的主体性阅读没有得到体现,这样,不仅严重地打击了学生学习说明文的积极性,也扼杀了学生的创新意识。

二、语文说明文个性化阅读教学实践

语文阅读是在老师指导下的有计划阅读,一般是老师布置的阅读任务和学生自由选择相结合的课内和课外阅读两种形式。从阅读任务到阅读的内容都必须有一定的阅读指导,但又必须尊重学生的选择。不能全部由老师去包办代替。尊重学生的阅读兴趣和自由选择是语文阅读的重要前提。在语文阅读指导过程中要引导学生学会选择阅读内容,必须作到阅读的个性化。在个性化阅读指导过程中还必须做到老师的统一布置和学生的自由选择相结合。

1.从教学实际出发

学生的个性化阅读必须从教学的实际出发,从学生的阅读实际出发。在阅读教学过程中,教师用巧妙的启发诱导点燃学生阅读的热情,尊重学生的个人感受和独特见解,让学生的创造才华和个性品质飞扬,不仅能使教学活动充满兴趣和活力,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而且挑战本身也将激发学生的潜能,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从教学实际和学生学习能力和兴趣出发,是提倡个性化阅读的阅读的重要条件。

从阅读教学的实际出发首先要在阅读中尊重文本。从教学内容出发去感悟和理解作者赋予文本的意义既是与文本对话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阅读教学的宗旨和要求。

从阅读的实际出发要根据不同的学习内容,采用不同的阅读方法。具体的读书方法很多,如:朗读便于表达强烈的感情,默读有利于思考问题。不同阅读方法老师提供不同的阅读指导。不同的学生对同一阅读内容也会采用不同的阅读方法,根据不同的阅读内容和不同的学生,在阅读过程中需要教师做个有心人,合理地运用各种方法,落实到平时的阅读教学中。

2.激发学生的阅读兴趣

学生的知识、阅历、生活、情感、年龄等特点决定了他们的阅读是有个性的,教师可以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喜欢的阅读方式进行学习,让学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培养学生的个性化阅读能力。

阅读兴趣是阅读的直接动力和源泉,学生的阅读兴趣直接决定阅读的效果。当学生对某个事物或问题产生兴趣的时候,他们就会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中,并为取得成功而努力,所以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引导者,一定要努力激发阅读的激情。激发学生的阅读兴趣是指导学生个性化阅读的前提,学生没有了阅读兴趣,也就不可能完成老师布置的阅读任务,也就更没有学生的个性化阅读。

3.培养学生自主学习习惯,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说明文个性化阅读实践证明,合理确定个性化的阅读教学目标,探索并构建一个切合现代探究式教育教学发展方向、符合培养学生语文素养的总体目标的个性化语文说明文阅读教育教学体系,让课堂教学更好地适应学生,彰显个性,使学生在阅读过程中实现对自我的认识,养成主动求知的习惯,提高个人素养,为其终身发展打下基础,促进学生个性的和谐发展和人格的自我完善。

说明文个性化阅读是在说明文阅读中尊重学生的个性,尽可能地考虑学生发展的需要,使教学活动更适应学生,让每个学生都获得发展。个性化阅读既有个性化的“教”,也有个性化的“学”,二者紧密结合才能培养学生对说明文阅读自主阅读、创造性阅读的积极性、趣味性和效率性。

4.确立多元化的说明文阅读目标

个性说明篇2

    毫无疑问﹐对于现代物理学的深入分析对于Bas van Fraassen建立他的反实在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结果﹐比较于科学实在论者﹐van Fraassen声称﹐科学目的不是在于给予我们世界是怎么样的一个实际上为真的叙述﹐而是在于"拯救现象"﹐亦即给予我们世界是怎么样的经验上恰当的描述 。因此﹐在van Fraassen看来﹐我们决不可能超越我们可得到的经验证据的总体而把握一个超验的实在。van Fraassen对于他的建构经验论(constructive empiricism)论证高度精致﹐而且在某些方面是相当有说服力的。然而﹐在我对van Fraassen的读解中﹐我发现一些他的主要思想并不是与某种形式的实在论﹐即我所信奉的关于理论实体的实在论不兼容。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表明这如何是可能的。在我看来﹐这个"调和"关键取决于找到一种方式来辩护van Fraassen所坚定拒斥的达到最佳说明的推理(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我将简称IBE)。我认为van Fraassen对IBE的拒斥是不合理的﹐因为那不仅违反了我们实际的科学实践﹐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与van Fraassen自己对于实验和科学方***之关系的说明相左。这个拒斥是立足于他如下不合理的论点﹕说明是一个完全语用(pragmatic)的问题﹐而理论的"超经验"的优点(superempirical virtues)也应该被看作纯粹语用的特点。

    在我看来﹐一个辩护IBE的有效方式是要在因果说明和因果实在论之间建立起某种合适的联系。因此﹐我们首先需要确立起因果说明的合法性。这将开始于对于经典的﹑Hempel式的说明模型以及它所面临的挑战的一个简要讨论。W. Salmon和van Fraassen已经各自提出了对于这个经典说明的两个抉择﹕说明的本体(ontic)概念和说明的语用(pragmatic)概念。这两个概念由于它们在认识论承诺上的分歧而不同。当van Fraassen强调说明的语用方面时﹐Salmon继续支持一个理论实在论的见解﹐认为引用来作为说明目的的理论实体和因果机制必须被看作是真实的 。 然而﹐如果关于理论实体的实在论还与工具主义或约定主义有所区别的话﹐那幺Salmon思考问题的方式决不意味理论实体的实在性要被看做是理所当然的﹐毋需为之提供某种辩护。我认为理论实体的设定必须受两个方面的考虑所约束。一个"水平"的约束涉及到把假设了理论实体的那个理论或假说与相关的经验上恰当的理论"整合"起来;一个"垂直"的约束则直接来自于对于那个理论或假说的经验恰当性(empirical adequacy)的检验。当van Fraassen的经验恰当性概念正确地强调了后者的作用时﹐他对于理论的"超经验"优点的处理则妨碍他认识到理论整合其实构成了对于说明的合适性的一个本质约束。 这也因此妨碍他对于IBE给出一个公正的说明。现在让我进一步阐明这些基本的论点。

    

    一

    不论一个说明是什么﹐它必须对要被说明的现象或事件提供某些理解。因此我们能够把说明看作是根据背景知识和(或者)一个相关抉择的对比类而作出的对于"为什幺"问题的回答。我们假设这个背景知识和这个对比类将提供充分恰当的信息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被说明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经常说科学目的在于追求对于自然事实的说明和理解 。一个理论的说明力通常被看作是它的可接受性的一个主要标准。在实际的科学实践中﹐这个标准通常通过组合说明﹑预测和确证而发挥作用。 因此﹐对于说明的一个令人满意的阐述必须回答两个问题。首先﹐它必须告诉我们一个说明是什么﹐以及我们如何判断一个拟定的说明是否令人满意。其次﹐它必须阐明在说明力和理论接受之间的联系。这些是对于任何可接受的说明理论的基本要求。

    正是根据对于说明的相关性和可检验性的考虑﹐Hempel提出了他的说明理论﹕经典的覆盖律模型(the covering law model)。按照Hempel﹐所有说明能够被归结在两种模型之下﹕演绎-规律模型(D-N模型)和归纳-统计模型(I-S模型)。这些模型能够按照下列四个条件来表征﹕

    1. 说明是一个具有正确的(演绎的或归纳的)逻辑形式的论证;

    2. 说明的前提中至少一个必须是(普遍的或统计的)定律;

    3. 这些前提必须是真的;

    4. 说明必须满足最大专门性(maximal specificity)要求。

    Hempel认为这些条件满足了我们对于说明提出的要求。按照他的观点﹐通过从某些相关的前提中推导出一个给定的事件﹐这个事件便得到了一个说明。这里﹐在D-N说明的情形中,我们期待被说明项以演绎的确定性出现﹔在I-S说明的情形中﹐我们期待它以高概率或对于实际目的足够高的概率出现。Hempel关于说明的主导观念,即说明作为逻辑论证的思想﹐因此意味着说明项要包含如此充分的信息使得允许我们要幺以归纳的,要幺以演绎的确定性推出被说明项 。

    然而﹐人们已经发现这个经典的说法存在一些严重的困难 。简单地说﹐我们能够把这些困难分成为两类。首先﹐有时候一个事件并没有得到说明﹐即使它的出现能够从一些普遍的定律和背景条件中导出。其次﹐在另一些时候﹐一个事件得到了说明﹐即使它的出现还没有以此种的方式被导出。在第一种情形中﹐标准的反例来自于不对称性。Hempel以可推导性为基础作出的关于单个事件说明的分析﹐允许我们用被说明项反过来说明说明项。例如﹐如果旗杆的高度能够从其投影的长度推出﹐那幺Hempel将允许我们说后者说明了前者。但是这并不符合我们通常对于说明的理解。一些作者因此建议说说明关系是不对称的(S. Bromberger 1965, 1966; M. Scriven 1959)。而且﹐一些单称因果陈述的确具有真正说明的作用﹐尽管它们并不满足覆盖律模型。在日常的心理说明或历史说明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例子。另外﹐有一些例子满足Hempel对于说明的要求﹐但是它们的前提却与推导出的结论的说明没有明显的关系。因此﹐Hempel为恰当的说明指定的条件既不是充分的也不是必要的。

    这些问题源于这一事实﹕逻辑推导是一个纯粹句法的性质﹐它没有给出概念资源来阐明说明项和被说明项之间的语义关系﹐更不用说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了。但是在这个纯粹形式的﹑句法的框架中﹐我们不可能把握说明的相关性的概念。这至少表明﹐在阐明一个关于说明的恰当理论时﹐我们必须考虑被说明的事件和被描述为说明项的事件之间的事实关系。实际上﹐正是这个考虑把W. Salmon引向他的说明的本体概念。许多成功的说明的确显示了Hempel的覆盖律模型所突出的将待说明事件置于(subsume)一般定律的覆盖之下的特点,但是这并不意味所有的事件或现象都必须以这种方式来说明。我们能够采纳什么形式的说明,是受事件之间的事实联系制约的。"置于(subsumption)关系必须按照逻辑论证形式来解释这一设定"﹐ Salmon认为﹐"是近代哲学最不幸的错误之一" 。为了避免这个错误﹐我们需要从说明的认知概念转到说明的本体概念。

    按照这个本体的概念﹐"说明一个事件--通过定律把要被说明的事件与某些前提条件联系起来--是要把它放入一个可辨别的模式中"﹐这就是说﹐"表明它在这个世界的可辨别的模式中占据一个(规律上必然的)地位" 。这个思想至少是直观上合理的。因为如果这个世界是因果地生成的和运转的﹐那幺每个事件在这个世界的巨大的因果网络中将占据一个因果地位。因此﹐说明一个事件为什么以及怎样发生﹐就是要表明它为什么以及如何占据它所占据的这个地位。明显地﹐如果一个人拥有这个说明的本体概念﹐那幺一个人大概也应该承诺一种实在论的因果概念。按照这个思想﹐科学旨在于寻求那些能够描述世界的因果结构的理论﹐因为正是这样的结构决定了现象﹐或者是它们的原因。

    这个本体论的转向不是要否认说明通常是一个认识论的概念,它所要强调的是,一个恰当的说明应该立足于事件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实﹐这种客观的联系或许不局限于因果联系﹐因为在事件之间也存在其它类型的联系﹐比如说﹐共存或共变﹐同一或部分-整体的联系。 因此,不是所有的说明都是因果的 。但是我认为至少有两个理由表明为什么因果关系比其它的关系更根本。首先﹐本体论上说﹐所有性质都是随宇宙的生成和演化而产生的﹔在这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正是因果性因素。一旦那些性质经由因果过程生成﹐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如下意义上能够被处理为伴随发生(supervenience)的关系﹕一个谓词P伴随一组谓词S发生﹐当且仅当P并不区分不可能为S所区分的任何实体。例如﹐某些晶体的光学性质在这个意义上是伴随它的微观结构而发生的。当我们按照一个晶体的某个点阵结构来说明它的某个光学性质时﹐这个说明不是因果的﹐因为它只是涉及到二者之间的结构映像关系。但是如果我们问为什么当这个晶体忍受一个强的应力时﹐这个光学性质会发生变化﹐我们的说明将不得不是因果的。因为正是这个应力(因果地)改变了这个晶体原来的结构。伴随发生的关系只是在自然事物的现存性质之间有效。这一点揭示了因果关系的优先性的第二个理由﹕非因果的说明基本上是寄生在因果的说明上的﹐它本身缺乏说明的深度和力度。例如﹐我们肯定不满足于说树是绿的因为它包含叶绿素。而是我们需要诉诸某个因果机制(光合作用﹐比如说)来说明是绿的这个性质与叶绿素之间的关系﹐亦即叶绿素的功能。

    因果关系﹐作为宇宙的"粘合剂"﹐不仅是一个具有根本意义的本体论范畴﹐而且也是揭示经验主义和实在论之间的张力的一个关键。这里﹐一个中心的问题关系到在什么程度上我们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知识是可能的﹐以及如果这种知识是可能的﹐它如何被辩护。这是占据这篇文章的主要问题。

    

    二

    一般来说﹐寻求对于某个东西的说明是要促进对于它的理解。Hempel认为﹐通过表明经验现象"适合于一个有规律的联结(a nomic nexus)"﹐我们能够系统地理解它们 。但是寻求这种有规律的联结意味揭示这个世界的隐藏的结构。科学实在论者共同接受了这个信念﹕存在着制约这个世界的表面秩序(apparent order)的隐藏的因果结构。

    另一方面﹐经验主义者不言而喻地认为﹐人类知识不过是经验知识﹐它决不可能超越人类经验的界限。归纳主义和因果原则构成了经验主义的核心﹐它们都能够在休谟这里找到富有见识的说明。但是休谟的说明不幸地滋生了关于它们的怀疑论。归纳主义的基本思想是科学开始于观察﹐然后从观察移动到概括和预测。归纳主义假设存在归纳推理这样的东西。但是一些反思将表明这种推理面临一些严重的问题。比如说﹐从大量的实例到一个似定律(lawlike)概括的归纳推理不可能以逻辑的确定性得到保证。更严重地﹐如果我们想要对归纳推理提供一个形式的说明﹐我们碰到了归纳悖论﹕归纳原则不可能被无循环地证明。对归纳主义的尖锐批评,尤其是来自K. Popper 和P. Duhem批评,削弱了逻辑经验主义的基本主张。而且,关于归纳的怀疑论以某种方式蕴涵了关于因果性的怀疑论﹕给定因果关系的规则性(regularity)概念﹐如果归纳不可能通过诉诸过去的经验而被辩护﹐那幺,这种经验也不能保证因果关系将绝不变化。结果﹐如果归纳甚至不可能保证我们对可观察的东西进行投射﹐那幺,诉诸归纳来达到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知识希望就更渺茫了。这样一来﹐科学怎么能够理解这个世界的隐藏的结构呢﹖

    如果科学实在论者准备接受这个结论﹕我们能够达到的知识至多是对于世界的可观察部份的知识﹐那幺,他将与经验主义者没什么不同。但是他们之间的根本分岐恰恰在于他们对待不可观察的东西的态度。经验主义者或许认为﹐通过诉诸一个贝叶斯式的(Bayesian)途径﹐我们能够解决休谟提出的这些难题。这个探讨的本质思想是这样的﹕虽然观察证据决不可能使得一个概括或预测确定﹐却至少能使之可概,因此知识能够在人类经验的极限内得到担保。但是实在论者要求比可观察知识更多的东西。对于实在论者来说﹐达到这个目的方式之一是诉诸达到最佳说明的推理(IBE)。

    虽然我们能够追溯IBE的核心思想到C. S. Peirce的外展推理(abduction)的概念﹐实在论者使用它来为实在论提供支持只是六十年代以后的事。Gilbert Harman论证说﹐我们不应该把枚举归纳本身看作是一种有保证的非演绎推理形式﹐因为"把我们的推理描述为枚举归纳隐瞒了这个事实﹕我们的推理利用了某些引理","在分析立足于推理的知识时﹐这些中间的引理中起一定的作用" 。Harman举的一个例子关系到对于一个人的疼痛的精神体验的知识。这里﹐对于这个精神体验的假定最佳地说明了在两个观察现象之间的联系。因此﹐在Harman看来﹐当我们把这个推理描述为枚举推理的一个实例时﹐不仅中间的引理是原则上可排除的﹐而且这个推理没有得到辩护。只有当对于"引理"的诉诸说明了给定的资料时﹐它们在我们的推理中的作用才得到说明﹐它们的预设才得到辩护。 Harman因此推断说﹐所有那些可能被描述为枚举归纳的实例的有保证的推理必定也能够被描述为IBE的实例。

    IBE能够给予某些枚举归纳的实例以理性的保证在于下列事实。假设对于某些我们正在研究的现象P﹐我们已经达到了某些观察证据﹐但是我们还不能决定从那些证据中我们能够引出什么合理的归纳概括。不过﹐根据可得到的证据﹐我们能够尝试性地提出一些假说,譬如H和H*,来说明我们正在考虑的现象P。如果相对于证据E﹐H是一个比H*更好的对于P的说明﹐那么我们应该认为H是比H*更合理的关于P的概括。明显地﹐IBE的合理性是按照说明力来辩护的﹐它的合法性因此取决于我们对于说明力的判断。这一点将稍后详细讨论。但是为了看到IBE是如何被运用的﹐让我们考虑一个例子。

    科学史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关于光的本质的理论﹕牛顿的粒子理论和惠更斯的波动理论。这两个理论都能说明光的某些现象。起初﹐粒子理论比波动理论更盛行。但是在1802和1804年期间﹐通过添加干涉定律﹐Thomas Young改进了波动理论。这个定律使得该理论能够说明大量的有色光现象。然后费涅尔表明波动理论不仅能够说明那些粒子理论也能说明的现象,如光的反射和折射现象﹐而且能够说明后者不能说明的一些其它现象﹐比如说﹐散射和极化。波动理论因此被推荐为IBE的一个例子。依据IBE﹐一个理论或假说的说明力强化了它的可接受性。从这个例子中我们能够引出两个要点。首先﹐IBE在某种程度上允许我们按照观察证据进行合理的外推。其次﹐由于我们可以应用说明性的考虑来产生和选择可供抉择的假说﹐因此我们或许不能在发现的语境和辩护的语境之间引出截然分明的区分。在对于实验的认识论的分析中,这一点将是非常重要。

    不过﹐IBE的最典型的示范是在共同原因(common cause)的原则中。Reichenbach首先提出这个原则﹐Salmon随后发展了它。依Reichenbach之见﹐每一个(正的)统计关联必须通过共同原因来说明。这个思想直观上说是这样的﹕由于一些明显的巧合不太可能是由机遇产生的﹐因此我们或许能够通过一个共同的因果祖先(causal antecedent)来说明它们。这个原则有许多奇妙的应用﹐比如说﹐在对孪生类星体0975+561 A和B的天文学发现中﹐以及在对于原子的实在性的证实中 。对于Reichenbach来说﹐引入共同原因原则旨在排除"宇宙的巧合"。因此﹐为了应用这个原则﹐我们必然要引入在现象背后的不可观察的结构。虽然这并不意味为所有的物理过程寻求决定论性的因果联系﹐但是经验主义者仍然倾向于反对诉诸这个原则﹐更一般地说﹐反对诉诸IBE。为了更清楚地看到这个争论的本质﹐我们需要回想一下科学实在论者的基本主张﹕

    (SR1) 如果我们还没有设定某些不可观察的实体的存在﹐我们将不能说明某些类型的可观察的现象。因此﹐按照IBE﹐

    (SR2) 如果我们有好的理由相信我们需要一个设定了理论实体的理论或假说来说明这些可观察现象﹐而且这个理论或假说的确对于那些现象给出了较好的说明﹐那幺,我们有好的理由认为那些理论实体存在。

个性说明篇3

毫无疑问?对于现代物理学的深入分析对于bas van fraassen建立他的反实在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结果?比较于科学实在论者?van fraassen声称?科学目的不是在于给予我们世界是怎么样的一个实际上为真的叙述?而是在于"拯救现象"?亦即给予我们世界是怎么样的经验上恰当的描述 。因此?在van fraassen看来?我们决不可能超越我们可得到的经验证据的总体而把握一个超验的实在。van fraassen对于他的建构经验论(constructive empiricism)论证高度精致?而且在某些方面是相当有说服力的。然而?在我对van fraassen的读解中?我发现一些他的主要思想并不是与某种形式的实在论?即我所信奉的关于理论实体的实在论不兼容。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表明这如何是可能的。在我看来?这个"调和"关键取决于找到一种方式来辩护van fraassen所坚定拒斥的达到最佳说明的推理(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我将简称ibe)。我认为van fraassen对ibe的拒斥是不合理的?因为那不仅违反了我们实际的科学实践?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与van fraassen自己对于实验和科学方***之关系的说明相左。这个拒斥是立足于他如下不合理的论点?说明是一个完全语用(pragmatic)的问题?而理论的"超经验"的优点(superempirical virtues)也应该被看作纯粹语用的特点。

在我看来?一个辩护ibe的有效方式是要在因果说明和因果实在论之间建立起某种合适的联系。因此?我们首先需要确立起因果说明的合法性。这将开始于对于经典的?hempel式的说明模型以及它所面临的挑战的一个简要讨论。w. salmon和van fraassen已经各自提出了对于这个经典说明的两个抉择?说明的本体(ontic)概念和说明的语用(pragmatic)概念。这两个概念由于它们在认识论承诺上的分歧而不同。当van fraassen强调说明的语用方面时?salmon继续支持一个理论实在论的见解?认为引用来作为说明目的的理论实体和因果机制必须被看作是真实的 。 然而?如果关于理论实体的实在论还与工具主义或约定主义有所区别的话?那幺salmon思考问题的方式决不意味理论实体的实在性要被看做是理所当然的?毋需为之提供某种辩护。我认为理论实体的设定必须受两个方面的考虑所约束。一个"水平"的约束涉及到把假设了理论实体的那个理论或假说与相关的经验上恰当的理论"整合"起来;一个"垂直"的约束则直接来自于对于那个理论或假说的经验恰当性(empirical adequacy)的检验。当van fraassen的经验恰当性概念正确地强调了后者的作用时?他对于理论的"超经验"优点的处理则妨碍他认识到理论整合其实构成了对于说明的合适性的一个本质约束。 这也因此妨碍他对于ibe给出一个公正的说明。现在让我进一步阐明这些基本的论点。

不论一个说明是什么?它必须对要被说明的现象或事件提供某些理解。因此我们能够把说明看作是根据背景知识和(或者)一个相关抉择的对比类而作出的对于"为什幺"问题的回答。我们假设这个背景知识和这个对比类将提供充分恰当的信息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被说明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经常说科学目的在于追求对于自然事实的说明和理解 。一个理论的说明力通常被看作是它的可接受性的一个主要标准。在实际的科学实践中?这个标准通常通过组合说明?预测和确证而发挥作用。 因此?对于说明的一个令人满意的阐述必须回答两个问题。首先?它必须告诉我们一个说明是什么?以及我们如何判断一个拟定的说明是否令人满意。其次?它必须阐明在说明力和理论接受之间的联系。这些是对于任何可接受的说明理论的基本要求。

正是根据对于说明的相关性和可检验性的考虑?hempel提出了他的说明理论?经典的覆盖律模型(the covering law model)。按照hempel?所有说明能够被归结在两种模型之下?演绎-规律模型(d-n模型)和归纳-统计模型(i-s模型)。这些模型能够按照下列四个条件来表征?

1. 说明是一个具有正确的(演绎的或归纳的)逻辑形式的论证;

2. 说明的前提中至少一个必须是(普遍的或统计的)定律;

3. 这些前提必须是真的;

4. 说明必须满足最大专门性(maximal specificity)要求。

hempel认为这些条件满足了我们对于说明提出的要求。按照他的观点?通过从某些相关的前提中推导出一个给定的事件?这个事件便得到了一个说明。这里?在d-n说明的情形中,我们期待被说明项以演绎的确定性出现?在i-s说明的情形中?我们期待它以高概率或对于实际目的足够高的概率出现。hempel关于说明的主导观念,即说明作为逻辑论证的思想?因此意味着说明项要包含如此充分的信息使得允许我们要幺以归纳的,要幺以演绎的确定性推出被说明项 。

然而?人们已经发现这个经典的说法存在一些严重的困难 。简单地说?我们能够把这些困难分成为两类。首先?有时候一个事件并没有得到说明?即使它的出现能够从一些普遍的定律和背景条件中导出。其次?在另一些时候?一个事件得到了说明?即使它的出现还没有以此种的方式被导出。在第一种情形中?标准的反例来自于不对称性。hempel以可推导性为基础作出的关于单个事件说明的分析?允许我们用被说明项反过来说明说明项。例如?如果旗杆的高度能够从其投影的长度推出?那幺hempel将允许我们说后者说明了前者。但是这并不符合我们通常对于说明的理解。一些作者因此建议说说明关系是不对称的(s. bromberger 1965, 1966; m. scriven 1959)。而且?一些单称因果陈述的确具有真正说明的作用?尽管它们并不满足覆盖律模型。在日常的心理说明或历史说明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例子。另外?有一些例子满足hempel对于说明的要求?但是它们的前提却与推导出的结论的说明没有明显的关系。因此?hempel为恰当的说明指定的条件既不是充分的也不是必要的。

这些问题源于这一事实?逻辑推导是一个纯粹句法的性质?它没有给出概念资源来阐明说明项和被说明项之间的语义关系?更不用说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了。但是在这个纯粹形式的?句法的框架中?我们不可能把握说明的相关性的概念。这至少表明?在阐明一个关于说明的恰当理论时?我们必须考虑被说明的事件和被描述为说明项的事件之间的事实关系。实际上?正是这个考虑把w. salmon引向他的说明的本体概念。许多成功的说明的确显示了hempel的覆盖律模型所突出的将待说明事件置于(subsume)一般定律的覆盖之下的特点,但是这并不意味所有的事件或现象都必须以这种方式来说明。我们能够采纳什么形式的说明,是受事件之间的事实联系制约的。"置于(subsumption)关系必须按照逻辑论证形式来解释这一设定"? salmon认为?"是近代哲学最不幸的错误之一" 。为了避免这个错误?我们需要从说明的认知概念转到说明的本体概念。

按照这个本体的概念?"说明一个事件--通过定律把要被说明的事件与某些前提条件联系起来--是要把它放入一个可辨别的模式中"?这就是说?"表明它在这个世界的可辨别的模式中占据一个(规律上必然的)地位" 。这个思想至少是直观上合理的。因为如果这个世界是因果地生成的和运转的?那幺每个事件在这个世界的巨大的因果网络中将占据一个因果地位。因此?说明一个事件为什么以及怎样发生?就是要表明它为什么以及如何占据它所占据的这个地位。明显地?如果一个人拥有这个说明的本体概念?那幺一个人大概也应该承诺一种实在论的因果概念。按照这个思想?科学旨在于寻求那些能够描述世界的因果结构的理论?因为正是这样的结构决定了现象?或者是它们的原因。

这个本体论的转向不是要否认说明通常是一个认识论的概念,它所要强调的是,一个恰当的说明应该立足于事件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实?这种客观的联系或许不局限于因果联系?因为在事件之间也存在其它类型的联系?比如说?共存或共变?同一或部分-整体的联系。 因此,不是所有的说明都是因果的 。但是我认为至少有两个理由表明为什么因果关系比其它的关系更根本。首先?本体论上说?所有性质都是随宇宙的生成和演化而产生的?在这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正是因果性因素。一旦那些性质经由因果过程生成?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如下意义上能够被处理为伴随发生(supervenience)的关系?一个谓词p伴随一组谓词s发生?当且仅当p并不区分不可能为s所区分的任何实体。例如?某些晶体的光学性质在这个意义上是伴随它的微观结构而发生的。当我们按照一个晶体的某个点阵结构来说明它的某个光学性质时?这个说明不是因果的?因为它只是涉及到二者之间的结构映像关系。但是如果我们问为什么当这个晶体忍受一个强的应力时?这个光学性质会发生变化?我们的说明将不得不是因果的。因为正是这个应力(因果地)改变了这个晶体原来的结构。伴随发生的关系只是在自然事物的现存性质之间有效。这一点揭示了因果关系的优先性的第二个理由?非因果的说明基本上是寄生在因果的说明上的?它本身缺乏说明的深度和力度。例如?我们肯定不满足于说树是绿的因为它包含叶绿素。而是我们需要诉诸某个因果机制(光合作用?比如说)来说明是绿的这个性质与叶绿素之间的关系?亦即叶绿素的功能。

因果关系?作为宇宙的"粘合剂"?不仅是一个具有根本意义的本体论范畴?而且也是揭示经验主义和实在论之间的张力的一个关键。这里?一个中心的问题关系到在什么程度上我们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知识是可能的?以及如果这种知识是可能的?它如何被辩护。这是占据这篇文章的主要问题。

一般来说?寻求对于某个东西的说明是要促进对于它的理解。hempel认为?通过表明经验现象"适合于一个有规律的联结(a nomic nexus)"?我们能够系统地理解它们 。但是寻求这种有规律的联结意味揭示这个世界的隐藏的结构。科学实在论者共同接受了这个信念?存在着制约这个世界的表面秩序(apparent order)的隐藏的因果结构。

另一方面?经验主义者不言而喻地认为?人类知识不过是经验知识?它决不可能超越人类经验的界限。归纳主义和因果原则构成了经验主义的核心?它们都能够在休谟这里找到富有见识的说明。但是休谟的说明不幸地滋生了关于它们的怀疑论。归纳主义的基本思想是科学开始于观察?然后从观察移动到概括和预测。归纳主义假设存在归纳推理这样的东西。但是一些反思将表明这种推理面临一些严重的问题。比如说?从大量的实例到一个似定律(lawlike)概括的归纳推理不可能以逻辑的确定性得到保证。更严重地?如果我们想要对归纳推理提供一个形式的说明?我们碰到了归纳悖论?归纳原则不可能被无循环地证明。对归纳主义的尖锐批评,尤其是来自k. popper 和p. duhem批评,削弱了逻辑经验主义的基本主张。而且,关于归纳的怀疑论以某种方式蕴涵了关于因果性的怀疑论?给定因果关系的规则性(regularity)概念?如果归纳不可能通过诉诸过去的经验而被辩护?那幺,这种经验也不能保证因果关系将绝不变化。结果?如果归纳甚至不可能保证我们对可观察的东西进行投射?那幺,诉诸归纳来达到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知识希望就更渺茫了。这样一来?科学怎么能够理解这个世界的隐藏的结构呢?

如果科学实在论者准备接受这个结论?我们能够达到的知识至多是对于世界的可观察部份的知识?那幺,他将与经验主义者没什么不同。但是他们之间的根本分岐恰恰在于他们对待不可观察的东西的态度。经验主义者或许认为?通过诉诸一个贝叶斯式的(bayesian)途径?我们能够解决休谟提出的这些难题。这个探讨的本质思想是这样的?虽然观察证据决不可能使得一个概括或预测确定?却至少能使之可概,因此知识能够在人类经验的极限内得到担保。但是实在论者要求比可观察知识更多的东西。对于实在论者来说?达到这个目的方式之一是诉诸达到最佳说明的推理(ibe)。

虽然我们能够追溯ibe的核心思想到c. s. peirce的外展推理(abduction)的概念?实在论者使用它来为实在论提供支持只是六十年代以后的事。gilbert harman论证说?我们不应该把枚举归纳本身看作是一种有保证的非演绎推理形式?因为"把我们的推理描述为枚举归纳隐瞒了这个事实?我们的推理利用了某些引理","在分析立足于推理的知识时?这些中间的引理中起一定的作用" 。harman举的一个例子关系到对于一个人的疼痛的精神体验的知识。这里?对于这个精神体验的假定最佳地说明了在两个观察现象之间的联系。因此?在harman看来?当我们把这个推理描述为枚举推理的一个实例时?不仅中间的引理是原则上可排除的?而且这个推理没有得到辩护。只有当对于"引理"的诉诸说明了给定的资料时?它们在我们的推理中的作用才得到说明?它们的预设才得到辩护。 harman因此推断说?所有那些可能被描述为枚举归纳的实例的有保证的推理必定也能够被描述为ibe的实例。

ibe能够给予某些枚举归纳的实例以理性的保证在于下列事实。假设对于某些我们正在研究的现象p?我们已经达到了某些观察证据?但是我们还不能决定从那些证据中我们能够引出什么合理的归纳概括。不过?根据可得到的证据?我们能够尝试性地提出一些假说,譬如h和h*,来说明我们正在考虑的现象p。如果相对于证据e?h是一个比h*更好的对于p的说明?那么我们应该认为h是比h*更合理的关于p的概括。明显地?ibe的合理性是按照说明力来辩护的?它的合法性因此取决于我们对于说明力的判断。这一点将稍后详细讨论。但是为了看到ibe是如何被运用的?让我们考虑一个例子。

科学史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关于光的本质的理论?牛顿的粒子理论和惠更斯的波动理论。这两个理论都能说明光的某些现象。起初?粒子理论比波动理论更盛行。但是在1802和1804年期间?通过添加干涉定律?thomas young改进了波动理论。这个定律使得该理论能够说明大量的有色光现象。然后费涅尔表明波动理论不仅能够说明那些粒子理论也能说明的现象,如光的反射和折射现象?而且能够说明后者不能说明的一些其它现象?比如说?散射和极化。波动理论因此被推荐为ibe的一个例子。依据ibe?一个理论或假说的说明力强化了它的可接受性。从这个例子中我们能够引出两个要点。首先?ibe在某种程度上允许我们按照观察证据进行合理的外推。其次?由于我们可以应用说明性的考虑来产生和选择可供抉择的假说?因此我们或许不能在发现的语境和辩护的语境之间引出截然分明的区分。在对于实验的认识论的分析中,这一点将是非常重要。

不过?ibe的最典型的示范是在共同原因(common cause)的原则中。reichenbach首先提出这个原则?salmon随后发展了它。依reichenbach之见?每一个(正的)统计关联必须通过共同原因来说明。这个思想直观上说是这样的?由于一些明显的巧合不太可能是由机遇产生的?因此我们或许能够通过一个共同的因果祖先(causal antecedent)来说明它们。这个原则有许多奇妙的应用?比如说?在对孪生类星体0975+561 a和b的天文学发现中?以及在对于原子的实在性的证实中 。对于reichenbach来说?引入共同原因原则旨在排除"宇宙的巧合"。因此?为了应用这个原则?我们必然要引入在现象背后的不可观察的结构。虽然这并不意味为所有的物理过程寻求决定论性的因果联系?但是经验主义者仍然倾向于反对诉诸这个原则?更一般地说?反对诉诸ibe。为了更清楚地看到这个争论的本质?我们需要回想一下科学实在论者的基本主张?

(sr1) 如果我们还没有设定某些不可观察的实体的存在?我们将不能说明某些类型的可观察的现象。因此?按照ibe?

(sr2) 如果我们有好的理由相信我们需要一个设定了理论实体的理论或假说来说明这些可观察现象?而且这个理论或假说的确对于那些现象给出了较好的说明?那幺,我们有好的理由认为那些理论实体存在。

但是在我看来?对于ibe的需要不可能以这种直截了当的方式蕴涵实在论的这些主张。harman声称?做出ibe是要"从某个假说将说明证据这个事实推导出那个假说的真" 。但是至少有两个理由表明从说明到真理的推理不可能是直接的。首先?可能有几个竞争的假说说明了可得到的证据,如果ibe要得到担保?我们必须有合理的根据在那些假说之间进行判定?其次?即使我们有理由选择某个假说?即使那个假说的确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给定的现象?这并不必然意味那个假说将是真的。在做出这样的推理时?我们需要考虑一些更复杂的因素。这里我们触及到了van fraassen的建构经验论立论的基石。

van fraassen的经验主义确实非常精巧。它不仅在某些重要的方面不同于传统的经验主义,而且也享有后经验主义的科学哲学的一些特点。例如?van fraassen声称要象实在论者所强调的那样以字面的方式理解理论。另外?他也认为所有词项是理论负载的?观察是被内在地指定的,等等。因此,建构经验论者和科学实在论者之间的根本分岐?必须要在他们各自关于理性承诺的理论中寻求。简单地说?这个分岐反映在三个相互关联的方面?科学的目的?理论接受和理论说明。首先?当实在论者断言科学目的在于给予我们对于世界的实际上为真的描述?认为一个理论的接受涉及到它是真的这个信念时?van fraassen声称?"科学目的在于给予我们经验上恰当的理论?一个理论的接受只涉及这样一个信念?它是经验上恰当的"(p.8, p.10)。其次,他认为理论接受和说明是一个完全语用的事情。在他看来?"接受一个理论便是做出一个承诺?在那个理论的框架内要进一步地面对新的现象的承诺?对于一个研究纲领的承诺。承诺不是真的或假的,它们只是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被证明是恰当的或不恰当?quot;(p. 88)。因为说明涉及到理论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所以van fraassen认为它是一个语用的事情。因此?"所谓说明的成功除了能够为一个理论的经验描述的恰当性提供证据之外,还能为理论的真提供证据的问题是不存在的"(pp. 156-7)。建构经验论的信条可以总结为:

(ce1) 经验能够给予我们的只是关于可观察的和实际的东西的信息?因此我们能够有意义地对理论声称的只是经验的恰当性(empirical adequacy)而不是形而上学的真。

因此?虽然van fraassen并不像他的逻辑经验主义的前辈一样认为经验提供了所有陈述的认知意义的唯一标准?在经验恰当性是接受一个理论的唯一标准的意义上?他的确把经验的界限划定为知识的界限。由于他??弃了逻辑经验论者所采纳的对于理论的句法逻辑的途径,采纳了模型论的语义途径?上述主张也与他关于所有词项都是理论负载的主张相协调。对于van fraassen来说?这个研究方式的转向目的在于处理这一情形?一个理论的经验含义不可能被孤立地处理?但是观察/理论的区分仍然必须被维护。这里?关键的思想是这样的。首先,我们可以通过指定一族结构来表示一个理论?作为模型?这些结构能够"仿真"这个理论中的任何东西?比如说?它的全部的理论本体论和它的所有的规律上可允许的过程。其次?我们能够指定这些模型的某些部份作为直接表达了可观察现象的部分;模型的这个子类构成了van fraassen称之为经验子结构的东西。最后,一个理论是经验上恰当的?如果它有某个模型使得所有现象与这个模型的经验子结构相同构。一个理论t在经验上至少象一个理论t*一样强(用符号表示?即t > et*)?如果对t的每个模型m?存在t*的一个模型m*?使得m的所有经验子结构同构于m*的所有经验子结构。如果t > et*并且t* > et?那幺,它们是经验上等价的。

van fraassen认为?对于理论的这个表征使他能够更有力地反驳科学实在论。为此?他首先需要表明经验恰当性和经验强度是科学能够和应该追求的唯一的东西。这实际上是立足于salmon称之为"概念经验论"的形而上学见解,即?经验是我们的事实看法和理性决策的唯一合法的源泉。因此?"如果我们选择一个认知***策来控制在什么条件下?以及多远?我们将超越我们信念的证据?那幺我们将是在确定某些界限"。然而,van fraassen接着告诉我们,他"不可能设想一个非极端的理性***策竟然会***于我们关于可能的额外经验的范围的看法而确定那些界限" 。这其中意味着?如果理论要经受变更?那幺,任何合理的变更必须受制于(未来的)经验。换言之?我们不得不"拯救现象"。

与van fraassen的论证密切相关的一个论题是经验的不充分决定性(empirical underdetermination)的论题。按照这个论题?如果我们能够构造一个理论?它在逻辑上不相容于但在经验上等价于一个给定的理论,那幺,所有理论便是经验上不充分地决定的。这个论点经常被认为对科学实在论造成了真正的威胁。因为如果两个理论t1和t2是经验上不可区分的(这就是说?如果它们有确实同样的经验后承)?如果t1设定了某种理论实体?t2设定了另一种相当不同的理论实体,那幺,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任何理论实体的存在呢?van fraassen进一步补充说?如果我们试***扩展一个理论以便使之?鹩诹硪桓鼍?樯系燃鄣睦砺郓o那也无济于事。这相当于说?对于两个经验上等价的理论来说?它们当中任何一个的发展都不可能在它们之间做出判定。然而?如果这是真的?那么,我们将也没有办法判断是否它们真是经验上等价的。在我看来,正是在这个问题上?van fraassen的观点变得格外可疑。

问题是?如果没有任何经验上等价的理论在我将要指出的意义上是可扩展的?那幺经验恰当性也不可能是理论接受的首要标准。但是,显然我们有好的理由区分经验上等价的理论。比如?假设t1和t2是两个具有同样的经验上可检验的后承的理论。如果存在一个现象p?它既不是t1也不是t2的经验后承?但是我们能够按照某个更广泛的理论tc来说明它?进一步?如果tc加上某些额外的假设将推出t1而不是t2?那幺,我们似乎能够合理地认为p至少为t1而不是t2提供了间接的支持。这个思想其实已经隐含在quine-duhem论点中?理论通常并不孤立地出现?支持或反对一个理论的证据或许来自于某些预想不到的源泉。这样的证据相对于某个理论来说是预想不到的?因为它不是那个理论的定律的后承?至少不是那些定律单独的后承。但是当某些新的理论发展出现时?那个证据或许就变得与这个理论相关了。一个与经验直接相关的理论通常是一个更大的背景理论的一个部份,因此?两个逻辑上不同的理论具有同样的经验后承?并不表明我们决不可能发现新的证据或其它的经验上相关的方式来区分那两个理论。如果一个理论与另一个理论有关系,并且这种关系不是纯粹句法的话?那幺,直接的经验恰当性就不是理论接受的唯一标准。这就是说?我们也能够按照理论的一些优点(比如说?说明的统一性?简单性和精致性)来决定理论接受和理论选择?只要我们能够在认知上评价那些优点。实际上?van fraassen接受了这个主张?但是他争辩说?除了经验的恰当性之外?理论的所有其它优点都是语用的。这个思想能够被看作是建构经验论的第二个基本主张?

(ce2) "语用的优点并不给予我们在经验资料的证据之上的理由把一个理论看作是真的"(p.4)。

我们需要进一步的澄清"语用的"这个词,因为它是van fraassen学说的一个中心概念。对于van fraassen来说?这个词是要对比于"句法的"和"语义的"来理解。就理论而言?句法涉及到一个理论中的纯粹形式的联系?比如可公理化?一致性和完备性。语义涉及到理论和世界之间的联系。指称?真理和经验恰当性这样的概念出现在语义的层次上。在语言的情形中?"语用的"意味?"在一个陈述中的一些词或语法设施有一个依赖于语境的语义作用"(p.90)。van fraassen使用了两个例子来说明这点?

(1) "西塞罗死了"是真的当且仅当西塞罗死了。

(2) 在任何语言使用的情景或场合?"我是幸福的"是真的当且仅当说这句话的这个人在那个场合?在说它的时候是幸福的。

如果话语典型地是语用的?那幺,说一个话语是语用的显然并不意味它缺乏任何语义特征。而是意味着,在说出一个陈述时?这个话语的语义特点将取决于一些依赖于语境的因素,比如说?索引性(indexicality)和直接指称。一旦这些因素被决定?一个话语的语义特征也被确定。由于语言的大多数使用是语境相对的?van fraassen正确地指出,"语义学只是语用学的一种抽象"(p.89)。这个事实表明?如果语义的东西是认识上有意义的?那幺,语用的东西也是。在涉及理论的情形时?"语用的"这个词对于van fraassen来说意味?"理论评价的语言?尤其是'说明'这个词?是强烈地依赖于语境的"(p.91)。的确,理论评价和说明是相对于我们拥有的背景理论和知识条件来进行的。尤其是?说明的相关性要求我们必须最大地指定具体的说明理论和前提条件。因此?几乎所有说明依赖于语境和相对于兴趣。然而,如果科学的语言?正如van fraassen自己强调的?"应该被字面上解释"(p.10)?那幺语境的依赖性并不意味着说明和理论评价不是认知的问题。考虑下列陈述?

(1) 类型a的老鼠转变成为类型c的老鼠?但是类型b的老鼠没有转变。

(2) 类型a的老鼠经受了x射线的辐射?类型b的老鼠没有。

(3) x射线辐射诱发老鼠的基因变异。

如果这些陈述是真的?这就是说?如果它们被字面上解释来意指它们所意指的东西?那幺在(1)中所描述的事实能够通过诉诸在(2)和(3)中所描述的事实来说明。这里,我们正在使用的语言在如下意义上是依赖于语境的?这个语言关系到一个指定的实验场合?关系到一个我们认为最好地说明在(1)中所描述的现象的理论。 难道这个说明不是认知上有意义的吗?说明实际上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如果说明取决于事件或现象之间的事实关系?那幺我们没有理由把它看作一个非认知的?完全语用的问题。这个结论对于理论评价也适用。

迄今我已经批判性地考查了van fraassen的建构经验论的一些主要主张。 但是坦率地说,我高度同情他的中心主张?经验恰当性和经验强度是理论接受的最重要的标准。但是对我来说?这并不意味着理论的一些其它优点不可能充当理论接受和评价的合理标准?因为那些优点至少能够间接地体现经验的恰当性。确实?超验实在是我们无法经验到的东西。我们能够作为知识而获得的所有关于世界的东西必须立足于我们的直接经验和我们的认知构成的相互作用。但是后者能够包含那些已经在历史上证明是成功的方***原则。拒斥这些原则是要放弃经验研究的一个理性的基础。

实际上?在经验的界限内?经验恰当性的概念不是本质上不同于真理的概念。回想一下,一个理论是经验上恰当的?如果它"正确地描述了可观察的东西"?这就是说?如果"它对于世界上可观察的事物和事件所说的东西是真的"(p.14)。因此?我们能够合理地假设van fraassen并不想要摧毁某个认识论的真理概念,因为在经验的界限之内我们确实需要这样一个概念。但是人类经验的界限或许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也不是被先验地划定的。因此?就建构经验论和科学实在论的争论而言?首要的问题是?是否我们能够根据一个充分合理的经验基础来"接近"不可观察的东西?以及如果我们能够有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知识的话,我们如何辩护这样的知识。在这个问题上?van fraassen激烈地反对科学实在论。不过我发现?就理论?实验和方***之间的关系而言?在van fraassen和某些实验实在论者如ian hacking和nancy cartwright之间有某些重要的相近性。下面我将考查可观察性和可投射性的概念?由于这些概念对于理解这个争论和揭示这种相近性是关键的。 三

可投射性的问题或许是实在论的科学哲学中最中心的问题。因此?如果van fraassen想要把建构经验论看作是对于实在论的一个真正有说服力的抉择?他应该试***阐明这个问题。但是van fraassen似乎没有耐心说明这个问题。基于他对于概念经验主义的承诺?这并不难理解。在解释他的建构经验论时?他明确地说?"我选择'建构的'这个形容词是为了表明我的这样一个观点?科学活动是一个建构的而不是发现的活动?它是构造必须适合于现象的模型?不是发现关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真理"(p. 5)。因此,van fraassen把在可投射的谓词和不可投射的谓词之间的区分拒斥?quot;虚幻的和不真实的"。但是?他允许对于某些明显地算做是不可观察的东西进行推理?如果这样做保证了相关的理论在经验上是恰当的。那么,对于van fraassen来说?可观察的东西和不可观察的东西之间的界限如何确定呢?

虽然van fraassen同意实在论者?"所有我们的语言完全是受理论感染的"(p.14)?他仍然想在观察和理论之间引出一个区分。他对于理论的模型论的构造使这成为可能。不同于后经验主义的科学哲学家?van fraassen认为这个区分的确存在 ?不是在它的本体论的意义上?而是在它的认识论的意义上。本体论上?或许存在一些我们碰巧不可观察的东西。但是,认识论上?对于一个关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理论来说?我们能够相信的只是它是经验上恰当的?而不是它是真的。但是?在认识论上区分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东西的根据是什么呢?在van fraassen看来?这个根据在于人类的观察能力存在某些固有的限制。他写道?

"从物理学的观点来看,人类机体是某种测量仪器,就此而论它有某些内在的限制。这些限制细节最终是由物理学和生物学确定的。在'能够观察'这个词中,'能够'指的正是我们作为人类而不得不具有的限制"(p.17)。

如果关于人类官能的认知界限(epistemic boundedness)的论点是真的 ?那幺,van fraassen的观点看起来是合理的。造物主或许确实赠与人类一个优越于其它存在的认知地位。但是没有理由假设进化已经使得我们对于世界上的东西无所不知。因此?如果我们需要假设存在着一个***于我们关于它的观念而存在的世界?那幺,我们必须准备承认有一些东西对于我们是隐藏的。van fraassen合理地认为?"如果观察有限制?那些限制是经验科学的题材?而不是哲学分析的题材"(p.57)。因而?"为了发现由一个理论t所描述的可观察的东西的极限,我们必须探究t本身以及在t的检验和应用中用作辅助假说的理论"(p.57)。 对于van fraassen来说?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界限是要由经验科学来确定。

但是如果是这样,那幺,当他声称什么东西是可观察的是一个"***于理论的"而不是一个"相对于或依赖于理论的"问题时(p.57)?事情看起来便显得有些古怪了。因为他也同时认为"什么东西算做一个可观察的现象取决于这个认知共同体是什么"(p.19)?"取决于一些有关我们作为世界中的有机体的事实"(p.58)。这个思想似乎是与他关于可观察性对于理论的***性论点不相容的。在我看来?解决这个矛盾的唯一合理的方式是要假设?虽然可观察性的极限是由理论和我们的认知构成的本质共同决定的?我们还是应该认为理论揭示了这个世界的客观面目。实际上,如果可观察性是***于理论的?但是它的极限是相关于理论的?那幺我们必须认为理论真实地描述了这个世界。这里?客观性的含义显然超越了纯粹经验恰当性的含义。因为在一个理论的经验恰当性得到充分确认之前?为了证实这个经验恰当性?我们必须预设有一些东西是***于理论而可观察的。如果对于van fraassen的可观察性概念的这个理解是对的?那幺,他好象已经无意中承诺了某种形式的实在论。他必须相信在科学的界限内至少存在着还没有被观察到的可观察的东西。因此?在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的区分不能被先验地引出。因为现在说某个东西是原则上可观察的至少意味着,籍助于合适的理论和仪器?我们能够使这个东西影响人类感官。但是在我看来?这个可观察性的概念对于科学的实际目的是足够的。不管科学做出了什么高度理论的预言?它必须最终发现合适的方式来证实它们。我们不可能合理地假设理论实体的存在?除非有充分的经验证据暗示了它们的存在?或者除非我们必须设定它们来说明要不然我们无法合理地理解的大量现象。为了看到这一点?让我们考虑一个例子?密立根对于单电子电荷的发现。

这个发现表明?通过仔细地构造和设计实验?我们怎么能够发现一些隐藏于现象之后的不可观察的实体的事实。我假设读者对于这个发现的细节是熟悉的?因此只是引出一些必要的教训。首先?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相关的理论已经做出了这一预言?电子有负电荷。剩下来要做的工作是要填补一个空白?如果我们需要表明这个理论是经验上恰当的话。背景理论和先前证据都共同表明需要填补一个空白。幸运地,密立根通过一个奇妙的实验填补了这个空白。这表明理论和实验之间有一个重要的相互作用。一方面?理论被使用来表述有待回答的问题,指导我们设计实验来回答那些问题?另一方面?实验被使用来检验讫今发展起来的理论的经验恰当性?填充理论已经预言的空白。在对于实验和理论之关系的说明中?两个要点尤其需要强调。第一?在每个方面?实验必须是可操作的?我们必须能够合理地判定和解释实验的结果。第二?在如下意义上实验有一个相对***的作用?我们能够使用它来"创造"现象以便确证或否证一个理论?或者在不同的理论间作判决 。van fraassen对于实验和科学方***之关系的分析?原来是旨在于表明建构经验论能够充当对于科学实在论的一个完全合理的抉择。但是现在它有趣地表明van fraassen自己并不拒斥对于理论实体的推断?只要这种推断能够为一个理论的经验强度提供支持。那幺?科学实在论者和建构经验论者之间的本质区别究竟何在?

一个仔细的考查将表明?在对于密立根的油滴实验的分析中?van fraassen使用的推理原则在形式上与达到最终说明的推理(ibe)并无不同。ibe能够被简单地***式化为?

(ibe) q 是这种情形。

如果p是这种情形?那幺q将是这种情形。

因此?p是这种情形。

这里?第二个语句应该被理解为最佳说明的一个简化形式。回想一下?在密立根油滴实验的情形中?推理的要点是这样的?这个理论将是经验上不恰当的?除非表达了对于某个理论实体的预言的空白已经得到填充。因此?我们或许可以把van fraassen的推理称为达到最大的经验恰当性的推理(iea)。如果我们用't'表示这个陈述"一个理论要是经验上恰当的",'s'表示对于理论实体或者相关性质的预言?那幺iea是?

(iea) t将不是这种情形?除非s。

s是这种情形。

因此,t是这种情形。

容易表明iea在形式上等价于ibe。实际上?它们之间的相似性不仅在纯形式的等价上,因为在它们各自的应用中?它们包含了关于某个迄今尚未被观察到的东西的假说?虽然这个假说在这两种情形中可能得到了不同的处理。在这点上?实在论者能够同意van fraassen?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界限至多是粗略的。但是他或许要求一些更多的东西,他或许假设:不仅经验概括能够被确立起来?而且在充分合理的经验基础上对于理论实体的推理也是可能的。因此,这个实在论者和van fraassen之间的分岐体现在他们对于如下问题的回答中?是否按照经验基础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推理是合法的?van fraassen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大概是否定的。因为?在他看来?

"相信最佳的说明不只是要求我们评价一个给定的假说。它还要求超越如下这个比较判断:这个假说好于它的实际对手。当这个比较判断实际上是(按照证据做出的)一个'权衡'时,这个额外的举动--姑且称为放大的举动--却不是。对我来说?为了把集合x中最好的东西看作将很可能是真的,我们需要一个先前信念,在x中发现真理的可能性要比不发现大" 。

这个评注暗示了做出这种推理的一个方***原则。这里?van fraassen的思想是?只有当我们能够在经验上直接确认这个推理的对象时?这个推理才是可能的。然而?ibe要求我们确定某个理论或假说?它对给定现象的说明比任何其它对手给出的说明都要好。在van fraassen看来?这个比较判断完全超越了经验证据?如果这样的判断要被作出?那么它是基于一个纯粹的信念?这个当选的理论或假说很可能是真的。但是对于van fraassen来说?理论的选择和评价是纯粹语用的事情?它们并不涉及到真理。

然而?正如我已经表明的?理论评价的语境依赖性并不意味着理论的评价和选择是非认知的。我们能够按照充分理性的根据(比如说?说明力)来选择一个理论?如果说明是建立在事件或现象之间的事实关系上。在这点上?值得我们注意的是van fraassen对于可投射性的断然否定。因为甚至就可观察的世界而论?如果我们需要确立起任何似定律的概括?那幺可投射性的问题仍然存在 。虽然van fraassen持有一个关于定律或规律性的怀疑论?我们能够以g. moore捍卫常识实在论的方式来反驳这种怀疑论?如果没有定律?那么也就没有推理和信念。比如说?如果没有规律性?van fraassen怎么能够知道经验的恰当性能够被看作是理论接受的一个标准呢?进一步?如果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界限是要由科学本身来确定?为什么是否一个谓词是可投射的问题就不应该由科学方***的实践来解决呢?在他对于休谟问题的解决中?nelson goodman正确地建议说?只是按照公认的推理实践?归纳推理的原则才能得到辩护。如果这个辩护程序被合理地接受?那么它将意味着:大概通过某种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规范的东西能够从描述的东西中突现出来。关于这点,goodman写道?

"辩护的过程是在规则和已被接受的推理之间进行相互调节的微妙过程,对于无论何者来说,唯一需要的辩护在于所取得的这种一致。... 所有这一切同样好地适用于归纳。一个归纳推理是按照普遍规则得到辩护的,而一个普遍规则是按照已被接受的归纳推理而被辩护的。预言被辩护,如果它们符合有效的归纳准则;那些准则是有效的,如果它们精确地整理(codify)公认的归纳实践" 。

因此?依goodman之见?归纳问题不再是一个证明(demonstration)的问题,而是应该成为关于归纳推理的有效性问题。但是归纳推理如何是有效的决不是一个纯形式的问题?而是必须按照我们接受的推理实践来解决。如果归纳推理实际上能够向我们提供充分可靠的知识或信息?那幺它得到辩护。这个辩护必定在根本上涉及到考查人类与世界的相互作用。正是这个事实使得实在论者对于真理作为成功的保证的预设看起来合理。我们需要真理的概念,因为我们在认识论上需要某种东西?按照它我们能够判断我们的认知和推理实践?亦即审视我们的信念形成机制的可靠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能够有意义地说?如果科学实践是可能的?那么就必须存在一个***于我们对于它的观念而存在的世界。确实?经验是我们知识的基本要素?但是它不是一个不可错的要素。它也不是某种勿需进一步的说明或辩护的"给与"(the given)。因此?甚至在经验科学内?van fraassen的如下断言也是假的?"对于一个科学方法来说?没有必要表明这个方法怎么能够使科学家把可投射的东西与不可投射的东西区分开来"(p.29)。当然?对于一个给定的方法的辩护必须终止于某处,但是不管怎样?我们需要按照直接经验或者按照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推理来辩护对于知识的主张。在我看来?在这两种辩护之间的差异只是一个方式和程度的问题?因为它们都取决于按照一个充分合理的经验基础来解决可投射性问题。

但是依我之见?可投射性与可观察性属于同样的范畴。一个谓词或一个假说是否可投射的是要由特定的理论和方***实践来解决。因此可投射性判断的成功关键取决于背景理论对于那个判断的支持?取决于对于相关预言的实验确认。这个观点充分符合goodman的见解:我们应该把可投射性问题处理为证据和假说之间的确证关系的问题。但是?这个关系的判断不只是涉及到关系项(证据和假说)?因为"每当我们着手从一个给定的基础来决定一个给定的投射的有效性时?我们有而且利用了大量的相关知识" 。"相关知识"这个概念在这里相当重要,因为它至少表明?对于理论间关系的考虑为决定一个可投射性判断的有效性施加了重要约束。但是我想要强调的是?对于因果说明和因果推理的考虑具有至少同样的重要性,然而?为此我们需要对于因果关系和因果说明采取一个非休谟的探讨 。

这个探讨的主要思想能够被简单地阐明如下。首先?因果关系要被看做一种自然必然性,其本质不是先验地定义的?而是取决于经验上确证的理论发现。迄今我们还没有一个各门科学都能够使用的统一的因果性概念,而是对因果性有各种各样的说明?服务于各自的特殊的说明目的。因此?似乎没有理由认为因果陈述的认知内容必须由支持它们的观察陈述的认知内容来决定或定义。相关地?与休谟式的观念相反,我们应该把自然种类?可观察性和共相这类范畴如此规定,在我们对于所涉及到的因果力和因果机制的知识的基础上,使它们恰当地反映这个世界碰巧具有的特定结构。因此我假设这个世界的因果结构是具有不同的层次的。这个非休谟的探讨的重要性能够在实际的科学实践中显示出来,最好的通过一些例子来阐明它。

第一类例子涉及到因果说明和因果推理之间的关系。回想一下?ibe是否是合法的关键取决于被选择来提供'较好'说明的理论或假说是否得到合理辩护。在大多数情形中,ibe被用来推出理论实体的存在?如果这个拟定的说明是成功的。但是问题是?我们怎么能够从一个纯粹认知的事情(来自于说明的推理)中推出一个具有本体论意义的东西呢?答案是,因果说明的实在论蕴涵对于理论实体的因果推理的实在论。通过分析法国物理化学家jean perrin对于探究原子实在性的十三种不同方法?w. salmon阐明了这个思想。但是就这同一个分析而言?nancy cartwright另有见解。在她看来?perrin做出的不是达到最佳说明的推理?而是达到最可概原因的推理。因为perrin明显地怀疑某些用来计算阿伏加德罗常数的值的模型恰当性,但是所有的模型达到了同样的结果。这个巧合只有通过诉诸下列事实才能得到说明?"原因的结构物理上决定了后果的结构"?因为"原因使得后果以它们经由具体的因果过程发生的方式出现" 。关于因果关系的考虑构成了对于ibe的重要约束?因为ibe的合法性受制于非赘余性(non-redundancy)约束?而一个公认的因果说明最好地满足了这个约束。无论如何?原因和后果是唯一实际的可能性?因此,因果关系的实际有效性对于我们能够采纳的说明施加了必要约束。反过来说?有好的理由接受一个因果说明?就是有好的理由相信构成了那个说明之基础的因果过程(或者相关的实体或性质)确实存在。但是不要简单化这个过程。相反,我们必须仔细地处理它?尤其是当我们把理论实体设定为原因时。ian hacking已经正确地论证说?只有当我们能够设计合适的实验来处理我们设定的理论实体?以致于创造我们能够通过实验仪器来观察和测量到的效应时?我们才能够接受那些理论实体。理论实体的假设的存在得到保证?因为它们因果地干预了现象和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van fraassen对于实验的说明本质上非常接近于hacking的。因此?van fraassen没有理由拒绝在实验和因果说明的基础上对理论实体进行推理。

在这种推理中?关键的是要决定实体是纯粹人为的实验产物(或工具的虚构)还是真正的自然种类。我先前已经说过?实验和因果实在论一起对于这种推理施加了必要的限制。这些限制旨在于帮助挑出相关的自然种类。自然种类的问题或许是科学实践和科学哲学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因为其它许多重要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它。比如说?自然律和共相的问题?归纳和可投射性的问题?意义和指称的问题?以及理论间的还原和"专门科学"的说明自主性的问题?等等。一个令人满意的科学方***必须设法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在判断和决定一个自然种类是什么时?我们通常有困难?因为这个概念的确定取决于许多其它的概念。许多在传统上算作自然种类的东西现在证明只是"实用种类"(practical kinds)?即被归结在"实用定律"之下的种类 。虽然我们把自然种类看做是定律约束(law-bound)的种类?实际上并非出现在一个定律中的所有词项都有资格算做自然种类词项。另一方面?由于因果关系在自然界中的特殊地位?因果关系的实际有效性原则或许能够帮助我们确定自然种类。我们能够相信在高度抽象的理论定律中(比如在量子电动力学中),我们设定的理论实体是存在的?仅当借助于适当的唯象定律?我们能够指定它们的具体的因果作用。用亚理士多德的话说?正是实际的因果关系实现了从潜能(potentiality)到现实(actuality)的转变?因此揭示了这个世界的"隐藏"的结构。用康德的话说?那意味着现象在认识论上先于本体。不管怎样?因果的展现是从本体到现象的转变中的一个关键步骤。

正如我已经强调的?可投射性判断是后验的经验判断。这个判断一方面取决于对于预言的实验证实?另一方面取决于某个公认的理论和方***传统。可以设想,某些高度理论的预言至少暂时得不到直接的经验证实?但是它们不应该被看作是经验上无根据的。除了直接的经验证实之外?科学家能够发现其它的方式合理地拥有它们。例如?在对理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研究中?我们能够发现一些具有直接的经验支持的蕴涵。如果理论t1在van fraassen的意义上是经验上恰当的?理论t2和t1之间有某些"正的"关系(比如说?t1和t2能够被整合进入另一个广泛的理论?或者把t2引人t1将使得t1的说明力得到扩展)?那么t2将在经验上得到间接支持?即使迄今为止它还没有任何经验上可检验的推理。在我看来?这表明那些在van fraassen的意义上是"语用"的理论优点实际上是认知上有意义的?能够贡献来判断一个理论的经验恰当性?虽然不是以直接的方式。还有另一个理由考虑"超经验"(superempirical)的优点的重要性。正如我已经表明的?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界线不能被截然分明地引出。实际上?正如van fraassen自己承认的?大多数观察是理论负载的。paul churchland已经巧妙地表明?知觉在如下意义上是可塑的?知觉在于对包含在我们的感觉或感觉状态中的自然信息的概念的利用。一种有机体有什么知觉取决于其语言和一般的概念体制的结构和内容。因此?我们的知觉判断的恰当性至少部分地取决于理论或概念背景的恰当性。而我们恰好是要按照那个背景的词项来构造我们的知觉判断。因此?它们不再能够充当理论上中立的判官来判定世界上存在着什么或不存在着什么。结果?我们的观察信念的认知状况根本不比我们的非观察信念的认知状况更优越。有一种关于经验的优越性这个乐观主义的观点的健康的怀疑论。这种怀疑论来自于历史的归纳和进化的考虑?

"人类理性是一个通过从过去的经验中进行学习而不断改进的寻求、识别、储存和利用信息的等级结构。但是这种启发式的学习策略是被随机创造的。宇宙学上说,它们是在一个非常狭窄的进化环境中被选择的。如果人类理性完全摆脱了虚假的策略和根本的认知限制,那将是一个奇迹;如果我们公认的理论不能反映那些欠缺,那将是双倍的奇?quot; 。

因此?就人类认知的本质而论?我们的观察的本体论并不比我们的非观察的本体论处于更优越的地位。这样一来?即使经验是我们知识的直接来源?它们也不是判断理论的唯一合理的根据?因为观察陈述实际上已经是理论负载的。因此?如果理论的"超经验"的优点确实反映了我们的认知实践和方***原则?它们在理论评价甚至在可投射性判断中将是认知上有意义的。这个思想最好是针对van fraassen的如下评注来理解。van fraassen写道?"对于一个理论所声称的其它优点只是语用的优点。就它们超越了一致性?经验恰当性和经验强度而言?它们是无关于这个理论和世界之间的关系?而是关系到这个理论的使用和用处?它们提供了***于真理问题的理由来偏爱这个理论"(p.80)。van fraassen明显地把这些优点看作是语义上无关的。但是正如我已经表明的?这些优点在van fraassen的意义上是语用的?根本不意味着它们缺乏认知涵义。如果那些优点不首先具有认知价值的话,我不知道它们在理论评价中将有什么用处。不管一个理论是多么抽象?它最终将不得不以某种方式与这个世界发生联系。确实?当van fraassen强调"经验恰当性是先决条件?我们并不说我们有一个说明?除非我们有一个可接受的用来说明的理论"(p.95)时,他是对的。然而?他似乎忘记了我们也能够间接地确认一个理论的经验恰当性。如果我们在语义上而不是形式上解释van fraassen称为"超经验"的优点?它们将在这种确认中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论证这一点?让我们只考虑简单性的概念。van fraassen承认简单性是理论选择和评价的一个标准。但是简单性不是一个能够纯形式地处理的概念。如果我们先验地认为这个世界很可能是简单的而不是复杂的?那必定是荒谬的。但是当我们以某种更实质性的方式来理解这个概念时?事情将变得不同。一个这样的方式是把简单性与说明联系起来。这里?一个公认的方***的原则是?理论的构造或发展应该设定尽可能少的辅助假说(更不用说特设性的假说)。如果一个理论需要设定一套辅助假说来说明一组现象?那幺我们能够把简单性理解为是这个辅助假说的的集合的大小和本性的一个函数。一个理论t1比另一个理论t2更简单,如果t1无需象t2那样作大量的假设便能够说明一组事实。譬如,简单性可以通过说明的统一或者理论间的还原达到。在这个意义上?简单性的提高或许表明我们已经获得了对于世界的一个更深的?更逼真的描述或理解。例如?lavoisier的氧化说比燃素说更可接受?至少因为后者假设了另一种"物质"即燃素的存在?而且燃素后来被表明不过是纯粹的理论虚构。这个世界在某种意义是"隐藏"的,如果不对它进行表达和干涉?它不可能向我们呈现出它的本来面目。但是我们的知识一般来说总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o我们对于假说的设定就是不确定性的一个标志。当某些不确定性被消除时?会使一些辅助假说变得不必要。因此?当实在的某个更深层的结构被揭示出来时?一些理论能够被某个更根本的理论统一或整合。在我看来?我们能够合理地理解简单性和说明的统一只是在如下意义上?相关的理论描述了某个基本的因果结构的那些先前被认为是分离的和不相关的部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能够说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比牛顿力学更简单?更接近真理。

迄今我一直在建议?如果在科学说明中?我们能够认为因果实在论对于理论的"超经验"优点的功能施加了重要约束?那幺那些优点将是认知上有意义的。事实上?它们是真正的优点?因为它们部份体现了我们的认知实践的成功或可靠性?从而形成了一个值得接受的研究传统。甚至什么谓词要被看作是基本的也必须按照这个研究传统来定义?因为这个传统也相关于我们的语言实践和普遍的概念体制。van fraassen正确地指出?接受那些优点是要承诺到某个研究传统。但是把那些优点看作是纯粹"语用"的将倾向于导致极端的相对主义。如果我们要避免相对主义?但是同时又试***承认概念体制的重要性?h. putnam的内在实在论或许是一个合理的抉择。

进一步?如果我们能够有认知上充分的根据合理地判定哪一个理论较好?那幺ibe将在认识论上得到辩护?它的合法性进而得到保证。我们已经看到这在因果知识的情形中是如何可能的?而因果知识构成了整个人类知识的奠基石。实际上?人们通常说?是实在的就是要有因果力的。这句话确实有些道理。但是在应用这个准则时?我们需要格外谨慎。如果我们把实验(experimentation)广泛地理解为通过仪器对实在进行表达和干预?那幺,在决定从充分合理的经验资料外推不可观察的东西的合法性时?诉诸实验是关键的一步。在这点上?van fraassen的保守主义确实是对于极端的自由主义的一副有效的解毒剂。因此,当hacking说"或许对于宇宙有另一个同样符合于现象的表达?在这种表达中黑洞变得不可能" ?他对于黑洞的怀疑是相当可理解的。但是在我看来?如果预言黑洞存在的理论经验上强于其它的天体物理理论?那幺要维护那个理论便是合理的?即使黑洞是理论上不可观察的。

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是要消除在科学实在论和建构经验论之间表面上的对立。我的主要论点是这样的?一方面?没有经验就没有知识?另一方面?没有一个认识论的真理概念就没有人类知识的进步。经验知识实际上来自于对于实在的经验的构造,但是经验不是消极地在那儿等待我们在认知上去接近的"给与"。只有通过某个观点或视野?我们才有对于事物的经验。客观化是这样一个"超然的"视野?借助于它?我们能够超越任何特定的观点?以便更充分地领悟到世界的本来面目。然而?正如量子实在的情形似乎向我们表明的?一个更"超然的"视野并不必然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所有的实在。那些在历史上形成而且已经被证明是方***上可靠的认知实践和理论传统?对于我们所采纳的视野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我们需要它们,因为我们不是认知上完美的。正是通过这样的视野?现象更精确地呈现给我们。现象和视野因此构成了实在的本质部分。一个本体的世界只是一个认识论的预设?按照这个预设,人类理性寻求进入对于世界的更深入完备的理解。因此?在我看来?科学目的在于通过从任何合理的人类视野中拯救现象来把握世界的根本结构 。

参考文献

1、bas c. van fraassen (1980), the scientific image (oxford: clarendon press)。在正文中涉及到引用van fraassen的这本书时?我将只是注明页码。

2、w. salmon (1984), scientific explanation and the causal structure of the world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3、e. nagel (1961), the structure of science (new york: harcourt publishing company), pp.4ff.

4、c. g. hempel (1965), "studies in the logic of explanation", in hempel (1965), 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5、w. salmon (1984), op.cit., p.92.

6、w. salmon (1984), op.cit., p.92.

7、w. salmon (1984), op.cit., p.18.

8、参阅peter achinstein (1983), the nature of explana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9、hempel (1965), op.cit., p.448.

10、g. harman (1965), "the 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 philosophical review 74, p.91.

11、关于一个详细的说明?参阅w. salmon (1984), p.159, pp.213-227。

12、g. harman (1965), op.cit., p.89.

13、bas van fraassen (1985), "empiricism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in paul churchland and c. a. hooker (eds.), images of science, p.254.

14、这个一般的思想是这样的?在我们对于世界的一个真实完备的说明的接近上?我们的认知机构的本质对此施加了重要的约束。noam chomsky(1975)或许是最系统地引入这个思想的第一人。他区分了两类问题?人类心灵原则上被装备来解决的问题和系统地逃避我们的知性的神秘的东西(mysteries)。在一本关于心灵的模块性的著作中?jerry fodor认为?人类的认知结构是由模块输入系统和中央系统构成的。模块系统是功能上具有特殊目的的计算机制?那些机制被设计来只是解决某一类型的计算问题。知觉是这样一个模块系统。任何这样的模块系统在如下意义是认知上被界定的(cognitively bounded)?它对于我们能够拥有的信念施加了认识论上重要的限制。

15、通过分析现代物理学中的一些重要的实验?alan franklin论证了这点。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从不同的理论模型中?对于一个假设的理论实体的某个性质的同样的值能够被计算出了。hacking论证说?如果同样的模式是由两个全然不同的物理系统产生的?那将是一个违背常理的巧合。在van fraassen这儿?这种情形或许表明那些理论模型是经验上不可区分的。然而?按照franklin的分析?从"不同的"仪器中?一个假说能够得到比它从"同一"实验的重复那儿所得到的确认更多的确认。这里?"不同的"这个词意味?实验设计的理论是不同的。因此?在不同的实验情形中?我们能够对于这个假说做出不同的概率指派?这些指派表达了"理想的实验者"的信念结构。这里我们只需要强调两个要点。首先?由于一个假说能够从不同的实验中得到不同的确认?由于这种差异是体现在相关理论的差异中?因此van fraassen的论点--经验是等价的理论是不可区分的--似乎是可疑的。

其次?由于实验在理论的确认中能够有相对***的作用?quine-duhem论点或许在某种程度上被削弱。所有这一切揭示了理论和观察(或实验)之间的关系的复杂性。参阅alan franklin (1986)?the neglect of experiment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6、bas van fraassen (1989), laws and symmetr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 143.

17、参阅 d. armstrong (1983), what is a law of natur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也看fred dretske (1977), "law of nature", philosophy of science 44: 248-268。

18、nelson goodman (1977), fact, fiction and forecast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 67.

19、ibid., p. 87.

20、参阅 richard boyd (1991), "observation, explanatory power and simplicity: toward a non-humean account", in boyd, etal., (eds.),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cambridge: the mit press), 349-377。

21、nancy cartwright (1983), how the laws of physics li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p. 85.

22、参阅ian hacking (1983), representing and intervening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尤其是第十三章。

23、参阅paul churchland (1989), "conceptual progress and word-world relations: in search of the essence of natural kinds", in churchland (1989), a neurocomputational perspective (cambridge: the mit press), 281-295。

24、同上引?p. 140。对于知觉可塑性论点的详细讨论?看paul churchland (1979), scientific realism and the plasticity of mi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个性说明篇4

一、说明文教学内容应体现简约化

说明文教学的目标之一是落实好文本所提供的科学知识。要让学生通过阅读文本获得科学知识,这一教学目标落实起来还是有诸多制约因素的。以下我们来了解一下初中学生学习说明文的实际情况。

(一)学情分析

初中学生最难以接受的是说明文文本的知识性极强,有些知识还过于深奥,阅读时体验不到快乐。如何简化说明文文本中的知识性教学内容,是摆在教师面前的一个问题。

(二)教学内容选择

教学是简约的艺术,要把复杂的简单化,把深奥的具体化。从学情出发,我们可以从两个途径来选择说明文的教学内容。

1.用“填写表格”的方法来落实知识

在初读课文、整体感知时,教师一般会提出一些问题。如在教学《说“屏”》时,教师就可以提出以下几个思考问题:①通读全文,说说本文介绍了哪些“屏”的知识;②用一句话概括相关“屏”的知识;③说说文章介绍“屏”时分别用了哪些说明方法。同时,不妨设计一张表格(如表1)来帮助学生梳理教学内容。这样,知识梳理就会更集中,学生的思考也会更具针对性。

2.用“写说明书”的方法来落实知识

说明书是比较常见的介绍信息的资料,在教学中我们可以使用“写说明书”的方法来启发学生梳理信息。这样,学生会有新鲜感,对学习说明文也就不会感到枯燥乏味了。如教学《生物入侵者》时,教师可以这样设计说明书(如表2):

二、说明文教学内容应渗透PISA理念

说明文教学的最高目标是让学生在学习知识的基础上运用知识,培养学生解决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当前的说明文教学,在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究能力方面可以说是非常欠缺的。这也成了学生对说明文学习兴趣不高的一个原因。

(一)学情分析

学生普遍认为说明文学习太过机械化,只要记住说明文的一些知识要点就可以解决学习中的一些问题了。学生对说明文内容的解释和分析的能力严重不足,在中考说明文阅读探究题的答题时失分较高。这说明我们的课堂教学对学生在思维上的训练是严重滞后的。

(二)教学内容选择

教学中我们不妨引进PISA阅读理念,转变我们以往重知识轻能力的片面做法,进而在说明文教学中注重学生的思维能力培养。PISA是当下所流行的一种阅读评价策略,所评价内容之一是学生的阅读能力。PISA阅读理念对“阅读素养”的界定是:“为了实现个人发展目标、增长知识、发挥潜力并参与社会活动而理解、使用、反思书面文本并参与阅读活动的能力。”当今教育正在逐渐走向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方式,从强调记忆背诵转变成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学生需要学会从外在世界取得信息、解决问题,并且将问题与课本里的基础知识相结合,建立起自己的知识结构。在说明文教学中,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

1. 培养学生获取信息的能力

说明文教学中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从文本中寻找信息的能力,引导学生将自己需要寻找的信息与阅读文本中的原始信息相联系,以快速得到所需要的结果。文本中学生所需要的信息往往处于一个句子(或段落)中,或隐藏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句子(或段落)里。教师可以指导学生通过信息的特征、时间、背景等基本元素,去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比如教学《恐龙无处不在》时,教师可以这样引导学生去寻找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1)确定疑惑问题。教师可以在课堂里这样问学生:“阅读这篇课文,你最想提的问题是什么?”然后再汇集学生的疑惑,总结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

(2)指导寻找信息。学生明确问题后,教师就可以让学生从文本中寻找信息。同时,教师可以讲一些寻找信息的方法,比如圈点勾画法、中心句概括法、关键词提炼法等。

(3)交流信息。学生通过快速阅读后,教师就可以要求学生把自己找到的有用信息概括而简洁地表达出来。

让学生快速而又准确地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这种能力的培养也要结合学生的学情。能力比较强的学生,信息查找目标可以高些;反之要求可以放低。

2.培养学生解释文本的能力

说明文教学中,教师要努力培养学生利用文本信息解释文本的能力。教师应要求学生对文本信息加深并扩展自己的理解,再结合自己的知识结构,从而得出文本中没有明确陈述的内容。如教学《大自然的语言》一课时,教师可以这样设计教学:

(1)导入课文。用白居易的《大林寺桃花》来引导学生探究:“大林寺的桃花为什么四月才开花?”

(2)整体感知。启发学生快速通读全文,并用文本中的知识来解释这种现象。

(3)探究学习。从文本中找出几种物候现象,并要求学生分析原因。

(4)学以致用。让学生充当气象学家为农业生产提建议。

这样的教学主要是引导学生自己去探究影响物候现象的因素。学生通过自己阅读课文,自然就能明白物候学的相关科学知识。这比侧重于科学知识传授的教学要好得多。

3.培养学生反思评价的能力

说明文教学中,教师还可以培养学生利用文本内容开展反思评价的能力,要求学生把在文本中找到的信息与其他知识相联系,并结合自己原有的知识、想法和经验作出综合判断,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见解。如教学《落日的幻觉》一课时,教师可以采用王维的诗句“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来引导学生评价诗人的这种说法是否正确:“诗人王维描写的落日是圆的,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吗?请同学们仔细阅读课文,然后说说自己的探究发现。”学生通过细读课文后,也就可以自然地知道王维所描写的落日形状是一种幻觉,是光折射的缘故。

教师还可以要求学生客观地评价作者的写作意***。如在教学《说“屏”》一课时,教师可以抓住作者的写作意***来设计教学:“作者说:‘诚如是,则我写这篇小文章,也就不为徒劳了。’你觉得作者为什么会这么说?”这个问题的设计主要是引导学生要明确作者的写作意***。学生通过对问题的思考和回答很自然地就能明白作者在宣扬“屏风”所具有的文化功能,知道了作者的写作意***,也就能明白《说“屏”》这篇课文要学的是屏风所蕴含的文化功能,唤醒继承和保护祖国优秀文化传统的意识,而不是学习有关屏风的一些知识。

三、说明文教学内容应凸显文学性

说明文教学中,教师往往会忽视文本所具有的文学性,而这些富有文学色彩的内容恰恰是学生乐意接受的。新课标提出,语文教学要培育学生热爱祖国语言文字的情感,品味文字背后所蕴含的语言美和情感美。最能体现说明文文本语言美和情感美的教学点是那些文学性较强的内容。

(一)学情分析

相对于文学作品的阅读来说,学生阅读说明文时缺少个性化的感性体验。所以,说明文教学中,教师也应充分考虑到选一些文学性强的内容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教学内容选择

说明文的文学性主要体现在文本中所引用的材料,比如引用一些古诗、名言、典故、谚语、文言等。这些内容会使说明文增色不少,教师可以把这些内容的教学作为课堂教学的亮点来处理,这样就可以改变以往说明文教学的单调性,让学生真正喜欢上说明文阅读。

1.用“资料”来丰富文学性

说明文往往会引用一些诗句和典故来丰富文章内容,增强文章的可读性。教师可以把这些内容进行拓展,丰富说明文教学内容。比如《说“屏”》一文中出现了有关“屏”的诗句:“银烛秋光冷画屏,轻罗小扇扑流萤。”教师就可以利用文中的注解和对这首诗的解读等资料来辅助教学,进一步引导学生了解“屏”在古代所具有的文化功能。需要指出的是,教师在利用“资料”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厚实资料内容。文中的注解可能比较简单,教师应在备课时多阅读些资料,丰富注解中的内容。

(2)选择适宜的内容。补充资料时教师应有所选择,选择跟注解内容联系最紧密的资料,联系不大的应舍去。

(3)巧用资料内容。教师应引导学生巧用所补充的资料,培养学生利用资料发现问题和探究问题的能力。

2.用“情感”来感悟文学性

说明文和其他的文学作品一样,也寄托了作者丰富的情感,作者在文中所流露的情感往往是教学的生长点。如教学《说“屏”》时,教师可以围绕作者的情感来设计:①作者对“屏风”寄托着哪种情感?②这种情感在文中具体是怎样体现的?在学生思考这两个问题的基础上,教师可以进一步追问:“‘屏风’已离我们的生活越来越远,作者通过这篇文章要表达什么?”这样,就可以引导学生从作者的情感中体会写作意***。说明文教学不可以教得太呆板,也应上出课堂的灵气,而这“灵气”不妨试着从作者在文中所表达的情感中去寻找。

3.用“语言”来品读文学性

好些说明文是说明中结合描写的,描写的出现使文章更加生动,更富有说服力。品味说明文中的描写点是说明文教学的重点。围绕文本中的教学点,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去分析运用描写的用途。课文《桥之美》中有许多描写,具体出现在文章的第二段和第四段中。围绕第二段中的描写,教师可以这样问学生:“桥的诗境美、形式美、对比美、结构美是怎样体现出来的?”围绕第四段的描写内容,教师又可以这样问学生:“文章是如何体现乌镇的桥和河中芦苇搭配之美的?”

说明文的语言美还体现在文本中处处使用到的修辞手法。在教学中赏析“修辞”,也应是我们教学中的重点。说明文中的修辞格教学,我们要落实两个方面的知识点:一是了解修辞格的特点和内容;二是体会运用修辞格的作用。课文《旅鼠之谜》中有这么一句话:“这与自杀没有什么区别,就像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的敢死队差不多。”对此,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思考以下问题:①文中采用了哪种修辞手法?②文中把什么说成了敢死队?这样写有何用处?③“敢死队”的特点是怎样的?这些问题的提出主要是让学生理解旅鼠的自杀行为是出于自愿的,是一种自觉的行为。文字的背后有着很深刻的内容,教师要通过恰当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去触摸和体验这些美丽的东西。

四、说明文教学内容应突出趣味性

说明文教学中教师也要关注教学内容的趣味性。说明文教学的枯燥乏味,不仅让教师提不起兴致,更让学生叫苦不迭。其主要原因就是教师在教学内容确定时忽视了说明文文本的趣味性。

(一)学情分析

初中学生对未知世界往往充满好奇,求知欲相对也比较强。好奇心是个体遇到新奇事物或处在新的外界条件下所产生的注意、操作、提问的心理倾向,是个体学习的内在动力。在说明文教学中,教师要悉心呵护学生的好奇心。

(二)教学内容选择

说明文教学中,教师应该不断激发学生的好奇心,以保持学生对学习的浓厚兴趣。

1.巧用媒体激发学习兴趣

在传统的说明文教学中,大部分学生是被动地参与,大都缺乏学习兴趣,师生间也缺乏交流。对此,围绕说明对象引进多媒体资源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多媒体的直观性可以帮助学生去认识事物和那些抽象的概念。多媒体的使用需要教师精心选择和编排,整堂课选择多媒体资源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针对性原则。所用的多媒体资料是为突破说明文教学重、难点服务的,不是以课堂形式的多样化为出发点的,所选的多媒体资料应紧扣住说明对象和具体的事物。比如教学《故宫博物馆》时,教师可以围绕“三大殿、后三宫”讲讲用途、位置以及相关故事,可以播放一些相关内容的视频,让学生对故宫博物馆建筑有一个感性的认识。

(2)适宜性原则。所选的多媒体资料是为了有利于学生加深对科学知识的理解而准备的,应来自于学生所了解的生活实际。比如教学《生物入侵者》时,教师可以播放一些学生了解的“水葫芦、加拿大一枝黄花等生物入侵者”视频资料,增加说明文的可读性。

(3)精选性原则。多媒体资料名目繁多,举不胜举。教师在备课时应把握“精选”这个度,删去那些可有可无的资料,用上那些非用不可的多媒体资料。

2.参与讨论激发学习兴趣

新课程背景下的语文教学提倡开展交流讨论活动,让学生在讨论中碰撞出智慧的火花。说明文文本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有争议性的话题,教师可以让学生结合自己的认识和课文的学习积极地参与到话题的讨论中来。如教学《奇妙的克隆》时,教师可以让学生探讨“克隆人的利与弊”。讨论时教师要明确讨论步骤:

(1)明确观点。要求学生围绕话题提出自己的观点,然后把学生分成两派进行辩论前的准备。

(2)陈述理由。要求学生利用文本的相关信息和自己已有的知识储备来阐述观点。

(3)针锋相对。辩论的目的就是让学生通过讨论激起智慧的火花,教师要做到审时度势,努力营造热烈而紧张的讨论氛围。

3.讲述故事激发学习兴趣

在现代文教学中,学生比较喜欢阅读小说。究其原因,小说有极强的故事性可能是学生喜欢的主要原因。在说明文教学中,教师可以把“故事”作为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一个教学生长点。教师可以寻找文中的“故事点”进行相应的拓展,使课堂充满趣味性。如何挖掘“故事点”呢?不妨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精心选择故事点。教师在备课时要认真细读文本,从说明文文本中选择和说明内容相关的趣闻轶事。如教学《说“屏”》时,教师可以抓住“旧社会男女有别,双方不能见面,只能借助屏风了”具体展开,让学生喜欢上屏风。

个性说明篇5

一、“情况说明”的应用现状及弊病

(一)现状

“情况说明”并不是一个规范化的法律专业术语,而是刑事司法实务中一种概括性、习惯性的称谓。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及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对“情况说明”的性质及应用的明确规定,其不仅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刑事证据种类的任何一种,也未有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性规范文件对其进行任何的证据属性定位。然而,实践中“情况说明”大量存在,并被侦查机关广泛用作指控犯罪的证据附卷移送审查并进入庭审环节。仅笔者所在公诉处2012年上半年内承办审查的133个刑事案件中,121个案卷中均附有不同数量的情况说明材料,总达323份之多,且其中58个案件在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又增加情况说明67份。从案件类型上来看,涉及、走私、职务犯罪、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等几乎所有受案刑事案件类型,其中犯罪及故意杀人犯罪案卷中,情况说明材料附量最多,总计172份,占全部数量的53%;从公诉人对说明材料的采纳情况来看,在已经移送的87个案件审查报告中,均将所有“情况说明”作为证据进行罗列,直接在庭审中予以宣读、引用,公诉人不予采纳的数量较少;从法院的引用情况来看,已经判决的32个案件中,被判决书作为证据不同程度援引的有12件(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被全部判决书直接引用,不计入在内);就其说明的内容来看,涉及侦查行为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从立案过程、抓获经过、搜查勘验、鉴定检验、物证提取、书证收集到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羁押移送等等,可谓形形,包罗万象。

(二)弊病

“情况说明”在刑事案卷中的广泛存在是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所面临的共同问题。[2]侦查机关对“情况说明”的随意适用几乎已固化为办案常态,不加以规范任其滥用势必产生以下负面影响:

1.弱化侦查办案人员责任意识,影响公诉案件质量。情况说明材料不加限制的大量应用,会使侦查人员认为用这种方便迅捷的说明方法也可以达到有效指控犯罪的效果。加之侦查机关较为沉重的办案压力,将在客观上促使其以省时省力的“情况说明”来代替繁琐的调查取证程序,忽视证据合法性形式,甚至忽略实体证据的采集。本应严格规范的取证程序和必备证据得以省略,造成公诉案件证据体系要素的瑕疵甚至缺失,严重影响公诉部门控诉犯罪的质量和效果。如据笔者对本人近一年来承办的12件故意杀人案件中所涉及情况说明证据材料的考察发现,7件案件中关于作案凶器均附有“因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将工具丢弃,经查找未找到”之类似表述的情况说明。而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对作案工具的去向交代的大多比较具体,这不得不使笔者对办案人员是否进行了详细查找甚至是否进行了查找产生质疑。又如对于公诉人退回补充侦查的要求,侦查人员往往以大量语焉不详的“情况说明”予以应付,成为部分侦查人员不能、不愿甚至是故意不补充证据的托词。从某种程度上说,公诉人对情况说明材料的继续默认式的采用,极易助长这类材料更大范围的泛滥,不利于形成严密坚实的证据体系,严重影响案件的公诉质量。

2.剥夺辩护方诉讼权益,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情况说明证据材料的扩张使用,事实上是部分侦查人员“重实体轻程序”不当司法理念长期积淀的结果。实践中,许多情况说明不是在办案过程中与侦查权运行阶段同时形成,而是在事后由办案机关出具。这类情况说明材料基本上是办案人员对未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活动而形成的瑕疵证据进行的补全,每一份补正性说明材料的出现,在某种意义上都意味着证据取得存在程序性问题。当庭审中辩护律师对证据在取得程序上存在瑕疵或问题提出质疑时,公诉人则出示情况说明材料,而对该种说明一般在法庭上不进行质证,这样一方面不利于强化侦查权行使的程序法定化,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辩方的质证权,不利于诉讼公正。

3.助长职务犯罪现象的滋生,不利于维护司法公信。情况说明证据材料由于无法进行质证,就为徇私枉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如关于被告人自首、立功等从轻量刑情节事实上存在与否的问题,由于公诉人及法官并不参与抓获及审讯过程,对从轻情节的判断只能依据侦查机关出具的有关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的说明。一旦部分侦查人员经受不起某种诱惑或压力,就容易捏造虚假的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而载有虚假情节的“情况说明”在审查及庭审阶段很难露出破绽,一经公诉人出示宣读并被法庭采信,则成为袒护被告人、枉纵犯罪的有力工具,也为司法腐败大开方便之门。

二、“情况说明”的类型化

基于本文对证据属性判断及规制的分析目标,首先应明确哪些说明材料有证据意义,即可能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并具有进入庭审环节被法庭采纳的资格和条件。可以按照是否有证明作用,将情况说明材料分为两大类:

(一)无证据意义的普通说明。这类说明材料对定案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仅有助于公诉人及法庭明晰案情,如关于为何不能作鉴定检验、组织辨认、为何不能调取书证原件、无法制作视听资料、同案犯、涉案证人或作案工具查找未果的情况说明材料等。

(二)有证据意义的证据性说明材料,即对定罪量刑事实有一定程度的证明力。[3]如抓获经过中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动投案、立功、暴力抗拒抓捕引发严重后果等量刑情节,有无实施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审判前供述的情况说明材料等。此类“情况说明”根据其证明作用的不同,又可分为以下三种:

1.证据辅助说明材料,如对鉴定检验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的疏漏作出的补充性说明;对音像制品等视听资料制作过程的说明;对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个别错误所作的修正性说明等。

2.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说明材料。如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情况的说明、搜查涉案人员居所的说明、提取相关物证书证的说明等。这些说明旨在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其证据意义涉及两方面:一是侦查活动中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庭审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质证时,如果有相关情况说明能够证明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行为和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则所获证据就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如刑讯逼供、非法羁押等。如果有情况说明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特定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庭审中法庭就会以此为依据驳回犯罪人特定权益受侵主张。

3.量刑情节性说明材料。主要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表现所作的说明。这种情况说明往往在庭审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包括关于自首、立功、认罪态度的说明、抓获经过的说明等。自首和立功是定罪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法定情节;认罪态度体现的是悔罪表现,可以衡量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这种情况说明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刑罚适用。

三、证据属性分析及审查阶段的规范措施

当前实务界在“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等问题上一直存有争议。有人认为,情况说明材料不是法定证据种类,没有***证据意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坚决取缔“情况说明”的应用。[4]也有人认为“情况说明”是对侦查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感知的描述,符合证人证言的特征,属于证人证言类。[5]上述观点对说明材料的证据属性作两极化认定,缺乏对这类材料涉及内容广泛性的类型化考量,不符合当前诉讼实践现实。主张情况证明大多数应归入证人证言,少数可归入视听资料的观点,注意到了内容的差异性,较为合理,但仍存对说明材料涉及内容的考量范围狭窄,而判断有失全面之嫌。[6]

笔者认为,对各种情况说明材料证据属性的判断,应当根据其说明内容的不同及在案件实体性、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意义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上予以认定。无证据意义的普通情况说明从表面上看,似乎使案件证据体系的各个要素都得到了说明,但实际上起不到任何证明作用,没有证据能力,因此也无所谓证据属性的判断问题,公诉实践中应完全限制此等材料进入庭审环节。本文对“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分析及规范化,主要是针对有证据意义的“情况说明”而言的。

(一)证据辅情况说明材料的证据属性及其规制

出具该种说明材料的主体一般是案件侦办机关或侦查人员,性质上是相关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过程或结果作进一步的详细补充,是对原笔录、检验结果的具体化。因而这些补充性说明应视为原证据的一部分,和原证据材料具有同样的证据能力,其性质分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由于法律对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讯问询问笔录的制作主体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审查阶段对这类说明材料尤其要注意其出具主体及形式的规范化,需保证由原始证据材料的制作人员出具并附签章。如属于鉴定结论的情况说明应由两名鉴定人员作出并签章;属于勘验、检查笔录的情况说明应由勘验人员或检查人员、见证人签名,对事后由侦查机关签盖公章或非原证据制作人员签章而附卷的情况说明要禁止使用,应要求侦查机关在形式上进行补充完善后,由公诉人在庭审中作为指控犯罪的法定证据种类予以出示宣读。

(二)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与量刑情节性说明材料的证据属性及其规制

新《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证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了解案件情况,二是能够辨别是非并可正确表达。侦查人员作为了解案件情况的特定人员,对其所目睹的犯罪实施过程、接触的相关量刑情节情况等实体性事实及其所参与的取证过程等程序性事实作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上述两种说明材料为侦查人员对在侦查活动的过程中直接亲身感知而获得的案件客观事实作出的描述,其内容具备证据的“三性”要求,符合证人证言的证据属性和特征。

由于该类说明材料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及犯罪嫌疑人的刑罚适用,因此也当然地成为审查阶段重点规范的对象。在现行诉讼法框架内,此类说明必须转化为证人证言形式,才能够进入庭审交由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并作为定案根据。仅就由情况说明转化为书面证言的形式问题而言,应注意对以下几方面的规范:

1.规范说明材料的出具主体。法律规定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其证言是对亲身感知事实的陈述,单位因不具备感知能力而无证人资格。证人证言属性的“情况说明”的出具主体必须是具体案件承办侦查人员,且由于证人提供证言的个别化要求,作为证人的侦查人员必须单独出具证言并签字,不能出现多名人员在同一份情况说明中签字的情况。另外,对于办理可能判处死刑案件时,还应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要求其签名盖章并同时捺指印。

2.坚持证人优先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因此,当侦查人员出具证人证言属性的情况说明以后,应自行回避,不应继续实施该案件的后续侦查行为。案件证据审查过程中,公诉人要着重注意作为证人的侦查人员在作证后的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作证后取得的证据进行适当过滤。

3.加强对有关法定量刑情节的说明材料的审查和核实。除了审查情况说明形式的合法性外,要更加注重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判断情况说明和其他证据有无矛盾以及矛盾能否得到合理排除。必要时检察机关可自行调查核实,也可向侦查机关建议,有关自首立功的情况说明应在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当时出具,并交由犯罪嫌疑人、见证人签字,将相关经过具体化阐述。这样可在很大程度上消减部分侦查人员、徇私枉法捏造虚假从轻量刑情节的情况说明材料的现象的出现。

注释:

[1]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8页。

[2]参见黄维智:《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适当定位》,载《法学》2007年第7期。

[3]参见寇松娜:《“情况说明”证据能力探讨》,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163页。

[4]徐晖:《“情况说明”作为证据应严格规范》,载《检察日报》2009年1月19日。

个性说明篇6

关键词:规范层面;程序类情况说明;证据类情况说明;相对否定派;相对肯定派

中***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14)02-0074-09

本文旨在陈述“情况说明”证据能力有无的现状及其相关讨论。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有许多文章并没有严格界定“证据能力”这一概念的内涵,导致在这些文章里“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探讨往往囊括证据种类、证据属性、证据排除、证据收集等有关内容的论述,俨然成了逻辑紊乱的大杂烩。本文认为“证据能力”的内涵应该限定在“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在这一限定范围内,本文将展开关于“情况说明”证据能力有无的讨论。

一、“情况说明”为何物

“情况说明”不是刑事诉讼领域规范的专业术语,仅仅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侦检机关向审查部门或审判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形形。在形式上有着各种不同的称谓,如“情况说明”、“工作情况说明”、“工作说明”或“说明”等;在内容上涉及审判前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如抓获经过、自首、案件管辖权、强制措施、证据收集方式、鉴定、辨认等。我们把这些有着不同称谓、不同内容的办案材料统称为“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相反得到了大量而广泛的运用。在审查阶段中,公安机关制作的“情况说明”常被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给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也会出示某些“情况说明”。有学者曾在2010年就中国法院网的“现在开庭”栏目中记录的2010年1月至12月共计292起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在这些“精挑细选”的典范案件中,有142起出现了诸如情况说明、工作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之类的由侦检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情况说明”产生的原因

(一)认识论基础:对事实认定的复杂性与曲折性

刑事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逆性、不可再现性。除非侦查人员接到现场报案或举报立即赶赴现场目睹并抓获正在实施的犯罪嫌疑人,否则在其他情况下只能依靠收集、审查、判断证据来查明案件真实。而人对事物的认识是一个十分复杂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其间往往会发生疏漏或者错误,此时就需要对之前认定的事实或作出的判断进行补充、说明或否定,才能不断接近对事物本质的认识。遵循此理,在查明案件真实这件事上,由于要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仅靠传统的证据种类是难以构建这种完整性的,因此需要“情况说明”的出现来弥补证据之间的漏洞或证据本身的瑕疵。如抢劫赃物去向不明,虽不影响抢劫罪的认定,但从诉讼的严密性和完整性来考虑,必须要求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对上述情形加以补充。

(二)证据严密性要求:不同诉讼阶段的递进

在刑事诉讼领域,不同诉讼阶段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有不同要求,总体来说呈现一个递增的趋势。在立案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对案件事实的要求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据情况的要求;在批准逮捕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的要求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对案件事实的要求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对证据情况的要求为“证据确实充分”;在审判阶段,对有罪判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案件事实的要求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情况的要求为“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以上条文的表述,不难看出,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深入,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的要求不断强化、递增。与此同时,由于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的主体不同,其审查的标准和目的性也会存在差异。比如说,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侦查机关忽略或是认为无关紧要的情节,而检察机关或是法院却认为会影响到对案件的判断,不可或缺”。在这种情况下,“情况说明”应运而生,侦检机关可以用来有效地弥补证据严密性要求的不同所带来的裂缝。

(三)积极价值的推动:提高诉讼效率

法律谚语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刑事诉讼中除了追求实体正义以外,也要强调诉讼的时效性与经济性。实践证明,“情况说明”的出现能够有效提高刑事诉讼效率。首先,“情况说明”可以有效缩短诉讼时限。例如,法院对侦查机关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存在不一致提出异议,如果仅仅是因为笔录和照片关于部分细节的描述有矛盾,而侦查机关只要稍稍解释就能化解矛盾之处,则侦查机关只需采用“情况说明”的形式对勘验笔录稍加补充解释即可,而不必重新花费办案时间在勘验笔录上,从而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有利于缩短整体办案时间。其次,“情况说明”的运用也能够相应节约诉讼成本。例如,侦查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中有关伤情的描述与被害人陈述内容不一致,审判机关提出异议。侦查机关审阅伤情鉴定过程记载后,发现鉴定结论对伤情描述部分确实有遗漏,但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为避免重新鉴定而浪费诉讼成本,一般就可采用“情况说明”的形式对鉴定结论进行补充说明。综上所述,基于这样一些积极价值的推动,侦检机关便选择了“情况说明”的方式来代替繁琐的调查取证过程。

三、“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实然地位:规范层面的承认与犹豫

我国97年《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于“情况说明”的唯一一个规定出现在《高法解释》第53条第四款。虽然该条文提及了“情况说明”的形式应包含“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但并未肯认该情形下“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2010年高法、高检、***、国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出台“两个证据规定”,其中一些条文开始直接涉及关于“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问题。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完成了第二次修正,“情况说明”的内容在里面得到体现。截止笔者撰写本文之时,最高检、最高法、***已分别最新《高检规则》、《高法解释》、《***规定》,因此下文论述中也将梳理该些规范中有关“情况说明”的相关内容。

(一)“两个证据规定”之“情况说明”

“两个证据规定”里有大量条文涉及到“情况说明”,其中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第三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1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这个条文意味着我国规范层面已承认了“被告人供述取证合法性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理由有二:第一,根据条文原本的表述,可以将其意思转换为“公诉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只要同时符合两项形式要件――加盖公璋且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盖章,就可以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简而言之,“……‘情况说明’……可以作为……证据”。第二,结合条款之间的内在关系,第三款所述“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这一“情况说明”是第一款中公诉人所负举证责任的具体表现之一,而公诉人的举证责任表现形式包括“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及“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用排除法分析不难得出,此处的“情况说明”应归属于上述几种表现形式中的“其他证据”,也即承认了它的证据能力。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第三款的规定相类似的是《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1条。该条文规定:“对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字或者盖章……”虽然条文中并未谈到“证据”一词,但由于该条文处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二部分,而第二部分的标题为“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因此这一条也算是变相承认了在办理死刑案件过程中,只要具备了办案人和办案机关的签字或盖章,那么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情况说明”即可被认定为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然而,“两个证据规定”里也有直接否认“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例子。按照《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中遗漏了痕迹和物品,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法院应当向检察院说明情况,而检察院就此可采取三种措施:补充收集调取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作出合理的说明。此处“合理的说明”并非为补正“痕迹和物品”的证据能力,因为“痕迹和物品”已经遗漏,其未能作为证据纳入诉讼进程。正确的理解应该为“合理的说明”是关于取证遗漏原因的解释和遗漏责任分担的说明。因此,此处的“合理的说明”不能证明任何犯罪事实,很明显不具有证据能力。

当然,“两个证据规定”对于“情况说明”的态度更多是模棱两可的。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的“合理解释”应理解为“情况说明”的一种,可条文并未对“合理解释”作出任何的形式规范,也没有明确规定其究竟有无证据能力。据此,我们既可以理解为此条文为“合理解释”证据能力的承认预留了制度空间,也可以理解为规范制定者在这一“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问题上出现了犹豫。类似的情形还存在于《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8条第三款、第9条二款、第9条第三款、第14条、第2l条、第24条、第26条、第28条、第30条第二款及第39条。

(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之“情况说明”

虽然2010年的“两个证据规定”已经全方位、多层次地就“情况说明”进行了规范,然而20t2年《刑诉法》再修改之时,仅两处涉及到了“情况说明”。第一处位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一款,该条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此处的“合理解释”的地位与上文所述“两个证据规定”中的“合理解释”相同,未明确其证据能力是否获得。第二处位于第171条第一款,其规定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由条文可知,规范制定者同样并未明确此处“说明”的形式要求,更未肯认其证据能力,再一次将问题搁置一边,做了一次模糊的处理。

更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二款中关于检察院享有的举证方式,并未包含《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中的“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这一已经被《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承认证据能力的“情况说明”,而是直接规定当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时,检察院提请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由此可以看出,在法律层面,规范制定者在对待“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问题上显得十分小心翼翼。

针对2012年《刑诉法》再修改,还需澄清一个问题。修改后的《刑诉法》第48条第一款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里就会产生误解,是不是《刑诉法》承认了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其实不然,条款中的“材料”一词是“证据事实与证据载体相统一的表述”,根据第48条第二款,证据还需属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8种证据种类之一,即必须以这8种证据种类为载体。然而,“情况说明”并未见于其中,而且也没有任何其他条文规定可以将“情况说明”视为其中之一,因此“情况说明”在此处的证据能力依旧未得到承认。

(三)2012年《高检规则》、《高法解释》及《***规定》之“情况说明”

2012年《高检规则》对《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进行了全面细化,条文多达708条。相应地,“情况说明”得到了多次规范。其中,大部分进入《高检规则》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取证合法性。按照证明的时机不同,可将这类“情况说明”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预防型情况说明”,体现在第228条和第266条。第228条规定,进行搜查的人员对于查获的重要书证、物证等应当拍照,并且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第26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应当制作相应的说明材料。这里的“有关情况”和“说明材料”均是制作于正常侦查阶段中,还未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其制作目的在于提前做好证据合法性的保证工作,防范证据瑕疵风险。至于证据能力问题,条文对这部分“预防型情况说明”未作出明确回答。第二部分为“补救型情况说明”,具体条文有第66条、第71条、第72条、第311条、第378条、第429条及第446条。这些条文所涉及的“情况说明”皆是在证据的合法性受到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的质疑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在名称上表现为“合理解释”或“说明”等。然而同前文所述的所有“合理解释”一样,其证据能力待定。综上,《高检规则》里关于证明取证合法性的“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未得到承认,亦未得到否认。

还有一些提及的“情况说明”非用于取证合法性证明,分别为第328条和第450条。依据第328条规定,对于自侦案件的逮捕决定程序,下级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时,“应当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由于条文里明确在“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后面附上“证据材料”,即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不是证据材料,亦即否认了其证据能力。同样地,第450条涉及的“情况说明”证据能力也遭到了否认。按照第450条的规定,如果检察院不能按时交出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此时的“情况说明”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7条里的“情况说明”类似,仅是关于不能交出证据材料的解释和交出不能所带来的责任分担的说明,不具有证据能力。《高法解释》及《***规定》同样涉及到了大量“情况说明”的内容,统计思路、方法与前文一致,在此不再一一赘述。一句话来总结统计的结果便是,只有《高法解释》确认了“取证过程合法性的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⑩,其余“情况说明”的地位仍处模糊地带。

(四)小结

根据上文,可以对“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实然地位作出如下梳理。(见表1)

从表格可知,证据能力被《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承认的“被告人供述取证合法性情况说明”和被《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承认的“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并没有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而最新的《高检规则》亦没有采纳。与此同时,大多数被各种规范所提及的“情况说明”处于一种证据能力待定的状态,立法者的意***似乎是想先观其运用,再定其“身份”。总之,从几种规范制定的脉络来看,规范制定者对待“情况说明”的态度是十分含混的,在某些方面进行过一些大胆的突破,在其他方面却犹豫不决;在一时所呈现的观点,在另一时却反过来质疑它。可见,“情况说明”证据能力处在一个变化不定、略微尴尬的实然地位。

四、“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理论激辩:反对者的理由与赞同者的反击

(一)反对者的理由

1.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同时缺失

刑事诉讼法有一个基本理念,称作“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其基本内涵为如果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或规则的安排引发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这两种价值发生了矛盾,“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两者的价值取向有所侧重和调整”。反对“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的观点认为“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一旦被立法确立,将同时有损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因此没有任何理由来承认其证据能力。

“情况说明”如果作为证据,往往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由公诉方宣读,这等于是让侦检机关为本案作证。然而由于控辩双方本身就存在很多天然的不平等性,如果本案的侦检人员可以随意制造证明实体问题的证据材料,那后果便是会加剧这种不平等。由此推之,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说明”不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与此同时,实践中“情况说明”往往过于精炼,遗漏重要细节,案卷中经常也无其他任何证据相佐证,因此不利于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实体公正难以保证。综上,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时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确立只会为司法腐败打开方便之门。

2.不符合证据的“三性”

证据属性是指证据本身固有的本性或特征。我国传统的证据理论主张“三性说”,即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反对“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的观点认为“情况说明”不符合“三性”。

首先,“情况说明”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所谓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证据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虚构的。”而“情况说明”一方面来源于案件发生后的补充制作,另一方面往往附带了侦检人员大量的主观信息。因此,“情况说明。”的客观性得不到保证。

其次,“情况说明”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上的内在联系,从而才能起到证明作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实践中的“情况说明”成为了侦查机关减轻甚至逃避其侦查责任的一个托词。“这种由未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提交的极不规范的书面材料,被司法人员概括为一个形象的‘专业术语’――证据‘白条’。”如此这般的“情况说明”与案件事实到底存在多大的内在关系,实在是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最后,“情况说明”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有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证据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证据的形式也即证据的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了证据的8种种类,其中没有“情况说明”一项,因其特殊的制作过程也无法将“情况说明”归为8种里的任何一种。第二,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情况说明”的制作通常是由侦检人员和侦检机关自己出具的,几乎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只是一种司法实践中的惯常做法。第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由控方向法庭提交的“情况说明”,几乎基本采用当庭宣读的方式,而“情况说明”的通常出具者不会出庭。在这种情况下,“情况说明”符合公章加签名的制作要件便可以予以认定,其实是变相剥夺了辩方进行质证的权利。退一步说,法官仅凭“情况说明”的寥寥数语,也难以对内容的合法性作出准确判定。

3.小结

反对者的观点主要是从刑诉理念层面和证据的属性层面进行批判,认为“情况说明”的使用存在诸多弊端,为祸不浅,因此建议应该统统否定,即坚决取缔实践中“情况说明”的应用,以保证证据运用的合法性。

(二)赞同者的反击

1.对反对者的回应

针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时缺失”这一否认“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理由,赞同者的观点认为不能拿“情况说明”在实践中的个别乱像以偏概全,当做否认的借口。在公正这一价值上所存在的一些缺失,可以通过规范层面加以调整与弥补,毕竟,我们更不能忽视“情况说明”在司法实务中广泛运用的现状以及在诉讼效率等其他价值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针对反对者所担心的“情况说明”在证据属性上存在的缺陷,赞同者认为“客观性”和“关联性”问题仅仅对被滥用的“情况说明”这一现象的一种批判,并没有分析出“情况说明”本身的证据属性特征。至于“合法性”问题,反对者过于强调证据的法定形式,而轻易忽视了“情况说明”在内容上所可能发挥的证明效果。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赞同者并非站在反对者的完全对立面,其对“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承认并不囊括所有,而是限定在一定范围。

2.赞同者的主张

(1)对“情况说明”进行分类。为了更好地观察与分析“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赞同者认为应当将实践中种类繁多的“情况说明”进行一次类型化梳理。依据“情况说明”涉及的内容可以分为如下四类。

第一类,称为“实体类情况说明”。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涉及量刑情节,即关于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等情节的“情况说明”,如上文述及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9条属于此种情形;二是涉及定罪事实,如侦查人员在抓获犯罪过程中根据了解的犯罪事实而制作的“情况说明”,上文述及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1条即属于此类。第二类,称为“程序类情况说明”。这类“情况说明”主要是涉及到案件程序方面的内容,如关于强制措施、案件管辖等。上文述及的《高检规则》的第328条中关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即是关乎强制措施的。第三类,称为“证据类情况说明”。如何涉及证据呢?主要是就证据收集过程中收集的主体、方式、手段等的一些解释和补正。上文述及的规范层面提及的“情况说明”大多可以归为此类,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第三款、《高检规则》第226条等。第四类,称为“工作汇报类情况说明”。此类“情况说明”不关乎诉讼法律问题,主要是在办案过程中,侦检人员基于工作需要针对一些必须说明的事项做的汇报或解释。上文述及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7条和《高检规则》第450条可以归属此类。

(2)“相对肯定派”与“相对否定派”。进行类型化梳理后,究竟哪些类型才具有证据能力?面对这一问题,赞同者内部出现了分化,成为了两派:“相对否定派”与“相对肯定派”。“相对否定派”否认大多数“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仅认可小部分“情况说明”属于证据。而那一小部分“情况说明”即指“实体类情况说明”。此派认为侦检人员关于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或抓获过程等的记录其实是对于其亲眼目睹的案件事实所作的客观描述,并以一种证人的身份将这样一种所感知的客观事实提交给法庭。因此在本质上“实体类情况说明”符合“证人证言”的实质和形式要件,理所当然地应当视为具有证据能力。至于其他三类情况说明,此派认为不具有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而不予认定。相反,“相对肯定派”承认大多数“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唯一不具有证据能力的是“工作汇报类情况说明”。此派认为“工作汇报类情况说明”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意义的普通文书,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不应认定为证据。而与此同时,其他三类“情况说明”或多或少都对定罪量刑有影响,因而具有证据能力。不仅如此,“相对肯定派”进而继续思考了“情况说明”成为证据的途径。一种途径为将各种“情况说明”分别归类为各类法定证据的瑕疵证据,根据各类法定证据的特点补正“情况说明”的法定形式。另一种途径为将“情况说明”统一解释到一个证据种类,这个统一的证据种类可以为证人证言,也可以为一种新的***的证据。

综上可以看出,两个派别的共同点均是承认“实体类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而否认“工作汇报类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而两个派别的分歧在于“程序类情况说明”和“证据类情况说明”是否为证据,其中“相对肯定派”承认它们是证据。笔者认为,两个派别的分歧背后的原因在于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理解的差异,“相对否定派”认为证明对象只包含实体法事实,而“相对肯定派”将程序法事实也包含在证明对象之列。

3.小结

赞同者避开了反对者“一刀切”的方法,以类型化的方式将各类“情况说明”进行区分,并因此而发现了某些“情况说明”所具有的证据意义。应当注意的是,赞同者持有的并不是一种“全面承认”论,他们也否定“工作汇报类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

五、结论

(一)事实判断:现实规范是理论博弈的结果

笔者认为,反对“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的观点与赞同者的意见,其实质是基于不同的立场讨论该问题。反对者从限制司法公权力的角度出发,认为“情况说明”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控辩平等,因此通过取缔“情况说明”的应用来避免其被当做证据使用的可能。而赞同者坚信“存在即合理”的哲学原则,认可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一种正当且合法的程序将“情况说明”纳入法定证据,从而规范其使用。因此,如果暂且放下是与非的价值判断,规范层面对于“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承认与犹豫,其实并不是不同意见的输赢,而更多地反映了不同立场、不同理论博弈的结果,以及现在这一时期内,国家的司法***策和司法公权力的强弱。

(二)价值判断:理论的取舍

个性说明篇7

关键词:海明威;女性;意识;形象

厄内斯特・海明威(ErnestHemingway)是20世纪美国著名的小说家,迷惘一代(TheLostGenerations)的杰出代言人,也是第六个获得诺贝尔文学奖(1954年)的美国人。他独特的文体风格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美国作家。

海明威是具有传奇色彩的作家,他成功地把个人的传奇生涯与创作的辉煌结合起来,塑造了许多脍炙人口的、在迷惘中顽强拼搏的硬汉子形象。他特别喜欢选择以斗牛士、拳击家、猎人、士兵、渔夫作为作品中的主人公形象,这些形象以惊人的毅力和旺盛的精力,在充满敌意的世界对抗中搏斗。其实,海明威本人就是一个硬汉子,他一生的传奇经历使他对硬汉子性格情有独钟。然而,他作品中的女性形象却日益成为评论界关注的焦点,这无疑是与当今日渐兴盛的女权主义影响有关。以埃德蒙威尔逊为代表的评论家指责海明威在弗朗西斯麦康伯短暂的幸福生活、乞力马扎罗的雪以及第五纵队中的情感,主要是一种越来越强烈的对妇女的敌对意识。有些批评家认为正是海明威的硬汉子的个性,使他在现实中成为一个大男子主义者,因此,他笔下的女性形象也就成了作品中的附属、点缀。

几乎从海明威第一部长篇小说《太阳照常升起》1926年出版以来,批评界在解读女主人公布列特的言行时,就提出海明威女性人物的塑造问题。1929年,他的第二部长篇小说《永别了,武器》问世后,批评界有人将女主人公凯瑟琳与男主人公亨利进行了比较,认为凯瑟琳的形象比较单薄、个性软弱,成了男主人公亨利的附属品。随着海明威小说的陆续出版,批评家们更关注他笔下的女性形象,如玛丽・摩根(《有钱人和没钱人》中男主人公摩根的太太)、玛丽娅(《丧钟为谁而鸣》中男主人公乔登的女朋友)、雷娜塔(《过河入林》中男主人公坎特威尔上校的情妇)等。他们不断地批评海明威“缺乏女性意识”,认为他塑造的女性形象不仅比男性形象差,而且很不真实,几乎成了漫画式的人物。不仅如此,海明威短篇小说中的女性形象也成了批评界关注的焦点,如《弗朗西斯・麦康伯短暂的幸福生活》中的玛格丽特・麦康伯、《乞力曼扎罗的雪》中的海伦、《第五纵队》中的达洛思・布里兹斯、《在密执安北部》中的李兹・柯特斯、《事情的结局》和《三天大风》中的玛约里、《医生和医生太太》中的亚当斯太太、《艾略特夫妇》中的艾略特太太、《白象似的群山》中的基格、《十个印第安人》中的普鲁登斯和《父与子》中的特鲁迪等。不少批评家认为这些女性形象具有上面提到的缺陷,是令人遗憾的败笔。20世纪80年代,女权主义运动蓬勃发展,女权主义批评家进一步批评海明威的女性意识很差劲,嘲笑他小说中一些被动的女性形象,认为她们成了男主人公的“性工具”或“陪衬”。有的人认为这与海明威现实生活中歧视、甚至憎恨女性是分不开的。有的学者从海明威的生活经历中寻找原因,认为这源自海明威对他母亲的憎恨,使他对女性形成了抹不掉的偏见。据海明威的朋友、退休美***上将查尔斯・兰哈姆回忆,海明威千百次告诉他:他恨他母亲,并骂她“那个”。作家约翰・多斯・帕索斯也证实,海明威的确恨他母亲。为什么呢?据说,他母亲很好强,在家里支配一切,不会理财,造成他父亲自杀,令海明威气愤不已。因此,有人说,海明威一生强调男性的魅力是出于他对母亲支配父亲的痛苦的回忆。他对女性刻画的思想障碍和他笔下顺从的女主人公都反映了他不愿意像他父亲那样屈从于他母亲脚下的决心。海明威在尼克・亚当斯的故事里写了尼克的母亲。她身上影射了海明威母亲的性格缺陷,表露了海明威的不满。诚如克特所指出,尽管小说反映了海明威对他母亲的不满,但对他的个人评论和小说本身应该受到尊重。但是作为对他母亲格拉斯的全面描述,这些证据应该被谨慎对待。然而,有些学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罗格・维特洛在《卡桑德拉的女儿们》中指出,“四十年前,艾德蒙・威尔逊最早指出的负面的‘***的路线’的批评,已经被两代的海明威批评家所接受和重复说下去,包括最近的一些博士论文都提到海明威的女人们。应该消除有关海明威的女人们的许多思想定式。这不仅因为上十年重新考虑‘女性作用’成了时髦,而且因为海明威小说的逻辑和语言本身也需要这样”。因此,海明威小说中的女性形象和海明威的女性意识成了学术界久争未决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在海明威的作品中,到处是拼搏、撕杀、流血、死亡。在这个充满血腥的世界里,男性在搏斗与牺牲,而女性也与男人一样在搏斗、流血、死亡。只是她们的行为方式不同于男性,她们以自己的行为方式与道德准则行事,她们与男人共同构成事物的两面,她们与男人一体却又***于男人,也拥有男人所拥有的希望与追求。这就是海明威笔下的女性形象,依然是丰富、真实、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以下通过其文本当中的典型人物来进行具体的剖析。

一、战争中的天使

永别了,武器是以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意大利战场为背景,描写了战争如何毁灭人的意志,扼杀人的爱情,谴责了战争中人与人之间无谓的相互残杀。在这样一个荒诞而又疯狂的战争环境下,海明威塑造了一个理想的女性形象,一个天使般的女人凯瑟琳。她是一位年轻漂亮的英国护士,与未婚夫订婚八年未能成婚,而未婚夫最终被战争吞噬。经历了这样难以忍受的战争痛苦之后,她又认识了美国士兵亨利。起初亨利并不真心爱她,认为与她交往不过是用一场无聊的话语而不是用纸牌来进行,是逢场作戏。但已坠入爱河的凯瑟琳马上意识到了这一点,她对亨利说:

我们在玩一个肮脏的游戏,不是吗?什么游戏?

你装傻啦?我不是故意的。

你是一个好小伙子,她说,你知道你在玩游戏,但这是个肮脏的游戏。

不到万不得已,我们不要撒谎。

这段话表明她不仅有一张年轻漂亮的面孔,而且也是一位有头脑、有智慧的女性,她能从事物的表面看到本质,有着直面现实的勇气。凯瑟琳温柔体贴,纯洁而痴情,她最终使亨利认识到:离开了她,自己在世上就一无所有了。她用女性完整的柔情,为不知所措的亨利营造出精神避难所。她既是亨利的情人,又充当他的母亲;她不仅使亨利在情感上、上感到满足,又能给他以母性的安慰,成为他逃避血腥之地的庇护所。

海明威并不回避女性与男性生物学意义上的差别。正是对这一事实的认同,他在作品中更多地描绘出女性不同于男性的独特特征男人重在阳刚之美,而女性则应具有阴柔美。海明威所希望的阴柔美,不仅要求女性具有美的外表,还有恭顺、温柔的性格。凯瑟琳的温柔与宽容正是海明威肯定的完美女性典型。正因为凯瑟琳的完美,她的死也就标志着亨利的最后的幻灭。我把护士赶走,关上门,熄了灯,可这也没什么用,这像是同一尊石像告别。过了一会儿,我走了出来,出了医院,在雨中回旅馆。然而有些批评者认为凯瑟琳这个角色充满了悲剧的宿命感,她即使是个天使,也只能是没有翅膀的天使依偎在亨利的身边,飞翔在亨利的天空里。而恰恰是凯瑟琳的悲剧结局进一步深化了小说的主题:揭露战争的***本质和表达当时人民厌恶战争、渴望和平的愿望。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世界不断将灾难降给人类,而人类需要坚强与忍耐才能忍受生存之苦,海明威恰恰是运用了这样一位天使般人物的悲剧结局来打动读者,而不是着力塑造一位弱女子的形象。

长篇小说丧钟为谁而鸣是一部以西班牙战争为背景的杰出的反***小说。主人公乔丹是一位美国志愿者,他的任务是领导一支西班牙山区游击队去炸毁一座具有战略意义的桥。小说集中描写了在游击队据点三天三夜的活动,还穿插描写了乔丹与玛丽亚纯洁的爱情。

小说中的女主角玛丽亚是一位坚强、忠贞的女性。她在战争中遭遇了父母惨死,以及自己被***分子的厄运。因此,当游击队员最初发现她时,她很不正常一句话也不肯说,一个劲的哭。但是,玛丽亚虽然遭受,失去了,但在遭人时表现出的大无畏的精神是令人钦佩的。她虽然被剪光了头发,这不但不是耻辱,而是一种光荣。这头短发说明了她在恶人面前不低头、不屈服的坚强意志。乔丹把她的头发比作迎风起伏的麦浪,充满了成长的喜悦和收获的快乐。这说明在乔丹的心目中,玛丽亚的精神是完美的,她给予乔丹的是怡然与快乐。

玛丽亚的爱情观与凯瑟琳是一致的,都注重给予和奉献。玛丽亚多次深情的向乔丹表白:如果我成为你的妻子,我会尽力让你感到高兴我就是你,你就是我,每个人都是对方。而正是这种无私的爱深深地打动了乔丹,使他明白了玛丽亚才是他的最爱。他感悟到:爱情是真实的,而且得到了它,哪怕明天死去也是幸运的。

他们之间的爱情是海明威笔下的理想爱情。玛丽亚无私的爱使乔丹更加成熟,促使他认真地思考了爱情与职责、生与死、个人幸福与人类命运等问题。也正是这份高尚纯洁的爱情使乔丹保持着重压之下的优雅风度,勇敢地面对灾难与死亡。总之,玛丽亚这位坚强而忠贞的女性成就了乔丹这样一位英雄形象。

二、反叛的女性

个性说明篇8

关键词:关联理论 黄西 脱口秀

中***分类号: H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4)6-0083-02

1 关联理论

在1986年,斯帕泊和威尔逊合著的《关联:交际与认知》出版,标志着关联理论的正式诞生。关联理论从语言哲学、认知心理学、交际学等多学科的角度对语言交际做出解释。

1.1明示――推理交际

关联理论认为交流的过程实际上是明示-推理的交际。从说话人角度而言,交际是一个明白无误的示意过程,即交际时说话人用明白无误的明说表达自己的意***。但从听话人角度而言,交际又是一个推理过程,即从说话人通过明示手段提供的信息中推断出说话人的交际意***。斯帕泊和威尔逊将明示-推理交际解释为“就是说话者给出一个刺激,使得说话者和听话者双方都清楚交际者意欲通过这一刺激向听话者表明一组假设。”(斯帕泊和威尔逊,2001:63) 说话人和听话人在交流中都很重要:说话人参与明示过程;听话人参与推理过程。说话者的目的可以分为信息目的和交流目的。斯帕泊和威尔逊将信息目的定义为“使得听话者清楚向听话者表明一组假设”(斯帕泊和威尔逊,2001:58) 并且把交际目的定义为“交际目的是使得说话者和听话者双方都清楚了解说话者有信息目的。”(斯帕泊和威尔逊,2001: 61) 实现一个成功的交际是通过在交际中说话人和听话人完成他们的任务。

1.2关联性和关联原则

斯帕泊和威尔逊认为关联理论包含两个原则。一是认知原则,第一原则,即“人类认知常常与最大关联性相吻合”(斯帕泊和威尔逊,2001:260);另一个交际原则,第二原则即“指每一个明示的交际行为(明示刺激)都应该设想为它本身具有最佳关联性。”(斯帕泊和威尔逊,2001:260)斯帕泊和威尔逊并且将关联性分为最大关联性和最佳关联性。最大关联性指的是在理解的过程中,用最小的认知努力获得最大的语境效果。但是说话者和听话者的关注点可能不一样。说话者产生的最大关联言语仍然有可能没有达到足够的关联性引起听话者的注意。

在关联原则的基础上,斯帕泊和威尔逊提出了最佳关联性的假设,并在《关联:交际与认知》的第二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修改后的最佳关联性的假设如下:

(1)明示刺激信号具有足够的关联,值得受话者付出精力进行加工处理。

(2)明示刺激信号具有发话者的能力和意愿允许范围内的最大关联性。

(斯帕泊和威尔逊,2001:270)

最佳关联性是关联理论当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关联理论认为成功的言语交际是由于对某个最佳关联的期望,即听话人期待通过最小的努力或代价获得足够的语境效果。

2 幽默和关联理论的研究

在关联理论之前,一方面,近些年研究者们大多从违背合作原则的角度来分析幽默语言。格赖斯提出为了成功地交流人们必须遵守合作原则。因此他们认为幽默的产生与违反合作原则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从字面含义来说,幽默言语似乎违背了合作原则。但是如果进一步分析的话,从幽默语言前后的关联性来看,其实幽默语言并没有违背合作原则。另一方面,从关联理论角度来分析幽默的产生不是分析言语本身或字面含义,而是通过筛选,调整,服从认知语境,分析幽默言语刺激产生的最佳关联性的假设。当在尝试分析理解幽默的产生,本文认为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分析:

2.1明示与推理的差异性

明示和推理是进行言语交流的两个必要的过程。对于说话人,交流的过程是明示的过程,即说话者使要表达的内容清楚而明白。对于听话人,交流的过程是推理的过程,即听话人要推测出说话人的目的。 明示和推理实际上是同一个过程,只不过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幽默语言就是利用字面含义和言语的交际意义的差异来产生幽默。在关联理论看来,幽默是在已知的语境当中由字面含义和言语的交际意义的互明过程造成的一个偏差。

2.2最大关联性与最佳关联性的差异性

最大关联性意味着通过尽可能小的努力获得最大的语境效果,而最佳关联性指的是付出有效地努力而获得最佳语境的效果。人类的认知和最大关联性通常是一致的,但言语交际期待最佳关联性。对于听话人,说话人可能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以合适的方式提供最佳关联性。最佳关联性的提出是为了研究根据语境效果和理解的效果听话人所做出的对交际的期望。说话者能够将最佳关联性和最大关联性统一起来。但如果说话人想产生幽默语言,就必须违背最大关联性和最佳关联性的统一性。说话人可以选择最典型的语言策略或者附加一些不相关的信息使得他的交际语言偏离了双方的背景知识和最大关联性。因此,听话人会感到突然地差异。这种差异是未被期望的,不适宜的,无逻辑的或夸张的等,但这种差异对于幽默的产生是很重要的,它使得听话人要用更多的努力来理解信息获得语境效果。因此,幽默的效果也来自最大关联性和最佳关联性的差异性。

2.3语境假设和信息处理的努力的差异性

语境假设和获取语境假设的努力是关联性的两个因素。人类的认知机制决定了当他们在接受新的信息的时候人们只会注意到与自身知识相关的信息。这种相关的信息是人们能够成功地获取的信息,但获取的信息可能是正确或错误的结论(语境假设)。而错误的信息也能够导致积极地认知努力。幽默言语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认知理解的效率。语境假设对幽默言语的理解并不能直接获得最大关联性或者最佳关联性,是介于最大关联性和最佳关联性之间的连续体。只有通过更多的认知努力来理解语境假设,我们才能够获得更成功的幽默效果。

3 关联理论分析黄西的脱口秀

关联理论为分析幽默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对幽默的分析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说话人产生明示刺激,听话人进行推理;听话人感知到语言里的差异性;通过和认知语境的相结合,听话人选择,推理,判断,最终获得说话人的真正的目的,缩小差异来取得幽默的效果。

3.1最大关联性与最佳关联性的差异性产生的幽默

“我们总是想让我的儿子成为美国总统。我们想让他在家里说中文在外面说英文。”

我儿子就问:“为什么我要学习两种语言?”

我回答说:“当你成为美国总统的时候,你需要用英语签署文件,用汉语来和你的债主周旋。”

这段对话很明显并没有违反合作原则,但是仍然在听话人中产生了幽默。当黄西在回答他儿子这个问题的时候,听话人想到的最大关联性是会两种语言是很重要的在将来的国际交流当中,况且汉语是黄西儿子的母语。然而最佳关联性是事实上中国是美国的最大债权国。听话人能够通过他们的背景知识立刻理解到这一点。并且,黄西是一个中国人,也能能够帮助认知语境的理解。因此听话人能够推测出美国的债务危机这一最佳关联性,幽默的同时又讽刺了美国的财***问题。

3.2语境假设和信息处理的努力的差异性产生的幽默

幽默能够由许多机制产生和实现。但语境假设和信息处理的努力的差异性产生的幽默能够实现更好的幽默效果。

为了成为美国的公民,移民不得不学习美国的历史,并且会被问到这样的问题:

“谁是本杰明弗兰克利?”

我们就会回答道:“额,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便利店会被盗。”

“第二次宪法修订是什么?”

我们就会回答道:“额,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便利店会被盗。”

当提到移民这一问题的时候,黄西列举了两个经常在移民考试问卷中被问到的问题―本杰明富兰克林是谁?通常答案是美国的建国之父之一,为了美国的***做出了很多贡献,这也是听话人最直接的反应,从语境当中得到的语境假设。

然而黄西却给出了一个未被期望的,间接的答案“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便利店会被盗”这个引起了听话者的认知语境弄清楚本杰明和便利店被盗之间的联系。作为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听话人最容易想到的就是钱,但是本杰明富兰克林和钱又有什么样的关系。通过从认知语境中的听话人都是美国人,都知道本杰明富兰克林的头像是被印在100美钞上的。这样第一题的回答就和银行被抢的原因达到了最佳关联,幽默地讽刺了现在人只注重金钱。这个寻找关联性的过程需要用足够的努力才能理解,才达到了幽默的效果。更有趣的是,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同第一个问题答案是完全一样的。这个答案又刺激了听话人的认知。因为第二次宪法的修订使个人可以拥有***支合法化。合法地拥有***支使得强盗抢劫便利店更加猖獗。对于两个不同问题用了一个答案来回答更进一步加强了对话的幽默感。在这里黄西讽刺了***支给社会带来的安全隐患。在理解幽默的过程中需要的信息处理的努力越多,幽默的效果越明显。

3.3明示和推理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幽默

在分析幽默言语,明示意义和推理意义都要被考虑进去。幽默产生于明示意义和推理意义之间的差异。听话人理解需要理解这两个意义,这样才能在双方共有的认知背景下理解幽默。

“暂时不玩笑,我想再次向你们保证我今晚是被邀请过来的。”

从字面含义来看,黄西在强调他正的是被邀请而来的,这是显而易见的。听话人就会研究推理意义,为什么他一直在强调他是受邀请来的。 他所想要表达的是曾经萨拉赫夫妇没有收到邀请却参加了宴会。推理意义引人思考,给话语增加了更多的信息。“再次保证”甚至使在场所有听话人都忍俊不禁。

4 结论

从关联理论的角度,本文尝试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分析了幽默的产生,并以黄西的脱口秀为例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关联理论能够更具体的体现出幽默的本质和产生机制。在他的脱口秀当中,黄西充分利用了听话人的认知语境并且使得听话人经过信息处理找到最佳关联性,通过明示与推理的差异,使得他的幽默得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本问题提到的三个角度比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总而言之,幽默是一个复杂的语言现象。另一方面,本文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黄西脱口秀是一个单向的交流而不是说话人和听话人相互沟通的形式,所以对于说话人来说很难把握听话人是否真正获得了推理意义和最佳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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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说明篇9

然而,战争改变的不仅是男性的精神世界,也同时改变着女性的精神世界。海明威早年目睹了女性在***治、经济等方面与男性争夺平等的斗争。新女性形象出现了,她们改变了海明威对女性的看法。尽管女性不是海明威作品中的主角,但是她们在海明威的一些著作中仍然起着不小的作用。本文将就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新女性,她们与海明威生活和著作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女性地位

为了更好地理解海明威对待女性矛盾的观点,我们必须先了解一下那个时期的女性地位。

1、二十世纪初的女权运动

在海明威出生前,美国的社会被分为男女各半边天。对女性而言基本道德便是贞洁、虔诚和顺从。当美国于1917年加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仅男性渴望参战来表现他们的勇气和对世界的关系,女性同样也以各种方式支持着她们的国家。战争中,妇女在钢铁铸造厂、化工厂以及***需品生产厂工作,甚至许多妇女越洋在***队中担任护士。远离家乡和传统的女性岗位,她们开始为平等的选举权斗争。1917年,全国妇女***(The National Women’s Party)和妇女国会同盟组织了在白宫前进行了几乎持续一年的示威,最终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了在选举权上的斗争,新女性还在新工作岗位等方面与传统进行斗争。很多原先一直由男性占据的工作对女性开放了,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女医生、女律师、女警察等。

2、新女性的形象

穿短裙、剪短发、化浓妆、当众抽烟跳舞等等,这些新女性的形象令许多人感到震惊。有人认为那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表现,也有人认为这种形象是自由和进步的标志。在1910年以前,妇女的裙子仍然延续到极地的长度,这不仅很容易弄脏裙摆,同时也造成行走不方便。由于战争引起的纺织品短缺,更是由于越来越多的女性投身于更活跃的行业中,妇女的裙长剪断至离地一英尺。到了二十年代,裙子越来越短最终达到膝盖以上。新女性的另一个形象巨变是发型。二十年代流行的短发被称为BOB头。  光从服饰和发型等方面来描述那个时代的“新女性”形象是远远不够的,她们开始对社会、经济和***治问题更为感兴趣。她们与男性争夺平等的权利。

二、海明威对待女性的态度

人们对于新事物的看法总是即好奇又恐惧的。当“新女性”出现在海明威面前的时候,他对她们的态度也是矛盾的。一方面,他似乎是赞同那些可以与男性争夺权利的女性:另一方面,他似乎又相信离开女人男人应该能更好,他甚至认为那些要求平等的女性是男人的威胁。为什么海明威对女性的态度是如此的矛盾呢?以下是几点原因:

1、海明威早期的两性观点

海明威1899年生于伊利诺伊州。父亲是一个非常喜欢打猎、钓鱼的医生。他父亲对年轻的海明威影响很大,他的很多作品中的男主角都与他父亲拥有同样的兴趣爱好。海明威的母亲婚后仍然保留着她对音乐和绘画的兴趣。但是在海明威的心目中,他对他母亲的主导地位是不满的,认为他父亲对他母亲的态度过于顺从。甚至是懦弱的表现(他父亲喜欢烹饪等家务)。在这样一个新派的家庭中长大,他能很容易就接受新女性。但是他父母的关系,也使他对新女性感到厌恶,甚至于害怕那些新女性。

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弗洛伊德的性本能理论盛行。海明威是否阅读过弗洛伊德的书籍,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他一定受到了这位伟大的心理学家的影响。他与他的朋友们交换观点,其中有性学家、物理学家和达尔文生物学家等。就像我们上面所提到过的,海明威出生于女性地位尤其是白人女性地位发生潜移默化改变的年代,因此他赞同女性的***,但又骨子里认为男女生来就有差异,女性应该注重自己的行为举止。

我们为什么要又一次提到海明威的母亲呢?因为这个新女性对海明威的人生影响太大了。据记载。海明威在很小的时候,经常被他的妈妈打扮成一个小女孩。儿时的这段暖昧的记忆长大后仍然影响了他。他与他母亲的关系显然不够融洽,因为他曾不知一次地辱骂这个给予他生命的女性为“她是个”。

海明威的一生结过四次婚。他的四任妻子都具有新女性的特征,例如:他的第一任妻子哈德莱喜欢远足和滑雪;第二任妻子保琳擅长骑车和射击:第三任妻子玛莎喜欢打猎:而最后一位妻子有若深海捕鱼的经验。他的后三位妻子都是能干的记者或作家。  2、海明威思想中的两类女性  特殊的时代和特殊的人生渐渐形成了海明威对待女性的观点,这些观点又体现在他的作品中。海明威小说中的女性可以分为两类:理想主义的浪漫女性和招惹祸害的新女性。

海明威在小说中赞扬了能够为男人奉献的理想女性,例如《永别了,武器!》中的既时髦又有原则的凯瑟琳巴克利:《丧钟为谁而鸣》中的玛利亚。这类女性可以为男人提供一个安全的家庭。这是海明威本人和他作品中的男主人公都希望得到的。  海明威小说中的另一类女性便是“新女性”。尽管海明威被这类女性吸引,但他仍认为这些女性会毁了男人。一些海明威小说中典型的新女性将在下节中阐述。

三、海明威作品中的新女性

1、《太阳照样升起》中的布莱特・阿什利 《太阳照样升起》写于1926年,是海明威的第一部小说。海明威写这部小说的初衷是为了描述一个男人的生活。男人是如何治愈战争带来的生理和心里的创伤的。小说的主人公是个在战争中丧失性能力的名叫杰克巴恩斯的美国记者。

尽管小说主要描述的是男主人公的精神世界,但是读者仍然可以从外貌和举止上了解女主人公布莱特。布莱特是新女性的典型。当布莱特第一次出现在酒吧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将她归类于“新女性”了。“布莱特非常好看。她穿一件针织紧身套衫和一条苏格兰粗呢裙子,头发向后梳,像个男孩子。”(选自《太阳照样升起》从这些字句中;读者面前出现的是一个栩栩如生的新女性形象。布莱特的美貌和奇装异服吸引着周围的男人们。

布莱特在外貌上是新女性,同时她的举止行为也处处体现了新女性的特点。布莱特也经常酒醉,在小说中,许多和布莱特有关的场景都发生在酒吧中。她还热衷于斗牛这些被认为是男人的运动。海明威欣赏她的外貌和举止,毕竟作者本人并不是一个地道的传统卫士。在

一定程度上,他是支持妇女***运动的。但当女性的自由超过了他心中的底线的时候,他又会感到恐惧。

布莱特还有另一个特征――对异性恋的渴望。她是一位摩登、性感的女性。她吸引着周围的男人们,但是又远非这些男人可以控制的。她使得这些男人们降低他们的地位,成为她的奴仆。在战争前,她和杰克深爱着彼此,但是战争使杰克失去了性能力。从表面看来,这是他们分手的原因,实际上却隐藏着另一个原因――布莱特的性***。海明威写这部小说是在1926年,从1920年开始,新女性中出现了摩登女,她们崇尚性自由。她们的典型形象是恋物、时尚、享乐、***、自由、以自我为中心,并且追逐性的快乐。布莱特不能容忍爱人在性能力上的缺陷,尽管他们在精神上仍然彼此吸引,相互理解。但是她是不能接受没有性的爱。她是一个打破传统道德教条的女性,她结过两次婚与她周围的男性包括罗波考恩,麦克甚至是年轻的斗牛士罗梅罗都有着昧的关系。除了罗梅罗其余几个男人都为她所控制。对海明威本人而已,这样的女性是可怕的。女人可以男性化,可以吸引人但是绝不可以降低男人的尊严。在海明威笔下,只有这位西班牙斗牛士才是真正的汉子。只有他有勇气改变布莱特的打扮。其余的人在追求布莱特的过程中,逐渐失去了他们男人的勇气。杰克巴恩斯爱布莱特,但是他没有性能力,以至于帮助自己的爱人从其他男人那里得到满足。科恩和麦克相互诋毁。布莱特最终离开罗梅罗是因为罗梅罗不喜欢他摩登女的造型。在小说的结尾处,布莱特告诉杰克罗梅罗对她感到羞耻。最终使布莱特决定不嫁给罗梅罗的原因是罗梅罗希望她把头发留长。“他要我留长头发。我!长头发!我会像个鬼一样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短发造型对一个新女性是何等重要啊。布莱特把它看的比爱情还有重要。如果布莱特满足了罗梅罗的这个要求,她将必然会被要求改变她新女性的生活方式。

2、《麦康伯短促的幸福生活》中的玛格丽特・麦康伯

如果说海明威在描述布菜特的时候是带有这既爱又恨的感情的话,当他在《麦康伯短促的幸福生活》中描写玛格丽特麦康伯时,这种复杂的感情已经转为单纯的痛恨了。与布莱特一样,玛格丽特也拥有着美貌,她的美貌是她控制自己的丈夫的砝码。

她的丈夫麦康伯先生是个懦夫,他在他妻子的面前失去了男人的尊严。海明威在小说的一开始就将他的这个特点显露出来了,当被问道喝什么的时候,他完全没有自己的主见,而是跟随着他人。当他们去猎一头狮子的时候,他又逃跑了。玛格丽特蔑视自己的丈夫,她甚至敢于勾引职业猎人威尔逊,因为他比她的丈夫看上去更具有男人味。最终,这位妻子举起手中的***,在猎场这个考验男人胆识的地方射死了自己的丈夫。

在海明威的眼中,像麦康伯夫人这样的女人是危险的。他们外表美丽,内心邪恶。麦康伯最终死在他妻子的手下,这是典型的海明威式的处决 当男人失去他们的勇气的时候,死在他们的女人的手中是必然的命运。

海明威描写玛格丽特的时候他对新女性的恐惧越来越强。在海明威眼中,一旦女性在男女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她们就会有巨大的力量来摧毁男人。玛格丽特是海明威小说中这类女子的极端代表。在小说中两性关系被颠倒了,女人在思想中变得强大起来,而男人则越来越懦弱。尽管这只是小说中夸张的描写,但是却是有着其社会根源的。

个性说明篇10

一、天地之性与本心

人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规定,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东西。人与动物有着根本的区别,因而人性应该是一个有着具体内容的实在。而人性论则是对于人的本质规定的看法,是从社会生活出发对于何为人性或人的本质的认识的总结。所有的人性论都是抽象的,因为它是对于人性问题的哲学概括;所有的人性论也都是具体的,在抽象的理论或观点背后,反映着具体的和丰富的社会生活。就此而论,把中国传统哲学中的人性理论冠之以"抽象人性论"而予以鄙薄,是一种狭隘和独断的做法。

在历史上以及在不同的个体之间,人们对于人性的看法是不一样的,因而人性论在时间上是在不断地演变的,在空间上是多样存在的。在哲学发展的童年时期,人们往往把人的自然属性当作人的本质规定,而在以后人们逐渐认识到人的社会规定性。中国儒家哲学倾向于把人的道德性作为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本质规定,这虽然已是以人的社会性来规定人的本质,但其将道德涵盖人性之全部,则甚有偏颇与局限。而今人则认识到"人的根本就是人",用人的实践、人的生活来说明和看待人的本质。这都标志着人们对于人性问题的认识上的变化与进步。由于儒家主要从道德上来说明和规定人的本质,所以我们可以把儒家的人性论称作道德人性论,并以此分析朱陆对于人性与道德问题的理论和观点。

1、性即理与心即理

朱子言"性即理",象山言"心即理",朱陆在道德人性论问题上似乎大相径庭。实际上,朱子与象山在与人性有关的许问题上看法都极其相似。

第一、朱子与象山都主张性善论。朱子说:"人之性皆善"(《朱子语类》卷四),象山说:"人性本善,其不善迁于物也。知物之为害,而能自反,则知善者乃吾性之固有,循吾固有而进德,则沛然无他适矣。"(《语录上》,《陆九渊集》卷三十四)

第二、在人性的根源上,朱子与象山都认为"性"来自于"天"。朱子说:"性者,人物之所以禀受乎天地也。……自其理而言,则天以是理命乎人物谓之命,而人物受是于天谓之性。"(《答郑子上》,《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六)"性即理也,天以阴阳五行化生万物,气以成形,而理亦赋焉,犹命令也。于是人物之生,因各得其所赋之理,以为健顺五常之德,所谓性也。"(《中庸章句》)所谓"性",是人从"天"处所受之"理",就此而言,可谓"性即理也"。

朱子言"性即是理",又讲"天"讲"命",此"天"与"命"、"性"与"理"四者如何区别?朱子同意将四者作如下区分:"天则就其自然者而言,命则就其流行而赋于物者言之,性则就其全体而万物所得以为生者言之,理则就其事事物物各有其则者言之。到得合而言之,则天即理也,命即性也,性即理也。"(《朱子语类》卷五)此四者之关系,"从本质上说,是实同而用异。"(同上)此外,"天"、"理"和"性"、"心"还有这样一种关系:"大抵言性,便须见得是元受命于天。"(同上)"性与气皆出于天,性只是理。"(《朱子语类》卷五十九) "理在人心是之谓性。……性便具许多道理,得之于天而具于心者。"(《朱子语类》卷九十八)因此,就"性"之来源而言,其来自于"天";就"性"之本质而言,"性"乃是"理";就"性"之担当者或主体而言,其属于"心"。

象山也同样把"性"的根源归之于"天",他明确提出"在天者为性"的论断。象山弟子问:"如何是尽心?性、才、心、情如何分别?"象山答道:"且如情、性、心、才,都只是一般物事,言偶不同耳。"又问:"莫是同出而异名否?"象山曰:"不须得说,说着便不是,将来只是腾口说,为人不为己。若理会得自家实处,他日自明。若必欲说时,则是在天者为性,在人者为心。"(《语录下》,《陆九渊集》卷三十五)何为"在天者为性"?张立文先生认为,此即是有"天命之谓性"的意思。象山说:"'成之者性也',又复归之于天,天命之谓性也。"(同上)人性的根源就在于"天"。

朱子与象山把人性的根源都归结于天,从学术源渊上来说,他们都接受了《孟子》、《中庸》中把"性"推之于"天"的路线。《孟子》曰:"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尽心上》)而《中庸》开篇则言:"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朱子在《四书集注》中对此也都有解释和发挥。而象山也多援引上文。如曰:"孟子言'知天',必曰'知其性,则知天矣';言'事天',必曰'养其性,所以事天也'。《中庸》言'赞天地之化育',而必本之'能尽其性'。人之形体,与天地甚藐,而《孟子》、《中庸》,则云然者,岂固为是阔诞以欺天下哉?"(《天地之性人为贵论》,《陆九渊集》卷三十)

第三、人性是关于人的类的本质,而在说到具体的个人所具有的人性之形成时,朱子与象山皆操"气禀"或"资禀"之说。

朱子持"气禀"之说:"性离气禀不得,有气禀,性方存在里面;无气禀,性便无所寄搭了。"(《朱子语类》卷九十四)人性是共同的,但作为每个个人所具有的人性,却是有差别的,这差别的根源,则在于气禀之不同。象山对于具体人性的形成,持"资禀"之说。他说:"资禀好底人阔大,不小家相,不造作,闲引惹他都不起不动,自然与道相近。资禀好底人,须见一面,自然识取,资禀与道相近。资禀不好底人,自与道相远,却去锻炼。"(《语录下》,《陆九渊集》卷三十五)象山所说"资禀",和朱子所言"气禀"相同,都是以禀气之如何来说明人性之差别。"人生天地间,气有清浊,心有智愚,行有贤不肖。必以二涂总之,则宜贤者心必智,气必清;不肖者心必愚,气必浊。而乃有大不然者。"(《与包详道》,《陆九渊集》卷六)个人根性之差别,也同样是由于气禀不同所致。

以上是朱陆二人在人性问题上的相同之点。而上述相同点的背后,又有着理论指归上的根本不同。人之性本善,人之性虽然皆来自于"天",人之具体之性也皆是由气禀所致,但人性的本质却有所不同。

在朱子看来,人性的本质或曰本质规定是"理",亦即其所云"性即理也"。朱子对此论述甚详。如其曰:"性只是理"。(《朱子语类》卷四) "吾之性即天地之理。"(《朱子语类》卷九十八)"性者,人所禀于天以生之理也。"(《孟子集注·滕文公上》)

朱子"性即理",实是承自程颐。他对小程夫子"性即理"一句评价甚高。二程讲"性即理,理则自尧、舜至于途人一也。"(《二程全书·遗书》卷十八)朱子对此评价说:"伊川性即理也,自孔子孟后无人见得到此。"(《朱子语类》卷五十九) "伊川'性即理也'四字,颠扑不破。"(《朱子语类》卷四)

何谓"性即是理"?朱子言:"人物之生,同得天地之理以为性,同得天地之气以为形。"(《孟子集注·离娄下》)此所言"性",乃是人人所俱有的共同人性,亦即"天地之性",或曰"天理之性"。人性的本质在于"理"。如果"性即是理",那么何以不谓之理而谓之性?朱子弟子陈淳曾释之曰:"盖理,是泛言天地间人物公共之理;性,是在我之理。只这道理,受于天而为我所有,故谓之性,性字从生从心。是人生来具是理于心,方名之曰性。"(《性》,《北溪先生字义》卷上)朱子本人解释说:"性即理也,在心唤作性,在事唤作理"。(《朱子语类》卷五)可见,"理"是人性的本质,并且"性"是"理"这种本质在人心中的显现。

"性即是理",但具体个人之"性"又各不相同,除极少数圣人之外,个人之性又绝非全是"天理"。其

原因在于人的气禀不同,气有清有浊,人所以有贤与不肖之分。但气禀如何,人与人在禀受"天理"方面只是多少程度之不同,而都具"天理"却是共同的。朱子以"理"来说明人性的共性,以"气"来说明人的个体之"性"的特殊性。象山也讲"天命之谓性",认为人性之来源在于"资禀"。"资禀"虽然在禀"气"方面与朱子"气禀"之说相近,然而其内在本质规定则说得不明。象山有时也称人"资禀"之"性"为"资性",认为"人资性长短"(《语录下》,《陆九渊集》卷三十五)不同。但人所由"气"而"禀"者为何?朱子明确地讲为"理",而象山则对此并不言及。朱子以"理"为本体,以"天"为人性之源,而人性乃为"得天之理"(《孟子集注·告子上》),是以"天"与"理"不二。象山以"心"为本体,也以"天"为人性之源,但象山认为"心即理",更主张"心外无理"、"外心无道",而"天"与"心"又不相同,故象山不问所禀者为何,也无法回答所禀者为何。这是朱子与象山在人性来源问题上的差别。

象山不言所禀者为何,是否表明象山哲学体系在这方面存在着漏洞或者缺陷呢?恐怕也不能如此说。朱子讲"气禀"于"理"而象山不讲"气禀"于何,是由于象山哲学与朱子哲学在本体上的根本不同所致。朱子用"理"与"气"杂,来说明个体人性之不同,说明人性之差别本是"理"同而"气"异。象山虽用"气禀"来说明人之资质不同,而其同者,则不为"理"而为"心"。如果说象山哲学中可与朱子"性即理"真正相对待的观点,与其说是"心即理",不如更直截地说是"心即性"。朱子所说之"性",乃"在心唤作性,在事唤作理"(《朱子语类》卷五),而象山所云之"性","在天者为性,在人者为心"(《语录下》,《陆九渊集》卷三十五)。在朱子而言,"性"与"理"不二;在象山而言,则是"性"与"心"不二。不仅如此,"性"之于朱子与象山,一在"心",一在"天"。在"心"则是用"理"来说明"性"和规定"性",而在"天"则是用"性"来说明"心"和规定"心"。

象山以"性"来说明和规定"心",这便使"性"有高于与凌架于"心"之嫌,从而有妨于其以"心"为最高本体。这可以说是象山哲学中的一个不太明显的矛盾。因为象山对于"性"强调不多,并不过分重视。究其根源,则是来自于象山对孟子学说的继承和改造。象山继承了孟子"尽心、知性、知天"的思想路向,而在孟子思想中,"天"与"心"保持着一定的张力。孟子用"心"来说明道德的根源或人的道德能力,诸如"四端";与此同时,孟子又把道德的根源推之于天,把人所具有的道德能力或种子、倾向说成是先天具有的。孟子哲学尚不存在哲学本体的问题,而到象山时,哲学本体论问题已经突显,故象山提升"心"之地位,赋予其大本大原的本体地位,从而对孟子关于"心"的学说作了改造,而对孟子学说的另一极"天"则未予以很好地清理,只是顺着孟子而言"天所予我者"等。这也就是说,象山在接着孟子讲"心"并把"心"提升为本体的时候,把孟子的"天"也接着讲下来,而没有很好地考虑和处理"天"与"心"的关系问题。

2、天地之性

朱子与象山都主张性善论,以性善论来引出道德之可能。但朱子与象山并非向先秦儒家那样,只说明人性为善,而是要从哲学上论证人性如何为善,为人性问题作出形而上的论证。

朱子以"天理"为性善论之根据,而"天理"所体现之人性,他称之为"天命之性"或"天地之性"。何谓"天地之性"?朱子解释说:"论天地之性,则专指理言。"(《朱子语类》卷四)朱子认为,天地之间,一理而已,故所谓"天地之性",亦即指"天理之性",或曰"天地之性"的本质即是"理"。"天地之性"与"理"相应,则是人的先天的本性,是人的本体之性。这本体之性属于朱子的理想世界,它是个人人性的本原与根基。而个人之人性在真实存在中所直截表现出的形态并非"天地之性",而是"气质之性"。"天地之性是理也,才到有阴阳五行处,便有气质之性。"(《朱子语类》卷九十四)若以"天地之性"为"体",则"气质之性"是"用",是"理搭于气"随阴阳五行之发用而成于万物之性,就此而言,"气质之性"是指人的现实性,是朱子的现实世界。

"天地之性"也称之为"天命之性"。"《谷梁》言天而不以地对,则所谓天者,理而已矣,……子思所谓天命之性是也。"(《天问·第三》,《楚辞集注》卷三)"天命之性"之得名,大概是得自于《中庸》"天命之谓性"。"天命之谓性,是专指理言,虽气亦包在其中,然说理意较多。"(《朱子语类》卷六十二)但"天命之性"与"天地之性"也略有区别。"天地之性",则专以理言;"天命之性",既曰"天命",则不能不包气。"气禀之性",虽由"气禀",然这"气禀",也非是个人能作为主体自作主宰的,也同样是与生俱来的,岂能说不是由于"天命"?所以朱子讲"天命之性",便有二意:"一是'理意较多',二是气不杂于理,理自理,气自气。即使这样,也与专指、只是相抵牾。可见,朱熹在《语类》中说的话,前后是有冲突的。" 这个问题的产生,在于朱子未能很好地去区分先天的与先验的。"天地之性"在本质上乃"天理",是先天的。先天相对于后天而言,它在人生之前是完满的,在人生之后则"理与气杂",而不完满;"气质之性"则是后天的,它是人生之时由"气禀"所致,是人生之时及人生以后的现实之性,但它又是先验的,先验相对于经验而言,是在人经验之先而形成的。朱子对此分别不详,故在论述"天命之性"时,便不甚清楚,此中困难实在于"天命"二字。

朱子言"天地之性",并把"天地之性"与"气质之性"加以区别,是接着张载和二程讲的。张载说:"形而后有气质之性,善反之,则天地之性存焉,故气质之性,君子有弗性者焉。"(《张子正蒙·诚明》)关于"气质之性",《朱子语类》载:"道夫问:'气质之说,始于何人?'曰:'此起于张、程,……。'"(《朱子语类》卷四)"天地之性"是纯粹至善的。"盖本然之性,只是至善"。(《朱子语类》卷五十九)"天地之性"是至善之性,其为至善之根据,则在于"理"。"然其本然之理,则纯粹至善而已,所谓天地之性者也。孟子所谓性善,程子所谓性之本,所谓极本穷原之性,皆谓此也。"(《论语或问》卷十七)儒家性善论发端于孟子,朱子在继承孟子以来的儒家性善论的同时,又用自己的"理"来改造和解释孟子的性善说。他讲:"孟子说性善,便都是说理善。"(《朱子语类》卷九十五)以"理"来说性善,此中有着特别的意义。朱子的"理",就其实际内涵而言,则是指儒家的伦理纲常,以"理"来说"性",以此作为道德的根据,则是把伦理与道德整合在一起,使伦理与道德为一,而且是用伦理来规范道德。这是朱子道德学说的特色。

人性本善,而现实中那些经常为恶的人,是否也是性善的呢?朱子认为是的。那些作恶多端的人,虽然其气禀得偏了,但也须有天理在其性之中。因为人的"气质之性"是"理与气杂",因而既有"理",又有"气"。资质不好的人只是"气"多而"理"少而已。朱子强调"天地之性"乃人之善性,又以"气禀之性"中有"理"有"气",从其对于道德学说的意义而言,它说明了人的道德性的共同基础,说明的人的道德性之普遍性,即使那些气禀甚为不好的人,也有道德的可能性存在,因而道德是每个人所不能回避的,也是每个人都具有的向上的可能。朱子有时按气禀清明与否把人分为四等,至于最末一等,他说:"至于昏浊偏驳又甚,而无复少有清明纯粹之气,则虽有不通而懵然莫觉,以为当然,终不知学以求其通也,此则下民而已矣。"(《论语或问》卷十六)从朱子对最下等的"下民"的区分可以看出,此一类人不仅气禀甚偏,而且更重要的是其"终不知学",亦即不肯去把自己道德的可能性用对于道德的学习与修养来变成现实性。自我毁弃道德可能性的人,最终不能"变化气质",沦为"下民"。

3、本心

象山之性善论,也是承自孟子。象山强调:"见到孟子道性善处,方是见得尽。"(《语录上》,《陆九渊集》卷三十四)朱子以"性"或"理"来说明性善,而象山藉以说明性善者并非是"性",而是提出了"善非外铄"(《与诸葛受之》,《陆九渊集》卷三),用"心"来说明性善。"仁,人心也,心之在人,是人之所以为人,而与禽兽草木异焉者也,可放而不求哉?古人之求放心,不啻如饥之于食,渴之于饮,焦之待救,溺之待援,固其宜也。学问之道,盖于是乎在。"(《学问求放心》,《陆九渊集》卷三十二)张立文先生由此把象山对于人性本善的观点称作"心善论"。 象山所说"心"乃是义理之心。而义理之心乃是人与动物根本区别所在,从而也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规定。而这一思想,就其来源而言,仍然是对于孟子思想的发挥。象山曾引孟子之语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去之者,去此

心也。故曰:'此之谓失其本心'。存之者,存此心也。故曰:'大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四端者,即此心也;天之所以与我者,即此心也。"(《与李宰·二》,《陆九渊集》卷十一)这里,象山提到"四端",并把"四端"作为"心"的核心。象山也常常把人所具有的能够为善的心或称可作为道德可能性的心为"本心"。"道塞宇宙,非有所隐遁。在天曰阴阳,在地曰刚柔,在人曰仁义。仁义者,人之本心也。"(《年谱》,《陆九渊集》卷三十六)人性之所以为善,其根源在于"本心"无不善。这正如象山弟子袁燮所说:"学问之要,得其本心而已。心之本真,未尝不善,有不善者,非其初然也。" "本真"即是"本心"的真实状态,"未尝不善"则是"本心"的本质属性。由此,象山也顺理成章地接受了此相对应的孟子的道德修养学说:"'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孟子斯言,谁为听之不藐者。"(《象山先生文集序》,《陆九渊集·附录一》)"本心"乃是善性的根据,而"本心"所以为性善的根据,在于"心"具"四端"。

象山又把具有"四端"的"本心"称为"良心"。象山说:"良心正性,人所均有。不失本心,不乖其性,谁非正人。纵有乖失,思而复之,何远之有?"(《与郭邦瑞》,《陆九渊集》卷十三)"人要有大志。常人汨没于声色宝贵间,良心善性都蒙蔽了。"(《语录下》,《陆九渊集》卷三十五)象山所云"良心",即是孟子所云"良知"、"良能"。

象山在用"本心"或"良心"来说明人的善性,从而为道德提供可能性之根据时,也同样要遇到一个与朱子面临的同样的问题,即是否"恶人"也有善性的问题,这也同样关系到人的道德可能性的普遍性。象山的回答同朱子一样,也是肯定的。他认为:"良心之在人,虽或有所陷溺,亦未始泯然而尽亡者也。下愚不肖之人所以自绝于仁人君子之域者,亦特其自弃而不之求耳。诚能反而求之,则是非美恶将有所甚明,而好恶趋舍将有待强而自决者矣。移其愚不肖之所为,而为仁人君子之事,殆若决江疏河而赴诸海,夫孰得而御之?此无他,所求者在我,则未有求而不得者也。'求则得之',孟子所以言也。"(《求则得之》,《陆九渊集》卷三十二) "义理所在,人心同然,纵有蒙蔽移夺,岂能终泯,患人之不能反求深思耳。此心苟存,则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也;处贫贱、富贵、死生、祸福一也。故君子素其位而行,不愿乎其外。"(《邓文苑求言往中都》,《陆九渊集》卷二十)象山同孟子一样,反对人们自暴自弃。

二、气禀之性与物欲

朱子与象山分别以"天地之性"与"本心"论证了性善论,并以此作为道德可能性之根据。然而,仅说明人性皆善,对于道德的根据而言,尚不充分。既然人性皆善,那么又何必非要道德存在呢?这就涉及到道德的必要性问题。道德之所以必要,在于有善的对立面"恶"的存在。"恶"的存在是道德必要性的根据。

朱子与象山同多数儒家学者一样,在人性论上主张性善论,而不主张性恶论。主性恶论者,必以说明人性本恶,何以有善。同样,主性善论,则必须说明既然人性本善,则何以有恶。朱陆二人分别从自己的体系出发,对于作为道德必要性根据的"恶"作出了哲学的说明和论证,包括"恶"的来源和对"恶"本身的分析。不仅如此,既然人性本善,善是人性之共性,那么具体的个人之性又为何是如此参差不齐,以至有天壤之别呢?朱子与象山在理论上还要从人性本善这一共同性出发,说明具体个人之性的差别和特殊性。朱子用以说明以上诸问题的范畴是"气禀之性",而象山用以说明以上诸问题的则是"物欲"。

1、气禀之性

人性皆善,何以人有善有恶?朱子认为,"人之性皆善,然而有生下来善底,有生下来恶的,此是气禀不同。"(《朱子语类》卷四) "天地间只是一个道理,性便是理,人之所以有善有不善,只缘气质之禀,各有清浊。"(同上) "人性虽同,而气禀或异。目其性而言之,则人自孩提,圣人之质悉已完具。……善端所发,随其所禀之厚薄,或仁或义或孝或悌,而不能同矣。"(《中庸或问》卷三)朱子用气禀来说明个人善恶之差异。

那么,人之气禀何以会有差异?朱子解释说:"且如天地之运,万端而无穷,其可见者,日月清明,气侯和正之时,人生而禀此气,则为清明浑厚之气,须做个好人;若是日月昏暗,寒暑反常,皆是天地之戾气,人若禀此气,则为不好底人何疑。"(《朱子语类》卷四) "人性虽同,禀气不能无偏重。有得木气重者,则恻隐之心常多,而羞恶、辞逊、是非之心,为其所塞而不发;有得金气重者,则羞恶之心常多,而恻隐、辞逊、是非之心,为其所塞而不发。水火亦然,唯阴阳合德,五性全备,然后中正而为圣人也。"(同上) 气禀之所以有偏有全,则与人生之时的自然条件有关。常人只能禀得金、木、水、火、土五行之一偏,而圣人则"阴阳合德,五行全备"。看来,朱子气禀的思想与其以气来说明天地万物之生成的生成论思想是一致的。

气禀而得之性,便是"气质之性"。天地之性纯然是理,而气质之性则不然。朱子说:"论气质之性,则是以理与气杂而言之。"(《答郑子上》,《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六)为了解释"气质之性"如何是"理与气杂",朱子有时也以水为比喻。《朱子语类》载:"先生言气质之性。曰:'性譬之水,本皆清也。以净器盛之,则清;以不净器盛之,则臭;以污泥之器盛之,则浊。本然之清,未尝不在。但既臭浊,猝难得便清。故是愚必明,虽柔必强,也煞用气力,然后能至。'"(《朱子语类》卷四)这说明,理本是清明纯粹,无有不善的,但理搭于气中,气犹理之容器,理与其所存之器相杂,而人有各种不同之性。

性有"天地之性",有"气质之性",二者有何关系呢?除前云一为人性之普遍性,一为人性之特殊性或差别性之外,二者之间的关系还类似"理"与"气"的关系。"理"必须搭于气上,必须挂搭于气,否则便无个安顿处或顿放处。"天地之性"和"气质之性"的关系也是如此。"天命之性,若无气质,却无安顿处。"(同上) "才说性时,便有些气质在里,若无气质,则这性亦无安顿处。"(同上) "所谓天命与气质,亦相滚同。才有天命,便有气质,不能相离。若阙一便生物不得。既有天命,须是有此气方能承当得此理;若无此气,则此理如何顿放。"(同上) "天命之性"须顿放于"气质之性",因为"天命之性,非气质无所寓。"(同上)这种关系就如同水与盛水之器的关系。"且如一勺水,非有物盛之,则水无所着。"(同上)所以朱子认为:"性离气禀不得,有气禀,性方存在里面;无气禀,性便无所寄搭了。"(《朱子语类》卷九十四)而"气质之性"亦离"天地之性"不得。"如有天地之性,便有气质,若以天命之性为根于心,则气质之性,又安顿在何处。"(《朱子语类》卷四) "有气质之性,无天命之性,亦做人不得;有天命之性,无气质之性,亦做人不得。"(同上) 所以"天地之性"与"气质之性"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关系。"性非气质,则无所寄;气非天性,则无所成。"(同上) "天地之性"与"气质之性"的关系,就如同"理"与"气"的关系一般。在朱子思想体系中,"理"范畴与"气"范畴的关系形成一个逻辑结构,"天地之性"与"气质之性"的关系形成一个逻辑结构,而两个逻辑结构,则具有同构性。这反映了朱子思想的一致性和严密性。

"天地之性"与"气质之性"的关系虽如同"理"与"气"的关系,但并不能就认为二者与"理"、"气"是直接对应的。"天地之性"自然浑然是"天理",可与"理"对应,而"气质之性"则是"理与气杂",既有"理",又有"气",不可与"气"相对应。

"性非气质,则无所寄;气非天性,则无所成。"这句话表明了"天地之性"与"气质之性"之间的关系,同时在道德理论上也表明善与恶分别作为道德可能性与必要性的根据,在道德成为现实性之根据方面是缺一不可的。也正是由此出发,朱子对于以往儒家的人性理论作了评判,认为孟子"论性不论气,……不备",荀、扬则是"论气不论性,……不明"(《朱子语类》卷六十二)。

孟子论性不论气,何以"不备"?朱子认为,孟子性善论的不足在于没有说明"恶"是如何在性善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此理却只是善。既是此理,如何得恶?所谓恶者,却是气也。孟子之论,尽是说善,至有不善,说是陷溺。是说其初无不善,后来方有不善耳。若如此,却似'论性不论气',有些不备。"(《朱子语类》卷四)在朱子看来,孟子道性善,又以不善在性善之后,这都是对的,只是没有从"气"来说明不善的根源,而用"陷溺"来讲不善,在理论上有些不完备。他对于孟子的性善论是持肯定态度的,只认为略有不足,因而说:"论性不论气,孟子也,不备,但少欠耳。"(《朱子语类》卷六十二)

对于荀子和扬子,朱子的批评则要严厉得多。荀子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荀子·性恶》)扬雄则认为"人之性也善恶混。修其善则为善人,修其恶则为恶人。"(《法言·修身》)朱子对于荀、扬之人性论评论说:"若荀、扬则是'论气不论性',故不明。既不论性,便却将此理来昏了。"(《朱子语类》卷四) "论气不论性,荀扬也。不明,则大害事。"(《朱子语类》卷六十二)说其"性恶"论或"善恶混"为"甚害事",主要是因为它否定了儒家道德学说的基础。诸如荀子,主张"性恶"最明显,其学说便由人性论开出了法治来,主张"礼法并用"、"王霸兼施",而此与孔、孟唯道德主义的传统不类。朱子有时把唐代的韩愈的"性三品说"也放在一起加以评论。"孟子言性,只说得本然底,论才亦然;荀子只见得不好底;扬子又见得半上半下底。韩子所言,却蠊得稍近。盖荀、扬说既不是,韩子看来端底见有如此不同,故有三品之说,然惜其言之不尽。"(《朱子语类》卷四)何以说韩愈之说"不尽"呢?朱子说:"就三子中韩子说又较近,他以仁、义、礼、智为性,以喜、怒、哀、乐为情,只是中间过接处少个气字。"(同上)朱子的意思,可作如下理解:"所谓较近,是指距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的说法较近。在这里,也可窥见为什么韩愈成为开宋明理学的端倪的痕迹。" 韩愈以"仁、义、礼、智"为"性",则相当于说人性善,则可以之为道德可能性之基础;讲"喜、怒、哀、乐"为"情",则说明"情"有不善而"性"无不善,则可以之为道德必要性之根据。所谓"中间过接处少个气字",只是讲韩愈之说尚粗,未能用"气禀"之说来为何以性善而情恶作出一个哲学的论证。从对于道德根据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论证出发,朱子认为主张性善而又发明"气质之说"的张载、二程,则理论甚为完备。他说:自孟子道性善之后,"却得程氏说出气质来接一接,便接得有首尾,一齐圆了。"(《朱子语类》卷四)朱子对于张载和二程的"气质之说"推崇备至,《朱子语类》载:"道夫问:'气质之说,始于何人?'曰:'此起于张、程,某以为极有功于圣门,有补于后学,读之使人深有感于张、程。'"(同上)朱子对于"气质之说"有如此高的评价,在于其从理论上对于"恶"的问题给予了一个比较合理的说明。这个说明的合理处在于,第一、保持了孔、孟所持的性善论立场。孟子道性善,孔子未尝直截言性善,但孔子以仁为人的根本属性,则相当于持性善论。第二、用气禀说明了"恶"的产生。第三、在说明"恶"的时侯,与荀、扬不同,并不损害孔、孟的性善论。由以上三点,其为儒家的道德主义立场作出了合理性的论证,为儒家道德找到了现实性的根据。鉴于这种评价,朱子认为有张、程"气质之说"出,儒家上千年来关于人性善恶的是是非非都可以一并结束了,从理论上给予了最终的解决。"诸子说性恶与善恶混,使张、程之说早出,则这许多说话,自不用纷争。故张、程之说立,则诸子之说泯矣。"(同上)"孟子未尝说气质之性。程子论性,所以有功于名教者,以其发明气质之性也。以气质论,则凡言性不同者,皆冰释矣。"(同上)

"气质之性"的作用,不仅在于说明"恶"的根源,而且说明人在道德根性上的差别。"气禀之殊,其类不一。……今人有聪明,事事晓者,其气清矣。"(同上)朱子根据《论语》所云"生而知之"、"学而知之"、"困而知之"、"困而不学"把人分作四等:"人之气质不同,大约有此四等。"(《论语集注·季氏》) "其所以有是四等者何也?曰:人之生也,气质之禀清明纯粹,绝无渣滓,则于天地之性无所间隔,而凡义理之当然,有不待学而了然于胸中者,所谓生而知之,圣人也;其不及此者,则以昏明、清浊、正偏、纯驳之多少胜负为差,其可得于清明纯粹,而不能无少渣滓者,则虽未免乎小有间隔,而其间易达其碍易通,故于其所未通者必知学以通之,而其学也则亦无不达矣,所谓学而知之,大贤矣;或得于昏浊偏驳之多,而不能无少清明纯粹者,则必其窒塞不通,然后知学其学,又未必不通也,所谓困而学之,众人也;至于昏浊偏驳又甚,而无复少有清明纯粹之气,则虽有不通而懵然莫觉,以为当然,终不知学以求其通也,此则下民而已矣。"(《论语或问》卷十六)人以气质不同而可分此四等。朱子有时也把此四等分为两类:"生而知者,气极清而理无蔽也;学知以下,则气之清浊有多寡,而理全缺系焉耳。"(《答郑子上》,《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六)前一类为圣人,禀气之清,全系天理,而后者,则是气之清浊不同。朱子有时也把人分为"圣"、"贤"、"不肖"三等:"气之为物,有清浊昏明之不同,禀其清明之气,而无物欲之累,则为圣;禀其清明而未纯全,则未免有物欲之累,而能克以去之,则为贤;禀其昏浊之气,又为物欲之所蔽,而不能去,则为愚为不肖。"(《玉山讲义》,《朱文公文集》卷七十四)以"气禀"来说明人的差别,而此差别往往不局限于人的道德范围,"人之禀气,富贵、贫贱、长短,皆有定数寓于其中。"(《朱子语类》卷四)"气禀"也用于说明人的社会地位、命运之不同,则尤为谬误。

在朱子看来,由"气禀"之论,则于儒家人性论问题有了一个根本的解决。然而朱子本人在论述"气禀"之时,也不能不暴露出"气禀"之说所无法解释和克服的矛盾。朱子接着张、程讲"天地之性"皆善,而"气禀之性"中有善有不善,为"理与气杂"。而"理与气杂",不等于说"理"为善,"气"为不善,而是"气"有清浊,把"气"之清浊作为个人根性善恶之根源。然而,如果进一步对此进行追问,则须说明何以"气"有"清"与"浊"之分。"理"为全善,"理"又无所不在,何以"气"会有如此差别?对于此,朱子的回答是矛盾的。他一方面讲:"气有清浊,故禀有偏正。"(《延平答问》,《朱子遗书》)另一方面,他又说:"二气五行始何尝不正,只衮来衮去,便有不正。"(《朱子语类》卷四) "人所禀之气,虽皆是天地之正气,但衮来衮去,便有昏明厚薄之异。"(同上)"气"如果开始都是"正气",如何"衮来衮去"便"不正"、便"有异"了?对此,朱子并没有回答,恐也难以回答。就此而言,"气禀"之说,只是给"恶"的产生在性善论的基础上找到了一个与人之共同本性不同的来源,以此既说明"恶",又不妨害性善。而这个作为"恶"的来源的"气",却并不足于从根本上回答和解决"恶"的来源的问题。

2、物欲

"本心"是纯善的,然何以有恶?象山认为,善是人性的本质规定,而不善虽有,但不是人性上存在的本然。他说:

孟子曰:"言人之不善,当如后患何?"今人多失其旨。盖孟子道性善,故言人无有不善。今若言人之不善,彼将甘为不善,而以不善向汝,汝将何以待之?故曰:"当如后患何?"(《语录上》,《陆九渊集》卷三十四)

这即是说,为了强调道德,应该主张人性本善,而不以恶为人性之本质。但道德若要成为现实,仅讲性善是不够的,还必须为道德的必要性找到根据,作出说明。象山以"本心"来说明性善,用"物欲"来说明"恶"。

象山有时也用"气禀"来说明人与人的差别,但其用以说明道德必要性根据的"恶"的问题的,并不是"气禀",而是与"本心"相对的"物欲"。"物欲",象山也称之为"利欲"。"人无不知爱亲敬兄,及为利欲所昏便不然。欲发明其事,止就彼利欲昏处指出,便爱敬自在。此是唐、虞三代实学,与后世异处在此。"(《语录下》,《陆九渊集》卷三十五)

人之"本心"本是一个有"良知"、"良贵"的善心,不善来自于"物欲"对于人"本心"之"害"。象山把物欲对于本心的侵害称作"陷溺"或"蒙蔽"。"陷溺"、"蒙蔽"都是就"心"而言,"惟夫陷溺于物欲而不能自拔,则其所贵者类出于利欲,而良贵由是以浸微。"(《天地之性人为贵》,《陆九渊集》卷三十) "人要有大志。常人汨没于声色富贵间,良心善性都蒙蔽了。今人如何便解有志,须先有智识始得。"(《语录下》,《陆九渊集》卷三十五) "本心"是善的,而不善在于"物欲"对于"本心"的"陷溺"或"蒙蔽"。

"恶"是与"善"相对立而存在的,"有善必有恶,真如反覆手。然善却自本然,恶却是反了方有。"(《语录上》,《陆九渊集》卷三十四) "恶"既来自在于"物欲",那么"善"与"恶"的对立,也就是"物"与"我"的对立。象山以《易》之《履》、《谦》二卦发明之:

"《履》,德之基",是人心贪欲恣纵,《履卦》之君子,以辩上下,定民志,其成既定,则各安其分,方得尊德乐道。"《谦》,德之柄",谓染习深重,则物我之心炽,然谦始能受人以虚,而有入德之道矣。(《语录下》,《陆九渊集》卷三十五)

"恶"是由于"心"受到"物欲"的侵害,是"人心"的一种病态,所以象山说:"某之所忧人之所病者在心"(同上) "心不可汨一事,只自立心。人心本来无事,胡乱被事物牵将去。若是有精神,即时便出好。若一向去,便坏了。"(同上)

象山以"本心"是否陷

溺于物欲来区分圣贤与常人。他说:"生知,盖谓有生以来,浑无陷溺,无伤害,良知具存,非天降之才尔殊也。"(同上)普通之人,则是心受到了物欲的侵害。君子与小人的区别,也在于此。"君子役物,小人役于物。夫权皆在我,若在物,即为物役矣。"(同上)象山以"物欲"来说明"恶"和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其理论在思辩性上虽不及朱子"气禀"之说,但其思想有胜于朱子"气禀"之说处。朱子以为人之根性之不齐,乃在于"气禀",而人一旦出生,其根性便由"气禀"决定了。象山则以人皆有至善之"本心",不善的人只是被"物欲""蒙蔽"了,待其去此"蒙蔽",则复见其"本心"。由此,他对"气禀"有定之说作了批评,这可从他对于《五行书》的批判中见出:"《五行书》以人始生年、月、日、时所值日辰,推贵贱、贫富、夭寿、祸福详矣,乃独略于智愚、贤不肖。曰纯粹、清明,则归之贵、富、寿、福;曰驳杂、浊晦,则归之贱、贫、夭、祸。关龙逢诛死,比干剖心,箕子囚奴,夷、齐为饥夫,仲尼羁旅,绝粮于陈,卒穷死于其家,颜、冉夭疾,又皆贫贱,孟子亦老于奔走,圣贤所遭若此者众。闒茸委琐,朋比以致尊显,负君之责,孤民之望,怀禄耽宠,恶直丑正,尸肆谗慝,莫知纪极。又或寿老死箦,立伐阅,蒙爵谥,以厚累世。道术之纯驳,气禀之清浊,识鉴之明晦,将安归乎?《易》有《否》、《泰》,君子小人之道迭相消长,各有盛衰。纯驳、清浊、明晦之辩不在盛衰,而在君子小人。今顾略于智愚、贤不肖,而必以纯粹、清明归之贵、富、寿、福,驳杂、浊晦归之贱、贫、夭、祸,则吾于《五行书》诚有所不解。"(《赠汪坚老》,《陆九渊集》卷二十)象山在这里批评了《五行书》以"气禀"来论定人的社会地位和命运的差别。这个批评虽不是针对朱子而发的,但就其所批判的思想而言,朱子也是可以对号入座的。例如他曾说:"禀得精英之气,便为圣为贤,便是得理之全,得理之正。禀得清明者便英爽,禀得敦厚者便温和,禀得清高者便贵,禀得丰厚者便富,禀得长久者便寿,禀得衰颓薄浊者便为愚、不肖、为贫、为贱、为夭。"(《朱子语类》卷四) 此种言论,直和《五行书》一般,此为其不及象山处。

3、"恶"

朱子与象山二人对于"恶"之来源有不同的见解,一曰"气禀",一曰"物欲",然而其对于什么是"恶"的解释却大体相同,二人都把"欲"作为"恶"的本质内容。这反映了理学中道学与心学两派在制欲主义立场上的一致性。

朱子说:"天理有未纯,是以为善常不能充其量;人欲有未尽,是以除恶常不能去其根。"(《戊申延和奏札五》,《朱文公文集》卷十四)这里,"善"与"恶"对举,"天理"与"人欲"对举。"人欲"即是"恶"之内容。所谓"恶",是就是指有"人欲"存在。而这个"人欲",朱子也同象山一样,把它叫作"物欲"、"嗜欲"或"私欲"。如:

众人物欲昏蔽,便是恶底心。(《朱子语类》卷七十一)

不为物欲所昏,则浑然天理矣。(《朱子语类》卷十三)

只为嗜欲所迷,利害所逐,一齐昏了。(《朱子语类》卷八)

然人有是身,则耳目口体之间,不能无私欲之累。(《论语或问》卷十二)

况耳目之聪明,得之于天,本来自合如此,只为私欲蔽惑而失其理。(《朱子语类》卷四十六)

朱子对于"人欲"甚为贬低,"人欲者,此心之疾疢,循之则其心私而且邪。"(《辛丑延和奏札二》,《朱文公文集》卷十三) "人欲"虽有如此之害,而人有耳目之官,人生于天地间又不能无欲,虽圣人也当不出于此。于是朱子便对人的合理欲望和"人欲"作了区分。"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同上) "此寡欲,则是合不当如此者,如私欲之类。若是饥而欲食,渴而欲饮,则此欲亦岂能无?但亦是合当如此者。"(江永:《近思录集注》卷五。见《朱子语类》卷九十四《后录》)在这里,朱子将人的本能和人的本能之外的欲望作了区分。人的本能是合理的,是人"合当如此",这不仅不是"人欲",而且还是"天理",本能之外的欲望,则是"人欲",则属于"恶"。

象山对于"恶"的认识,也是把人的欲望当作"恶"的内容。其所谓"欲"者,仍是"物欲"。"夫所以害吾心者何也?欲也。欲之多,则心之存者必寡,欲之寡,则心之存者必多。故君子不患夫心之不存,而患夫欲之不寡,欲去则心自存矣。然则所以保吾心之良者,岂不在于去吾心之害乎?"(《养心莫善于寡欲》,《陆九渊集》卷三十二)"欲"有时也与"道"对举。如:"道可谓尊,可谓重,可谓明,可谓高,可谓大。人却不自重,才有毫发恣纵,便是私欲,与此全不相似。"(《论语说》,《陆九渊集》卷二十一) "主于道则欲消,而艺亦可进。主于艺则欲炽而道亡,艺亦不进。"(《杂说》,《陆九渊集》卷二十二) "部蠡、管之见,荡其私曲,则天自大,地自广,日月自昭明,人之生也本直,岂不快哉!岂不乐哉!若诸公所可喜者,皆是专于向道,与溺私欲不同耳。"(《与包敏道·二》,《陆九渊集》卷十四) "欲"与"道"对立,直是"善"之对立面。

朱子与象山都把人的欲望作为"恶"的内容,或者说都和人的欲望过不去,这在思想渊源上与孟子有关。孟子说:"养心莫善于寡欲。其为人也寡欲,虽有不存焉矣,其为人也多欲,虽有存焉者寡矣。"(《孟子·尽心上》)然而,朱陆用"人欲"来说明"恶",却又与孟子思想绝不相类。这是因为:

第一、孟子虽讲"寡欲",但并不否定人的欲望的合理性。孟子曰:"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性也。"(《孟子·尽心下》) 程子解释曰:"五者之欲,性也。然有分,不能皆如其愿,则是命也。不可谓'我性之所有'而求必得之也。"(朱子《孟子集注·尽心下》引程子语)即按程子解释,孟子也并不否认人之欲望之合理性,而是认为不要过分地去勉强追求得不到的、实现不了的欲望。就在"养心莫善于寡欲"之下,《孟子》书又载孟子谈论"曾皙嗜羊枣"一事:

曾皙嗜羊枣,而曾子不忍食羊枣。公孙丑问曰:"脍炙与羊枣孰美?"孟子曰:"脍炙哉!"公孙丑曰:"然则曾子何为食脍炙而不食羊枣?"曰:"脍炙所同也,羊枣所独也。讳名不讳姓,姓所同也,名所独也。"(《孟子·尽心下》)

按朱子《四书集注》解释:"羊枣,实小黑而圆,又谓之羊矢枣。曾子以父嗜之,父没之后,食必思亲,故不忍食也。"(《孟子集注·尽心下》)观孟子所言,何曾以曾子"食脍炙"而加半点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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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古诗配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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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清明古诗配画10篇,内容包括清明古诗配画手抄报,清明古诗配画儿童。(1)找趁手碗筷――自主识字。古诗中的识字教学,先要从最基本的读准字音开始。可以让学生自己借助拼音自行解决,教师只需检查反馈即可。接着便是识记字形了,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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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知识竞赛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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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礼仪知识竞赛10篇,内容包括礼仪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40道题,服务礼仪竞赛活动方案。希望全县广大干部职工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带头学文明知识,树文明新风,塑造******机关、事业单位、窗口行业的良好形象,在全县掀起新一轮文明礼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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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桂枝香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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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王安石桂枝香10篇,内容包括桂枝香王安石知识归纳,王安石桂枝香抒情达意的方法。六朝旧事随流水作为唐宋散文家之一的王安石,与韩愈、欧阳修、苏轼等齐名天下。他在《上人书》一文中写道:“所谓文者,务为有补于世而已矣。”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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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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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会展专业,内容包括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会展专业学习资源推荐。据不完全统计,在北京、广州、杭州、四川、重庆、哈尔滨、昆明等地有50-60余所大专院校设立了会展专业和专业方向,对于开设会展管理专业或者会展管理专业方向的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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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进校园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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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医生进校园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医生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千名医生下基层的工作计划。(二)过分重视平面形式构***,忽视景观场所与校园特色的有机统一许多新校园凭借面积大,设计随意采用几何***案大构***,以此突出校园宏观的空间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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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生考研条件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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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专科生考研条件10篇,内容包括山西专科生考研条件及可考的学校,本科考研要什么条件。(来源:文章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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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鲜花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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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五月鲜花10篇,内容包括五月的鲜花感言,五月的鲜花。白云山下白云浮,岂有艰难一哭休。气节每于穷见处,功名都在死中求。蔡公时是不畏征途艰险的。1928年,日本以保护侨民为借口,悍然出兵济南,精通日语的蔡公时被南京***府任命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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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检验试题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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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医学检验试题10篇,内容包括医学检验技术师专业实践能力试题,医学检验试题简答题。血细胞检验是指对血液中白细胞(WBC)、红细胞(RBC)、血小板(PLT)、血红蛋白(HGB)及相关数据的技术检测分析,、也称血常规检验。血常规检验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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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班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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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编班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学生编班工作方案及流程表怎么写,学生编班工作方案及流程安排表。前言:110kV凌云站,坐落于广州市珠江新城区域,是一座室内新建变电站,GIS室位于建筑物的一楼,门口比较矮小,高4.5米,离地面约为30cm,GIS室外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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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心后妈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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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操心后妈10篇,内容包括后妈很操心的句子,操心的后妈。曹操想,如果想做什么都可以的话……“那我想做小猪。”妈妈奇怪了:“哪有理想是做小猪的呢?”谁让妈妈不喜欢陪曹操一起看电视呢,否则她就会知道,现在小朋友里最流行的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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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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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设施农业论文,内容包括关于设施农业的论文,设施农业论文摘要怎么写。1国内设施农业发展历史及现状我国设施农业历史悠久。据记载在汉代就有了以油纸作为透光盖层的原始温室。到清代末期,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温室,其结构形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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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足者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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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知足者10篇,内容包括知足者的美文摘抄,关于知足者。知足,并不意味等待天上的馅饼且照单全收,有舍弃才会有更多的拥有。未婚妻尚洁在婚礼的当天出逃他放手了,不惜用痛苦来铺垫情的宽厚,最终尚洁回归却又含辱离去,但康凯获得了心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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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远期货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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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富远期货10篇,内容包括富远期货软件,富远期货软件免费版。1中信泰富案例简介中信泰富是一家综合性的实业公司,中信泰富纵横内地、香港资本市场近20年,在钢铁、基础设施、房地产、电信等多个领域几进几出。中信泰富在2008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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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区创卫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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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平安区创卫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社区开展创卫工作总结,平安区创卫办。二、创建目标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强化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切实提升医院基础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医患纠纷调处机制,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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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语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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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个性语录10篇,内容包括个性语录,装修个性语录。3、我把一切都看透,不是我虚伪,是因为我不想被现实所束缚。4、现实中爱情永远缺货,我才终于明白办不到的承诺就成了枷锁。5、爱情来了,会改变你之前所有的想法。当得爱的深且,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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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特点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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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个性特点10篇,内容包括个性特征怎么总结,个性特质简介怎么写。蒙田怀疑论的基本依据是:人本身的不确定性。在他看来,“人是一个异常不足道的、变化无常和动摇不定的创造物,关于人找到确定不变的判断是困难的”。这样,人就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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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个性化教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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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课堂个性化教学10篇,内容包括高中语文课堂个性化学习,基于智慧课堂的个性化作业设计。根据学生的家庭条件,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分层次地布置课前预习。只有让学生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预习作业,尊重学生的个性,才能让课前预习达到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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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个性化教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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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教师个性化教学10篇,内容包括教师如何在课堂上体现个性化教育,教师如何开展个性化教学。TheFormationoftheTeacher'sPersonalizationEducationFENGYizhe(EducationScienceInstitute,ChongqingNormalUn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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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推荐系统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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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个性化推荐系统10篇,内容包括个性化推荐系统中精彩推荐部分,个性化推荐系统论文。一、引言基于Internet技术的教育网络化趋势不仅为学生提供了便利的学习方式和广泛的选择,也为学校提供了更加深入地了解学生需求信息和学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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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个性化教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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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语文个性化教学10篇,内容包括语文个性化教学电子版,语文教学生活化的方法。一、小学语文教学个性化的意义所在个性作为心理学层面的评价指标,其作用在于衡量一个人与他人的区别程度,其中的主要参照因素为个体的心理特征。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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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定制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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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个性化定制10篇,内容包括个性化定制的基础知识,个性化定制的专业术语。与国内消费者熟知的私人汽车改装(影响汽车安全性,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法通过年审)不同,所谓汽车个性化定制服务,即指根据客户不同的需求,汽车厂家生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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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服务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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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个性化服务10篇,内容包括个性化课后服务,个性化学习服务。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的信息化建设开始起步。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中小企业实现信息化的进程很慢,而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010,是我国